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仍不能与真正的主辞(客体)相等,因为主辞宾辞本来可以互相规定。主辞可以说是判断之对象的规定,宾辞可以说是对象之规定的规定,说“海棠色红”,说海棠就是简太阳等红。又说色红,并不指美丽或其他。假使宾辞与主辞相等,那么宾辞不复是一个形容或一个“何”,而宾辞也就不成其为宾辞,没有宾辞,人类说话中所宿有的天然结构Intrinsic structure及一切推理都不可能了。
由上以观,命题是破坏了纯一的客体而后有,有了命题,人类说话及推理才有可能,因此命题的构成,必需三个要素,就是主辞Subjest宾辞Predicate和系辞Capula。主辞是判断的对象的规定,宾辞是对象规定之规定,系辞则连络主辞和宾辞的离合的关系形成一个命题。在印度因明名称比较多,主辞和宾辞各有三名,计有三对:
一、“有法”与“法”对。主辞所以名“有法”,因主辞中必含有宾辞的意义的缘故。至宾辞所以名“法”者,盖法有二义:一、任持自相。二、轨范他解,即诸法共相。因明“有法”及“法”意义,稍有不同。如立“声是无常”命题,声为“有法”,无常为“法”,声持自体,能有无常诸余法义,一切皆通,故名“有法”。无常不然,具轨持义,要有屈曲,但得“法”名。大疏说得好:“初之所陈,前未有说,迳廷持体(或作庭,迳廷,直也。与屈曲反),未有屈曲,生他异解后之所陈,前已有说,可以后说分别前陈,方有屈曲,生他异解(如本来执“常”,新悟“无常”,故曰异解。),其异解生,唯待后说。故初所陈,唯具一义,能持自体,义不殊胜,不得“法”名。后之所陈,具足两义,能“持”复“轨”,义殊胜故,独得“法”名。前之所陈,能有后法,故名有法”。二、“自性”与“差别”对。如前命题,声只称自体之名,尚未显彰何等之义理。故名“自性”。至于无常,乃望声自性而有分别之意义,同时望其他之外物,亦能贯通,故名差别。大疏说:“诸法自相唯局自体,不通他上,名为自性。如缕贯华,贯通他上,诸法差别义,名为差别”。就是这个意思。但是“自性”“差别”二者不同,大疏又分为三:“今凭因明,总有三重,一者局通。局体名自性,狭故。通他名差别,宽故。二者先后,先陈名自性,前未有法可分别故。后后说名差别,以前有法可分别故。三者言许。言中所带名自性,意中所许名差别,言中所申之别义故”。三、“所别”与“能别”对。如前命题,声是所别。无常是能别,能别于声故。大疏说:“立敌所许,不诤先陈,诤先陈上有后所说,以后后所说别彼先陈,不以先陈别于后说,故先陈自性名为所别、后陈差别名为能别”。总之、第一对,表示宾辞虽通于其他,而为主辞所有之义。第二对,表示主辞局地自体而宾辞通于其他方面。第三对,表示宾辞虽通其他方面,然不通其他方面之全体。
有时系辞与宾辞亦相混合,此当以系辞的略法视之,例如“雪白”一语,此当视为“雪者白色物也”之略。在言语中亦有仅一字已足以表意者,如人问前行者谁
应之曰“我”。斯时“我”的一字,确有意义,然非独立之名、其实系“前行者为我”的省词。
“命题”或“宗”,所以必须主辞宾辞系辞者,因为缺乏“主辞”,判断之对象无由而知。缺乏“宾辞”、对象之规定漫无限制。缺乏“系辞”,离合的关系不明。缺一不可。所以孙卿说:“词者,兼异实之名以明一意者也。”穆勒Mill说:“执两端而离合之者也。”此语甚精。如云:“堇狐是古之良史也”,这是执两端而合之。“求也非吾徒也”,这是执两端而离之,虽有离合之不同,然其兼异实之名以明一意则一。又如:“中国北地之万里长城,乃战国时燕赵与秦前后用无数人之躯命所缔造者”。
这个命题计有三十字,然亦不外两端,“乃”字之前为一端,“乃”字之后为一端,各指一物,初非二物,虽此两端之中,所用者有名物部字如国、地、里、城、燕、赵、秦、人、躯、命、等字是。有区别部字,如中、北、万、长、战、无数等是。有联合部字如之、与是。有云谓部字,如用、如缔造是。有代名部字,如所,如者是,有状事部字,如前后是。其繁重如此,然一端是一物,不得以为二物。不论字数多寡,但使举其名而意存一物或一类之物,皆只一端而已。
逻辑所谓“命题”,因明所谓“宗”,文法上则谓之“句”。然文法上所谓“句”有五:一、实叙句,Indicative。二、询问句,Interrogative。三、命令句,Inperative。四、期望句,Optariye。五、感叹句,Exclamatary。因明之“宗”,则唯限于实叙句,其余四者,必改为“实叙句”,方可成立为“宗”,盖“宗”即一己之主张,必须执两端而明离合之关系,而询问,命令,期望、感叹等皆不能做到。
