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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逻辑通论 第八章 共比量、自比量、他比量▪P2

  ..续本文上一页比量,只有喻是共比量。整个论式是他比量,由于对“动作”因说明了是他比量,即作了简别,故无过失。

   《大疏》在解释《入论》关于因的随的一不成过时,根据自与他、有体与无体、全分与一分的不同,分成八种情况详加分析。这里只引前四例。

   如胜论师对声显论,立声无常,所作性因。因法所作性,立敌共许,是有体,但声显论不许所作性因于声上有,故此因是有体他随一不成。

   如声显论对佛弟子,立声为常,所作性故。所作因是有体自随一不成。

   如胜论师对诸声论,立声无常,德句摄故,声论不许有德句故。德句因诸声论不许,是无体因,不允许许在声上有,故此因为无体他随一不成。

   如声论对胜论立声是其常,德句摄故,此德句摄因声论自不许,故此因无体自随一不成。

   《大疏》接着说:“此中诸他随一全句,自比量中说自许方,诸自随一全句,他比量中说他许言,一切无过,有简别故。若诸全句,无有简别,及一分句,一切为过。”

   在《大疏》所举随一不成全部八例中,宗或是“声无常”,或是“声为常”,都是共比量,而因或有自随一不成,或有他随一不成,若加简别语自许、他许,则成自比量或他比量。这样,宗共、因自、整个论式为自比量;宗共、因他,整个论式为他比量。

   大《大疏》中,也有宗共、因共、喻自的论式,《大疏》说只要喻支加了自许,则整个论式为自比量。例如声生论对佛弟子立声是其常,所闻性故,如自许声性。

   在唐疏中,共中自和共中他的自、他比量实例,不胜枚举。可见,《大疏》关于“凡因明法,若自比量,宗因喻中皆须依自,他共亦尔”的概括是片面的。

   日僧善珠也因循了《大疏》的片面概括,认为:“若自比量等者,今疏主意,自比三支,各置自许,他比三支,皆置汝执,共比三支,置极成言。”这就只承认纯粹的自、他比量,而不承认共自、共他混合而成的自、他比量。

   三支中有一支、二支或三支为自、他比量,则整个论式必定是自、他比量,这应当成为判定自、他比量的唯一标准。玄奘的“唯识比量”中的因支有自许简别语,整个论式应为自比量。《大疏》以及《明灯抄》等认为虽置自许,仍为共比量,这是站在大乘教人立场上曲为之解,也反映了《大疏》等关于自、他、共三种比量理论以及实例分析两方面的混乱。

   3、三种比量的胜义简别

   关于简别,我们最后来谈谈胜义问题。

   《大疏》在讲完自、他比量的简别之后,紧接着说:“若共比量等,以胜义言简,无违世间、自教等失。”

   请读者注意,《大疏》说的是“共比量等”,这一“等”字,就把自、他比量也都算进去了。所谓“胜义”,是指高深的道理。用高深的道理来谈问题,就不会有“世间相违”和“自教相违”等过失。“胜义”有时又用“真故”、“真性”等来表示。《大疏》明确规定“胜义”是用来简别“世间相违”、“自教相违”的过失的。“世间相违”、“自教相违”是无论立敌哪一方都不应该犯的过失,也不论用自、他、共哪一种比量立论,都应加以避免。用“胜义”来简世间、自教,这不是共比量的特权,应公平地归之于三种经量。此外,有的因明著作批评因明设立“世间相违”、“自教相违”等过失,是阻碍理论发展的保守思想。对此,熊十力批评说:“今人每谓佛家因明,说世间相违、自教相违诸过,为束缚思想之道。此妄谈也。因明所标宗因诸过,本斟酌乎立敌对辩之情而立,用是为辩论之则,非所以立思想之防。文义甚明,可复按也。”因明对三种比量设“胜义”言简,正说明因明设“世间相违”等过,是辩论之则,非立思想之防。因为违了世间常识,在论辩中就明显处于下风,难以奏效。违了自教,则陷于自相矛盾,难于取得辩论的胜利。因此,熊十力的见解是很恰当的。

  

四、三种比量的立破功能

  

   1、共比量兼具六正破邪

   《入论》说真似能立、真似能破,以共比量为准。因明立破最重共比量。这是因为共比量宗依、因喻皆共许极成,是标准的能立。共比量之能立同时又兼具能破。因明关于能破有两种方式:一是显过破,二是立量破。显过破是指不组织论式的能破,直接指出敌论宗、因、喻诸种过失。立量破是组织论式的能破。共比量的立量破其实就是共比量的能立。它们一而二、二而一。胜论派对声生论,立“声无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等喻”,就既破敌之“声常”宗,又论证了自宗“声无常”。

   《大疏》说:“求因明者,为破邪论,安正立道。”共比量兼具立正破邪二义,悟他功能最胜。

   2、自比量只限于立正,他比量只限于破邪

   自、他比量与立破关系如何呢?

