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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逻辑通论 第六章 陈那三支作法的推理性质▪P3

  ..续本文上一页文简称《研究》)的作者由于有较高的数学和逻辑修养,所以能敏锐地发现按照陈那九句因、因三相规则不能保证宗命题为真,即从喻和因不能必然的推出宗,三支作法不是演绎推理。这本来是一个值得称道的了不起的发现。但是,令人十分遗憾又十分惊讶的是,该文作者跨入了真理的大门又莫明其妙地重返歧途,最终通向了谬误。《研究》不愿接受陈那三支非演绎的结论,反而置陈那固有的逻辑体系而不顾,仅凭陈那“生决定解”四个字,就轻易举地断定陈那三支作法为演绎推理。这个本来需要论证的论题被拿来当作现成的结论,并以此为出发点,去寻找陈那《门论》体系中的“矛盾”,不惜修改陈那因明体系中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概念异品的定义。这种修改古人以适合自己的主观想法的研究方法,决非古籍整理之所宜。对这一错误导向,不能不加以乎说。

   有的学者认为,该文“借助数理逻辑方法,成功地找到这样的“同品”和“异品”的新定义,从而提供一条可以了结千年议论不休的因明悬案的新途径,实现对《正理门论》体系的完整性的维护。”对这一评价,我不敢苟同。《研究》修改异品的定义,牵一发而动全身,其实是搞出了一个20世纪80年代的新因明体系,不仅把古人陈那的因明体系改造得面目全非,而且矛盾百出。

   2、陈大齐教授论同、异品必须除宗

   《研究》主张同品除宗有法,异品定义应加以修改,可以不除宗有法。这种观点片面理解了陈那因明作为论辩逻辑的特点。立敌对诤,同品除宗是对立方的约束,不允许循环论证;异品除宗则是对敌方的约束,也不允许敌方循环论证。同、异品同时除宗是对立敌双方对等的论辩规则,决不可以偏废。

   陈大齐教授在本世纪40年代就曾指出:“窃谓同品除宗,准因明理,实在其坚强正当之理由。立宗违他顺已,方为立敌所诤。立者立声为常,虽得以声为同品,敌者不许其常,方且以声为异品。故当立量之际,宗有法声,是自同他异品,非共同品。常与非常,犹未解决,为同为异,未臻共许,设立敌各凭已意摄入同异品,则是非将永无定论。如即前例而言,立取声为同品,其所闻因,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应是正因。敌取声为异品,所闻性因,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是相违因。一正一违,何所适从。敌同异品必须立敌所共,而后是非始得缘以决定。有法非共同导,理应同异双除。”

   陈大齐教授在60年代进一步发挥了异品必须除宗的思想。他说:“宗异品中亦须除宗有法。因为在举因证宗的时候,宗中有法不过是他异品,并不是共异品,故不能为共比量的宗异品。如立“声是无常”宗,在敌者未了悟此一正理以前,声音亦只是自同他异品。此一他异品若不剔除,则任何正因都将失其为正因。因之遍是宗法,是立敌共许的。宗中有法若列入宗异品之中,便至少有一小部分的宗异为能立法所依转而不是异品遍无了。如立“声是无常”宗,以“所作性故”为因,声音之无一不具有所作性,是立敌共许的。今若以声音列入宗异品之中,则至少此一部分的宗异品是所作的。于是所作的不一定是无常,而所作性便无力证明无常性了。故宗异品若不除宗有法,将使敌者获得一种便利,只要取宗有法为例,即足以使立者的证明归于无效。不过如此返破,亦是一种循环论证。宗同品中既除宗有法以避免循环论证的弊病,宗异品中自亦应当同样剔除,以期论辩精确而公允。”

   陈大齐教授对同、异品均须除宗有法定因明的特点有着深刻的理解,他清楚地揭示同、异品不除宗有法对论辩逻辑带来的弊病。首先,第五句因,立方说它是正因,敌方说它是相违似因,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是非无以决断。其次,同、异品不除宗,任何量都不可能成为正能立。因为不管你立什么比量,敌方根本不用动脑筋,他只要拿宗有法当作异品,由于这宗有法满足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即宗有法有因,宗有法被当作异品,因此异品有因,异品遍无性这条不能满足。

   可见,取消了异品除宗有法这一规定,就等于取消了陈那的新因明。

   3、《研究》的错误导向

   我们在第三章《同品、异品》中已经讨论了同品、异品的定义问题。从陈那《门论》的整个体系来看,陈那的同、异品概念,有两条规定,一是有无所立法,同品有,异品有;二是都必须除宗有法。第二条虽未明言,却是题中应有之义。《门论》在给同品、异品下定义前已经规定了同品有非有等必须“决定共许”,这实质上就说了必须除宗有法。因为同、异品除宗有法不仅是陈那因明中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是从《正理经》到古因明的题中应有之义。《正理经》和古因明的五分作法中的同喻依、异喻依不能是宗有法,正是同、异品除宗有法的体现。同、异品除宗对法称以前一切新古因明家来说,是不言而喻、不言自明的道理。这是法称以前因明家的共识。

