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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逻辑通论 第六章 陈那三支作法的推理性质▪P2

  ..续本文上一页算是完整的。《理门论》接着说:“若就正理应具说二,由是具足显示所立不离其因,以具显示同品定有、异品遍无,能正对治相违不定。”这是说同、异喻双陈,才能充分显示因和宗法的不相离关系,才能完全满足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和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才能正确地避免或纠正相违因过和不定因过。实际上,异喻体和异品遍无性的逻辑形式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它们完全一致。九句因告诉我们,当异品遍无因时,同品与因的关系实际有三种可能情况:所有同品是因,所有同品不是因,有的同品是因并且有的同品不是因。如果异品遍无性即异喻体与同喻体等值,那么同喻体“所有因是同品”显然无第二种情况“所有同品不是因”矛盾。因此,同、异喻体不可能等值。

   4、因三相带来两种违反逻辑的情形 

   按照因三相规则建立起来的因明三支没有必然联系,由因喻不能必然推出宗,这一逻辑的结论,是陈那始料不及的。陈那认为,遵守了因三相规则,该因就是正因,就能“生决定解”。《门论》在讲完二喻的少略问题后接着说:

   “又比量中唯见此理,若所比处此相审定,于余同类念此定有,于彼无处念此遍无,是故由此生决定解。”

   “比量中唯见此理”是说在一个比量中,因只有这三相,因贯宗、同、异喻。“若所比处此相审定”即指第一相,“于余同类念此定有”是第二相,“于彼无处念此遍无”,是第三相。“是故由此生决定解”是说满足了因三相,该比量便能由因、喻证成宗。陈那本人并没有把因三相当作正因的充足条件来论述,他还没有演绎的思想,他并没有意识到因三相只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且不说满足因三相的因还可能存在“相违决定”的过失,一个因虽然满足因三相,还可能出现两种违反逻辑的情况,一是将演绎推理中的等词推理排斥在外,二是它可以使诡辩得以成立,例如:

   宗 水银是固体,

   因 是金属故。

   “是金属故”因满足因的三相。水银是金属,符合第一相遍是宗法性;除水银外,有固体是金属,符合第二相同品定有性;除水银外,符合第二相同品定有性;除水限外,凡非固体都不是金属,符合第三相异品遍无性。这个比量的同喻体“除水限以外,凡金属都是固体”也是成立的,但是,宗不正确。可见,当喻体反映的普遍原理也宗有法为唯一例外时,由因、喻推出的宗是错误的。当然,一旦这样的诡辩出现,因明还有补救办法,因明可以指出比量有“现量相违”宗过,使其不得成为真能立。尽管因明有补救一法,但是改变不了三支的非演绎性质。

   陈那的因三相理论一方面纠正了古因明容易陷入无穷类推的不足,提高了类比推理的可靠程度;另一方面它又终究未能保证喻体成为真正的全称命题,只有量的扩大,而没有达到质的飞跃。可以说,因三相理论先天不足,它的后二相根据以果求因的原则提出来的。以果求因,就只能把宗有法排除在外。因的后二相尽管保证了除宗有法以外的一切具有因法的事物都具有所立法,与达到全称命题仅仅一步之遥,差之毫厘,却失之千里,真可谓咫尺天涯!

   陈那的因明三支与逻辑三段论相比,前者的长处似乎是无循环论证之嫌,不是兜圈子,不足之处是未能最终跳出类比的窠臼,不能从推理形式上保证三支演绎论证。在陈那所处的时代,因明家还不明白西方逻辑的演绎论证。从《门论》中还看不出陈那把“生决定解”当作演绎论证。正如古因明师从瓶是所作,瓶是无常以及声是所作,推出声无常,他们在主观上认为“声是无常”宗得到了论证其实是没有得到论证一样,陈那在主观上也认为一个因符合因三相便“生决定解”,而其实只是必要条件,宗最终未得到证明。把“生决定解”与演绎论证等同只是今人的良好愿望。

  

三、梶山雄一教授主张三支作法非纯粹演绎法

  

   1、同、异品除宗影响三支作法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演绎推理

   日本文学博士梶山雄一教授重视同、异品除宗有法对决定三支作法推理性质的重大影响,他主张在严格的意义上,三支作法不是纯粹的演绎法。他说:“结论的主辞,是讨论的对象,所以被排除在同类例和异类例之外。因此,在严格的意义上不能说,这个三支推论式是基于概念包摄关系的演绎推理。如果是纯粹的演绎法,像在陈那的推论式中那样把“如瓶”、“如虚空”的喻例附加在大前提上,就完全没有意义了。”

   我们国内的因明研究者不重视同、异品除宗有法对推理性质的影响,不能不是严重的疏忽。陈那的三支作法是按照九句因和因三相构造起来,脱离开同、异品除宗有法的九句因和因三相来讨论三支作法的推理性质是不能想象的。