“命题”或“宗”,当然是指“实叙句”而言,但一个命题中的单独主辞或单独宾辞,在因明的规律,必须具备二个条件。一、立敌两方共同承认。二、具有同一之意义。这两个条件在形式逻辑似乎没有注意到,其实这是命题的结构必须先决的问题。假使主辞或宾辞不是立敌两方共同承认的事物,就无法进行讨论。假使同一名词没有同一的意义或内含,各有所指,讨论又如何有结果
因明注意到命题中单独主辞或单独宾辞的共同承认和同一意义的问题,的确是必要的,尤其是讨论到比较专门的问题,或一名含有多义的问题。可是,单独的主辞或单独的宾辞公开的时候,不一定会发生争论,必由“系辞”连络“主辞”与“宾辞”构成一命题,为立者所许,敌者所不许,才发生争论。不然,就有许多谬误的命题 Fallacies ofProp tsition或“似宗”发生了。今依次说明命题规律并举例说明之。
一、与知觉相矛盾 Incompatible with perception的谬误,(旧译现量相违过)——如说“声非所闻”命题。声是所闻,这是世人的知觉可以证明。现在反说“声非所闻”,有违背知觉之处,所以说是与知觉相矛盾的谬论。
二、与推论相矛盾Incompatible with inference的谬误(旧译比量相违过)——如立:“茶杯是万古常存的”命题,任何事物都是变化的,茶杯不应万古常存,茶杯在达到某一限度以前虽在不改变质的范围内进行,但茶杯是各种条件配合而成,是一直在变化着,可能有一些指痕出现,磁底光泽暗淡了,茶杯底用途可能发生变化等等,现在说茶杯是万古常存,违反了真正理由,所以叫做与推论相矛盾的谬误。
三、与一己的信仰或主义相矛盾Incompatible with one”sown belief or dactrine 的谬误,(传译自教相违过)——譬如物理学家说:“原子是不可分裂的”。平常人大概以为“原子是一种细极的实体不可分裂不可通过的,现代物理学者则不以此说为然。在他,原子不是这样简单的东西,它们也许像太阳系的繁复而充满极微细而含有电荷的粒点,它以为每一个原子都有一个阳荷的核子 Nucleus 而于某距离上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电子 Electron 围绕之,一切电子都是阴荷的。Each atom,heholds,has a nucleus,which is pasitively Charged and which issurrounded at some distance by one or more electrons.Allelectrons are negativelv Charged。如果物理学家说“原子是不可分裂的”,这便是与一己的信仰相矛盾的谬误。
四、与公共意见相矛盾Incompatible with public opimon的谬误(旧译世间相违过)——如说:“百行孝为先”。儒者之书,大学是至德以为道本(明明德止于止善,至德也)儒行是敏德以为行本。孝经是孝德以知逆恶,此三书实儒家的总持。中国的社会,在周代是很完整的宗法社会,到了春秋战国时代,虽已入了前期的商业资本主义社会,但因中国是农业的国家,历代差不多都是大地主把持政权站了统治阶级的优越地位,所以重农轻商已成为历代一贯的政策,因这商业虽已萌芽而却不能成长,自秦汉到解放前二千多年的长期中物质生产力,总是停滞在封建、半封建制度之下毫无进展。塔尔海玛说:“孔子为确立这样封建制度秩序的基础,造出了礼仪的完全体系,他确定家长权的维持,确定夫对妻的支配权的维持,确定长对幼的支配权的维持,以为封建秩序的根本支柱,这便是孝道”。假使在封建社会之下,有人主张:“百行不是孝为先,”便犯了与公共意见相矛盾的谬误。因明提出这条规律,不是束缚人类思想,一定要随俗浮沉。正意味着在某一种阶级社会,立“宗”应注意到公共意见的问题,更不是不许谈高深学理,在因明立例,若自比中,加“自许言”简,他比中加“汝执言”简,共比中加“真性言”(真性按之实际之意)简,虽与公共意见相违,亦不为过。所以大疏说:“凡因明法,所能立中,若有简别便无过失,若自比量,以自许言简,显自许之,无他随一等过。若他比量,汝执言简,无违宗等失。若其比量,以胜义言简,无违世间自教等失。随其所应,各有标简,此比 量中,有简别,故无诸过”,这就是很详细解释“简别语”的功用。寄简,即先行声明之意。
五、与一己的陈述相矛盾Incompatible with one”s ownstatement的谬误(旧译自语相违过)——如说:“他的母亲是石女”。这个命题主辞与宾辞互相矛盾,主辞既说他的母亲,是明知有子,复说石女,是明知不能生育,以他的…
《印度逻辑——因明底基本规律(虞愚)》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