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离识,识外无境。
因法是“初三摄”。因支省略了主词“色”。“初三”是六根、六境、六识十八界六个组合中的第一组,即眼根、色尘、眼识一组。为什么说色是初三摄,眼所不摄呢?“摄”是包括的意思。色自然能为初三中的色尘所包括。大乘认为,眼根与色不直接发生关系,眼识才与色发生直接关系。眼识缘色只以眼根为所依,因此说“眼所不摄”,也就是说眼根所不摄。
“初三摄,眼所不摄”二者不能缺一。如果只说“眼所不摄”,而不说“初三摄”,就犯不定过。这个有过的论式为:
色,定不离眼识,
眼所不摄故,
如眼识。
这个“眼所不摄”因太宽了,同品有因,异品“后五三”也有因,这就犯了不定过。根据此因可以证成相矛盾之宗:
色,定离眼识,
眼所不摄故,
如后五三。
同喻依“后五三”是十八界中后五个组合,大、小乘都认为后五三为眼所不摄。因明家认为假如论主为了犯不定过,而主张后五三定不离眼识,那么又会犯自教违过,因为大乘认为后五三是定离眼识的。
如果因只说“初三摄”,而不说“眼所不摄”,也会犯不定过。这个有过的论式是:
色,定不离眼识,
初三摄故,
如眼识。
“初三摄”因太宽,因为可以用眼根为同喻,眼根也是初三。按照大乘的观点,眼根可以不离眼识(根为识依),也可以离眼识(根识各别,根是色法,识是心法),因此不能说“定不离眼识”,而应当说“非定不离眼识”。根据“初三摄”因可以证成另外一宗:
色,非定不离眼识,
初三摄故,
如眼根。
以上是按大乘教人的说法,其实从形式逻辑的观点来看,眼根与识的离与不离关系没有遵守同一律。
我们分析了“唯识比量”的主体部分宗和因,再来看喻。比量里只列了同喻的喻依(如眼识)。能够作为“不离于眼识”的同品的只有色与眼识。由于同品除宗有法,色不能再做同品,这样就剩了眼识可以充当同喻依。但是,说“眼识不离于眼识”,会不会成为同语反复的废话呢?不至于。宋代延寿在《宗镜录》卷五十一中有个解释。延寿认为,宗中的眼识是自证分,喻中的眼识是见分,宗中的色则是相分。由于相分、见分都不离于自证分,因此眼识(见分)可以作为色(相分)的同品而充当同喻依。按照大乘人的观点,还是可以自圆其说的。
下面我们来探讨简别的问题。
2、宗的简别
在“真故极成色,不离于眼识”中,“真故”和“极成”是简别语。
“真故”是管整个宗体的,即管“极成色不离于眼识”。按照常识,色是离于眼识而独立存在的。如果不加“真故”二字,就要犯世间相违过,同时也会犯自教相违过,因为小乘学者和《阿含经》都有境离识有的唯物主义倾向。“真”表示胜义,“故”解作由于。胜义是指高深的道理。加了“真故”二字,就表明是在用大乘的特殊要高深道理来建立宗支。佛教把人类分成学者世间和非学世间两部分。佛教内部各派组成学者世间,佛教以外的外道和普通人组成非学世间。《大疏》卷五说:
“有法言真,明依胜义,不依世俗,故无违于非学世间,又显依大乘殊胜义立,非依小乘,亦无违于阿含等教色离识有,亦无违于小乘学者世间之失。”
立敌双方无论立的是共比量还是自比量,都要防止犯世间相违和自教相违过。以“真敌”标胜义,并不意味着所立之量就是共比量。《大疏》卷五在说明自、他比量的简别方法后,又说:
“若共比量等,以胜义言简,无违世间自教等失。随其所应,各有标简。”
请注意,《大疏》说的是“共比量等”。这是说立敌双方以胜以标简,既可用共比量,也可用自比量。胜义并不是共比量的特有标志。
