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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邏輯通論 第七章 表诠和遮诠、全分和一分▪P2

  ..續本文上一頁是聲故因”,“此以宗中有法顯因故,故是宗義兩分中以一分爲因過。”同樣,如立煙下有火宗,以有煙故爲因,即爲宗義一分爲因;如立火有熱觸宗,以有火故爲因,也成宗義一分爲因。可見,《門論》這兩處的“一分”都是說的“宗義一分爲因”。第叁處是:

   爲要具二譬喻言調方式能立。……若能于此一分已成,隨說一分亦成能立。

   這裏說的“一分”是指同喻、異喻二分中之一分,是討論同異二喻在表達上的省略問題,並非特稱的量項。第四處是:

   故定叁相唯爲顯因,由是道理,雖一切分皆能爲因顯了所立,然唯一分且說爲因。

   此處的“一分”指因叁相中的一相,因支僅僅顯示第一相,第二、叁相是由二喻所顯示。因明故且把這一分說爲因。可見,這裏的“一分”也非特稱量項。

   總括以上四處,“一分”意指兩份或多份中的一份,皆非作爲特稱量項使用的。

   在《入論》當中,“一分”的含義又有不同。《入論》在列舉因過時說: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叁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五俱品一分轉,六相違決定。

   以“叁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一句例,試作解釋。“轉”是有的意思,“一分”指九句因中說的“有非有”。“同品一分轉”即同品有些有因,有些沒有因。此謂“一分”相當于自然語言中的“有些”,它在這裏表示命題的量項是沒有疑問的。至于“異品遍轉”中的“遍”,則相當于全稱量項“所有”。因叁相的“遍是宗法性”中的“遍”也等于全稱量項“所有”。在《門論》和《入論》的漢譯本中,沒有出現“全分”的術語,當《入論》作者以“遍”和“一分”相對時,“遍”也就是“全分”。

   在《大疏》中,“全分”、“一分”出現很多。例如在釋所別不極成時說:

   此有全分一分四句。全四句者:有自所別不成非他。如他弟子對數論言“我是無常”,“無常法”彼此許有;有法“神我”,自所不成。今此有法,不標汝執,故是宗過,有簡便無。……

   全四句中,一、二、叁句是過,第四句不是過。以上面所引第一句爲例略作解釋。因明通則,組成宗的兩個宗依必須立敵雙方共許極成。在“我是無常”宗中,佛家不承認有發魂,而數論卻承成之過。“我是無常”本身是全稱肯定命題。“全分”是指佛弟子對“我(靈魂)”這一概念全部不許其實有,是就佛弟子對這一概念的態度立說的,它與全稱量項有所不同。有的因明家把這兩件事混淆起來了。對照《大疏》釋所別不極成中一分四句,就更爲清楚:

   一分四句者:有自一分所別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對數論言“我及色等皆性是空”,“色”等許有,“我”自己故;……

   一分四然中,前一、二、叁句是過,第四句不是過。以上面所引第一句爲例解釋如下。“我是空”、“色是空”兩個全稱命題。爲什麼又說是“一分”呢?在“我”與“色”這兩個主項中,“色”是佛弟子與數論都共許極成的,而佛弟子對“我”與“色”這兩個主項中,“色”是佛弟子與數論都共許極成的,而佛弟子對“我”卻不許其實有。可見,這裏的“一分”是指“我”與“色”兩份中的一份,而“我及色等皆性是空”卻是由兩個全稱命題組成的聯言命題。綜合全分、一分兩個四句可知,對一個全稱命題的主項,既有“全分”的過失,也有“一分”的過失。總之,“全分”不等于全稱。

   2、因明不設特稱宗命題

   因明叁支作法中包含特稱的宗命題的論式遍查無所得。前面說“一分”有時表示“有些”,是只就九句因中因的過失情況而言的,它並沒有出現在論式當中。在因明典籍中,還未嘗有關于命題的量的專門論述。

   因明雖不設特稱的宗命題,但以相應的種概念爲主項的全稱形式來代替特稱形式。《莊嚴疏》卷一中說:

   宗亦有二。一寬,謂立內外聲是無常,此即唯以所作爲因。二狹,謂立內聲無常,即是勤勇所發爲因。

   “內外聲是無常”相當于“所有聲都是無常”,因明論式習慣上省略量詞而表達爲“聲是無常”。“內聲無常”是“所有內聲無常”的省略表達。

   因明不設特稱命題,而以全稱命題代替,筆者揣測,這是由因明的特點決定的。因明是論辯邏輯。立敵雙方對所使用的概念必須是共許極成。如果使用雙方不共許的概念,就須先加簡別,否則所立之宗便有過失。再則,由宗依組成的宗體又不能共許,否則便無須辯論,佛家立“內外聲是無常宗,所作爲因”是用來針對聲論派中聲出論的,因爲他們主張內外聲皆常住。佛家立“內聲無常宗,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因”是針聲對聲論派中的聲顯認的,因爲它們主張內聲常住,倘若佛家不以“內聲無常”來與“內聲常住”相對,而改用“有的聲是無常”,這“有的聲”便不明確,究竟是指內聲呢還是指外聲?因此,當因明所論述的不是某類對象的全體時,就直接用它的種概念來作主項,從形式上說,是全稱命題。

   最後,我們來討論一下同、異喻體的形式結構。呂澂先生認爲:“形式邏輯叁段論式裏有中詞,它出現在兩個前提裏,必須一度周延,這才能使論式裏有中詞,它出現在兩個前提裏,必須一度周延,這才能使論證無誤。因明不用這樣的規則,而用兩個比喻(同喻和異喻),這也能保證論證無誤。如同喻說:“若所作,見彼無常。”這不是全稱判斷,而是假言判斷,那麼是不是說,“所作”還有常呢?異喻解決了這個問題。異喻:“若是其常,見非所作。”這兩個判斷就可證明“凡所作,皆無常。””在玄奘的漢譯本《門論》中,同、異喻體的語言形式是“諸……皆見……”:

   諸勤勇無間所發皆見無常,諸有常住見非勤勇無間所發。玄奘的漢譯本《入論》中,同、異喻體的語言形式是“若……,見……”

   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謂若是常,見非所作。

   奘譯至少向我們顯示出,這兩種不同的表述,實質是一致的。從邏輯上看,也正是如此。前一章我們已經說明,前後件主項相同的充分條件假言命題可以改寫成相應的全稱肯定命題,也就是說它們是等值的。

   同、異喻體是不是全稱命題,不在于兩種語言表達有差異,而取決于怎樣看待喻依。

   許多論著認爲,叁支作法不同于叁段論的最顯著特征是喻支上有喻依即例證,而叁段論大前提沒有例證。看到顯著的差別並不等于看到問題的實質。叁段論前提不需要例證,一切演繹推理其前提與結論間的必然聯系不需要用例證來保證。在一個演繹論證中,舉例僅僅起到形象,具體的說明作用,增強說服力,而不具有證明的力量。叁支作法則不同喻依,特別是喻依決不是可有可元氣成份。許多論著在判定同、異喻體爲全稱命題時都對喻依忽略不計,這是錯誤的。在真假二值邏輯中,來不得半點巴虎。

   沒有同喻依,或者舉出的同、異喻依不正確,喻支便有過失,叁支作法便不正確。陳那又規定同、異品必須除宗有法,因此,同、異喻依也必須除宗有法。既然喻依除宗有法,同、異喻體便不是全稱命題,而是除外命題。

  

  

《佛家邏輯通論 第七章 表诠和遮诠、全分和一分》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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