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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邏輯通論 第六章 陳那叁支作法的推理性質▪P3

  ..續本文上一頁文簡稱《研究》)的作者由于有較高的數學和邏輯修養,所以能敏銳地發現按照陳那九句因、因叁相規則不能保證宗命題爲真,即從喻和因不能必然的推出宗,叁支作法不是演繹推理。這本來是一個值得稱道的了不起的發現。但是,令人十分遺憾又十分驚訝的是,該文作者跨入了真理的大門又莫明其妙地重返歧途,最終通向了謬誤。《研究》不願接受陳那叁支非演繹的結論,反而置陳那固有的邏輯體系而不顧,僅憑陳那“生決定解”四個字,就輕易舉地斷定陳那叁支作法爲演繹推理。這個本來需要論證的論題被拿來當作現成的結論,並以此爲出發點,去尋找陳那《門論》體系中的“矛盾”,不惜修改陳那因明體系中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概念異品的定義。這種修改古人以適合自己的主觀想法的研究方法,決非古籍整理之所宜。對這一錯誤導向,不能不加以乎說。

   有的學者認爲,該文“借助數理邏輯方法,成功地找到這樣的“同品”和“異品”的新定義,從而提供一條可以了結千年議論不休的因明懸案的新途徑,實現對《正理門論》體系的完整性的維護。”對這一評價,我不敢苟同。《研究》修改異品的定義,牽一發而動全身,其實是搞出了一個20世紀80年代的新因明體系,不僅把古人陳那的因明體系改造得面目全非,而且矛盾百出。

   2、陳大齊教授論同、異品必須除宗

   《研究》主張同品除宗有法,異品定義應加以修改,可以不除宗有法。這種觀點片面理解了陳那因明作爲論辯邏輯的特點。立敵對诤,同品除宗是對立方的約束,不允許循環論證;異品除宗則是對敵方的約束,也不允許敵方循環論證。同、異品同時除宗是對立敵雙方對等的論辯規則,決不可以偏廢。

   陳大齊教授在本世紀40年代就曾指出:“竊謂同品除宗,准因明理,實在其堅強正當之理由。立宗違他順已,方爲立敵所诤。立者立聲爲常,雖得以聲爲同品,敵者不許其常,方且以聲爲異品。故當立量之際,宗有法聲,是自同他異品,非共同品。常與非常,猶未解決,爲同爲異,未臻共許,設立敵各憑已意攝入同異品,則是非將永無定論。如即前例而言,立取聲爲同品,其所聞因,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應是正因。敵取聲爲異品,所聞性因,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是相違因。一正一違,何所適從。敵同異品必須立敵所共,而後是非始得緣以決定。有法非共同導,理應同異雙除。”

   陳大齊教授在60年代進一步發揮了異品必須除宗的思想。他說:“宗異品中亦須除宗有法。因爲在舉因證宗的時候,宗中有法不過是他異品,並不是共異品,故不能爲共比量的宗異品。如立“聲是無常”宗,在敵者未了悟此一正理以前,聲音亦只是自同他異品。此一他異品若不剔除,則任何正因都將失其爲正因。因之遍是宗法,是立敵共許的。宗中有法若列入宗異品之中,便至少有一小部分的宗異爲能立法所依轉而不是異品遍無了。如立“聲是無常”宗,以“所作性故”爲因,聲音之無一不具有所作性,是立敵共許的。今若以聲音列入宗異品之中,則至少此一部分的宗異品是所作的。于是所作的不一定是無常,而所作性便無力證明無常性了。故宗異品若不除宗有法,將使敵者獲得一種便利,只要取宗有法爲例,即足以使立者的證明歸于無效。不過如此返破,亦是一種循環論證。宗同品中既除宗有法以避免循環論證的弊病,宗異品中自亦應當同樣剔除,以期論辯精確而公允。”

   陳大齊教授對同、異品均須除宗有法定因明的特點有著深刻的理解,他清楚地揭示同、異品不除宗有法對論辯邏輯帶來的弊病。首先,第五句因,立方說它是正因,敵方說它是相違似因,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是非無以決斷。其次,同、異品不除宗,任何量都不可能成爲正能立。因爲不管你立什麼比量,敵方根本不用動腦筋,他只要拿宗有法當作異品,由于這宗有法滿足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即宗有法有因,宗有法被當作異品,因此異品有因,異品遍無性這條不能滿足。

   可見,取消了異品除宗有法這一規定,就等于取消了陳那的新因明。

   3、《研究》的錯誤導向

   我們在第叁章《同品、異品》中已經討論了同品、異品的定義問題。從陳那《門論》的整個體系來看,陳那的同、異品概念,有兩條規定,一是有無所立法,同品有,異品有;二是都必須除宗有法。第二條雖未明言,卻是題中應有之義。《門論》在給同品、異品下定義前已經規定了同品有非有等必須“決定共許”,這實質上就說了必須除宗有法。因爲同、異品除宗有法不僅是陳那因明中的題中應有之義,而且是從《正理經》到古因明的題中應有之義。《正理經》和古因明的五分作法中的同喻依、異喻依不能是宗有法,正是同、異品除宗有法的體現。同、異品除宗對法稱以前一切新古因明家來說,是不言而喻、不言自明的道理。這是法稱以前因明家的共識。

