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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逻辑通论 第七章 表诠和遮诠、全分和一分

  

佛家逻辑通论

  

郑伟宏 著

  

  

第七章 表诠和遮诠、全分和一分

  

一、表诠和遮诠的逻辑意义

  

   1、遮诠不是否定命题

   在许多因明著作中,主张表诠就是肯定命题,而遮诠就是否定命题。陈望道先生在《因明学》一书中说:“凡宗为否定命题的,即称为“遮诠”的论法,如:

   宗 草木不是有情识的,

   因 不是动物故,

   喻 如石瓦等。

   就是遮诠”。

   陈文显然是把上例当全正确的三支作法来举例的,笔者对此完全同意。但陈著把宗支和因支都看作否定命题。若果如此,则同喻依“石瓦”便不合因明通则。同喻依的条件是宗因双同,它既是宗同品(具有宗的谓项“有情识的”这一属性),又是与因相同的(具有因概念“动物”这一属性),石瓦既非宗同品又不与因同。这个矛盾是怎样产生的呢?原因就在于陈著把宗支、因支误当作否定命题了。除了出现上面这个矛盾外,因支也不符合固执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凡S是M)。陈著的因支是“草木不是动物”,其形式是“凡S不是M”。若将上述宗因二支改写成如下等值式,则上述错误一概得以避免。请看:

   宗 草木是没有情识的,

   因 是非动物故,

   喻 如石瓦等。

   石、瓦既是宗同品(没有情识),又是因同品(非动物),省略的同喻体恢复起来便是:凡非动物是滑情识的。这个三支作法符合因三相规则,完全正确。

   《因明学研究》认为,在因明推论中,存在不少这类例子,都是“糊涂话”。如云:

   涅槃非实,(宗)

   非所作故,(因)

   如兔角等。(喻)

   这个例子与陈著所举之例在形式上完全相同,也是符合因规则的。只要将宗、因二支补上肯定命题联项“是”,读者自可明断。兔角既是非实的宗同品,也是非所作的因同品:

   涅槃是非实,(宗)

   是非所作故,(因)

   如兔角等。 (喻)

   《因明学研究》批评说:“古来的因明家除了因三相外,似乎不大讲究别的推论规则,他们似乎从来也没有想过用遮因推出遮宗会有什么不当。”此话不妥,把遮因、遮宗不成了否定命题。

   2、表诠、遮诠属于概念范围

   “遮诠”一词究竟作何解释,看来事关重大。在新因明的经典著作《门论》中,“遮遣”一词出现多次,遮、遣二字同义,“遮遣”即遮。“遮诠”一词仅出现一次,是在论述喻支时用到的:

   喻有二种,同法异法。同法者,谓立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以诸勤勇无间所发皆见无常,犹如瓶等。异法者,谓诸有常住见非勤勇无间所发,如虚空等。前是遮诠,后唯止滥。

   在商羯罗主的《入论》中,“遮”一词出现三次,“遮诠”却一次了未使用。“诠”是详细解释、阐明事理的意思。遮、诠二字连用,究竟是什么意思呢?陈那量论的特点之一是概念的构成有特殊的说法。概念是由“遮诠”的方法构成的。神泰在《因明正理门论述记》(简称《述记》)中对“前是遮诠,后唯止滥”作了详细解释:

   名言但诠共相不能诠表诸法自相。以自相离言说故。诠共相要遣遮余法方诠显此法。如言青遮非黄等方能显彼青之共相。若之遮黄等,唤青,黄即应来。故一切名言但遮余法更无别诠。如言无青更不别显无青体也。

   这段话意思是,概念(名)分两类:一类如“青”等概念,近似逻辑上说的正概念。另一类如“无青”,相当于逻辑上说的负概念。“青”概念的构成或阐述方法,是通过“遮黄等”,即遮去黄、红、白等非青来示此青。遮余诠此,意为否定一方来表示另一方。“无青”则不同,它所反映的对象不是青这种对象,“无青”除了显示没有青以外,遮而不诠,别无所显,可见,所谓“遮诠”,所谓“遮”,不是命题形式,而是属于概念的范围。《述记》紧接上文说:

   今同喻云,诸是勤勇无间所发遮非勤勇无间所发,显勤勇无间所发。皆是无常遮是常住诠显无常生灭之法。故云前是其遮后是诠也。其异法喻云,诸常住者但遮无常,故云常住不欲更别诠常住。即非所作但欲遮其所作不别诠显非作法体。此意但是无常宗无之处皆无所作。但是止滥而已,不欲诠显法体,故言后为止滥也。

   这段话意思是,在同喻体“诸勤勇无间所发皆是无常”中,“勤勇无间所发”以及“无常”都和“青”一样,是概念,先遮而后诠;在异喻体“诸常住者见非勤勇无间所发”中(《述记》误将《门论》“非勤勇无间所发”改为“非所非”,但不妨碍对异喻的解释),“非勤勇无间所发”和“常住”与“无青”一样,相当于逻辑的负概念,唯遮不诠。在文轨的《庄严疏》卷一第27页中,也有一段与此完全相同的解释。“常住”概念虽然没有使用否定词,但是它在这里所起的作用仍相当于一个负概念,它只遮了无常,而未诠显自己是什么。同样,“非勤勇无间所发”也是一个负概念唯遮不诠。

