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佛家邏輯通論 第八章 共比量、自比量、他比量▪P2

  ..續本文上一頁比量,只有喻是共比量。整個論式是他比量,由于對“動作”因說明了是他比量,即作了簡別,故無過失。

   《大疏》在解釋《入論》關于因的隨的一不成過時,根據自與他、有體與無體、全分與一分的不同,分成八種情況詳加分析。這裏只引前四例。

   如勝論師對聲顯論,立聲無常,所作性因。因法所作性,立敵共許,是有體,但聲顯論不許所作性因于聲上有,故此因是有體他隨一不成。

   如聲顯論對佛弟子,立聲爲常,所作性故。所作因是有體自隨一不成。

   如勝論師對諸聲論,立聲無常,德句攝故,聲論不許有德句故。德句因諸聲論不許,是無體因,不允許許在聲上有,故此因爲無體他隨一不成。

   如聲論對勝論立聲是其常,德句攝故,此德句攝因聲論自不許,故此因無體自隨一不成。

   《大疏》接著說:“此中諸他隨一全句,自比量中說自許方,諸自隨一全句,他比量中說他許言,一切無過,有簡別故。若諸全句,無有簡別,及一分句,一切爲過。”

   在《大疏》所舉隨一不成全部八例中,宗或是“聲無常”,或是“聲爲常”,都是共比量,而因或有自隨一不成,或有他隨一不成,若加簡別語自許、他許,則成自比量或他比量。這樣,宗共、因自、整個論式爲自比量;宗共、因他,整個論式爲他比量。

   大《大疏》中,也有宗共、因共、喻自的論式,《大疏》說只要喻支加了自許,則整個論式爲自比量。例如聲生論對佛弟子立聲是其常,所聞性故,如自許聲性。

   在唐疏中,共中自和共中他的自、他比量實例,不勝枚舉。可見,《大疏》關于“凡因明法,若自比量,宗因喻中皆須依自,他共亦爾”的概括是片面的。

   日僧善珠也因循了《大疏》的片面概括,認爲:“若自比量等者,今疏主意,自比叁支,各置自許,他比叁支,皆置汝執,共比叁支,置極成言。”這就只承認純粹的自、他比量,而不承認共自、共他混合而成的自、他比量。

   叁支中有一支、二支或叁支爲自、他比量,則整個論式必定是自、他比量,這應當成爲判定自、他比量的唯一標准。玄奘的“唯識比量”中的因支有自許簡別語,整個論式應爲自比量。《大疏》以及《明燈抄》等認爲雖置自許,仍爲共比量,這是站在大乘教人立場上曲爲之解,也反映了《大疏》等關于自、他、共叁種比量理論以及實例分析兩方面的混亂。

   3、叁種比量的勝義簡別

   關于簡別,我們最後來談談勝義問題。

   《大疏》在講完自、他比量的簡別之後,緊接著說:“若共比量等,以勝義言簡,無違世間、自教等失。”

   請讀者注意,《大疏》說的是“共比量等”,這一“等”字,就把自、他比量也都算進去了。所謂“勝義”,是指高深的道理。用高深的道理來談問題,就不會有“世間相違”和“自教相違”等過失。“勝義”有時又用“真故”、“真性”等來表示。《大疏》明確規定“勝義”是用來簡別“世間相違”、“自教相違”的過失的。“世間相違”、“自教相違”是無論立敵哪一方都不應該犯的過失,也不論用自、他、共哪一種比量立論,都應加以避免。用“勝義”來簡世間、自教,這不是共比量的特權,應公平地歸之于叁種經量。此外,有的因明著作批評因明設立“世間相違”、“自教相違”等過失,是阻礙理論發展的保守思想。對此,熊十力批評說:“今人每謂佛家因明,說世間相違、自教相違諸過,爲束縛思想之道。此妄談也。因明所標宗因諸過,本斟酌乎立敵對辯之情而立,用是爲辯論之則,非所以立思想之防。文義甚明,可複按也。”因明對叁種比量設“勝義”言簡,正說明因明設“世間相違”等過,是辯論之則,非立思想之防。因爲違了世間常識,在論辯中就明顯處于下風,難以奏效。違了自教,則陷于自相矛盾,難于取得辯論的勝利。因此,熊十力的見解是很恰當的。

  

四、叁種比量的立破功能

  

   1、共比量兼具六正破邪

   《入論》說真似能立、真似能破,以共比量爲准。因明立破最重共比量。這是因爲共比量宗依、因喻皆共許極成,是標准的能立。共比量之能立同時又兼具能破。因明關于能破有兩種方式:一是顯過破,二是立量破。顯過破是指不組織論式的能破,直接指出敵論宗、因、喻諸種過失。立量破是組織論式的能破。共比量的立量破其實就是共比量的能立。它們一而二、二而一。勝論派對聲生論,立“聲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如瓶等喻”,就既破敵之“聲常”宗,又論證了自宗“聲無常”。

   《大疏》說:“求因明者,爲破邪論,安正立道。”共比量兼具立正破邪二義,悟他功能最勝。

   2、自比量只限于立正,他比量只限于破邪

   自、他比量與立破關系如何呢?

