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家邏輯通論
鄭偉宏 著
第八章 共比量、自比量、他比量
一、叁種比量的建立
1、玄奘師徒對叁種比量理論的整理發展之功
因明作爲佛家認識論的邏輯,同時又作爲各宗各派共同遵守的論辯邏輯,在悟他門中,依立敵雙方對所使用概念或判斷是否共許,其論式可以分成叁種比量:自比量、他比量和共比量。
叁種比量的判別標准和各自功用如何,這是因明理論中十分重要而又較爲複雜的問題。以玄奘在印度無遮大會上提出的“唯識比量”爲例,它究竟是共比量還是自比量,究竟是“萬世立量之通軌”,還是“一時之用”的權宜之計,奘門弟子就評價不一,褒貶有異。究其根源還是在于對叁種比量的判別標准有不同理解。
如果說,陳那的新因明對因叁相和九句因以及各種過失的研究較爲系統的話,那麼可以說在陳那、商羯羅主的《門論》和《入論》中關于自、他、共叁種比量的理論則還沒有加以討論。
在因明學的經典作陳那的《門論》和商羯羅主的《入論》中,對真、似能立和真、似有破的討論,限于共比量的範圍,而沒有涉及自、他比量,根本就沒有談及簡別的問題。當然,簡別的方法已經有了實際的運用,奘門弟子評論“唯識比量”有“頭放掌珍,身象唯識”之說。這是說在大乘佛教中觀學派論師清辯的《掌珍論》中就已經使用了簡別的方法。不過簡別的方法在因明家手中還是一種生疏的理論。玄奘在印求學期間,他的老師勝軍經過40多年深思熟慮而立的一個比量卻有過失,玄奘運用簡別的方法,將其師的共比量改爲自比量,從而避免了犯過。
玄奘師弟對叁種比量及簡別的理論是有整理發展之功的。玄奘在印學成將還之際,對叁種比量及簡別方法已經運用自如,以致全印度無遮大會上所立“唯識比量”,以無一人敢征诘而告終。玄奘沒有留下因明論著。叁種比量及其簡別的理論在唐疏中有了初步的總吉概括。在奘門弟子窺基的《因明大疏》中論述最詳。
2、叁種比量理論有待完善
叁種比量的理論在唐疏中盡管有了初步的總結,但是奘門弟子對叁種比量的標准及實例的解釋仍多有分歧。窺基的疏作爲一本尚待刊定的未成之作,不免存在著前後龃龉、理論概括與實例分析不相一致的情況。同時也要看到,大乘瑜伽行佛教論師從自宗立場出發,自覺不自覺地把自宗學說標榜爲共比量而強加于人的作法,也時有所見,這是不能遷就的。
總之,叁種比量及其簡別方法,在理論上量個有待耙梳整理的園地。套用基疏的一句話來說,叫做“雖綱紀已列,而幽致未分,故使賓主對揚,猶疑立破之則”。我們今天整理叁種比量及其簡別的理論,既不能抛開因明典籍,無所依憑而自創新論,也不能做思想懶漢,以爲古人有成熟的果子,只待我們伸手去摘取。
二、什麼是共比量
1、對共比量的不同理解
在因明論、疏之中,沒有關于叁種比量的現成定義。按照因明疏記中的解釋,所謂共比量是這樣的一種比量,立敵雙方對所使用的概念(宗依、因法、喻依)和判斷(因支和喻體)共許極成的叁支論式。例如,勝論派對聲生論者所立之量:
宗 聲是無常,
因 所用性故,
喻 譬如瓶等。
這是共比量的典型實例。除了宗體“聲是無常”是立敵對诤的標的外,所使用的概念和因支、喻體都是得到雙方承認的。
有的因明著作籠統地說共比量是以立敵兩方共許的事項來組織論式的論法,有的因明著作和邏輯學辭典則只提到概念必須立敵共許極成,而忽略了判斷的共許極成,這是不全面的。在論述共許極成的對象範圍之前,我們先來解釋什麼呢共許極成。
2、什麼是極成
共許極成,又簡稱爲極成。極成是因明學的特有術語。窺基的《大疏》解釋說:“極者,至也,成者,就也,至極成就,故名極成。”這是字義上的解釋,極成指至極的成就。《大疏》接著又解釋說這至極的成就是“至理有故,法本真故”。這種“至理”是本真的,即所反映的對象是有的,是實際存在的事物。既然是至極的成就,是實際中有的,就不是立敵某一方單獨承認的,而必須是雙方共同承認的。所以極成包括兩方面的意思,一是涉及客觀的情形——至極的成就;二是涉及主觀的態度——雙方承認即共認。因明家特別強調共許,因爲因明是論辯邏輯,立正破邪的目的是悟他,只要雙方共許了,那麼也就是極成了。即使雙方共許而事實上不真,也是極成的。正由于此,《大疏》便直截了當地說:“共許名爲至極成就。”
3、極成的對象
解釋了什麼是極成,我們再來回答,一個共比量內部,有哪些對象必須共許極成。
