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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邏輯通論 第五章 因叁相▪P2

  ..續本文上一頁總是不周延的,因支中周延的因概念決非正因。既然第一相中的因概念總不周延,第一相相當中詞至少周延一次的規則便無從談起。

   我想該文作者總不至于認爲肯定命題的賓詞是周延的吧,那麼該文爲什麼會作出這樣的比較研究來呢?該文強調因明的一個“特點”是:“因的媒介方式與叁段論的中詞不同。叁段論的中詞有兩個,其中只須有一個周延就能完成媒介任務。因由于處在相當于小前提賓詞的位置上,並且叁支因明只取相當于叁段論第一格AAA和EAE兩式,所以因總是不周延的。于是因明中因有自己獨特的媒介方式,即以包含有法來顯示自己的媒介職能。”這一段話也沒說出因與中詞有什麼不同來。因明中因支只有一個,但因概念在叁支中卻出現了叁次,除了在因支上,還在同喻和異喻上出現,只說因“處在相當于小前提賓詞的位置上”,這不能不是嚴重的疏忽。

   我們再假定該文所說“叁支因明只取相當于叁段論第一格AAA和EAE兩式”是對的,那也不能說“因總是不周延的”。因爲既然相當于AAA和EAE,那麼喻體中的因便成爲周延的。在因支中因概念不周延,並不妨礙它在喻支中周延。看來該文還是混淆了因支與因法這兩者的不同。該文後面接著說,“因介于有法與能別之間,既是有法的類概念又是能別的種概念”。我們再假定這句話成立。即如果不考慮同、異品除宗有法,則“又是能別的種概念”正好道出了因法在喻裏是周延的。

   總之,把“遍是宗法性”說成“相當于叁段論中詞必須周延一次的規則”等說法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第一,因不是只“處在相當于小前提賓詞的位置上”,而是出現在叁個不同位置上;”第二,說因明叁支相當于“叁段論第一格AAA和EAE兩式,那麼就不能說“因總是不周延的”;第叁,如果“因總是不周延的”,那麼怎麼能想象叁支作法會相當于作爲演繹推理的叁段論呢?第四,說“在因明中因有自己獨特的媒介方式,即以包含有法來顯示自己的媒介職能”,其實也沒有任何獨特的地方,因爲第一相“凡S是M”與叁段論第一格第一式AAA的規則之一“小前提總是肯定的”完全相同。大家都知道,第一格AAA式共有兩條規則,還有一條“大前提必須全稱”,這一條就是爲了保證中詞必須周延一次。

   有人說,因明之所以稱因明,是因爲它是關于因概念的學問。這樣說,強調了因的媒介作用。僅此而已。如果非要說第一相是正因相,因支是正能立,那就是蛇足了。

   2、第叁相異品遍無性的命題形式

   下面我們再來討論第二相和第叁相的邏輯結構。

   第二和第叁相是對九句因中二、八正因的概括。在二、八正因的條件中,異品中完全沒有因,這被概括爲“異品遍無性”。由于異品必須除宗有法,又由于九句因中的“異品無”(非有)以異品爲主項,因此“異品遍無性”中的異品也必須除宗有法,也應成爲主項。第叁相的邏輯結構爲:(略)

   讀作凡非P且非S都不是M。

   有很多論著在討論同、異品和九句因時都承認同異品除宗有法,但在表達二、八正因和第二、第叁的邏輯結構時,都沒有很同品、異品除宗有法反映出來,這不能不是一個嚴重的失誤。

   3、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的命題形式

   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對第二句因中的,“所有同品都是因”和第八句因中的“有一部分同品是因”的概括。第八句因中要求同至少有一個有因,有多少未說,而第二句因中同品全有因,將這兩句因中的同品與因關系結合起來,至少有一個同品是因,多少不定,甚至可以是全體,這正好是特稱肯定命題的邏輯意義。因此“同品定有性”的邏輯結構爲:(略)

   讀作有P且非S是M。

   有不少論著認爲第二相的結構是“凡M是P”,即MAP而非PIM。這是誤解。第一,沒有反映出同品除宗有法;第二,顛倒了同品與因在命題中的主、賓項位置。從句式上看,同品定有,異品遍無是省略句,略去了賓詞……因法。既然大家承認第叁相是PEM,P是主詞,爲什麼第二相P又爲賓詞呢?這在句式上也是不能自圓其說的。第叁,第叁相的句式與九句因的句式理應相一致。九句因說同品有,同品是能有,因法爲所有。“異品遍無性”的形式符合這一條,爲什麼“同品定有性”就要例外呢?第四,MAP這一結構並沒有反映二、八正因的條件。二、八正因只規定了同品至少有一個有因,也可以全體有因,並沒有規定所有因是同品,這兩種說法是不等值的。

   爲了證明“同品定有性”的形式是“凡M是P”,有的論文找到一條理由,說同品不是僅僅同于宗的後陳,文章說:“同品既有因同品和宗同品之分,就不應該只是說同品須同于宗。商羯羅主所說的同品“與所立法均等義品”,並不是科學定義,因爲它只是揭示幕同品中比較寬泛的那個方面的內涵,如果作了定義來看,則有定義過寬的毛病。”

