..續本文上一頁離識,識外無境。
因法是“初叁攝”。因支省略了主詞“色”。“初叁”是六根、六境、六識十八界六個組合中的第一組,即眼根、色塵、眼識一組。爲什麼說色是初叁攝,眼所不攝呢?“攝”是包括的意思。色自然能爲初叁中的色塵所包括。大乘認爲,眼根與色不直接發生關系,眼識才與色發生直接關系。眼識緣色只以眼根爲所依,因此說“眼所不攝”,也就是說眼根所不攝。
“初叁攝,眼所不攝”二者不能缺一。如果只說“眼所不攝”,而不說“初叁攝”,就犯不定過。這個有過的論式爲:
色,定不離眼識,
眼所不攝故,
如眼識。
這個“眼所不攝”因太寬了,同品有因,異品“後五叁”也有因,這就犯了不定過。根據此因可以證成相矛盾之宗:
色,定離眼識,
眼所不攝故,
如後五叁。
同喻依“後五叁”是十八界中後五個組合,大、小乘都認爲後五叁爲眼所不攝。因明家認爲假如論主爲了犯不定過,而主張後五叁定不離眼識,那麼又會犯自教違過,因爲大乘認爲後五叁是定離眼識的。
如果因只說“初叁攝”,而不說“眼所不攝”,也會犯不定過。這個有過的論式是:
色,定不離眼識,
初叁攝故,
如眼識。
“初叁攝”因太寬,因爲可以用眼根爲同喻,眼根也是初叁。按照大乘的觀點,眼根可以不離眼識(根爲識依),也可以離眼識(根識各別,根是色法,識是心法),因此不能說“定不離眼識”,而應當說“非定不離眼識”。根據“初叁攝”因可以證成另外一宗:
色,非定不離眼識,
初叁攝故,
如眼根。
以上是按大乘教人的說法,其實從形式邏輯的觀點來看,眼根與識的離與不離關系沒有遵守同一律。
我們分析了“唯識比量”的主體部分宗和因,再來看喻。比量裏只列了同喻的喻依(如眼識)。能夠作爲“不離于眼識”的同品的只有色與眼識。由于同品除宗有法,色不能再做同品,這樣就剩了眼識可以充當同喻依。但是,說“眼識不離于眼識”,會不會成爲同語反複的廢話呢?不至于。宋代延壽在《宗鏡錄》卷五十一中有個解釋。延壽認爲,宗中的眼識是自證分,喻中的眼識是見分,宗中的色則是相分。由于相分、見分都不離于自證分,因此眼識(見分)可以作爲色(相分)的同品而充當同喻依。按照大乘人的觀點,還是可以自圓其說的。
下面我們來探討簡別的問題。
2、宗的簡別
在“真故極成色,不離于眼識”中,“真故”和“極成”是簡別語。
“真故”是管整個宗體的,即管“極成色不離于眼識”。按照常識,色是離于眼識而獨立存在的。如果不加“真故”二字,就要犯世間相違過,同時也會犯自教相違過,因爲小乘學者和《阿含經》都有境離識有的唯物主義傾向。“真”表示勝義,“故”解作由于。勝義是指高深的道理。加了“真故”二字,就表明是在用大乘的特殊要高深道理來建立宗支。佛教把人類分成學者世間和非學世間兩部分。佛教內部各派組成學者世間,佛教以外的外道和普通人組成非學世間。《大疏》卷五說:
“有法言真,明依勝義,不依世俗,故無違于非學世間,又顯依大乘殊勝義立,非依小乘,亦無違于阿含等教色離識有,亦無違于小乘學者世間之失。”
立敵雙方無論立的是共比量還是自比量,都要防止犯世間相違和自教相違過。以“真敵”標勝義,並不意味著所立之量就是共比量。《大疏》卷五在說明自、他比量的簡別方法後,又說:
“若共比量等,以勝義言簡,無違世間自教等失。隨其所應,各有標簡。”
請注意,《大疏》說的是“共比量等”。這是說立敵雙方以勝以標簡,既可用共比量,也可用自比量。勝義並不是共比量的特有標志。
