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家逻辑通论
郑伟宏 著
第八章 共比量、自比量、他比量
一、三种比量的建立
1、玄奘师徒对三种比量理论的整理发展之功
因明作为佛家认识论的逻辑,同时又作为各宗各派共同遵守的论辩逻辑,在悟他门中,依立敌双方对所使用概念或判断是否共许,其论式可以分成三种比量:自比量、他比量和共比量。
三种比量的判别标准和各自功用如何,这是因明理论中十分重要而又较为复杂的问题。以玄奘在印度无遮大会上提出的“唯识比量”为例,它究竟是共比量还是自比量,究竟是“万世立量之通轨”,还是“一时之用”的权宜之计,奘门弟子就评价不一,褒贬有异。究其根源还是在于对三种比量的判别标准有不同理解。
如果说,陈那的新因明对因三相和九句因以及各种过失的研究较为系统的话,那么可以说在陈那、商羯罗主的《门论》和《入论》中关于自、他、共三种比量的理论则还没有加以讨论。
在因明学的经典作陈那的《门论》和商羯罗主的《入论》中,对真、似能立和真、似有破的讨论,限于共比量的范围,而没有涉及自、他比量,根本就没有谈及简别的问题。当然,简别的方法已经有了实际的运用,奘门弟子评论“唯识比量”有“头放掌珍,身象唯识”之说。这是说在大乘佛教中观学派论师清辩的《掌珍论》中就已经使用了简别的方法。不过简别的方法在因明家手中还是一种生疏的理论。玄奘在印求学期间,他的老师胜军经过40多年深思熟虑而立的一个比量却有过失,玄奘运用简别的方法,将其师的共比量改为自比量,从而避免了犯过。
玄奘师弟对三种比量及简别的理论是有整理发展之功的。玄奘在印学成将还之际,对三种比量及简别方法已经运用自如,以致全印度无遮大会上所立“唯识比量”,以无一人敢征诘而告终。玄奘没有留下因明论著。三种比量及其简别的理论在唐疏中有了初步的总吉概括。在奘门弟子窥基的《因明大疏》中论述最详。
2、三种比量理论有待完善
三种比量的理论在唐疏中尽管有了初步的总结,但是奘门弟子对三种比量的标准及实例的解释仍多有分歧。窥基的疏作为一本尚待刊定的未成之作,不免存在着前后龃龉、理论概括与实例分析不相一致的情况。同时也要看到,大乘瑜伽行佛教论师从自宗立场出发,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宗学说标榜为共比量而强加于人的作法,也时有所见,这是不能迁就的。
总之,三种比量及其简别方法,在理论上量个有待耙梳整理的园地。套用基疏的一句话来说,叫做“虽纲纪已列,而幽致未分,故使宾主对扬,犹疑立破之则”。我们今天整理三种比量及其简别的理论,既不能抛开因明典籍,无所依凭而自创新论,也不能做思想懒汉,以为古人有成熟的果子,只待我们伸手去摘取。
二、什么是共比量
1、对共比量的不同理解
在因明论、疏之中,没有关于三种比量的现成定义。按照因明疏记中的解释,所谓共比量是这样的一种比量,立敌双方对所使用的概念(宗依、因法、喻依)和判断(因支和喻体)共许极成的三支论式。例如,胜论派对声生论者所立之量:
宗 声是无常,
因 所用性故,
喻 譬如瓶等。
这是共比量的典型实例。除了宗体“声是无常”是立敌对诤的标的外,所使用的概念和因支、喻体都是得到双方承认的。
有的因明著作笼统地说共比量是以立敌两方共许的事项来组织论式的论法,有的因明著作和逻辑学辞典则只提到概念必须立敌共许极成,而忽略了判断的共许极成,这是不全面的。在论述共许极成的对象范围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什么呢共许极成。
2、什么是极成
共许极成,又简称为极成。极成是因明学的特有术语。窥基的《大疏》解释说:“极者,至也,成者,就也,至极成就,故名极成。”这是字义上的解释,极成指至极的成就。《大疏》接着又解释说这至极的成就是“至理有故,法本真故”。这种“至理”是本真的,即所反映的对象是有的,是实际存在的事物。既然是至极的成就,是实际中有的,就不是立敌某一方单独承认的,而必须是双方共同承认的。所以极成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涉及客观的情形——至极的成就;二是涉及主观的态度——双方承认即共认。因明家特别强调共许,因为因明是论辩逻辑,立正破邪的目的是悟他,只要双方共许了,那么也就是极成了。即使双方共许而事实上不真,也是极成的。正由于此,《大疏》便直截了当地说:“共许名为至极成就。”