   《大疏》有一整段論述:“有是能立而非能破,如真能立建立自宗;有釋無此,能立自宗,即能破敵,必對彼故。有是能破而非能立,如顯過破;有釋無此,但破他宗,自便立故。有是能立亦是能破,如真立破他所不成;有釋無此,立謂能申自,破謂就他宗……”

   今人不乏誤解。有的認爲“疏于自他立破,兩存異說,未予判決。故既謂自他比各兼立破,又謂自比唯立,他比唯破。二說既異,應判是非。”

   有的說《大疏》在這時是“把幾種不同的意見胪列了出來,……因明家的意見如此相背……”

   其實,《大疏》在這段話裏把立破的各種關系析得非常明確,決不是胪列異說而無所適從。日僧善珠對《大疏》的這段話作了准確的诠解:“此八義中,體或同異,應以前對後,問答判簡,研核是非,方知寬狹。”意思是《大疏》講了八種情況(本文只引了有關自他比量的前叁種)。每一種情況都作問答料簡,即分號後面的話是對分號前面的話料簡,也就是限定。每個分號前後的兩句話並不相非。

   善珠繼續解釋說:“若言能立皆非能破,即違能立是能破者。若說能立即是能破,複違能立非能破者。今顯能立立自破他,能破破他及以自立,皆不定故。故置有釋,簡定執也。”

   這段話的意思是說既有是能立而非能破的,也是有能立兼能破的。若說凡能立皆非能破就與亦立亦破的情況相矛盾。如果說凡能立都是能破又與是能立而非能破的情況不合。設置“有釋”,就是爲了料簡凡能立都立自破他,凡能破都是破他兼立自的“定執”錯誤。

   前面說過,共比量具立正破邪二種功能,悟他最勝。《大疏》上面這段話中,第叁個分號的前一句“有是能立亦是能破,如真立破他所不成”,是說的共比量,真能立兼真能破。分號後的“有釋無此,立謂能申自,破謂就他宗”解釋了自他比量的立、破功能。“立謂能申自”意爲自比量能申自,“破謂就了宗”意爲他比能破因爲自所不成,唯“就他宗”,只能破敵而不能申自。這就明確規定了自、他比量的立、破功能。自、他比量的功能對照起來說,自比量只立不破,他比量只破不立。

   《大疏》在另一處也表達了同樣的思想。“又因明法有自比量及他比量能立能破。”

   爲什麼自比量只限于能立,他比量只限于能破呢?

   在自比量叁支中,或概念或判斷必定有依自的成分,既然敵方所不許,就只能立自,起不到破他的作用。例如,數論立“我我是常”,有法神我,敵論不立,今敵不許有我,必不立我無常宗,他宗既無,安所得破。因此,立“我我”宗,但申自宗。

   善珠的《明燈抄》也說:“宗等叁支,皆爲悟他未了義故者,依他共量不約自量。”這是說他比、共比可以悟他,自比無此功效。

   在他比量叁支中,宗因喻中必有依他的成分,自既不成,應非能立。他比量只能破他、不能立已正義,這應是很顯然的。

   最後還應指出,在《大疏》中的確有一些與上述觀點相龃龉的間接論述,“自共比中,……自共有過,非真能立,何名破他。他比量,……立他違他及共有過,既非能破,何成能立。”准疏此說,自此能立,似乎亦是能破,他比能破,似乎亦複能立。這一見解于理不合,可以刪除。

   在叁種比量中,共比量破他功能最強,他比量次之,自比量無此功能;立自功能亦以共比量最強,而自比量次之,他比量則無此功能。

   關于叁種比量之間的應對,《大疏》有言曰:“立依自他共,敵對亦須然,名善因明無疏謬矣。”這是說,敵方立的是共比量,已方也應以共比量破之;敵方立的是自比量,在已方看來是他比量,已方應以他比量破之;敵方立的他比量,在已方看來是自比量,已方應以自比量破之。一一對應,不可錯亂。這樣才能達到破敵之目的。若敵方爲共比量,已方應以自比量,則無破敵功能。因爲倘若可以用自比量來破共比量,則一切量都會有相違量。

  

《佛家邏輯通論 第八章 共比量、自比量、他比量》全文閱讀結束。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