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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邏輯通論 第六章 陳那叁支作法的推理性質▪P2

  ..續本文上一頁算是完整的。《理門論》接著說:“若就正理應具說二,由是具足顯示所立不離其因,以具顯示同品定有、異品遍無,能正對治相違不定。”這是說同、異喻雙陳,才能充分顯示因和宗法的不相離關系,才能完全滿足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和第叁相異品遍無性,才能正確地避免或糾正相違因過和不定因過。實際上,異喻體和異品遍無性的邏輯形式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它們完全一致。九句因告訴我們,當異品遍無因時,同品與因的關系實際有叁種可能情況:所有同品是因,所有同品不是因,有的同品是因並且有的同品不是因。如果異品遍無性即異喻體與同喻體等值,那麼同喻體“所有因是同品”顯然無第二種情況“所有同品不是因”矛盾。因此,同、異喻體不可能等值。

   4、因叁相帶來兩種違反邏輯的情形 

   按照因叁相規則建立起來的因明叁支沒有必然聯系,由因喻不能必然推出宗,這一邏輯的結論,是陳那始料不及的。陳那認爲,遵守了因叁相規則,該因就是正因,就能“生決定解”。《門論》在講完二喻的少略問題後接著說:

   “又比量中唯見此理,若所比處此相審定,于余同類念此定有,于彼無處念此遍無,是故由此生決定解。”

   “比量中唯見此理”是說在一個比量中,因只有這叁相,因貫宗、同、異喻。“若所比處此相審定”即指第一相,“于余同類念此定有”是第二相,“于彼無處念此遍無”,是第叁相。“是故由此生決定解”是說滿足了因叁相,該比量便能由因、喻證成宗。陳那本人並沒有把因叁相當作正因的充足條件來論述,他還沒有演繹的思想,他並沒有意識到因叁相只是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且不說滿足因叁相的因還可能存在“相違決定”的過失,一個因雖然滿足因叁相,還可能出現兩種違反邏輯的情況,一是將演繹推理中的等詞推理排斥在外,二是它可以使詭辯得以成立,例如:

   宗 水銀是固體,

   因 是金屬故。

   “是金屬故”因滿足因的叁相。水銀是金屬,符合第一相遍是宗法性;除水銀外,有固體是金屬,符合第二相同品定有性;除水銀外,符合第二相同品定有性;除水限外,凡非固體都不是金屬,符合第叁相異品遍無性。這個比量的同喻體“除水限以外,凡金屬都是固體”也是成立的,但是,宗不正確。可見,當喻體反映的普遍原理也宗有法爲唯一例外時,由因、喻推出的宗是錯誤的。當然,一旦這樣的詭辯出現,因明還有補救辦法,因明可以指出比量有“現量相違”宗過,使其不得成爲真能立。盡管因明有補救一法,但是改變不了叁支的非演繹性質。

   陳那的因叁相理論一方面糾正了古因明容易陷入無窮類推的不足,提高了類比推理的可靠程度;另一方面它又終究未能保證喻體成爲真正的全稱命題,只有量的擴大,而沒有達到質的飛躍。可以說,因叁相理論先天不足,它的後二相根據以果求因的原則提出來的。以果求因,就只能把宗有法排除在外。因的後二相盡管保證了除宗有法以外的一切具有因法的事物都具有所立法,與達到全稱命題僅僅一步之遙,差之毫厘,卻失之千裏,真可謂咫尺天涯!

   陳那的因明叁支與邏輯叁段論相比,前者的長處似乎是無循環論證之嫌,不是兜圈子,不足之處是未能最終跳出類比的窠臼,不能從推理形式上保證叁支演繹論證。在陳那所處的時代,因明家還不明白西方邏輯的演繹論證。從《門論》中還看不出陳那把“生決定解”當作演繹論證。正如古因明師從瓶是所作,瓶是無常以及聲是所作,推出聲無常,他們在主觀上認爲“聲是無常”宗得到了論證其實是沒有得到論證一樣,陳那在主觀上也認爲一個因符合因叁相便“生決定解”,而其實只是必要條件,宗最終未得到證明。把“生決定解”與演繹論證等同只是今人的良好願望。

  

叁、梶山雄一教授主張叁支作法非純粹演繹法

  

   1、同、異品除宗影響叁支作法成爲嚴格意義上的演繹推理

   日本文學博士梶山雄一教授重視同、異品除宗有法對決定叁支作法推理性質的重大影響,他主張在嚴格的意義上,叁支作法不是純粹的演繹法。他說:“結論的主辭,是討論的對象,所以被排除在同類例和異類例之外。因此,在嚴格的意義上不能說,這個叁支推論式是基于概念包攝關系的演繹推理。如果是純粹的演繹法,像在陳那的推論式中那樣把“如瓶”、“如虛空”的喻例附加在大前提上,就完全沒有意義了。”

   我們國內的因明研究者不重視同、異品除宗有法對推理性質的影響,不能不是嚴重的疏忽。陳那的叁支作法是按照九句因和因叁相構造起來,脫離開同、異品除宗有法的九句因和因叁相來討論叁支作法的推理性質是不能想象的。