   商羯羅主關于同品的定義與陳那的定義是一脈相承的。該文不僅修改了商羯羅主,而且修改了陳那,修改了陳那新因明的整個體系。

   該文給人一種混淆論題的感覺。因爲在《門論》、《入論》中講到九句因和因叁相規則時,所使用的同品概念都是指的宗同品。九句因說“宗法于同品”,該“宗法”指的是因法(因同品),“同品”就是宗同品,分得清清楚楚,這是沒有疑義的。在因叁相中,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中“宗法”也是指因法。這都是明確無疑的。在九句因和第二、第叁相中,因法概念都是省略不陳的。如果“同品定有性”中“同品”是指的因,那麼直接說“宗法定有性”不是更好嗎?陳那、商羯羅主以及漢譯者玄奘不地故意要與讀者捉迷藏,不會存心讓讀者搞不清同品指什麼。

   誠然,在《入論》和《大疏》、《莊嚴疏》中有“因同品”一說。這樣,同品成了屬概念,宗同品和因同品就是種概念。

   九句因和因叁相中的同品是指上述哪一個對象呢?作爲屬概念的同品只是一般的抽象,只存在于人們的腦子裏,它不是個具體的對象,因此首先要排除。九句因、因叁相討論的是宗同品與因(因同品)的關系,是討論這兩個種概念間的關系。在九句因、因叁相中,同品必須除宗有法,要遵守除宗有法這一條件的只能是宗同品,而不是因同品。因同品是不能除宗有法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就規定全部宗上有法都包含于因法之中。因此,根據同品必須除宗有法這一條,可確定九句因、因叁相中的同品只能是宗同品,而不是因同品。

   該文爲什麼老是在同品上混淆不清,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把“什麼是同品”與“什麼是同品定有性”、什麼是“同喻體”混爲一談。該文還說:“不過同品以因同爲主,因爲凡同于因者必同于宗;異品則以宗異爲主,因爲凡異于宗才必異于因。”我們在論述同、異品一章中已經指出,是宗同品者不一定是因同品。例如第八句因,以“聲無常”爲宗,以“勤勇無間所發性”爲因,雷、電等宗同品就不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因。又如第五句因以“聲常”爲宗,以“所聞性故”爲因,“所聞性”因法滿足第一相,此因法也不爲除宗有法聲以外的宗同品常等所具有。

   再如,第四句和第六句因都滿足了第一相,但不滿足第二、第叁相,是相違因。在這兩句中的因“所作性”和“勤勇無間所發性”都不具有同品“常”。對于同喻體來說,“說因宗所隨”,才可以說“凡同于因者必同于宗”,但對“什麼是同品”來說,就不可以這麼說了。打個不太恰當的比喻,給叁段論中詞下定義,只要說它是在前提中出現兩次而在結率中不出現的詞就可以了,而不必說是否周延一次,因爲那是規則問題,同樣,給大詞下定義,只要規定它們結論中的賓詞或謂詞就可以了,而不必說它在前提中不周延則在結論中也不應周延。

  

四、因的後二相不能缺一

  

   1、因的後二相不能互推

   按照數學的美學原則,在一個體系內所采用的公理、規則越少越美。因明學家自然要問:因叁相缺一不可嗎?主張因叁相之二、叁兩相中可以缺一者在中、日學者中不乏其人。例如,日本曆史上著名的文學博士大西祝說過:“決定此宗之力,爲在第叁相,而第二相則甯爲無用之條是也。”我國學者中也有人認爲:““異品遍無性”這條規則實際上並沒有提出什麼新的邏輯要求。”“如果從邏輯的角度來看,同異二喻的命題形式分別爲M是P和是,後者正好是從前者依據換質位法推出來的;或將同異二喻的邏輯關系表述爲(P-q)—(-),則符合異質換位律的推異形式。”而如上所述,同異二喻是用來顯示因的第二相和第叁相的……所以我認爲第二相和第叁相是等值的。據此,憑借因的第一相和第二相(或第叁相),就能夠建立一個有效的論證式。從這個意義上說,因之後二相(或同異喻)中當是可以缺一的。不過我並不主張真的去廢除哪一相或哪一支,因爲“因明有它自己的風格”。

   根據我們在前面揭示的第二相的邏輯結構(p·)IM推不出第叁相的邏輯結構(·)EM,從第叁相也推不出第二相。

   2、從九句因看同有、異無的獨立性

   再從句因來看,九句因把因與同品、異品的九種情況都一一考察。當同品定有時,有兩種情況:一是同品全有,二是同品有、非有(即有的有,有的沒有)。先看同品全有時,異品相應有叁種情況:全有,全無,有、非有;再看同品有、非有時,異品相應也有叁種情況。總之,當因滿足同品定有性時,此因並不一定滿足異品遍無性,因爲還有異品遍有、有非有兩種可能。這就十分清楚地表明,單單滿足了第二相,不一定能滿足第叁相。

   下面我們再看從第叁相能否推出第二相。當一個因滿足第叁相異品遍無即異品無時,這因與同品相應也有叁種情況:同品全有,同品全無,同品有的有、有的無。這說明當異品遍無時,同品不一定是定有,也可能全無。

   總之,在九句因中,除二、八句爲正因,四、六兩句同時違反第二、叁相外,第一、叁兩句滿足了同品定有,不滿足異品遍無,第七、九兩句亦然,這說明從第二相推不出第叁相;從第五句因看,滿足了第叁相卻未能滿足第二相。這說明第二、第叁兩相是獨立的,缺一不可。

  

《佛家邏輯通論 第五章 因叁相》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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