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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邏輯通論 第六章 陳那叁支作法的推理性質

  

佛家邏輯通論

  

鄭偉宏 著

  

  

第六章 陳那叁支作法的推理性質

  

一、陳那叁支作法是演繹推理嗎?

  

   1、“生決定解”並非判定演繹推理的充足理由

   迄今爲止,國內外大多數論著都認爲陳那的二、八正因和因叁相是證宗的充分條件,就是說因支和喻支滿足了因叁相就能必然地證得宗,因而陳那新因明叁支作法是演繹論證。

   然而,這裏存在一個爲大多數因明研究者所熟視無睹的大問題,那就是從未充分地論證過陳那新因明是演繹的。這一正是需要論證的論題,在許多因明論著中成了預設的前提。在預設的前提下,用形式邏輯,乃至數理邏輯的方法去整理、比較和修改,從而廣衍其說,就難免使人産生沙上建塔的嚴重危機感。

   有人說,陳那的《門論》強調“生決定解”,意思是因一相規則是保證叁支作法爲演繹論證的充分條件。但是,判定一個人,不是看他的宣言,而是看他的實踐;判定一種論證方式,也不是看其建立者的主觀想法如何,而是看其是否符合邏輯的格。

   《正理經》開宗明義說,十六句義“等真理,可以證得至高的幸福”,正理派當然認爲他們使用的五分論式中的因、喻、合,可以必然地導致宗和結,但我們卻不可以據此而承認其五分論式爲演繹推理。佛家古因明的代表人物世親也說過“我立因叁種相,是根本法,同類所攝,異類相離,是故立因成就不動。汝因不如是故汝難顛倒。”“是故立因成就不動”意爲叁相因是證宗的充足理由。我們誰也不會根據古因明大師的說法就斷定古因明是演繹推理。古因明五分作法是類比推理是有定論的。陳那《門論》強調“生決定解”,法稱雖然沒有直接加以否定,但是他主張取消喻依,改造因叁相和叁支論式,實際上表示了對“生決定解”的疑問。總之,根據陳那本人所說“生決定解”來判定因叁相是證宗的充足理由,判定叁支作法是演繹推理是不足爲訓的。

   2、同、異喻體並非真正的全稱命題

   主張陳那叁支爲演繹推理的另一個重要理由是,認爲同、異喻體是反映無一例外的普遍命題,其形式是全稱直言命題或者說外設命題,以此爲前提就必然推出了結論,這是顯而易見、毋庸置疑的。筆者認爲,恰恰是在顯而易見、毋庸置疑的地方有大謬存焉。新因明規定,同、異喻依不能是宗上有法,同喻依是除宗有法外的宗同品和因同品,異喻依也是除宗有法以外的宗異品和因異品。因此,同、異喻體是除外命題,其形式爲“除S以外,凡M是P”,它和全稱直言命題“凡M是P”是有差別的。

   問題的關鍵在于,同品、異品必須除宗有法,這是陳那新因明體系的題中應有之義。如果將其修改就不再陳那的新因明,而應稱爲現代因明。

   根據筆者的初步探討,得出以下結論:因叁相是保證叁支作法的演繹論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同喻滿足因的第二相,異喻滿足因的第叁相,同異喻體不能互推因而不能缺一;異品若不除宗有法與新因明整個體系相矛盾;叁支作法雖然避免了古因明無窮類比的缺陷,但新因明本身不過是最大限度的類比論證,若把同異品除宗有法表示出來,可以舉例如下:

   宗  張叁有死,

   因  因爲是人,  

   同喻 (除張叁以外),凡人皆有死,如李四,

   異喻 (除張叁以外),凡不死者皆非人,如石頭。

   一看就明白,這不是演繹論證,因喻符合因叁相,但不能必然推出宗。

  

二、陳那叁支沒有改變類比推理的性質

  

   1、增設喻體只避免了處處類比和無窮類推

   陳那新因明叁支與古因明五分作法的根本區別是,新因明在喻支增設了同喻體和異喻體,而將五分的喻例作爲同喻依和異喻依。新因明增設同喻體的作用是避免了無窮類推,提高了類推的可靠程度。這在因明發展史上無疑是一個長足的進步。然而,由于喻體離真正的全稱命題還有一步之遙,仍不能脫離類推的窠臼,真是差之毫厘,失之千裏。

   陳那在《門論》中就二喻即因的問題,與外道及古師有一連串的辯難。勝論派如古因明家在“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後以瓶、空爲同、異喻,陳那批評說“與其因義都不相應”,“此說但應類所立義,無有功能”。《大疏》(卷叁)對陳那的這一批評有詳細的解釋如下:

   “若說瓶體,空體爲喻,但應以瓶類于所立常之義;既喻不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舉瓶證聲無有功能,其喻便非能立之義。由彼舉因,但說所作法,舉瓶類聲無常,不說能立諸所作者及與所立皆是無常,故無功能,非能立義。又若以瓶即爲喻體,瓶即四塵,可燒可見,聲亦應爾。若我如說所作者皆是無常,譬如瓶等。所作既爲宗正同法,無常隨之亦決定轉,舉瓶喻依以顯其事,便無一切皆相類失。汝既不然,故有其過。陳那又難:又因、喻別此有所立同法、異法,終不能顯因與所立不相離性,是故但有類所立義,然無功能。”

