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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邏輯史▪P2

  ..續本文上一頁學小乘,後習大乘,師事世親,精究因明。他的因明著作,按中國藏傳佛教典籍記載有 7種,按漢傳佛教典籍記載有

  9種。他早期的《正理門論》和後期的《集量論》,被推崇爲新因明的經典。根據《正理門論》,陳那的新因明系統主要由以下

  5個部分組成﹕真能立。這是由宗﹑因﹑喻叁支構成的推理式。宗是按自己的意願而提出的論題,它有作爲論據的因所支持,本身又無矛盾﹔因是指具備叁相的因,爲立敵雙方所肯定﹔喻是能與因密切配合並支持宗成立的判斷。這樣的叁支論式就叫做“真能立”。

  似能立。如果論式叁支的條件不能滿足上項的要求,就叫做“似能立”或稱錯誤的論證。似能立包括似宗﹑似因﹑似喻,它們分別屬于宗的邏輯錯誤﹑因的邏輯錯誤和喻的邏輯錯誤。似宗有

  5種,即﹕自語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現量相違﹑比量相違。似因有14種,其中不成

  4種,即﹕兩俱不成﹑隨一不成﹑猶豫不成﹑所依不成﹔不定

  6種﹕共不定﹑不共不定﹑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俱品一分轉和相違決定﹔相違

  4種,即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和有法差別相違因。似喻有10種,其中包括似同喻

  5種,即能立法不成﹑所立法不成﹑俱不成﹑無合﹑倒合﹔似異喻 5種,它們是﹕所立不遣﹑能立不遣﹑俱不遣﹑不離﹑倒離。

  立具(量論)。陳那立了現量和比量,廢除了言量。

  真能破,或稱正確的反駁。它要求正確指出論敵的邏輯錯誤,即指出其似宗﹑似因﹑似喻。

  似能破,或稱錯誤的反駁。它指的是論敵的無理指責,亦稱“倒難”。

  陳那的新因明體系對古因明的改造和發展大體有以下幾個方面﹕嚴格區分能立和所立,繼承和發展了叁支論式。古因明系統的兩個顯著特點之一,就是能立與所立不分。但在陳那看來,這是不科學的。他認爲,能立是爲成立論題而作的論證,所立是被論證的事理。前者只能是因和喻,後者只能是宗。他強調能立和所立二者的邏輯界限必須分明。陳那也不贊成古因明系統的另一特點,即能立與論式不分,並常常把論式包括在能立之內。能立是因喻,所立是宗,都是構成論式的成份。但如同商羯羅主所認爲的那樣,如果把能立看成一個完整的論式,就應說明它是一個包括宗﹑因﹑喻的廣義上的能立。古因明的論式有五支式﹑四支式和叁支式幾種。陳那拋棄前二式,繼承和發展了後一式。他所提出的新的叁支論式如﹕

  宗﹕聲是無常﹔

  因﹕所作性故﹔

  陳那的這個論式主要是爲了加強喻的邏輯功能。因爲古因明只把喻看作單純的喻依(例證),而陳那則把喻分爲喻依和喻體兩部分,用喻體揭示喻依內在的性質,使之具有更大的邏輯功能,從而與因支配合,共同顯示因叁相中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的作用,有效地體現其所謂“說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的原理。

  完善因叁相理論。陳那用“宗”這一術語代替正理論和古因明常用的“所立宗”並把世親提出的因叁相修改爲﹕paka-dharmat﹑sapake

  sattvam﹑vipake”sattvam,玄奘譯作﹕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所謂遍是宗法性,是指因(中項)必須與宗之前陳(小項)有完全的共同關系或性質﹔同品定有性,指因與宗之後陳(大項)必須在某種程度上有共同的關系或性質﹔異品遍無性,即因與它相反的事例必須毫無共同之處。實際上,因叁相是用以構成可靠的推理根據的叁個基本條件。陳那把世親的因叁相中的第叁相“異類相離”改爲“異品遍無性”,這就使該相具有更強烈的邏輯意義,並能更好地體現異品與宗法“絕對相反”或“全異”的本質。陳那還根據因叁相確定了同品異品俱無﹑同品有異品無﹑同品有異品俱﹑同品無異品有﹑同品異品俱有﹑同品無異品俱﹑同品俱異品有﹑同品俱異品無和同品俱異品俱九句因,並以此配因叁相,推定九句中第二句和第八句爲正因,從而使因叁相理論益臻完善。

  刪繁就簡,整理論過。古正理和古因明都把論式和論過截然分開,只承認因支有邏輯錯誤。陳那則根據因叁相理論,將論式和論過聯系起來,規定宗﹑因﹑喻叁支在邏輯上的真僞條件,整理出29種過。他僅保留14種與古因明類似的倒難,其余的不是略去,就是改造和吸收在似因和似喻之中,從而把舊的論過系統改造成一個比較合理的論過系統。