3、极成的对象
解释了什么是极成,我们再来回答,一个共比量内部,有哪些对象必须共许极成。
《入论》说:“此中宗者,谓极成有法,极成能别。”
《入论》说:“此中宗法,唯取立论及敌论者决定同许,于同品中有非有等亦复如是。”
《入疏》在引用《门论》上面那句话后,紧接着说:“故知因喻必须极成,但此论略。”“此论”指《入论》。
《大疏》又说:“因喻二种,如共比量,必先共许,方成能立。”
综上所述,极成的范围包括宗依、因法、因支和同、异喻体以及喻依。由于异法喻依,功在止滥,不像同喻依那样必须与宗因相符,在共比量中,异法喻依依自依他均可。
宗依和因法这些概念极成了,并不等于由这些概念组成的判断极成了。例如,假设有人立“声常宗,眼所见故因”。“声”、“常”、“眼所见”这些概念都是共许极成的,但因支“声是眼所见的”以及同喻体“凡眼所见的都是常的”则不共许极成。
概念的极成又是判断极成的基础。概念若不成,判断也不可能极成。例如,假设胜论派对声显论立“声无常,所作性故”,宗、“眼所见”这此概念都是共许极成的,但因支“声是眼所见的”以及同喻体“凡眼所见的都是常的”则不共许极成。
概念的极成又是判断极成的基础。概念若不成,判断也不可能极成。例如,假设胜论派对声显论立“声无常,所作性故”,宗、因二支中的概念都是双方共许的,但由于声显论不许所作性因于声上有,故因支不是双方共许的。可见,共比量中,只要求概念共许,而不要求因喻判断共许,是片面的。
为什么宗依必须极成呢?宗体是立敌对诤的对象,而宗依不是对诤的对象。宗依是组织宗体的材料,即主、谓项。如果对于宗依立敌双方都不认可,那么所组成的宗体就没有讨论的必要。如果一方认可,另一方不认可,这就需要组织一个先行的论式,以解决宗依究竟认可不认可的问题。这样论证的对象就转移了,这就违背了立宗者的愿意。因此,在共此量中,不能使用对立敌双方任何一方有疑问的材料来作宗的主、谓项,即宗依必须共许。
为什么因喻必须极成呢?《大疏》说:“能立共许,不须更成,可成所立。既非共许,应更须成,故非能立。”因喻是能立,即证宗的理由、根据,立者必须用双方已经认可的道理来证宗,才能使所立宗得以成立。如果证宗的根据双方还不认可,势必要先行组织一个论式讨论理由为什么成立,然后才能拿来使用。
三、自、他比量及其简别
1、纯粹的自比量和他比量
《大疏》说:“凡因明法、若自比量,宗因喻中皆须依自,他共亦尔。”
这是说自、他、共三种比量的三支组成都很纯粹。自比量宗、因、喻三支都必须依自,不得有他、共。他比量宗、因、喻三支都必须依他,也不得混有自、共。《大疏》的概括是不全面的。我们先举例说明自、他比量的纯粹形式,然后回答《大疏》的概括为什么是片面的。
纯粹自比量的实例如,胜论派对小乘经部立量云:
宗 我许虚空实有, 我许甲是乙
因 自许德所依故, 许是丙故,
喻 许如同异性。 如许是丁。
宗的主项“虚空”胜论自许而为经部不许,尽管谓项“实有”又方共许,但整个宗支仍为自比量。因、喻也是自许而敌不许。
纯粹的他比量如,佛家破数论云:
宗 汝我无常, 汝甲是乙
因 许谛摄故, 许如丙故
喻 如许大等, 如许丁等
佛家不许有“我”,就用数论认可的理由来证成“我无常”宗,与数论所立之宗“我常”相对立。
使用自、他比量除非上下文或在具体辩论的场合有所说明,都必须对不共许的概念或判断加上简别词,以表示为自、他比量,从而避免彼目为比量而有种种过失发生。
关于自、他比量的简别,《大疏》说:“若自比量,以许言简,显自许之,……若他比量,汝执言简……。”
自比量的简别词是“自许”,在实例中,也有用“我”、“我立此意”、“如我所言”等。他比量的简别词是“汝执”,在实例中也有用“汝”、“执”、“所言”等。
2、混合的自、他比量
除了上述纯粹的自、他比量外,在唐疏中,还常常出现宗、因、喻三支中有自有共的自比量和有他有共的他比量。这类由自共、他共混合出现的三支论式可称为共中自、共中他。
文轨的《庄严疏》说:“内道破外道云,我非常住宗,以动作故因,如灯焰等喻,然动作因内道不许于我上有,我又是无,……今动作因他比量,故无所依不成过也。”
上例中,佛家不承认“我”,故宗为他比量,佛家又不许“动作”因于“我”上有,故因也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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