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家逻辑通论
郑伟宏 著
第六章 陈那三支作法的推理性质
一、陈那三支作法是演绎推理吗?
1、“生决定解”并非判定演绎推理的充足理由
迄今为止,国内外大多数论著都认为陈那的二、八正因和因三相是证宗的充分条件,就是说因支和喻支满足了因三相就能必然地证得宗,因而陈那新因明三支作法是演绎论证。
然而,这里存在一个为大多数因明研究者所熟视无睹的大问题,那就是从未充分地论证过陈那新因明是演绎的。这一正是需要论证的论题,在许多因明论著中成了预设的前提。在预设的前提下,用形式逻辑,乃至数理逻辑的方法去整理、比较和修改,从而广衍其说,就难免使人产生沙上建塔的严重危机感。
有人说,陈那的《门论》强调“生决定解”,意思是因一相规则是保证三支作法为演绎论证的充分条件。但是,判定一个人,不是看他的宣言,而是看他的实践;判定一种论证方式,也不是看其建立者的主观想法如何,而是看其是否符合逻辑的格。
《正理经》开宗明义说,十六句义“等真理,可以证得至高的幸福”,正理派当然认为他们使用的五分论式中的因、喻、合,可以必然地导致宗和结,但我们却不可以据此而承认其五分论式为演绎推理。佛家古因明的代表人物世亲也说过“我立因三种相,是根本法,同类所摄,异类相离,是故立因成就不动。汝因不如是故汝难颠倒。”“是故立因成就不动”意为三相因是证宗的充足理由。我们谁也不会根据古因明大师的说法就断定古因明是演绎推理。古因明五分作法是类比推理是有定论的。陈那《门论》强调“生决定解”,法称虽然没有直接加以否定,但是他主张取消喻依,改造因三相和三支论式,实际上表示了对“生决定解”的疑问。总之,根据陈那本人所说“生决定解”来判定因三相是证宗的充足理由,判定三支作法是演绎推理是不足为训的。
2、同、异喻体并非真正的全称命题
主张陈那三支为演绎推理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认为同、异喻体是反映无一例外的普遍命题,其形式是全称直言命题或者说外设命题,以此为前提就必然推出了结论,这是显而易见、毋庸置疑的。笔者认为,恰恰是在显而易见、毋庸置疑的地方有大谬存焉。新因明规定,同、异喻依不能是宗上有法,同喻依是除宗有法外的宗同品和因同品,异喻依也是除宗有法以外的宗异品和因异品。因此,同、异喻体是除外命题,其形式为“除S以外,凡M是P”,它和全称直言命题“凡M是P”是有差别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同品、异品必须除宗有法,这是陈那新因明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将其修改就不再陈那的新因明,而应称为现代因明。
根据笔者的初步探讨,得出以下结论:因三相是保证三支作法的演绎论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同喻满足因的第二相,异喻满足因的第三相,同异喻体不能互推因而不能缺一;异品若不除宗有法与新因明整个体系相矛盾;三支作法虽然避免了古因明无穷类比的缺陷,但新因明本身不过是最大限度的类比论证,若把同异品除宗有法表示出来,可以举例如下:
宗 张三有死,
因 因为是人,
同喻 (除张三以外),凡人皆有死,如李四,
异喻 (除张三以外),凡不死者皆非人,如石头。
一看就明白,这不是演绎论证,因喻符合因三相,但不能必然推出宗。
二、陈那三支没有改变类比推理的性质
1、增设喻体只避免了处处类比和无穷类推
陈那新因明三支与古因明五分作法的根本区别是,新因明在喻支增设了同喻体和异喻体,而将五分的喻例作为同喻依和异喻依。新因明增设同喻体的作用是避免了无穷类推,提高了类推的可靠程度。这在因明发展史上无疑是一个长足的进步。然而,由于喻体离真正的全称命题还有一步之遥,仍不能脱离类推的窠臼,真是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陈那在《门论》中就二喻即因的问题,与外道及古师有一连串的辩难。胜论派如古因明家在“声是无常”宗。“所作性故”因后以瓶、空为同、异喻,陈那批评说“与其因义都不相应”,“此说但应类所立义,无有功能”。《大疏》(卷三)对陈那的这一批评有详细的解释如下:
“若说瓶体,空体为喻,但应以瓶类于所立常之义;既喻不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举瓶证声无有功能,其喻便非能立之义。由彼举因,但说所作法,举瓶类声无常,不说能立诸所作者及与所立皆是无常,故无功能,非能立义。又若以瓶即为喻体,瓶即四尘,可烧可见,声亦应尔。若我如说所作者皆是无常,譬如瓶等。所作既为宗正同法,无常随之亦决定转,举瓶喻依以显其事,便无一切皆相类失。汝既不然,故有其过。陈那又难:又因、喻别此有所立同法、异法,终不能显因与所立不相离性,是故但有类所立义,然无功能。”
