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是声故因”,“此以宗中有法显因故,故是宗义两分中以一分为因过。”同样,如立烟下有火宗,以有烟故为因,即为宗义一分为因;如立火有热触宗,以有火故为因,也成宗义一分为因。可见,《门论》这两处的“一分”都是说的“宗义一分为因”。第三处是:
为要具二譬喻言调方式能立。……若能于此一分已成,随说一分亦成能立。
这里说的“一分”是指同喻、异喻二分中之一分,是讨论同异二喻在表达上的省略问题,并非特称的量项。第四处是:
故定三相唯为显因,由是道理,虽一切分皆能为因显了所立,然唯一分且说为因。
此处的“一分”指因三相中的一相,因支仅仅显示第一相,第二、三相是由二喻所显示。因明故且把这一分说为因。可见,这里的“一分”也非特称量项。
总括以上四处,“一分”意指两份或多份中的一份,皆非作为特称量项使用的。
在《入论》当中,“一分”的含义又有不同。《入论》在列举因过时说: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四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五俱品一分转,六相违决定。
以“三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一句例,试作解释。“转”是有的意思,“一分”指九句因中说的“有非有”。“同品一分转”即同品有些有因,有些没有因。此谓“一分”相当于自然语言中的“有些”,它在这里表示命题的量项是没有疑问的。至于“异品遍转”中的“遍”,则相当于全称量项“所有”。因三相的“遍是宗法性”中的“遍”也等于全称量项“所有”。在《门论》和《入论》的汉译本中,没有出现“全分”的术语,当《入论》作者以“遍”和“一分”相对时,“遍”也就是“全分”。
在《大疏》中,“全分”、“一分”出现很多。例如在释所别不极成时说:
此有全分一分四句。全四句者:有自所别不成非他。如他弟子对数论言“我是无常”,“无常法”彼此许有;有法“神我”,自所不成。今此有法,不标汝执,故是宗过,有简便无。……
全四句中,一、二、三句是过,第四句不是过。以上面所引第一句为例略作解释。因明通则,组成宗的两个宗依必须立敌双方共许极成。在“我是无常”宗中,佛家不承认有发魂,而数论却承成之过。“我是无常”本身是全称肯定命题。“全分”是指佛弟子对“我(灵魂)”这一概念全部不许其实有,是就佛弟子对这一概念的态度立说的,它与全称量项有所不同。有的因明家把这两件事混淆起来了。对照《大疏》释所别不极成中一分四句,就更为清楚:
一分四句者:有自一分所别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对数论言“我及色等皆性是空”,“色”等许有,“我”自己故;……
一分四然中,前一、二、三句是过,第四句不是过。以上面所引第一句为例解释如下。“我是空”、“色是空”两个全称命题。为什么又说是“一分”呢?在“我”与“色”这两个主项中,“色”是佛弟子与数论都共许极成的,而佛弟子对“我”与“色”这两个主项中,“色”是佛弟子与数论都共许极成的,而佛弟子对“我”却不许其实有。可见,这里的“一分”是指“我”与“色”两份中的一份,而“我及色等皆性是空”却是由两个全称命题组成的联言命题。综合全分、一分两个四句可知,对一个全称命题的主项,既有“全分”的过失,也有“一分”的过失。总之,“全分”不等于全称。
2、因明不设特称宗命题
因明三支作法中包含特称的宗命题的论式遍查无所得。前面说“一分”有时表示“有些”,是只就九句因中因的过失情况而言的,它并没有出现在论式当中。在因明典籍中,还未尝有关于命题的量的专门论述。
因明虽不设特称的宗命题,但以相应的种概念为主项的全称形式来代替特称形式。《庄严疏》卷一中说:
宗亦有二。一宽,谓立内外声是无常,此即唯以所作为因。二狭,谓立内声无常,即是勤勇所发为因。
“内外声是无常”相当于“所有声都是无常”,因明论式习惯上省略量词而表达为“声是无常”。“内声无常”是“所有内声无常”的省略表达。
因明不设特称命题,而以全称命题代替,笔者揣测,这是由因明的特点决定的。因明是论辩逻辑。立敌双方对所使用的概念必须是共许极成。如果使用双方不共许的概念,就须先加简别,否则所立之宗便有过失。再则,由宗依组成的宗体又不能共许,否则便无须辩论,佛家立“内外声是无常宗,所作为因”是用来针对声论派中声出论的,因为他们主张内外声皆常住。佛家立“内声无常宗,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因”是针声对声论派中的声显认的,因为它们主张内声常住,倘若佛家不以“内声无常”来与“内声常住”相对,而改用“有的声是无常”,这“有的声”便不明确,究竟是指内声呢还是指外声?因此,当因明所论述的不是某类对象的全体时,就直接用它的种概念来作主项,从形式上说,是全称命题。
最后,我们来讨论一下同、异喻体的形式结构。吕澂先生认为:“形式逻辑三段论式里有中词,它出现在两个前提里,必须一度周延,这才能使论式里有中词,它出现在两个前提里,必须一度周延,这才能使论证无误。因明不用这样的规则,而用两个比喻(同喻和异喻),这也能保证论证无误。如同喻说:“若所作,见彼无常。”这不是全称判断,而是假言判断,那么是不是说,“所作”还有常呢?异喻解决了这个问题。异喻:“若是其常,见非所作。”这两个判断就可证明“凡所作,皆无常。””在玄奘的汉译本《门论》中,同、异喻体的语言形式是“诸……皆见……”:
诸勤勇无间所发皆见无常,诸有常住见非勤勇无间所发。玄奘的汉译本《入论》中,同、异喻体的语言形式是“若……,见……”
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谓若是常,见非所作。
奘译至少向我们显示出,这两种不同的表述,实质是一致的。从逻辑上看,也正是如此。前一章我们已经说明,前后件主项相同的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可以改写成相应的全称肯定命题,也就是说它们是等值的。
同、异喻体是不是全称命题,不在于两种语言表达有差异,而取决于怎样看待喻依。
许多论著认为,三支作法不同于三段论的最显著特征是喻支上有喻依即例证,而三段论大前提没有例证。看到显著的差别并不等于看到问题的实质。三段论前提不需要例证,一切演绎推理其前提与结论间的必然联系不需要用例证来保证。在一个演绎论证中,举例仅仅起到形象,具体的说明作用,增强说服力,而不具有证明的力量。三支作法则不同喻依,特别是喻依决不是可有可元气成份。许多论著在判定同、异喻体为全称命题时都对喻依忽略不计,这是错误的。在真假二值逻辑中,来不得半点巴虎。
没有同喻依,或者举出的同、异喻依不正确,喻支便有过失,三支作法便不正确。陈那又规定同、异品必须除宗有法,因此,同、异喻依也必须除宗有法。既然喻依除宗有法,同、异喻体便不是全称命题,而是除外命题。
《佛家逻辑通论 第七章 表诠和遮诠、全分和一分》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