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总是不周延的,因支中周延的因概念决非正因。既然第一相中的因概念总不周延,第一相相当中词至少周延一次的规则便无从谈起。
我想该文作者总不至于认为肯定命题的宾词是周延的吧,那么该文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比较研究来呢?该文强调因明的一个“特点”是:“因的媒介方式与三段论的中词不同。三段论的中词有两个,其中只须有一个周延就能完成媒介任务。因由于处在相当于小前提宾词的位置上,并且三支因明只取相当于三段论第一格AAA和EAE两式,所以因总是不周延的。于是因明中因有自己独特的媒介方式,即以包含有法来显示自己的媒介职能。”这一段话也没说出因与中词有什么不同来。因明中因支只有一个,但因概念在三支中却出现了三次,除了在因支上,还在同喻和异喻上出现,只说因“处在相当于小前提宾词的位置上”,这不能不是严重的疏忽。
我们再假定该文所说“三支因明只取相当于三段论第一格AAA和EAE两式”是对的,那也不能说“因总是不周延的”。因为既然相当于AAA和EAE,那么喻体中的因便成为周延的。在因支中因概念不周延,并不妨碍它在喻支中周延。看来该文还是混淆了因支与因法这两者的不同。该文后面接着说,“因介于有法与能别之间,既是有法的类概念又是能别的种概念”。我们再假定这句话成立。即如果不考虑同、异品除宗有法,则“又是能别的种概念”正好道出了因法在喻里是周延的。
总之,把“遍是宗法性”说成“相当于三段论中词必须周延一次的规则”等说法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第一,因不是只“处在相当于小前提宾词的位置上”,而是出现在三个不同位置上;”第二,说因明三支相当于“三段论第一格AAA和EAE两式,那么就不能说“因总是不周延的”;第三,如果“因总是不周延的”,那么怎么能想象三支作法会相当于作为演绎推理的三段论呢?第四,说“在因明中因有自己独特的媒介方式,即以包含有法来显示自己的媒介职能”,其实也没有任何独特的地方,因为第一相“凡S是M”与三段论第一格第一式AAA的规则之一“小前提总是肯定的”完全相同。大家都知道,第一格AAA式共有两条规则,还有一条“大前提必须全称”,这一条就是为了保证中词必须周延一次。
有人说,因明之所以称因明,是因为它是关于因概念的学问。这样说,强调了因的媒介作用。仅此而已。如果非要说第一相是正因相,因支是正能立,那就是蛇足了。
2、第三相异品遍无性的命题形式
下面我们再来讨论第二相和第三相的逻辑结构。
第二和第三相是对九句因中二、八正因的概括。在二、八正因的条件中,异品中完全没有因,这被概括为“异品遍无性”。由于异品必须除宗有法,又由于九句因中的“异品无”(非有)以异品为主项,因此“异品遍无性”中的异品也必须除宗有法,也应成为主项。第三相的逻辑结构为:(略)
读作凡非P且非S都不是M。
有很多论著在讨论同、异品和九句因时都承认同异品除宗有法,但在表达二、八正因和第二、第三的逻辑结构时,都没有很同品、异品除宗有法反映出来,这不能不是一个严重的失误。
3、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的命题形式
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对第二句因中的,“所有同品都是因”和第八句因中的“有一部分同品是因”的概括。第八句因中要求同至少有一个有因,有多少未说,而第二句因中同品全有因,将这两句因中的同品与因关系结合起来,至少有一个同品是因,多少不定,甚至可以是全体,这正好是特称肯定命题的逻辑意义。因此“同品定有性”的逻辑结构为:(略)
读作有P且非S是M。
有不少论著认为第二相的结构是“凡M是P”,即MAP而非PIM。这是误解。第一,没有反映出同品除宗有法;第二,颠倒了同品与因在命题中的主、宾项位置。从句式上看,同品定有,异品遍无是省略句,略去了宾词……因法。既然大家承认第三相是PEM,P是主词,为什么第二相P又为宾词呢?这在句式上也是不能自圆其说的。第三,第三相的句式与九句因的句式理应相一致。九句因说同品有,同品是能有,因法为所有。“异品遍无性”的形式符合这一条,为什么“同品定有性”就要例外呢?第四,MAP这一结构并没有反映二、八正因的条件。二、八正因只规定了同品至少有一个有因,也可以全体有因,并没有规定所有因是同品,这两种说法是不等值的。
为了证明“同品定有性”的形式是“凡M是P”,有的论文找到一条理由,说同品不是仅仅同于宗的后陈,文章说:“同品既有因同品和宗同品之分,就不应该只是说同品须同于宗。商羯罗主所说的同品“与所立法均等义品”,并不是科学定义,因为它只是揭示幕同品中比较宽泛的那个方面的内涵,如果作了定义来看,则有定义过宽的毛病。”
商羯罗主关于同品的定义与陈那的定义是一脉相承的。该文不仅修改了商羯罗主,而且修改了陈那,修改了陈那新因明的整个体系。