   2、遍充理論的真正完成歸功于法稱

   梶山雄一教授還指出:“陳那把喻例區分爲作爲具體例證的喻依和作爲命題的喻體,並且重視後者。另一方面,看來他似乎具有了相當于中詞和大詞的包攝關系的遍充概念。總之,可以說他的叁支推論式,是由于考慮到演繹法而來整理采用喻例的五支論證法的。遍充的理論是繼承陳那的法稱(Dharmakirti)完成的。”我以爲梶山雄一教授的評論是恰當的。陳那“似乎”有了遍充概念,遍充理論的真正完成歸功于法稱。不正確評價陳那的邏輯思想,就難于理解佛家邏輯的進一步發展,就不能恰當評價法稱對佛家邏輯的重大變革。

  

四、理查德教授論因叁相不能保證宗命題爲真

  

《陳那的邏輯》一文由臺灣學者何建興譯自Richard P.Hayes所著《Dignaga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Signs》一書第四章。該文作者谙熟因明的體系和現代邏輯,對九句因、因叁相和陳那的邏輯體系發表了精到的見解。

   1、確認不是證明

   理查德對佛家認識論有一總的看法,認爲佛家認識論采用的是經驗科學推理,而不是數學與邏輯的嚴密論證。他說:“在描述陳那如何探究有關問題前,我想先說明,大部分佛家認識論的現代解釋者們,偏好理解Sadhana爲證明(proof)而非確認(confir-mation)。但謹慎的作者們通常僅在數學和邏輯的領域裏才使用proof這個英文字,那些領域裏的定理系由公理推衍出因而得視爲是確然爲真。但在日常實際的領域裏,在經驗科學中,幾無任何科學是確然爲真的,只能視爲是與已知證據相一致而仍可能爲未來的證據推翻。佛教認識論在其目標和方法上,都更接近法律和經驗科學的實用推理,而非數學與邏輯的嚴密論證,因此借後來的術語來討論並不恰當。”因此,他對陳那邏輯的研究,引入了現代邏輯學者Ajdukiewicz等人發展出的術語“假設”。他認爲陳那的叁支作法之所以稱爲確認而非論證,就因爲推理過程中包含著假設。

   2、後二相中同、異品亦須除宗有法

   理查德對陳那的研究始終注意到同、異品除宗有法的問題。

   他用梵文字母來表示宗的主、謂項和同、異品以及因等,和我們習慣上的用法不同。

   他用P來表示宗的主項有法(梵文paksa),用S來表示宗的謂項所立法(梵文sadhya-dharma),用H來表示因法(梵文hetu)。

   他用非PS表示同品,用非P非S表示異品。

   他用連結和相離來陳述同品定有和異品遍無; 

   連結=非PHS大于零(同品定有)

   相離=非PH非S等于零(異品遍無)

   他強調:“陳那使用“連結”與“相離”二詞所指稱的關系是彼此邏輯地獨立的。即,這兩個關系中的一個的成立與否,並不能使我人直接推定另一關系的成立與否。”他還指出,把它們等同這是法稱邏輯的內容,用來理解陳那著作會造成很大的混淆。

   3、二、八正因和因叁相不能保證宗命題爲真

   他用PH大于零且P非H等于零表示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

   一個因滿足了因叁相,能否確定宗命題“凡P是S”爲真呢?他認爲“必須給出否定性的回答”。他用圖表法作出了清晰的說明(略)

   理查德先生對該表解釋如下:表中分八個區間。劃上斜線的區間表示沒有分子。區間1的斜線代表非PH非S等于零,這意味因法H和所立法S之否定構成了相離關系。區間2未劃有斜線,意味非PHS大于零。區間4未劃斜線,意味PH非S大于零,因此PH大于零;而區間6與7都劃有斜線,意味P非HS等于零及P非H非S等于零,而因此P非H等于零;彙合區間4、5、6與7,則見滿足了遍是宗法性。整個圖表顯示,陳那提出的因叁相都滿足了。區間4、5、6與7構成了代表宗的主項有法的圓,由于區間4未劃有斜線,可見,即使滿足了因叁相,我們仍不能確定“凡P是S”命題爲真。

   理查德先生認爲,根據6-1可知,爲了使因真正成爲正因,我們必須做這樣的假設:如果相離關系在歸納域(指異品)中成立,它也須在主體域(指宗有法)中成立。即是說,我們必須假定:如果非PH非S等于零(即區間1劃有斜線,異品遍無),則PH非S也等于零(區間4亦劃有斜線,凡有因法的宗有法都是所立法)。如是才能使得“凡P是S”命題(如“凡聲是無常”)爲真。

   理查德教授娴熟地運用現代邏輯的工作還了陳那新因明的本來面目。他無意粉飾陳那,他采取了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

  

五、《<因明正理門論>的研究》的錯誤導向

  

   1、修改古人決非古籍研究之所宜

   《<因明正理門論>的研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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