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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玄奘法師的真唯識量▪P2

  ..續本文上一頁承認你大乘唯識教法裏說的“阿賴耶識裏的種子是産生相分色的淵源”的這個“本質色”?所以,說人家承認本質色不承認相分色的說法是錯誤的。沈劍英先生說“小乘同意有離于眼識的本質色,但不同意有不離眼識的相分色”[14],其實不是的,在《宗鏡錄》中是說,“大乘宗有兩般色,有離眼識本質色,有不離眼識相分色,若離眼識色小乘即許,若不離眼識色小乘不許。”[15]在這一句話中,在說大乘時用了本質色、相分色,而在說小乘時沒有相分色、本質色,只說了離眼識色、不離眼識色。在蕅益法師的《玄奘大師真唯識量》中說,“離眼識本質色”是“第八識的相分”,“不離眼識相分色”是“眼識自所變起”[16],這就很清楚了,小乘只說有“離眼識色”,而沒有說“離眼識本質色”,小乘的“離眼識色”就是桌子等,小乘說桌子等就是離眼識色,小乘所說的“離眼識色”絕不是大乘說的“本質色”,而是大乘說的相分色。沈劍英先生把大乘說的“本質色”弄成了小乘說的“離眼識色”,這就恰恰是反個兒了,小乘的“離眼識色”是大乘的“相分色”才對。沈劍英先生把小乘的“離眼識色”與大乘的“本質色”弄串了,所以說玄奘法師的真唯識量是“所別不成”。沈劍英先生的這個錯誤到了1985年,在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出版《因明學研究》時仍然保持,是在這個版本《因明學研究》的第164頁中,錯誤是一模一樣。在這個《因明學研究》于1996年重印時,保持了原書的錯誤。在1997年河南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玄奘研究》(馬佩主編)中,沈劍英先生的錯誤觀點還是沒有改變。(2003年2月中旬,我見到沈劍英先生的《因明學研究》修訂版――2002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東方出版中心出版,沈劍英先生還是說“小乘同意有離于眼識的本質色,但不同意有不離眼識的相分色”,在書189頁中)

  發帖人 主題: 2 第2樓

  用戶名: 4da

  注冊日: 2004-09-10

  發表于 2006-03-14 12:00:28 [引用回複] [編輯] [刪除] [查看ip] [加入黑名單]

  關于《宗鏡錄》中的“離眼識本質色”,蕅益法師說是“第八識的相分”,因爲是第八識的相分,所以是“色法”。但通觀真唯識量叁支,爭論的是“色”而不是“色法”。“色”是眼(根)所對境,包括顯色、形色、表色,而“色法”包括色塵、聲塵、香塵、味塵、觸塵、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法處所攝色,“色”與“色法”在佛教中是兩個概念,必須分清。這樣看來,《宗鏡錄》中的這句“大乘宗有兩般色,有離眼識本質色,有不離眼識相分色,若離眼識色小乘即許,若不離眼識色小乘不許”是根本就說不通的。後人對于真唯識量的理解都受《宗鏡錄》的誤導。

  再看沈劍英先生對真唯識量因支的分析。沈先生說真唯識量的因支是個似因,犯有“有法差別相違”過,他的理由是“色爲初叁攝是立敵共許的,但說色是眼所不攝的,則爲論敵所不許”[17]。沈劍英先生的這個錯誤還是因爲他把真唯識量宗上有法“極成色”當作了唯識教法的本質色。其實極成色根本不是大乘所說的本質色,而是大乘說的相分色,也就是小乘所說的離眼識色,這樣呢,恰恰“色是眼所不攝”是共許的而不是不共許的。

  沈劍英先生說真唯識量的喻支也是似喻,他的理由是,同喻依不符合“同喻依必須在宗、因二法所表述的屬性上與有法相同”這個規則[18],這個規則的一般說法就是“必須既是因同品又宗同品”。真唯識量的因支是“自許初叁攝,眼所不攝”,眼識是符合的,真唯識量的宗後陳是“不離于眼識”,也就是說符合“不離于眼識”的就是宗同品,眼識當然不能夠離開眼識自己了,當然是宗同品。在因明中,宗同品是要求除宗有法而不是除宗法。自己證明自己的方法其實在玄奘法師以前就有,比如在《攝大乘論》中,最開始就先來成立大乘教法,但《攝大乘論》所用理由就是大乘理論的本身,它是用自己來成立自己的。在《成唯識論》解釋《唯識叁十頌》的第十七頌時,護法論師就是立了這麼一個比量式――

  宗:此親所緣,定非離此

  因:二隨一故

  喻:如彼能緣[19]

  在護法論師這個式子中,親所緣是相分,能緣是見分,“定非離此”的“此”就是識,這是在大乘教法裏邊兒立的式子,若是對外,就可以說:桌子等不離識;因爲桌子等要麼是被看的要麼是能看的,二者必具其一;就象能看的眼識一樣要麼能看要麼被看。這式子可以說與真唯識量毫無二致。真唯識量中喻支要是改成命題的話就是“眼識不離于眼識”,這句話絕對是對的,自己沒有辦法離開自己,這挑不出一點兒毛病,在陳那系新因明中這是對的。當然,到法稱論師的時候這種方法被認爲是不行的,但法稱論師比玄奘法師還小二十歲左右[20],玄奘法師在印度時法稱論師的因明體系還沒有建立。若按現代邏輯來考察這也是不行的,是同語反複。

