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家邏輯通論
鄭偉宏 著
第七章 表诠和遮诠、全分和一分
一、表诠和遮诠的邏輯意義
1、遮诠不是否定命題
在許多因明著作中,主張表诠就是肯定命題,而遮诠就是否定命題。陳望道先生在《因明學》一書中說:“凡宗爲否定命題的,即稱爲“遮诠”的論法,如:
宗 草木不是有情識的,
因 不是動物故,
喻 如石瓦等。
就是遮诠”。
陳文顯然是把上例當全正確的叁支作法來舉例的,筆者對此完全同意。但陳著把宗支和因支都看作否定命題。若果如此,則同喻依“石瓦”便不合因明通則。同喻依的條件是宗因雙同,它既是宗同品(具有宗的謂項“有情識的”這一屬性),又是與因相同的(具有因概念“動物”這一屬性),石瓦既非宗同品又不與因同。這個矛盾是怎樣産生的呢?原因就在于陳著把宗支、因支誤當作否定命題了。除了出現上面這個矛盾外,因支也不符合固執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凡S是M)。陳著的因支是“草木不是動物”,其形式是“凡S不是M”。若將上述宗因二支改寫成如下等值式,則上述錯誤一概得以避免。請看:
宗 草木是沒有情識的,
因 是非動物故,
喻 如石瓦等。
石、瓦既是宗同品(沒有情識),又是因同品(非動物),省略的同喻體恢複起來便是:凡非動物是滑情識的。這個叁支作法符合因叁相規則,完全正確。
《因明學研究》認爲,在因明推論中,存在不少這類例子,都是“糊塗話”。如雲:
涅槃非實,(宗)
非所作故,(因)
如兔角等。(喻)
這個例子與陳著所舉之例在形式上完全相同,也是符合因規則的。只要將宗、因二支補上肯定命題聯項“是”,讀者自可明斷。兔角既是非實的宗同品,也是非所作的因同品:
涅槃是非實,(宗)
是非所作故,(因)
如兔角等。 (喻)
《因明學研究》批評說:“古來的因明家除了因叁相外,似乎不大講究別的推論規則,他們似乎從來也沒有想過用遮因推出遮宗會有什麼不當。”此話不妥,把遮因、遮宗不成了否定命題。
2、表诠、遮诠屬于概念範圍
“遮诠”一詞究竟作何解釋,看來事關重大。在新因明的經典著作《門論》中,“遮遣”一詞出現多次,遮、遣二字同義,“遮遣”即遮。“遮诠”一詞僅出現一次,是在論述喻支時用到的:
喻有二種,同法異法。同法者,謂立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以諸勤勇無間所發皆見無常,猶如瓶等。異法者,謂諸有常住見非勤勇無間所發,如虛空等。前是遮诠,後唯止濫。
在商羯羅主的《入論》中,“遮”一詞出現叁次,“遮诠”卻一次了未使用。“诠”是詳細解釋、闡明事理的意思。遮、诠二字連用,究竟是什麼意思呢?陳那量論的特點之一是概念的構成有特殊的說法。概念是由“遮诠”的方法構成的。神泰在《因明正理門論述記》(簡稱《述記》)中對“前是遮诠,後唯止濫”作了詳細解釋:
名言但诠共相不能诠表諸法自相。以自相離言說故。诠共相要遣遮余法方诠顯此法。如言青遮非黃等方能顯彼青之共相。若之遮黃等,喚青,黃即應來。故一切名言但遮余法更無別诠。如言無青更不別顯無青體也。
這段話意思是,概念(名)分兩類:一類如“青”等概念,近似邏輯上說的正概念。另一類如“無青”,相當于邏輯上說的負概念。“青”概念的構成或闡述方法,是通過“遮黃等”,即遮去黃、紅、白等非青來示此青。遮余诠此,意爲否定一方來表示另一方。“無青”則不同,它所反映的對象不是青這種對象,“無青”除了顯示沒有青以外,遮而不诠,別無所顯,可見,所謂“遮诠”,所謂“遮”,不是命題形式,而是屬于概念的範圍。《述記》緊接上文說:
今同喻雲,諸是勤勇無間所發遮非勤勇無間所發,顯勤勇無間所發。皆是無常遮是常住诠顯無常生滅之法。故雲前是其遮後是诠也。其異法喻雲,諸常住者但遮無常,故雲常住不欲更別诠常住。即非所作但欲遮其所作不別诠顯非作法體。此意但是無常宗無之處皆無所作。但是止濫而已,不欲诠顯法體,故言後爲止濫也。
這段話意思是,在同喻體“諸勤勇無間所發皆是無常”中,“勤勇無間所發”以及“無常”都和“青”一樣,是概念,先遮而後诠;在異喻體“諸常住者見非勤勇無間所發”中(《述記》誤將《門論》“非勤勇無間所發”改爲“非所非”,但不妨礙對異喻的解釋),“非勤勇無間所發”和“常住”與“無青”一樣,相當于邏輯的負概念,唯遮不诠。在文軌的《莊嚴疏》卷一第27頁中,也有一段與此完全相同的解釋。“常住”概念雖然沒有使用否定詞,但是它在這裏所起的作用仍相當于一個負概念,它只遮了無常,而未诠顯自己是什麼。同樣,“非勤勇無間所發”也是一個負概念唯遮不诠。