在宗支中,作爲共比量標志的是“極成”二字。共比量一般是不需加以簡別的。只有當立敵雙方共許的概念在範圍上有所不同時,才用“極成”二字來簡去同中之異。這裏的“極成”管有法色。爲什麼要用“極成”來管色呢?因爲小乘大多主張有“最後身菩薩雜汙色”、佛有漏色,而大乘去不許。如果不簡除這兩處色,就會犯“一分自所別不成過”。這種過失是說宗中有法色有一部分不爲自己所承認。同時又有“一分違教”即有一部分違自宗的過失。此外,大乘主張有“他方佛色”和“佛無漏色”。而小乘又不許。小乘除經部外都不聞有他方佛名,所以不承認有“他方佛色”,同時也不承認有脫盡煩惱的“佛無漏色”。如果宗上有法色不簡除這兩種色,又會犯“一分他所別不成”過。這種過失是說宗中有法色有一部分不爲敵方所承認。有法色不加簡別的話,除了有宗過外,因也會犯隨一所依不成過。
從形式上看,由于宗上的色除了雙方不共許的以外,其他所有色都是雙方共許的,宗支應爲共比量。按照大、小乘的觀點,雙方共許極成的色(本質色)是離于眼識的,大乘立“極成色不離于眼識”違他不算過,但有違自宗過。大乘把色分爲相分色和本質色兩種。法相宗認爲,相分色爲眼褒的種子所變,並爲眼識的見分所認識,因此相分色不離于眼識。本質色是第八識阿賴耶識的種子所生的實質色法,爲眼識現變的相分色所依托,是離于眼識的。由于小乘根本不承認相分色,所以玄奘在宗有法自相(言陳)中沒有把它提出來,在言陳甘冒違自宗之過而使宗支以共比量的形式出現。我們說宗支形式上是共比量,實質上仍是自比量。何以見得?明代智旭說:
“今叁藏立量,言陳但一色字,意許乃指相分,此意許相分色,起碼俟辯因之後,方被小乘所推,今于立宗中,尚本推也。”
奘師實際上要立的宗是“相分以不離于眼識”。這是沒有用語言文字表現出來的意許,即所謂差別。相分色只爲已方所承認,所以實際上是自比量。不過,奘師這樣立量也還有爲因明通則所允所的。玄奘之後的法稱在《正理滴論》中說:
“何者名宗。謂唯由自相、隨自、意許、無能違害,是名爲宗。……”
“言意許者,若于一義,由違诤故,安布能立,暗示其義,欲其成立;雖未借言陳顯其義,亦爲所立。彼乃立敵正所诤故。如說眼等必爲他用,積聚性故,如諸床座之支分等。此論式中雖未明言“爲神我用”爲其所立。是故非唯之所陳名爲所立。”
法稱闡明了當論主的真正意圖不便公開提出來的時候,也可以意許的方式成爲宗義。例如《因明入正理論》中提到的法差別相違過的例子,宗的法自相是“爲他用”,意許是“爲神我用”。宗支無有過失。這說明“唯識比量”在言陳上以極成色爲有法,意許爲不極成相分色,是爲因明通則所允許的。雖然它實是自比量,但從形式上看,仍是共比量,不能責怪奘師是用自比量冒充共比量。這是由因明學不同于形式邏輯的特點決定的。
3、因的簡別
在因支“自許初叁攝,眼所不攝故”中,“自許”是簡別辭。有“自許”的就是自比量,這沒有什麼例外可言。古今許多因明有曲爲之解,硬說“自許”之因仍爲共比量。玄奘弟子文軌的《莊嚴疏》卷二說:
“此雲自許不簡他許,以他亦許極成之色初叁所攝眼所不攝故。……此爲遮相違故,須自許言。”
從現存唐疏看,這是把“唯識比量”看成共比量的最早解釋,窺基《大疏》因循此說。這種解釋延及宋明,層層相因直至今日。
文軌的解釋是十分勉強的。他沒有顧及宗之有法色實際指的是相分色,相分色不極成,若不加簡別,就會犯他所別不成宗過。現在宗中相分色是意許而非言陳,在宗上未加簡別也還能說得過去,但一到舉因時,矛盾就暴露出來了。若因支再不加“自許”,以彌補宗的不簡,必有“他隨一所依不成過”。縱使因法爲雙方所共許極成,敵論也不肯許因于宗有法上轉,因爲宗有法的意許是不極成的,意許是雙方對诤的對象。總之,因支不能是共比量,若當作共比量看,就不可避免地犯“他隨一所依不成過”。
文軌說因上“自許”目的是事先預防敵論來出相違過,敵出相違過,則以“自許”救自。我們前面說過,宗有法意許爲自此,即爲無體,因若共許(有體),已經有過,加了自許,方可救自。不加自許,自身尚且不保,又哪裏談得上事先設防以豐破敵難呢?唐疏的共同缺點是在論及宗、因、喻有體、無體相互關系時未細分自、他、共叁種比量。
可見,“自許”二字是管到整個因支的。因支爲自比量。由于因支爲自比量,也影響到喻支爲自比量。