《入論》說:“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
《入論》說:“此中宗法,唯取立論及敵論者決定同許,于同品中有非有等亦複如是。”
《入疏》在引用《門論》上面那句話後,緊接著說:“故知因喻必須極成,但此論略。”“此論”指《入論》。
《大疏》又說:“因喻二種,如共比量,必先共許,方成能立。”
綜上所述,極成的範圍包括宗依、因法、因支和同、異喻體以及喻依。由于異法喻依,功在止濫,不像同喻依那樣必須與宗因相符,在共比量中,異法喻依依自依他均可。
宗依和因法這些概念極成了,並不等于由這些概念組成的判斷極成了。例如,假設有人立“聲常宗,眼所見故因”。“聲”、“常”、“眼所見”這些概念都是共許極成的,但因支“聲是眼所見的”以及同喻體“凡眼所見的都是常的”則不共許極成。
概念的極成又是判斷極成的基礎。概念若不成,判斷也不可能極成。例如,假設勝論派對聲顯論立“聲無常,所作性故”,宗、“眼所見”這此概念都是共許極成的,但因支“聲是眼所見的”以及同喻體“凡眼所見的都是常的”則不共許極成。
概念的極成又是判斷極成的基礎。概念若不成,判斷也不可能極成。例如,假設勝論派對聲顯論立“聲無常,所作性故”,宗、因二支中的概念都是雙方共許的,但由于聲顯論不許所作性因于聲上有,故因支不是雙方共許的。可見,共比量中,只要求概念共許,而不要求因喻判斷共許,是片面的。
爲什麼宗依必須極成呢?宗體是立敵對诤的對象,而宗依不是對诤的對象。宗依是組織宗體的材料,即主、謂項。如果對于宗依立敵雙方都不認可,那麼所組成的宗體就沒有討論的必要。如果一方認可,另一方不認可,這就需要組織一個先行的論式,以解決宗依究竟認可不認可的問題。這樣論證的對象就轉移了,這就違背了立宗者的願意。因此,在共此量中,不能使用對立敵雙方任何一方有疑問的材料來作宗的主、謂項,即宗依必須共許。
爲什麼因喻必須極成呢?《大疏》說:“能立共許,不須更成,可成所立。既非共許,應更須成,故非能立。”因喻是能立,即證宗的理由、根據,立者必須用雙方已經認可的道理來證宗,才能使所立宗得以成立。如果證宗的根據雙方還不認可,勢必要先行組織一個論式討論理由爲什麼成立,然後才能拿來使用。
叁、自、他比量及其簡別
1、純粹的自比量和他比量
《大疏》說:“凡因明法、若自比量,宗因喻中皆須依自,他共亦爾。”
這是說自、他、共叁種比量的叁支組成都很純粹。自比量宗、因、喻叁支都必須依自,不得有他、共。他比量宗、因、喻叁支都必須依他,也不得混有自、共。《大疏》的概括是不全面的。我們先舉例說明自、他比量的純粹形式,然後回答《大疏》的概括爲什麼是片面的。
純粹自比量的實例如,勝論派對小乘經部立量雲:
宗 我許虛空實有, 我許甲是乙
因 自許德所依故, 許是丙故,
喻 許如同異性。 如許是丁。
宗的主項“虛空”勝論自許而爲經部不許,盡管謂項“實有”又方共許,但整個宗支仍爲自比量。因、喻也是自許而敵不許。
純粹的他比量如,佛家破數論雲:
宗 汝我無常, 汝甲是乙
因 許谛攝故, 許如丙故
喻 如許大等, 如許丁等
佛家不許有“我”,就用數論認可的理由來證成“我無常”宗,與數論所立之宗“我常”相對立。
使用自、他比量除非上下文或在具體辯論的場合有所說明,都必須對不共許的概念或判斷加上簡別詞,以表示爲自、他比量,從而避免彼目爲比量而有種種過失發生。
關于自、他比量的簡別,《大疏》說:“若自比量,以許言簡,顯自許之,……若他比量,汝執言簡……。”
自比量的簡別詞是“自許”,在實例中,也有用“我”、“我立此意”、“如我所言”等。他比量的簡別詞是“汝執”,在實例中也有用“汝”、“執”、“所言”等。
2、混合的自、他比量
除了上述純粹的自、他比量外,在唐疏中,還常常出現宗、因、喻叁支中有自有共的自比量和有他有共的他比量。這類由自共、他共混合出現的叁支論式可稱爲共中自、共中他。
文軌的《莊嚴疏》說:“內道破外道雲,我非常住宗,以動作故因,如燈焰等喻,然動作因內道不許于我上有,我又是無,……今動作因他比量,故無所依不成過也。”
上例中,佛家不承認“我”,故宗爲他比量,佛家又不許“動作”因于“我”上有,故因也爲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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