   2、遍充理论的真正完成归功于法称

   梶山雄一教授还指出:“陈那把喻例区分为作为具体例证的喻依和作为命题的喻体,并且重视后者。另一方面,看来他似乎具有了相当于中词和大词的包摄关系的遍充概念。总之,可以说他的三支推论式,是由于考虑到演绎法而来整理采用喻例的五支论证法的。遍充的理论是继承陈那的法称(Dharmakirti)完成的。”我以为梶山雄一教授的评论是恰当的。陈那“似乎”有了遍充概念,遍充理论的真正完成归功于法称。不正确评价陈那的逻辑思想,就难于理解佛家逻辑的进一步发展,就不能恰当评价法称对佛家逻辑的重大变革。

  

四、理查德教授论因三相不能保证宗命题为真

  

《陈那的逻辑》一文由台湾学者何建兴译自Richard P.Hayes所著《Dignaga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Signs》一书第四章。该文作者谙熟因明的体系和现代逻辑,对九句因、因三相和陈那的逻辑体系发表了精到的见解。

   1、确认不是证明

   理查德对佛家认识论有一总的看法,认为佛家认识论采用的是经验科学推理,而不是数学与逻辑的严密论证。他说:“在描述陈那如何探究有关问题前,我想先说明,大部分佛家认识论的现代解释者们,偏好理解Sadhana为证明(proof)而非确认(confir-mation)。但谨慎的作者们通常仅在数学和逻辑的领域里才使用proof这个英文字,那些领域里的定理系由公理推衍出因而得视为是确然为真。但在日常实际的领域里,在经验科学中,几无任何科学是确然为真的,只能视为是与已知证据相一致而仍可能为未来的证据推翻。佛教认识论在其目标和方法上,都更接近法律和经验科学的实用推理,而非数学与逻辑的严密论证,因此借后来的术语来讨论并不恰当。”因此,他对陈那逻辑的研究,引入了现代逻辑学者Ajdukiewicz等人发展出的术语“假设”。他认为陈那的三支作法之所以称为确认而非论证,就因为推理过程中包含着假设。

   2、后二相中同、异品亦须除宗有法

   理查德对陈那的研究始终注意到同、异品除宗有法的问题。

   他用梵文字母来表示宗的主、谓项和同、异品以及因等,和我们习惯上的用法不同。

   他用P来表示宗的主项有法(梵文paksa),用S来表示宗的谓项所立法(梵文sadhya-dharma),用H来表示因法(梵文hetu)。

   他用非PS表示同品,用非P非S表示异品。

   他用连结和相离来陈述同品定有和异品遍无; 

   连结=非PHS大于零(同品定有)

   相离=非PH非S等于零(异品遍无)

   他强调:“陈那使用“连结”与“相离”二词所指称的关系是彼此逻辑地独立的。即,这两个关系中的一个的成立与否,并不能使我人直接推定另一关系的成立与否。”他还指出,把它们等同这是法称逻辑的内容,用来理解陈那著作会造成很大的混淆。

   3、二、八正因和因三相不能保证宗命题为真

   他用PH大于零且P非H等于零表示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

   一个因满足了因三相,能否确定宗命题“凡P是S”为真呢?他认为“必须给出否定性的回答”。他用图表法作出了清晰的说明(略)

   理查德先生对该表解释如下:表中分八个区间。划上斜线的区间表示没有分子。区间1的斜线代表非PH非S等于零,这意味因法H和所立法S之否定构成了相离关系。区间2未划有斜线,意味非PHS大于零。区间4未划斜线,意味PH非S大于零,因此PH大于零;而区间6与7都划有斜线,意味P非HS等于零及P非H非S等于零,而因此P非H等于零;汇合区间4、5、6与7,则见满足了遍是宗法性。整个图表显示,陈那提出的因三相都满足了。区间4、5、6与7构成了代表宗的主项有法的圆,由于区间4未划有斜线,可见,即使满足了因三相,我们仍不能确定“凡P是S”命题为真。

   理查德先生认为,根据6-1可知,为了使因真正成为正因,我们必须做这样的假设:如果相离关系在归纳域(指异品)中成立,它也须在主体域(指宗有法)中成立。即是说,我们必须假定:如果非PH非S等于零(即区间1划有斜线,异品遍无),则PH非S也等于零(区间4亦划有斜线,凡有因法的宗有法都是所立法)。如是才能使得“凡P是S”命题(如“凡声是无常”)为真。

   理查德教授娴熟地运用现代逻辑的工作还了陈那新因明的本来面目。他无意粉饰陈那,他采取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五、《<因明正理门论>的研究》的错误导向

  

   1、修改古人决非古籍研究之所宜

   《<因明正理门论>的研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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