   《研究》批評了兩種定義,認爲這兩種定義都與《門論》基本理論矛盾。他把第一種歸之于陳那,同、異品不除宗;第二種是一些因明家的,主張同、異品除宗。這是對陳那的嚴重歪曲,同時在唐疏作者與陳那之間無中生有地製造出了矛盾。

   《研究》認爲,第二種定義“使九句因中不存在正確的因,使“九句因”失去意義。在這個定義下,即使滿足因叁相也不能保證宗(論題)正確,使“因叁相”失去意義。”

   研究古人的著作切忌用自己的主觀想法來代替古人,而應接古人的本來面目加以研究。

   九句因、因叁相是不是使宗爲真的充分條件?叁支作法是不是演繹推理?陳那本人沒有說過,他也不懂等量充分條件、演繹推理的概念。九句因、因叁相、叁支作法具有什麼性質,這正是我們要研究的問題,是我們要用邏輯的格加以衡量的問題。這一需要論證的論題被《研究》的作者(根本沒有論證過)就事先當作了結論。再以這樣的主觀的結論作爲標准來修改陳那的定義和體系,使之適合這一標准。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研究》的導向是錯誤的。

   按照我們上面的討論,九句因、因叁相不能使宗命題爲真,它們是保證宗命題爲真的必要條件,是必要條件仍有意義。古因明的因叁相不能保證宗爲真,但是沒有人說它沒有意義;新因明的因叁相避免了古因明有無窮類推的弊病,提高了類推的可靠程度,這就是意義所在。同、異品除宗,並不與《門論》基本理論矛盾,而只是與《研究》作者的主觀想法矛盾。

   當我們仔仔細細來檢查《研究》的異品新定義和由此建立起來的新體系時,便發現它捉襟見肘、破綻百出。如果說《研究》作者通過陳那九句因、因叁相發現不能保證宗爲真表現了較高的邏輯素養的話,那麼在走入歧途,通過作出導品新定義來建立新體系時卻未發現許許多多的盲點,其不合邏輯的思考又實在令人驚訝。

   第一、異品不除宗的新定義從根本上就不可能成立。《研究》說:“我們尋找的同品、異品新定義,必須把論域分成叁部分。前面已經把和所立法異類的事物(非P)定義爲異品,在定義同品時,把和所立法同類的事物(P)再分爲兩部分:P並且S,P並且非S。如圖6-2所示(略)。本文把P並且非S定義爲同品。定義敘述如下:

   “同品:宗有法(論題主詞S)以外,和所立法(論題賓詞P)同類的事物,即P並且非S。

   異品:和所立法異類的事物,即非P。”《研究》用圖6-3(略)表示。

   這圖6-2和圖6-3很成問題。

   P並且S是集與子集的交,等于S,即P∩S=S,S既在同品之外,又在異品這外,這與新定義異品不除宗(S)即異品有S矛盾。換一個角度說,異品不除宗即異品中有S,S既在異品中,又在異品之外(P並且S=S與非P不在一個區域,外延相斥),導致矛盾。再換句話說,把P並且S=S排除在非P之外,又回到了陳那的異品除宗有法。

   第二,新定義使第五句因不可能存在。

   《研究》說:“只須舉一個例子,按照新定義,該例的因是第五句因就可以了,請看下例:

   宗 (論題):汞有金屬光澤。

   因 (理由):是液在金屬故。

   按照新定義,

   同品:汞以外,有金屬光澤之物。

   異品:沒有金屬光澤之物。”

   我們認爲既然新定義不除宗,則敵方理所當然地把汞歸入導品之中,敵方本來就主張汞乃沒有金屬光澤之物,否則立宗有相符極成之過。汞既歸入導品之中,則異品中有非有液態金屬之因,故此例與第五句因同品非有、異品非有不符。第五句因的存在沒有得到證明,九句因的完整性成爲空談。

   第叁、新定義沒有證明第二相的獨立性。

   《研究》說:“要證明新定義下因的第二相不能被第一相、第叁相代替,可以舉出一個例子,該例中因第一相和第叁相都正確,但第二相不正確。這就說明第一相、第叁相的正確並不能保證第二相也不正確,第二相不能代替被取代。”《研究》仍用上例,並把因叁相表述如下:

   因的第一相:汞是液態金屬

   因的第二相:汞以外,有的液態金屬有金屬光澤

   因的第叁相:凡沒有金屬光澤之物都不是液態金屬

   前面我們已經說明,當敵方把汞作爲異品時、異品有液態金屬之因,故此例未滿足第叁相,第二相的獨立性也就沒有得到證明。

   第四、根據新定義、第二、第八句因也不複存在,新的因叁也推不出宗。

   二、八句因對異品的要求是異品遍無因,前面說過,異品不除宗,異品遍無是句空話,因此,新定義使得二、八句因不複存在。第叁相“所有異品都不是M”無一比量能夠滿足。新的因叁相形同虛設。

   綜上所述,《研究》對陳那異品定義以至整個體系的修改是不切實際的,它不符合陳那時代因明家的實際思維水平。同品除宗,限製了立方,異品不除宗,偏袒敵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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