   這段話意思是說,古因明只以瓶爲同喻,空爲異喻,是沒有證宗的功能,這樣的喻由于沒有說“諸所作者皆是無常”,便不足于成爲證宗的理由(非能立義)。爲什麼呢?古因明只是依據兩個事物有某一點相同,便推出它們在另一點上也相同,例如瓶與聲都有所作性,而瓶還有無常性,便推出聲也有無常性。假如這樣的推理能成立的話,而瓶是四塵(四塵是由地、水、火、風四大種而造成的色、香、味、觸四法),瓶可燒也可見,則也可以推出聲可燒、可見,如此豈不荒謬!反之,按照新因明所說,“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譬如瓶等”,便不會有將聲與瓶處處類比的過失(便無一切皆相類失)。古因明的致命弱點是未能顯示因與所立的不相離性。新因明在喻依之處增設喻體,確立了因法(宗正同法)與同品的不相離性,即因法與同品的普遍聯系,從而增強了證宗的力量。

   以上理論還不能說服古師,古師複問:“何故無能?”陳那答複說:“以同喻中不必宗法宗義相類。此複余譬所成立故,應成無窮。”

   《大疏》解釋說:

   “既汝不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故彼同喻不必以因宗法及無常宗義相類,但雲如瓶,他若有問:瓶複如何無常?複言如燈,如是輾轉應成無窮,是無能度。我若喻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譬如瓶等,既以宗法,宗義相類。總遍一切瓶、燈等盡,不須更問,故非無窮,成有能也。”

   意思是說,古師但以瓶爲同喻,敵方倘再追問:“瓶又怎麼會無常的呢?”立論者不懂得舉出因法與所立法不相離的普遍原則,又舉出燈作爲類比的例證,要說明燈怎麼會無常,又得舉出另一實物來類比,勢必陷于無窮類推。新因明的同喻體反映了除宗有法聲以外的普遍原理,把一切瓶、燈等既是所作又是無常的相類物統統概括進去了,因此避免了無窮類推的弊病。在陳那看來,這才是正的能立。

   陳那認爲,喻由喻體和喻依組成,既避免了無窮類推的缺陷,又簡別了瓶、聲處處類比的毛病。由于喻體確立了說因宗必隨逐的關系,無常以外可燒可見諸品類就可置而不論了。這就是《門論》所說“又不必定有諸品類”的意思。但是,陳那增設的同、異喻體的作用也僅此而已,它們還不是毫無例外的普通命題。

   2、一步之差,咫尺天涯

   陳那有二喻即因的觀點。同、異喻體的命題結構必須滿足因的第二、第叁兩相。既然第二相和第叁相中的同品、異品都除宗有法,既然同喻依、異喻依也必須除宗有法,那麼同、異喻體就不可能是毫無例外的全稱命題。同、異喻體不是全稱命題,叁支作法的演繹性質就無從談起。

   根據同、異品除宗的規定,我們把因叁相和叁支的命題形式和推理形式表示出來,其非演繹論證就一目了然。

   第一相:凡S是M

   第二相:有P且非S是M

   第叁相:凡非P且非S是非M(凡非P且非S不是M)

   按照陳那九句因、因叁相,二喻即因的觀點,同喻體和異喻體的形式爲:

   同喻體:凡M是P且非S

   異喻體:凡非P且非S是非M

   因支的命題形式是:凡S是M 

   宗的命題形式是:凡S是P

   如果把異喻依和同喻依忽略不計(爲了比較的方便),並且顛倒叁支的順序,就有:

   凡M是P且非S,

   凡S是M,

   所以凡S是P。

   顯然,這裏有四名詞,這不是一個叁段論,如果硬要把它當叁段論,則是個錯誤的叁段論,其結論的得出是或然的。

   同喻體“凡M是P且非S”相當于“除S以外,凡M是P”。同喻體爲什麼要加上“除S以外”呢?這裏由因叁相和二喻即因以及同喻依除宗有法規定的。

   聲是無常,

   所作性故,

   諸所作者見彼無常,如瓶,

   諸是其常見非所作,如空。

   如果把陳那關于同、異喻依除宗有法這一隱而不顯的規定表示出來,則上例爲:

   聲是無常

   所作性故,

   除聲以外,諸所作者見彼無常,如瓶,

   除聲以外,諸是其常見非所作,如空。

   3、同、異喻體不能互推

   由于陳那叁支的同、異喻體實際上是除外命題,而不是真正的全稱命題,因此,陳那叁支因明所運用的推理不是必然性推理,而是除宗以外最大限度的類比推理。

   同、異喻體如果是真正的全稱命題,那麼根據邏輯直接推理中的換質換位法,同異喻體可以互推,據此,勢必得出異喻體是可有可無的。這與陳那所說:“爲要具二譬喻言詞方成能立”的觀點矛盾。陳那認爲,只有同、異喻雙陳,喻支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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