《因明學研究》一書引用玄奘另一弟子窺基的一段話來說明遮诠是否定命題,筆者認爲適得其反。窺基在《大疏》中說:
立宗未能略有二種。一者但遮非表,如言我無,但欲遮我,不別立無。喻亦遮而不取表。二者亦遮亦表,如說我常,非但遮無常,亦表有常體,喻即有遮表。
與文軌《莊嚴疏》是一脈相承的,所謂表,即诠。整段話意爲,宗法分爲兩種。這裏的宗法指宗之法,宗支的謂項,總之是一個概念。謂項概念分爲兩種:一是但遮非表,即只遮不诠,如“我無”宗裏的謂項概念“無”。“我”指永恒不變的實體,佛教不承認“我”的存在。“無”即是不存在的東西,這遮了“有”,本身沒什麼闡明。若把“無”作否定詞“不是”解,“我無”宗便不成話。二是“亦遮亦表”,即“遮诠”。如“我常”宗裏的“常”。“常”即遮了“無常”,亦表有常體。宗法和喻的遮表情況必須相一致。可見,所謂遮和亦遮亦诠,都是指的謂項。“我無”和“我常”宗都省略了聯結詞“是”,實際上它們都是肯定命題。佛教哲學家熊十九在《因明大疏刪注》中舉例時就把“我無”直接表達成肯定命題“如佛家立神我是無宗”。《因明學研究》在說到“懷兔非月”宗時,有“能別“非月”遮遣”一說。“非月”既然是“能別(謂項)”,就不能再說“懷兔非月”是否定命題。
綜上所述,宗、因、同喻都肯定命題。異喻的形式如何呢?《入論》說:
異法者,……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
這裏兩個“表”字,《前記》解雲:“此是遮表,非诠表也。”《入論》是在解釋“常”和“非所作”,“常”顯然是概念,“非所作”中的“非”不能破讀,只能與“所作”聯讀成爲負概念。《大疏》解釋說:“如無常宗,是常爲異,所作性因,非作爲異。”這就清楚地說明“非作”是“所作”的異品,“所作”與“非作”是一對矛盾概念。由此觀之,異喻體也是肯定命題。
異喻體是肯定命題,還可從《門論》和唐疏中找到證據。《門論》說:“世間但顯宗因異品同處有性,爲異法喻。”根據丘檗的《因明正理 論 斠 疏》的解釋,所謂“同處有性”意思是宗異品和因異品“合說”有,即爲異法喻,“合說有”就相當于肯定命題的聯項“是”。此外,玄奘譯經時的譯場人員神泰在《述記》中直接表述爲肯定命題:“異法喻應雲“諸無常者法是一切”。”
因的第叁相“異品遍無性,”其命題形式是事定的:凡非P且非S不是M。說異喻體是肯定命題是不是有悖于第叁相呢?不會。有叁條理由:(一)“凡非P且非S是非M”與“凡非P且非S不是M”在邏輯上是等值的,都符合第叁相;(二)異喻體的主、謂項都用負概念,這有利于檢驗異喻依是否合適,恰當的異喻依必須雙異,既與宗同品異又與因同品異(叁)異品遍無性相當于邏輯的元語言規則,而異法喻則是對象語言。兩者本來就有不同,不必要求一致。
二、全分和一分的邏輯意義
1、全分、一分不同于全稱、特稱
因明有“全分”、“一分”兩個概念。有人說“全分”相當于“全稱”,“一分”相當于“特稱”。
在《門論》中,提到“一分”的共有四處。第一處是:
諸有說言宗因相違名宗違者,此非宗過,以于此中立聲爲常,一切皆是無常故者,是喻方便惡立異法。由合喻顯非一切故。此因非有,以聲攝在一切中故,或是所立一分義故。此義不成,名因過失。
按神泰《述記》的解釋,若立“聲常”宗,以“非一切”爲因,則“非一切”不成爲宗法。因爲“聲”是包括在“一切”中的,是“一切”中之一,故聲不是“非一切”。如果補救一下,說聲不是聲之外的其他一切的話。則“非一切”之因與宗之有法聲的外延就全同了。神泰說:“所立宗有二分,有法及法。”既然因與宗有法全同,根據因明通則,宗同品即能別(宗之謂項)除宗有法,于是,此因雖成宗法,卻不通能別法“常”,同品定有性就無法滿足。這種過失是由“宗義一分爲因”造成的。可見,此所謂“一分”,指宗之二分(兩個宗依)中的一分,並不是特稱命題的量項。第二處是:
若不爾者,依煙立火,依火立觸,應成宗義一分爲因。
按照《述記》(卷二第四頁右)的解釋,“依煙立火”,“依火立觸”也分別都是宗義一分爲因。如有人說“聲是無常宗,以是聲觸”也分別都是宗義一分爲因。如有人說“聲是無常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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