在宗支中,作为共比量标志的是“极成”二字。共比量一般是不需加以简别的。只有当立敌双方共许的概念在范围上有所不同时,才用“极成”二字来简去同中之异。这里的“极成”管有法色。为什么要用“极成”来管色呢?因为小乘大多主张有“最后身菩萨杂污色”、佛有漏色,而大乘去不许。如果不简除这两处色,就会犯“一分自所别不成过”。这种过失是说宗中有法色有一部分不为自己所承认。同时又有“一分违教”即有一部分违自宗的过失。此外,大乘主张有“他方佛色”和“佛无漏色”。而小乘又不许。小乘除经部外都不闻有他方佛名,所以不承认有“他方佛色”,同时也不承认有脱尽烦恼的“佛无漏色”。如果宗上有法色不简除这两种色,又会犯“一分他所别不成”过。这种过失是说宗中有法色有一部分不为敌方所承认。有法色不加简别的话,除了有宗过外,因也会犯随一所依不成过。
从形式上看,由于宗上的色除了双方不共许的以外,其他所有色都是双方共许的,宗支应为共比量。按照大、小乘的观点,双方共许极成的色(本质色)是离于眼识的,大乘立“极成色不离于眼识”违他不算过,但有违自宗过。大乘把色分为相分色和本质色两种。法相宗认为,相分色为眼褒的种子所变,并为眼识的见分所认识,因此相分色不离于眼识。本质色是第八识阿赖耶识的种子所生的实质色法,为眼识现变的相分色所依托,是离于眼识的。由于小乘根本不承认相分色,所以玄奘在宗有法自相(言陈)中没有把它提出来,在言陈甘冒违自宗之过而使宗支以共比量的形式出现。我们说宗支形式上是共比量,实质上仍是自比量。何以见得?明代智旭说:
“今三藏立量,言陈但一色字,意许乃指相分,此意许相分色,起码俟辩因之后,方被小乘所推,今于立宗中,尚本推也。”
奘师实际上要立的宗是“相分以不离于眼识”。这是没有用语言文字表现出来的意许,即所谓差别。相分色只为已方所承认,所以实际上是自比量。不过,奘师这样立量也还有为因明通则所允所的。玄奘之后的法称在《正理滴论》中说:
“何者名宗。谓唯由自相、随自、意许、无能违害,是名为宗。……”
“言意许者,若于一义,由违诤故,安布能立,暗示其义,欲其成立;虽未借言陈显其义,亦为所立。彼乃立敌正所诤故。如说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诸床座之支分等。此论式中虽未明言“为神我用”为其所立。是故非唯之所陈名为所立。”
法称阐明了当论主的真正意图不便公开提出来的时候,也可以意许的方式成为宗义。例如《因明入正理论》中提到的法差别相违过的例子,宗的法自相是“为他用”,意许是“为神我用”。宗支无有过失。这说明“唯识比量”在言陈上以极成色为有法,意许为不极成相分色,是为因明通则所允许的。虽然它实是自比量,但从形式上看,仍是共比量,不能责怪奘师是用自比量冒充共比量。这是由因明学不同于形式逻辑的特点决定的。
3、因的简别
在因支“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中,“自许”是简别辞。有“自许”的就是自比量,这没有什么例外可言。古今许多因明有曲为之解,硬说“自许”之因仍为共比量。玄奘弟子文轨的《庄严疏》卷二说:
“此云自许不简他许,以他亦许极成之色初三所摄眼所不摄故。……此为遮相违故,须自许言。”
从现存唐疏看,这是把“唯识比量”看成共比量的最早解释,窥基《大疏》因循此说。这种解释延及宋明,层层相因直至今日。
文轨的解释是十分勉强的。他没有顾及宗之有法色实际指的是相分色,相分色不极成,若不加简别,就会犯他所别不成宗过。现在宗中相分色是意许而非言陈,在宗上未加简别也还能说得过去,但一到举因时,矛盾就暴露出来了。若因支再不加“自许”,以弥补宗的不简,必有“他随一所依不成过”。纵使因法为双方所共许极成,敌论也不肯许因于宗有法上转,因为宗有法的意许是不极成的,意许是双方对诤的对象。总之,因支不能是共比量,若当作共比量看,就不可避免地犯“他随一所依不成过”。
文轨说因上“自许”目的是事先预防敌论来出相违过,敌出相违过,则以“自许”救自。我们前面说过,宗有法意许为自此,即为无体,因若共许(有体),已经有过,加了自许,方可救自。不加自许,自身尚且不保,又哪里谈得上事先设防以丰破敌难呢?唐疏的共同缺点是在论及宗、因、喻有体、无体相互关系时未细分自、他、共三种比量。