   《大疏》有一整段论述:“有是能立而非能破,如真能立建立自宗;有释无此,能立自宗,即能破敌,必对彼故。有是能破而非能立,如显过破;有释无此,但破他宗,自便立故。有是能立亦是能破,如真立破他所不成;有释无此,立谓能申自,破谓就他宗……”

   今人不乏误解。有的认为“疏于自他立破,两存异说,未予判决。故既谓自他比各兼立破,又谓自比唯立,他比唯破。二说既异,应判是非。”

   有的说《大疏》在这时是“把几种不同的意见胪列了出来,……因明家的意见如此相背……”

   其实,《大疏》在这段话里把立破的各种关系析得非常明确,决不是胪列异说而无所适从。日僧善珠对《大疏》的这段话作了准确的诠解:“此八义中,体或同异,应以前对后,问答判简,研核是非,方知宽狭。”意思是《大疏》讲了八种情况(本文只引了有关自他比量的前三种)。每一种情况都作问答料简,即分号后面的话是对分号前面的话料简,也就是限定。每个分号前后的两句话并不相非。

   善珠继续解释说:“若言能立皆非能破,即违能立是能破者。若说能立即是能破,复违能立非能破者。今显能立立自破他,能破破他及以自立,皆不定故。故置有释,简定执也。”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既有是能立而非能破的,也是有能立兼能破的。若说凡能立皆非能破就与亦立亦破的情况相矛盾。如果说凡能立都是能破又与是能立而非能破的情况不合。设置“有释”,就是为了料简凡能立都立自破他,凡能破都是破他兼立自的“定执”错误。

   前面说过,共比量具立正破邪二种功能,悟他最胜。《大疏》上面这段话中,第三个分号的前一句“有是能立亦是能破,如真立破他所不成”,是说的共比量,真能立兼真能破。分号后的“有释无此,立谓能申自,破谓就他宗”解释了自他比量的立、破功能。“立谓能申自”意为自比量能申自,“破谓就了宗”意为他比能破因为自所不成,唯“就他宗”,只能破敌而不能申自。这就明确规定了自、他比量的立、破功能。自、他比量的功能对照起来说,自比量只立不破,他比量只破不立。

   《大疏》在另一处也表达了同样的思想。“又因明法有自比量及他比量能立能破。”

   为什么自比量只限于能立,他比量只限于能破呢?

   在自比量三支中,或概念或判断必定有依自的成分,既然敌方所不许,就只能立自,起不到破他的作用。例如,数论立“我我是常”,有法神我,敌论不立,今敌不许有我,必不立我无常宗,他宗既无,安所得破。因此,立“我我”宗,但申自宗。

   善珠的《明灯抄》也说:“宗等三支,皆为悟他未了义故者,依他共量不约自量。”这是说他比、共比可以悟他,自比无此功效。

   在他比量三支中,宗因喻中必有依他的成分,自既不成,应非能立。他比量只能破他、不能立已正义,这应是很显然的。

   最后还应指出,在《大疏》中的确有一些与上述观点相龃龉的间接论述,“自共比中,……自共有过,非真能立,何名破他。他比量,……立他违他及共有过,既非能破,何成能立。”准疏此说,自此能立,似乎亦是能破,他比能破,似乎亦复能立。这一见解于理不合,可以删除。

   在三种比量中,共比量破他功能最强,他比量次之,自比量无此功能;立自功能亦以共比量最强,而自比量次之,他比量则无此功能。

   关于三种比量之间的应对,《大疏》有言曰:“立依自他共,敌对亦须然,名善因明无疏谬矣。”这是说,敌方立的是共比量,已方也应以共比量破之;敌方立的是自比量,在已方看来是他比量,已方应以他比量破之;敌方立的他比量,在已方看来是自比量,已方应以自比量破之。一一对应,不可错乱。这样才能达到破敌之目的。若敌方为共比量,已方应以自比量,则无破敌功能。因为倘若可以用自比量来破共比量,则一切量都会有相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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