   《因明学研究》一书引用玄奘另一弟子窥基的一段话来说明遮诠是否定命题,笔者认为适得其反。窥基在《大疏》中说:

   立宗未能略有二种。一者但遮非表,如言我无,但欲遮我,不别立无。喻亦遮而不取表。二者亦遮亦表,如说我常,非但遮无常,亦表有常体,喻即有遮表。

   与文轨《庄严疏》是一脉相承的,所谓表,即诠。整段话意为,宗法分为两种。这里的宗法指宗之法,宗支的谓项,总之是一个概念。谓项概念分为两种:一是但遮非表,即只遮不诠,如“我无”宗里的谓项概念“无”。“我”指永恒不变的实体,佛教不承认“我”的存在。“无”即是不存在的东西,这遮了“有”,本身没什么阐明。若把“无”作否定词“不是”解,“我无”宗便不成话。二是“亦遮亦表”,即“遮诠”。如“我常”宗里的“常”。“常”即遮了“无常”,亦表有常体。宗法和喻的遮表情况必须相一致。可见,所谓遮和亦遮亦诠,都是指的谓项。“我无”和“我常”宗都省略了联结词“是”,实际上它们都是肯定命题。佛教哲学家熊十九在《因明大疏删注》中举例时就把“我无”直接表达成肯定命题“如佛家立神我是无宗”。《因明学研究》在说到“怀兔非月”宗时,有“能别“非月”遮遣”一说。“非月”既然是“能别(谓项)”,就不能再说“怀兔非月”是否定命题。

   综上所述,宗、因、同喻都肯定命题。异喻的形式如何呢?《入论》说:

   异法者,……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

   这里两个“表”字,《前记》解云:“此是遮表,非诠表也。”《入论》是在解释“常”和“非所作”,“常”显然是概念,“非所作”中的“非”不能破读,只能与“所作”联读成为负概念。《大疏》解释说:“如无常宗,是常为异,所作性因,非作为异。”这就清楚地说明“非作”是“所作”的异品,“所作”与“非作”是一对矛盾概念。由此观之,异喻体也是肯定命题。

   异喻体是肯定命题,还可从《门论》和唐疏中找到证据。《门论》说:“世间但显宗因异品同处有性,为异法喻。”根据丘檗的《因明正理 论 斠 疏》的解释,所谓“同处有性”意思是宗异品和因异品“合说”有,即为异法喻,“合说有”就相当于肯定命题的联项“是”。此外,玄奘译经时的译场人员神泰在《述记》中直接表述为肯定命题:“异法喻应云“诸无常者法是一切”。”

   因的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其命题形式是事定的:凡非P且非S不是M。说异喻体是肯定命题是不是有悖于第三相呢?不会。有三条理由:(一)“凡非P且非S是非M”与“凡非P且非S不是M”在逻辑上是等值的,都符合第三相;(二)异喻体的主、谓项都用负概念,这有利于检验异喻依是否合适,恰当的异喻依必须双异,既与宗同品异又与因同品异(三)异品遍无性相当于逻辑的元语言规则,而异法喻则是对象语言。两者本来就有不同,不必要求一致。

  

二、全分和一分的逻辑意义

  

   1、全分、一分不同于全称、特称

   因明有“全分”、“一分”两个概念。有人说“全分”相当于“全称”,“一分”相当于“特称”。

   在《门论》中,提到“一分”的共有四处。第一处是:

   诸有说言宗因相违名宗违者,此非宗过,以于此中立声为常,一切皆是无常故者,是喻方便恶立异法。由合喻显非一切故。此因非有,以声摄在一切中故,或是所立一分义故。此义不成,名因过失。

   按神泰《述记》的解释,若立“声常”宗,以“非一切”为因,则“非一切”不成为宗法。因为“声”是包括在“一切”中的,是“一切”中之一,故声不是“非一切”。如果补救一下,说声不是声之外的其他一切的话。则“非一切”之因与宗之有法声的外延就全同了。神泰说:“所立宗有二分,有法及法。”既然因与宗有法全同,根据因明通则,宗同品即能别(宗之谓项)除宗有法,于是,此因虽成宗法,却不通能别法“常”,同品定有性就无法满足。这种过失是由“宗义一分为因”造成的。可见,此所谓“一分”,指宗之二分(两个宗依)中的一分,并不是特称命题的量项。第二处是:

   若不尔者,依烟立火,依火立触,应成宗义一分为因。

   按照《述记》(卷二第四页右)的解释,“依烟立火”,“依火立触”也分别都是宗义一分为因。如有人说“声是无常宗,以是声触”也分别都是宗义一分为因。如有人说“声是无常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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