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母親爲主辭是說明其對象。石女是賓辭,是說明其對象之規定。對象與其規定,不相隨順,主賓言詞,自相乘反,所以說是與一已的陳述相矛盾。又如中國過去訃文,“不孝罪孽深重,不自殒滅,禍延某某”等語,天下甯有此理乎
假令父母之死,果爲子女罪孽所禍及,那麼,爲子女者,何以不自殒滅呢
揆諸事理,豈不謬誤
複有所謂“遵禮成服,不克如禮”者,既說遵禮,複說不克如禮,豈非與一己的陳述相矛盾乎
現代實用主義者,若杜威Dewey之流,每有真理爲相對的,非絕對的,爲隨時變化非一成不變之說,這派主張,“真理者價值之選擇耳”Reality is the Choice of value而其所謂價值,又隨各人的主觀而異,故于此人爲真者,于彼人或爲僞,于昔時爲真者,于今或爲僞,此其所謂真理,蓋隨人與時之好惡而非究竟之是非,以之利用厚生或無不可,以之討論真理,則犯了與一己陳述相矛盾的謬誤。今試問之曰:汝說:“凡真理都是相對的”,這個道理爲絕對的真呢
抑相對的真呢
他假如說這個道理是絕對的真,那麼,真理亦有非相對的,那就不得謂之“凡”了。還有,假若實用主義者所說的真理自是相對,別人所說的真理是絕對,實用主義者胡說絕對是相對,實用主義者的真理成爲相對,別人的真理,倒成了絕對,豈不是又違反了賓辭都是相對麼
從賓辭上說,亦有與一己的陳述相矛盾的謬誤。
六、與不共許的“大端”相矛盾Incompatible with anunfamiliar major term的謬誤(舊譯能別不極成過)——大前提之一名見于“斷案”而爲其賓辭,曰“大端”Major term所以與不共許的“大端”相矛盾的謬誤,即無異與命題中不共許的賓辭相矛盾的謬誤。如中醫對西醫說:“腳氣病是濕氣”。此命題腳氣病的主辭,是西醫所承認,然濕氣的賓辭,西醫則不承認,換言之,西醫根本不承認有濕氣這會事。以不共許的濕氣爲大端來成立命題,所以叫做與不共許的大端相矛盾的謬誤。又如有人對科學家說:“物質是壞滅的”命題。物質的主辭科學家固可承認,然“壞滅的”賓辭(大端)則非科學家所共許,因爲根據法國拉服西Antoine Laurenl Innoisiet 1745—1794 物質不滅定律,謂如以火燃薪,轉變爲氣,其薪之量等于其氣之量(如與空氣之氣和合量即加強)故薪雖盡,而其質不滅,物質固無壞滅的道理。遇此等情形,不是壓製人不能主張腳氣病是濕氣或物質是壞滅的命題,乃是說,須用充足理由先解決“濕氣”或“壞減的”問題。
七、與不共許的“小端”相矛盾Incornpatible with anunfamiliar minor term的謬誤(舊譯所別不極成過)——小前提之一名見于“斷案”而爲其主解者,曰“小端”Minortorm,所以與不共許的“小端”相矛盾的謬誤,不啻即與命題不共許的主解相矛盾的謬誤。譬如有神論者對科學家立“鬼是痛苦的”。痛苦的賓辭因爲科學家所共許,(如胃痛牙痛之類)然鬼的主辭即非科學家所共許,是犯與不共許的小端相矛盾的謬誤。又如耶教徒對道家立“上帝是永恒的,”上帝的主辭即非道家所共許的。複次當知中西哲學家皆有本身自創之專名,如以之成立命題,不在賓辭之說明,乃在主辭(小端)是否爲對方所承認。如尼采Nietysche的“超人”Suppcr-man,柏格森Henri Bergson的“生之沖動”Flan Vital,裴希特J·H·Fiehte之“真我”True Ego,黑格爾Hegel的“絕對”Absolate,羅素B.Russell的“中立的實體”Neutral Entities,萊布尼茲Leibniz的“單子”Monad,這些奇怪的專名,如欲用它來在立命題,不在“超人”“生之沖動”真我等之如何如何,而成“超人”“生之沖動”“真我”等主辭必須先得對方之承認。否則無法進行討論。
八、與不共許的“小端”及“大端”相矛盾Incompaiblewith both terms的謬誤(舊譯俱不極成過),——換句話說:即主辭與賓辭皆非對方所承認,以之成立命題的謬誤。如有神論者對科學家立:“鬼死了變聻”命題,鬼的主辭,科學家固不承認,聻的賓辭,亦非科學家所許有,用兩個不共許的主辭賓辭來成立命題,所以叫做與不共許的“小端”與“大端”相矛盾的謬誤。他如有神論者對無神論者立:“上帝創造萬物”,黑格爾學派立:“絕對的實在乃無反之合”,皆其例也。
九、衆所共認之命題A thesis universally accepted(舊譯相符極成過)——譬如立:“聲是所聞”“人皆有死”之命題,無論何人均無是非然否之辯。彼此既無非然否之辯,即衆所共認,何須以叁支比量(宗、因、喻)以推論呼