  最後,關于言陳和意許。言陳就是直接說的,意許是沒有直接說出來但內中確實隱含著的意思。其實在因明中,你立論式,若有話不明說,想憑說出來的話讓對方猜未說而暗含的含義,也就是言在此而義在彼,這樣的宗根本就是傍准義宗,立宗時是不允許立這樣的宗的。所以,在《宗鏡錄》中說真唯識量的宗支“真故極成色,不離于眼識”其實意許是說的“自證分” [21] ,這個是不行的。而且,在因明論式中,除了宗體違他順自之外,前陳宗依、後陳宗依以及因支、喻支都得共許,正量部根本不承認唯識家的見分、相分、自證分之說,所以不必要把真唯識量中的“眼識”解釋成自證分呀、見分、相分之類的,解釋成共許的眼識就行了。在唐疏中是沒有把真唯識量用見分、相分、自證分來解釋的,永明延壽法師的《宗鏡錄》是這種解釋法的始作俑者。如果接著要成立不極成色也不離眼識,那麼,我們只要在玄奘法師的真唯識量後再立這樣一個論式就可以了――

  宗:不極成色,定不離眼識

  因:二隨一故

  喻:如極成色

  有人會問:如果不允許立言在此而意在彼的宗――即傍准義宗,爲什麼在《因明入正理論》中有有法差別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這是陳那系因明的時代局限。但是我們看看在《因明入正理論》中所用的例子,在說法差別相違因時商羯羅主菩薩所舉的例子是數論師成立神我的論式“眼等必爲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這個式子在人家數論派內部來說是沒有毛病的。說有法差別相違因時所舉的例子是鸺鹠仙人對五頂立的論式,也就是說是勝論派內部的事兒,在人家內部來說也是根本就沒有毛病的。從此可以看出,所謂法差別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是站在第叁者的立場上看才有的過失,而真唯識量是唯識家對正量部立的,所以在當事人唯識家與正量部看來,這兩種過失都不會出現。

  其實玄奘法師的真唯識量是很簡單的,用幾句話就可以說清:從究竟意義上來說,咱們都承認的色(境)比如桌子等實際上是不離眼識的,因爲在我唯識家的理念裏,咱們共許的色(境)比如桌子等甚至你正量部不承認的佛無漏色等只能包括在初叁裏,而且咱們都承認共許的色(境)不能包括在眼根裏,咱們共許的色(境)比如桌子等既然包括在初叁裏又不能包括在眼根裏,就只能包括在色塵裏和眼識裏,咱們共許的色(境)比如桌子等本身就是色塵的一種,這是你正量部也承認的,不必費口舌,而且也不是咱們爭論的焦點,所以只說它包括在眼識裏,既然包括在眼識裏,當然就可以說它不離于眼識。

  用這幾句話就可以說清的內容,但因明辯論必須用比量式子表示,所以就用了比量論式表示出來而已。用現代邏輯考察真唯識量,擬另撰文,此不贅言。

  本文在寫作過程中受到韓老師的不少啓示,在此表示感謝。

  注:

  [1]見《大唐大慈恩寺叁藏法師傳》卷五

  [2]見甘肅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因明新探》第3頁,中國邏輯史學會因明研究工作小組編。

  [3]張春波語見吉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因明研究》第172頁,劉培育編。窺基法師原文見大疏卷五,金陵刻經處本《因明論疏

  卷五之八》第3――4頁。

  [4]這個式子也有可能是順憬法師立的,現在沒有定論。

  [5]小乘認爲,釋迦牟尼經過多生的修行,在此生成道,此生是成道前的最後一生,在這一生中,他仍然娶妻生子了,所以他的色身也是染汙的,稱之爲最後身菩薩染汙色。

  [6]主張有最後身菩薩染汙色和佛有漏色的是除說假部、說出世部、雞胤部、一說部外的十六部。見陝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玄奘研究》第261――262頁,黃心川主編。

  [7]小乘認爲,成道後的釋迦牟尼雖然證得清淨無漏智,但因爲他出家前和俗人一樣有情欲並娶妻生子,所以身體是有漏的,稱爲佛有漏色。

  [8]在娑婆世界之外,還有其它的化身佛,其它化身佛的色身就是他方佛色。

  [9]小乘二十部中,經量部承認他方佛色而不承認佛無漏色,其余十九部他方佛色、佛無漏色都不承認。見韓廷傑《玄奘對因明學的發展》。

  [10]見吉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因明研究》第186頁。

  [11]見甘肅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因明論文集》第312――324頁,劉培育、周雲之、董志鐵編。

  [12]見甘肅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因明論文集》第324頁。

  [13]本質色的這個說法見月澄《“真唯識量”是典型的共比量》。我查了一下大正藏光盤,除《宗鏡錄》外沒有見到“本質色”這個詞。在《佛光大辭典》第二冊第1975頁中有“相分可分爲兩種,即本質相分與影像相分。如眼識攀援色境,除眼識所現之影像外,別有第八阿賴耶識種子所生之實質色法,此即本質,乃影像所依托者……”現在人文章中皆用“本質色”,韓老師說“本質色”就是這裏的本質相分。

  [14]見甘肅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因明論文集》第319頁。

  [15]見九洲圖書出版社《頻伽大藏經》第80

  143頁。

  [16]見福建莆田廣化寺印本《蕅益大師全集

  5

  論釋》5.1669――5.1670頁。

  [17]見甘肅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因明論文集》第325頁。

  [18]見甘肅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因明論文集》第326頁。

  [19]見金陵刻經處本《成唯識論

  卷六之十》第七卷第14頁。

  [20]見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藏傳佛教因明史略》前言,劇宗林著。

  [21]見九洲圖書出版社《頻伽大藏經》第80

  144頁

  (原載2002年《佛學研究》)

  

  

  

《關于玄奘法師的真唯識量》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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