可见,“自许”二字是管到整个因支的。因支为自比量。由于因支为自比量,也影响到喻支为自比量。
从形式上看,“唯识比量”三支为共、自、自,实际上三支皆为自。总而言之,整个比量为自比量。这是我们的结论。
三、小乘的“相违决定量”
1、同是自比量
玄奘的“唯识比量”作为自比量来看,三支无过,是符合因明立论规则的。正由于是自比量,局于自守,不能破他,在道理上也就很难说服别人。玄奘门人定宾作出奘量不过“一时之用”、“未必即堪久后流行”的评语,恐怕就是看到了这一局限。玄奘在曲女城无遮大会上宣布,有能修改一字者,斩首相谢。玄奘之所以敢口出大言,以头相赌,真正的原因是该比量是自比量,又标上“真故”,宣传的是本宗胜义,灵活地运用了因明的格式和规则,小乘确实奈何不得。无遮大会开了十八天,无人敢应,以玄奘不战而宣告终结。
后来,“真唯识量”传到新罗国,元晓作了决定相违量,请另一位高僧顺憬解释。顺憬解不了,便寄到长安,请玄奘解释。这时玄奘已不在人世,其弟子窥基在《大疏》卷五中作了解答。这一决定相违量也有人认为是顺憬本人所作。不管是谁作的,反正代表了小乘的观点。这一比量是这样的:
宗:真故极成色,定离于眼识,
因:自许初三摄,眼识不摄故,
喻:如眼根。
窥基认为,这个比量有六种过,把它驳得体无完肤。窥基的解答,本文恐繁不述。简略地说,窥基是把“真唯识量”当作共比量,按照因明立破规则,破共比量,须用共比量,而小乘的决定相违是自比量,因此不合规则。就这点来说,窥基的解释也难以服人。因为小乘的决定相违量是完全仿照“真唯识量”的格式来建立的。“真唯识量”可以算共比量,为什么元晓、顺憬的量就不是共比量呢?事实上,大、小乘的这两个量都是自比量,没有什么不同。
2、并非相违决定
当然,顺憬、元晓的比量也称不上决定相违量。决定相违量即相违决定量。相违决定量指这样的两个量,他们各自都无过失。宗支互相矛盾,各自的因都合乎因三相,是正因。因明把这样的两个量看作有过失,称为相违决定过。
为什么说元晓、顺憬的比量称不上相违决定量呢?因为它完全模仿“真唯识量”的格式行不通。
前面说过,“真唯识量”的宗“真故极成色,不离于眼识”就言陈而言,极成色指本质色,大、小乘都主张本质色离于眼识,这对立论的大乘人说,有违自宗之过,由于小乘明知大乘目的是要成立“相分色不离眼识”,因此故且不论其违自宗过。大乘意许相分色这一点,在因支中作了简别,宗因关系相符一致。元晓、顺憬的宗因关系则不相符。如果说其宗“真故极成色,定离于眼识”就言陈而言,则大、小乘都承认极成的本质色离于眼识,便有相符极成宗过,违反了立宗违他顺自的规则。如果说此宗意在与敌宗针锋相对,意许“相分色定离于眼识”,又会导致因过。因为小乘不承认相分色,因支前半却说“自许初三摄”,这就犯“自随一不成”因过。总之,无论宗就言陈还是意许而言,都会有过失产生,左右都说不通。
3、自比量不能破自比量
退一步说,纵使元晓、顺憬比量没有过失,也不能破“真唯识量”。因为按照因明立破规则,对方立用自比量,破须用他比量,否则各不相干,打不起架来。窥在门人智周在《因明入正理论疏后记》卷中对双方都有恰当的评论:
“泛因明法,有自比他共量(即自他共三种比量)。准比唯识及佛说比量皆是共中自比量也。凡自比量许得置自许之言,若敌者出过即不得置自许言也,所以顺憬即是出过之人,大唐三藏虽正于彼(指玄奘改胜军共比量为自比量),亦是自立大乘人了。非是破他置自许也,故有差别”。
元晓、顺憬的比量纵然无过,也不能破大乘,而“唯识比量”是救自的自比量,“非是破他置自许也”。玄奘尽管胜义简别,其作用也不过如此。
《佛家逻辑通论 第九章 玄奘的唯识比量》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