  陳那對古因明的改造,使印度邏輯達到純形式邏輯階段,與亞裏士多德所建立的叁段論愈益近似。

  繼陳那之後,對新因明作出重要貢獻的是商羯羅主。他所著的《因明入正理論》簡明扼要地複述了陳那的《正理門論》的基本內容。他在該書的開頭所提出的“八門二益”,就是其因明系統的總綱。他把能立﹑能破﹑似能立﹑似能破和現量﹑比量﹑似現量﹑似比量,稱爲“八門”。前四門的作用是啓發他人,後四門是爲提高自己,故稱爲“二益”。在商羯羅主看來,八門二益的中心理論是因叁相。因此,他認爲叁支論式的因支必須具備叁相,才能使論式成爲真能立﹔反之,即使缺一相,也會變爲似能立。他還在陳那所定的29過的基礎上增加

  4種不成過,這就是﹕兩俱不成﹑隨一不成﹑猶豫不成和所依不成。他進而指出,這4種不成過涉及似因﹑似喻,所以應給似宗補充

  4種不成過,即恢複似宗應有的

  9種過。他刪去了《正理門論》中所提出的14種倒難,並一一舉例詳細說明33種過,使之更易于理解和使用。

  新因明的發展者和總結者是印度中世紀的著名邏輯學家和哲學家法稱。法稱的因明著作,中國藏傳譯本有﹕《正理滴論》﹑《釋量論》(或稱《量評釋論》)﹑《诤理論》﹑《量決定決論》﹑《成他相續論》﹑《觀相屬論》﹑《因滴論》以及《釋量論注》和《觀相屬論注》﹔漢傳譯本有﹕《正理滴論》和《釋量論》。後兩部著作是法稱的主要作品,其中包含許多有關因明的獨到見解。法稱的因明理論基本上是陳那和商羯羅主因明思想的繼承和發展。他在《正理滴論》中對陳那的論式提出了若幹重要的補充和修改﹕重新估價喻支作用。法稱認爲,因的邏輯範疇包攝喻的作用,喻體完全可以藉因顯示,這就使喻依的形式失去了實際的邏輯意義,無需繼續保留它。不過,法稱並未堅持非把喻支的形式從叁支中除名不可。重新規定正因。正因,即具足叁相的因。按古因明,推理正因,不僅類別繁多,而且也不准確。爲了克服這一弊端,法稱重新規定了正因。他認爲只有不可得比量因﹑自性比量因和果比量因,才是正因,才可以作爲正確推理的根據。這叁種正因可以表述爲﹕非親眼所見之物不能推知它的不存在﹔二物同一種類,從其中一物推知另一物之所屬﹔二物是因果關系,由因推知果。法稱還提出了一條規定正因的原則,認爲在這叁種正因中,無論哪一種,都必須與它所說明的法(大項)有“相隨不離”的邏輯關系,即中項必須系屬于大項。刪除論過系統中的“不共不定”和“相違決定”。法稱認爲,這兩種邏輯錯誤是反常的,在正常的邏輯思維中它們不會出現,因而可以略去。法稱廢除這兩種因過,解決了陳那以來在過類系統中一些懸而未決的邏輯問題,重申了辯論中語言與思維一致的原則。

  法稱的因明學說,對印度邏輯的發展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所有和他同時代的或以後的印度邏輯學派和邏輯著作,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他的影響。佛教因明固不待言,耆那教邏輯也在許多方面吸收了他的思想。新正理派接受了他對正理論的批判,拋棄了許多不科學的正理論觀點。在他之後,仍有一批因明學者繼承和廣泛傳播他的學說,其中著名的有﹕公元7世紀的天帝慧,8世紀的法尚,10世紀的商羯羅喜﹑寂護﹑蓮花戒,12~13世紀的釋迦吉祥賢﹑檀那戒等人。

  印度邏輯在人類邏輯思想發展史上占有特殊的位置,有著廣泛﹑深遠的影響,尤其是因明學說,在中國唐代就得到廣泛的傳播和發展(見因明在中國的傳播和發展)。近代以來,印度邏輯思想的發展逐漸被納入發源于西方的近代邏輯和現代邏輯的軌道。

  參考書目

  B.Keith, Indian Logic and Atomism, Originally published b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London,1984.

  F.Th.Stcherbatsky, Buddhist Logic,vol.I,Originally published

  by Academy of Science of USSR Press,Moscow,1984.

  

  

《印度邏輯史》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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