这段话意思是说,古因明只以瓶为同喻,空为异喻,是没有证宗的功能,这样的喻由于没有说“诸所作者皆是无常”,便不足于成为证宗的理由(非能立义)。为什么呢?古因明只是依据两个事物有某一点相同,便推出它们在另一点上也相同,例如瓶与声都有所作性,而瓶还有无常性,便推出声也有无常性。假如这样的推理能成立的话,而瓶是四尘(四尘是由地、水、火、风四大种而造成的色、香、味、触四法),瓶可烧也可见,则也可以推出声可烧、可见,如此岂不荒谬!反之,按照新因明所说,“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譬如瓶等”,便不会有将声与瓶处处类比的过失(便无一切皆相类失)。古因明的致命弱点是未能显示因与所立的不相离性。新因明在喻依之处增设喻体,确立了因法(宗正同法)与同品的不相离性,即因法与同品的普遍联系,从而增强了证宗的力量。
以上理论还不能说服古师,古师复问:“何故无能?”陈那答复说:“以同喻中不必宗法宗义相类。此复余譬所成立故,应成无穷。”
《大疏》解释说:
“既汝不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故彼同喻不必以因宗法及无常宗义相类,但云如瓶,他若有问:瓶复如何无常?复言如灯,如是辗转应成无穷,是无能度。我若喻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譬如瓶等,既以宗法,宗义相类。总遍一切瓶、灯等尽,不须更问,故非无穷,成有能也。”
意思是说,古师但以瓶为同喻,敌方倘再追问:“瓶又怎么会无常的呢?”立论者不懂得举出因法与所立法不相离的普遍原则,又举出灯作为类比的例证,要说明灯怎么会无常,又得举出另一实物来类比,势必陷于无穷类推。新因明的同喻体反映了除宗有法声以外的普遍原理,把一切瓶、灯等既是所作又是无常的相类物统统概括进去了,因此避免了无穷类推的弊病。在陈那看来,这才是正的能立。
陈那认为,喻由喻体和喻依组成,既避免了无穷类推的缺陷,又简别了瓶、声处处类比的毛病。由于喻体确立了说因宗必随逐的关系,无常以外可烧可见诸品类就可置而不论了。这就是《门论》所说“又不必定有诸品类”的意思。但是,陈那增设的同、异喻体的作用也仅此而已,它们还不是毫无例外的普通命题。
2、一步之差,咫尺天涯
陈那有二喻即因的观点。同、异喻体的命题结构必须满足因的第二、第三两相。既然第二相和第三相中的同品、异品都除宗有法,既然同喻依、异喻依也必须除宗有法,那么同、异喻体就不可能是毫无例外的全称命题。同、异喻体不是全称命题,三支作法的演绎性质就无从谈起。
根据同、异品除宗的规定,我们把因三相和三支的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表示出来,其非演绎论证就一目了然。
第一相:凡S是M
第二相:有P且非S是M
第三相:凡非P且非S是非M(凡非P且非S不是M)
按照陈那九句因、因三相,二喻即因的观点,同喻体和异喻体的形式为:
同喻体:凡M是P且非S
异喻体:凡非P且非S是非M
因支的命题形式是:凡S是M
宗的命题形式是:凡S是P
如果把异喻依和同喻依忽略不计(为了比较的方便),并且颠倒三支的顺序,就有:
凡M是P且非S,
凡S是M,
所以凡S是P。
显然,这里有四名词,这不是一个三段论,如果硬要把它当三段论,则是个错误的三段论,其结论的得出是或然的。
同喻体“凡M是P且非S”相当于“除S以外,凡M是P”。同喻体为什么要加上“除S以外”呢?这里由因三相和二喻即因以及同喻依除宗有法规定的。
声是无常,
所作性故,
诸所作者见彼无常,如瓶,
诸是其常见非所作,如空。
如果把陈那关于同、异喻依除宗有法这一隐而不显的规定表示出来,则上例为:
声是无常
所作性故,
除声以外,诸所作者见彼无常,如瓶,
除声以外,诸是其常见非所作,如空。
3、同、异喻体不能互推
由于陈那三支的同、异喻体实际上是除外命题,而不是真正的全称命题,因此,陈那三支因明所运用的推理不是必然性推理,而是除宗以外最大限度的类比推理。
同、异喻体如果是真正的全称命题,那么根据逻辑直接推理中的换质换位法,同异喻体可以互推,据此,势必得出异喻体是可有可无的。这与陈那所说:“为要具二譬喻言词方成能立”的观点矛盾。陈那认为,只有同、异喻双陈,喻支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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