從形式上看,“唯識比量”叁支爲共、自、自,實際上叁支皆爲自。總而言之,整個比量爲自比量。這是我們的結論。
叁、小乘的“相違決定量”
1、同是自比量
玄奘的“唯識比量”作爲自比量來看,叁支無過,是符合因明立論規則的。正由于是自比量,局于自守,不能破他,在道理上也就很難說服別人。玄奘門人定賓作出奘量不過“一時之用”、“未必即堪久後流行”的評語,恐怕就是看到了這一局限。玄奘在曲女城無遮大會上宣布,有能修改一字者,斬首相謝。玄奘之所以敢口出大言,以頭相賭,真正的原因是該比量是自比量,又標上“真故”,宣傳的是本宗勝義,靈活地運用了因明的格式和規則,小乘確實奈何不得。無遮大會開了十八天,無人敢應,以玄奘不戰而宣告終結。
後來,“真唯識量”傳到新羅國,元曉作了決定相違量,請另一位高僧順憬解釋。順憬解不了,便寄到長安,請玄奘解釋。這時玄奘已不在人世,其弟子窺基在《大疏》卷五中作了解答。這一決定相違量也有人認爲是順憬本人所作。不管是誰作的,反正代表了小乘的觀點。這一比量是這樣的:
宗:真故極成色,定離于眼識,
因:自許初叁攝,眼識不攝故,
喻:如眼根。
窺基認爲,這個比量有六種過,把它駁得體無完膚。窺基的解答,本文恐繁不述。簡略地說,窺基是把“真唯識量”當作共比量,按照因明立破規則,破共比量,須用共比量,而小乘的決定相違是自比量,因此不合規則。就這點來說,窺基的解釋也難以服人。因爲小乘的決定相違量是完全仿照“真唯識量”的格式來建立的。“真唯識量”可以算共比量,爲什麼元曉、順憬的量就不是共比量呢?事實上,大、小乘的這兩個量都是自比量,沒有什麼不同。
2、並非相違決定
當然,順憬、元曉的比量也稱不上決定相違量。決定相違量即相違決定量。相違決定量指這樣的兩個量,他們各自都無過失。宗支互相矛盾,各自的因都合乎因叁相,是正因。因明把這樣的兩個量看作有過失,稱爲相違決定過。
爲什麼說元曉、順憬的比量稱不上相違決定量呢?因爲它完全模仿“真唯識量”的格式行不通。
前面說過,“真唯識量”的宗“真故極成色,不離于眼識”就言陳而言,極成色指本質色,大、小乘都主張本質色離于眼識,這對立論的大乘人說,有違自宗之過,由于小乘明知大乘目的是要成立“相分色不離眼識”,因此故且不論其違自宗過。大乘意許相分色這一點,在因支中作了簡別,宗因關系相符一致。元曉、順憬的宗因關系則不相符。如果說其宗“真故極成色,定離于眼識”就言陳而言,則大、小乘都承認極成的本質色離于眼識,便有相符極成宗過,違反了立宗違他順自的規則。如果說此宗意在與敵宗針鋒相對,意許“相分色定離于眼識”,又會導致因過。因爲小乘不承認相分色,因支前半卻說“自許初叁攝”,這就犯“自隨一不成”因過。總之,無論宗就言陳還是意許而言,都會有過失産生,左右都說不通。
3、自比量不能破自比量
退一步說,縱使元曉、順憬比量沒有過失,也不能破“真唯識量”。因爲按照因明立破規則,對方立用自比量,破須用他比量,否則各不相幹,打不起架來。窺在門人智周在《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卷中對雙方都有恰當的評論:
“泛因明法,有自比他共量(即自他共叁種比量)。准比唯識及佛說比量皆是共中自比量也。凡自比量許得置自許之言,若敵者出過即不得置自許言也,所以順憬即是出過之人,大唐叁藏雖正于彼(指玄奘改勝軍共比量爲自比量),亦是自立大乘人了。非是破他置自許也,故有差別”。
元曉、順憬的比量縱然無過,也不能破大乘,而“唯識比量”是救自的自比量,“非是破他置自許也”。玄奘盡管勝義簡別,其作用也不過如此。
《佛家邏輯通論 第九章 玄奘的唯識比量》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