未立之先,已經共認,則再立之,更無新義,立同不立,費辭何用
因爲意見有所不同,方須論證,今既共認,則不須更說了。
以上九種謬誤命題(宗過)與知覺相矛盾,與推論相矛盾,與一己的信仰或主義相矛盾,與公共意見相矛盾,與一己的陳述相矛盾,與不共許的小端及大端相矛盾,以及衆所共認的命題的謬誤,皆合命題的兩端的謬誤。至于與不共許的“大端”相矛盾與不共許的“小端”相矛盾的謬誤,乃指命題中一端的謬誤,兩端或一端,都是命題的要素,所以皆屬命題的謬誤。
命題的構成及正確命題應避免九種謬誤,已如上述。但邏輯學不僅是研究命題的結構,還要研究命題與命題涵蘊的關系,此而不講,仍未盡邏輯學之能事。所謂研究命題與命題涵蘊的關系,其關鍵即在成立其中一個命題之後,我們能否根據它來推論另一命題。命題間專注重在意義上相依的關系而置其他,所以稱這種關系爲涵蘊關系lmplicative relation,無論演繹歸納,都是注重這種關系。
邏輯學之事不外演繹與歸納,此固盡人而知。然若問何謂演繹
何謂歸納
二者之區別何如
則一般未必能答,答亦未必正確。在未解答之前,有一先決問題即歸納是否屬于邏輯之一問題
這個問題,過去學者未加注意,普通邏輯書籍,悉將此兩者等量齊觀,同視爲邏輯學的一部份,到近代數理邏輯學者,始發生歸納是否爲邏輯之疑問。羅素數理原理一書,即否認歸納爲邏輯。它說:“我簡直認爲演繹與推論間並無不同。普通所謂歸納法,我以爲非僞裝的演繹,即一種成立貌似猜度的方法而已。揆其意,不啻說演繹就是推論,推論就是演繹,無非演繹的推論,即無非演繹的邏輯。翼頓R.M.Eaton認爲欲解決歸納是否爲邏輯之一問題,當視吾人對于“健全推論”Valid inference作如何解說而定。如吾人以爲“健全推論”必定要證明其結論之真者爲限,則歸納非健全推論,因歸納實不能證明其結論之必真。在此意義之下,歸納固非推論,歸納亦非邏輯,然吾人若認所謂“健全推論”,不必以能證明其結論之必真者爲限,凡能由前提推出一種概然的結論,或科學士認爲有價值之結論,亦算是“健全推論”,則歸納當然是推論,歸納當然也是邏輯,歸納是否爲邏輯之一問題,可依翼頓之言而決。“健全推論”之標准放寬,歸納亦屬邏輯,猶“及格”一辭,嚴格規定爲八十分,則不及八十者皆“不及格”,如標准放寬至六十分即爲“及格”,則七十九分以下,六十分以上,皆算及格也。
由上觀之,歸納在某種意義上,固屬邏輯之一部分,然歸納與演繹之間仍有不同者在,此而不明,仍未盡邏輯學之內蘊。翼頓有言:演繹推論乃對于命題之遞進的判斷或接受,由某某命題而達其所涵蘊之命題,如吾人若認甲命題爲真,又認甲命題之涵蘊乙命題亦真,則可斷言乙命題必定不僞。此甲乙兩命題之本身或真或僞可置之不論,所論者,此甲乙二命題間是否有涵蘊關系而巳。換言之,演繹乃形式的Purly formal唯論命題與命題間之形式關系,不問命題本身之真僞。二、演繹爲分析的Analytical,所謂分析者,指演繹之結論乃從其前提分析而得,結論之所含決不能多于大前提之所含,如雲,凡恒星爲熾熱的氣態的球體,(大前提)天狼星是恒星,(小前提)故天狼星爲熾熱的氣態的球體。(結論)此天狼星爲熾熱的氣態的球體之結論,實已含于凡恒星爲熾熱的氣態的球體之大前提中,在吾人假定凡恒星爲熾熱的氣態的體球大前提爲真時,實等于假定此天狼星爲熾熱的氣態的球體爲真矣。因此有人批評演繹有竊取論點Begging the question之病。竊取論點者,未經證明之理由爲大前提:因豫先假定其結論之爲真也。叁、演繹之目的,在顯明表露命題之意義,如在凡恒星爲熾熱的氣態的球體之大前提中,雖已含此天狼星爲熾熱的氣態的球體之意義,然尚爲潛伏的,迨經演繹之推論,其意義始顯露無遺。四、演繹爲一種證明的方法A Method of proof。所謂證明者,即一命題由與其他命題之涵蘊關系而使之成爲可信的曆程。例如吾人欲證明此天狼星爲熾熱的氣態的球體爲真。其方法在表示此一命題乃由吾人認以爲真之“凡恒星爲熾熱的氣態的球體”及“天狼星是衛恒星”二命題而來。五、演繹所得之結論不容吾人懷疑,吾人可懷疑其大前提,決不能懷疑其結論,結論如誤,誤必在大前提也。
演繹之特征已如上述,則歸納之特征亦可得而言。歸納之特征與演繹適得其反。何謂歸納
簡言之,即由樣本以達全類之推理曆程也。歸納注重樣本,注重命題之實質,其目的在從一群樣本或命題中求得合乎這一群樣本或命題之全類或概括。歸納所究者,不在命題之形式而在命題之實質的真僞,如此藍眼睛的白貓是耳聾的,彼藍眼睛的…
《印度邏輯——因明底基本規律(虞愚)》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