该文给人一种混淆论题的感觉。因为在《门论》、《入论》中讲到九句因和因三相规则时,所使用的同品概念都是指的宗同品。九句因说“宗法于同品”,该“宗法”指的是因法(因同品),“同品”就是宗同品,分得清清楚楚,这是没有疑义的。在因三相中,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中“宗法”也是指因法。这都是明确无疑的。在九句因和第二、第三相中,因法概念都是省略不陈的。如果“同品定有性”中“同品”是指的因,那么直接说“宗法定有性”不是更好吗?陈那、商羯罗主以及汉译者玄奘不地故意要与读者捉迷藏,不会存心让读者搞不清同品指什么。
诚然,在《入论》和《大疏》、《庄严疏》中有“因同品”一说。这样,同品成了属概念,宗同品和因同品就是种概念。
九句因和因三相中的同品是指上述哪一个对象呢?作为属概念的同品只是一般的抽象,只存在于人们的脑子里,它不是个具体的对象,因此首先要排除。九句因、因三相讨论的是宗同品与因(因同品)的关系,是讨论这两个种概念间的关系。在九句因、因三相中,同品必须除宗有法,要遵守除宗有法这一条件的只能是宗同品,而不是因同品。因同品是不能除宗有法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就规定全部宗上有法都包含于因法之中。因此,根据同品必须除宗有法这一条,可确定九句因、因三相中的同品只能是宗同品,而不是因同品。
该文为什么老是在同品上混淆不清,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把“什么是同品”与“什么是同品定有性”、什么是“同喻体”混为一谈。该文还说:“不过同品以因同为主,因为凡同于因者必同于宗;异品则以宗异为主,因为凡异于宗才必异于因。”我们在论述同、异品一章中已经指出,是宗同品者不一定是因同品。例如第八句因,以“声无常”为宗,以“勤勇无间所发性”为因,雷、电等宗同品就不具有“勤勇无间所发性”因。又如第五句因以“声常”为宗,以“所闻性故”为因,“所闻性”因法满足第一相,此因法也不为除宗有法声以外的宗同品常等所具有。
再如,第四句和第六句因都满足了第一相,但不满足第二、第三相,是相违因。在这两句中的因“所作性”和“勤勇无间所发性”都不具有同品“常”。对于同喻体来说,“说因宗所随”,才可以说“凡同于因者必同于宗”,但对“什么是同品”来说,就不可以这么说了。打个不太恰当的比喻,给三段论中词下定义,只要说它是在前提中出现两次而在结率中不出现的词就可以了,而不必说是否周延一次,因为那是规则问题,同样,给大词下定义,只要规定它们结论中的宾词或谓词就可以了,而不必说它在前提中不周延则在结论中也不应周延。
四、因的后二相不能缺一
1、因的后二相不能互推
按照数学的美学原则,在一个体系内所采用的公理、规则越少越美。因明学家自然要问:因三相缺一不可吗?主张因三相之二、三两相中可以缺一者在中、日学者中不乏其人。例如,日本历史上著名的文学博士大西祝说过:“决定此宗之力,为在第三相,而第二相则宁为无用之条是也。”我国学者中也有人认为:““异品遍无性”这条规则实际上并没有提出什么新的逻辑要求。”“如果从逻辑的角度来看,同异二喻的命题形式分别为M是P和是,后者正好是从前者依据换质位法推出来的;或将同异二喻的逻辑关系表述为(P-q)—(-),则符合异质换位律的推异形式。”而如上所述,同异二喻是用来显示因的第二相和第三相的……所以我认为第二相和第三相是等值的。据此,凭借因的第一相和第二相(或第三相),就能够建立一个有效的论证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因之后二相(或同异喻)中当是可以缺一的。不过我并不主张真的去废除哪一相或哪一支,因为“因明有它自己的风格”。
根据我们在前面揭示的第二相的逻辑结构(p·)IM推不出第三相的逻辑结构(·)EM,从第三相也推不出第二相。
2、从九句因看同有、异无的独立性
再从句因来看,九句因把因与同品、异品的九种情况都一一考察。当同品定有时,有两种情况:一是同品全有,二是同品有、非有(即有的有,有的没有)。先看同品全有时,异品相应有三种情况:全有,全无,有、非有;再看同品有、非有时,异品相应也有三种情况。总之,当因满足同品定有性时,此因并不一定满足异品遍无性,因为还有异品遍有、有非有两种可能。这就十分清楚地表明,单单满足了第二相,不一定能满足第三相。
下面我们再看从第三相能否推出第二相。当一个因满足第三相异品遍无即异品无时,这因与同品相应也有三种情况:同品全有,同品全无,同品有的有、有的无。这说明当异品遍无时,同品不一定是定有,也可能全无。
总之,在九句因中,除二、八句为正因,四、六两句同时违反第二、三相外,第一、三两句满足了同品定有,不满足异品遍无,第七、九两句亦然,这说明从第二相推不出第三相;从第五句因看,满足了第三相却未能满足第二相。这说明第二、第三两相是独立的,缺一不可。
《佛家逻辑通论 第五章 因三相》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