   《研究》批评了两种定义,认为这两种定义都与《门论》基本理论矛盾。他把第一种归之于陈那,同、异品不除宗;第二种是一些因明家的,主张同、异品除宗。这是对陈那的严重歪曲,同时在唐疏作者与陈那之间无中生有地制造出了矛盾。

   《研究》认为,第二种定义“使九句因中不存在正确的因,使“九句因”失去意义。在这个定义下,即使满足因三相也不能保证宗(论题)正确,使“因三相”失去意义。”

   研究古人的著作切忌用自己的主观想法来代替古人,而应接古人的本来面目加以研究。

   九句因、因三相是不是使宗为真的充分条件?三支作法是不是演绎推理?陈那本人没有说过,他也不懂等量充分条件、演绎推理的概念。九句因、因三相、三支作法具有什么性质,这正是我们要研究的问题,是我们要用逻辑的格加以衡量的问题。这一需要论证的论题被《研究》的作者(根本没有论证过)就事先当作了结论。再以这样的主观的结论作为标准来修改陈那的定义和体系,使之适合这一标准。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研究》的导向是错误的。

   按照我们上面的讨论,九句因、因三相不能使宗命题为真,它们是保证宗命题为真的必要条件,是必要条件仍有意义。古因明的因三相不能保证宗为真,但是没有人说它没有意义;新因明的因三相避免了古因明有无穷类推的弊病,提高了类推的可靠程度,这就是意义所在。同、异品除宗,并不与《门论》基本理论矛盾,而只是与《研究》作者的主观想法矛盾。

   当我们仔仔细细来检查《研究》的异品新定义和由此建立起来的新体系时,便发现它捉襟见肘、破绽百出。如果说《研究》作者通过陈那九句因、因三相发现不能保证宗为真表现了较高的逻辑素养的话,那么在走入歧途,通过作出导品新定义来建立新体系时却未发现许许多多的盲点,其不合逻辑的思考又实在令人惊讶。

   第一、异品不除宗的新定义从根本上就不可能成立。《研究》说:“我们寻找的同品、异品新定义,必须把论域分成三部分。前面已经把和所立法异类的事物(非P)定义为异品,在定义同品时,把和所立法同类的事物(P)再分为两部分:P并且S,P并且非S。如图6-2所示(略)。本文把P并且非S定义为同品。定义叙述如下:

   “同品:宗有法(论题主词S)以外,和所立法(论题宾词P)同类的事物,即P并且非S。

   异品:和所立法异类的事物,即非P。”《研究》用图6-3(略)表示。

   这图6-2和图6-3很成问题。

   P并且S是集与子集的交,等于S,即P∩S=S,S既在同品之外,又在异品这外,这与新定义异品不除宗(S)即异品有S矛盾。换一个角度说,异品不除宗即异品中有S,S既在异品中,又在异品之外(P并且S=S与非P不在一个区域,外延相斥),导致矛盾。再换句话说,把P并且S=S排除在非P之外,又回到了陈那的异品除宗有法。

   第二,新定义使第五句因不可能存在。

   《研究》说:“只须举一个例子,按照新定义,该例的因是第五句因就可以了,请看下例:

   宗 (论题):汞有金属光泽。

   因 (理由):是液在金属故。

   按照新定义,

   同品:汞以外,有金属光泽之物。

   异品:没有金属光泽之物。”

   我们认为既然新定义不除宗,则敌方理所当然地把汞归入导品之中,敌方本来就主张汞乃没有金属光泽之物,否则立宗有相符极成之过。汞既归入导品之中,则异品中有非有液态金属之因,故此例与第五句因同品非有、异品非有不符。第五句因的存在没有得到证明,九句因的完整性成为空谈。

   第三、新定义没有证明第二相的独立性。

   《研究》说:“要证明新定义下因的第二相不能被第一相、第三相代替,可以举出一个例子,该例中因第一相和第三相都正确,但第二相不正确。这就说明第一相、第三相的正确并不能保证第二相也不正确,第二相不能代替被取代。”《研究》仍用上例,并把因三相表述如下:

   因的第一相:汞是液态金属

   因的第二相:汞以外,有的液态金属有金属光泽

   因的第三相:凡没有金属光泽之物都不是液态金属

   前面我们已经说明,当敌方把汞作为异品时、异品有液态金属之因,故此例未满足第三相,第二相的独立性也就没有得到证明。

   第四、根据新定义、第二、第八句因也不复存在,新的因三也推不出宗。

   二、八句因对异品的要求是异品遍无因,前面说过,异品不除宗,异品遍无是句空话,因此,新定义使得二、八句因不复存在。第三相“所有异品都不是M”无一比量能够满足。新的因三相形同虚设。

   综上所述,《研究》对陈那异品定义以至整个体系的修改是不切实际的,它不符合陈那时代因明家的实际思维水平。同品除宗,限制了立方,异品不除宗,偏袒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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