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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逻辑——因明底基本规律(虞愚)

  印度逻辑——因明底基本规律

  作者:虞愚

  一、真理的意义

  真理二字,为世人常用的名词,其意义亦最广泛而难定。印度逻辑——因明——从某一种意义而言,亦属形式逻辑的一种,它是研讨思维的准则和我们衡量知识真伪的规范之学。换句话说,亦即致真之学。所以我们在未讨论思维的准则之先,应先提出一个先决的问题:“真理”是什么 What,then istrue

  这个并不是说全部真理是什么

  更非彼拉多的讥讽式的怀疑论The skepticism of a scornful pilato不过我们要问怎样下“真理”或“真谛”Truth or reality的界说就是了。真理有时包含忠诚及可靠的道德性而言,然逻辑对于真理之兴趣,不在怎样应用于个人的品性,而在怎样应用于“判断”。

  按通常所谓“真理”或“真谛”分析起来,可能有六种不同的意义:

  一、指“美”或“幸福”Beauty or happiness而言——此与“丑”或“非幸福”相对。英国诗人弃疾,John keats说:“美即是真,真即是美,这是你世上所能知道的,也是你所需要知道的”Beauty is truth,truth beauty,that is all yeknow on earth,and all ye need to know。陶靖节:“采菊东离下,悠然见南山。山气日夕隹,飞鸟相与还。此中有“真”意,欲辨已忘言”。尼采Nietizsche说:“什么是幸福

  幸福就是觉得权力的增加,或抵抗力之被征服”。What is happi-ness

  The feeling that power increases——That reslstahce isbeing overcome诗人画家以啸傲烟霞流连山水为解脱为真谛,这所谓“真”,其实是“美”的别名。超人哲学侵略主义所谓“强权即公理”,这所谓“真”,其实是幸福的别名。

  二、指“善”或“道德”Goodness or Virnre而言——此与“恶”或“不道德”相对。苏格拉底Socrates说:“道德即是知识”Virtue is knowledge此谓杀身成仁之士,为能维持真理正义于不坠。文天祥正气歌:“是气所磅礴,凛烈万古存。当其贯日月,生死安足论

  地维赖以立,天柱赖以尊。三纲实系命,道义为之根”这所谓“真”其实是“善”的别名。

  三、指“有”或“存在”Being or existence而言——此与“无”或“不存在”相对。我们说“龟毛”“兔角”为无毛无角,说牛羊鹿毛角为真毛真角,这所谓“真”,其实是“存在”的别名。

  四、指“同”或“一类”Agreemcnt of some kind 而言——此与“异”“非一类”相对,譬如说:“兰花非蕙”,意思是说:“兰花不同于蕙”,或“兰花非蕙之类”(一茎一花为兰,一茎数花为蕙)。这所谓“真”,实在是“同”的别名。

  五、指“对”或“合于事实”Carrespondence with facts而言——此与“不对”或“臆说”“虚词”相对。如说:“二加二等于四”,“硫酸含有两轻气的原子,一个硫黄的原子,四个养气的原子”。“剩余价值是制造品的价值,减去劳动力的价值等于利润”。我们觉得这些命题为真,这所谓“真”,其实是合于事实的别名。

  六、指“通”或“合于逻辑”Consistency而言——此与“不通”或“自相矛盾”相对。如说:“原因以前还有原因,结果以后还有结果”。“孔子生于周代,必不能见汉武帝”。“凡能生他物者,其体亦必从他生”。“若是所作,见彼无常”。我们觉得这些判断为真,这所谓“真”,其实是合于逻辑的别名。

  此六义之中“美”或“幸福”与“善”或“道德”,偏指事物而言,(有时看道理文章等为物亦得谓为美善)。“对”与“通”专指道理或判断而言。(事物即字辞所诠表,道理或判断即有所主张的语句所诠表。有时省略一句的“此是”“此非”字样,而单称一字,或辞,也可以加以对否通否的辨别。如有人视蕙而说兰,意思实谓“此花是兰”的省略。我们可以说它不对。(此间所谓不对,并不是兰的一字不对,实在是说“此花是兰”一命题的不对)。“有”与“同”兼指事物或道理二者而言,不容淆乱。

  复次当知,原始社会,初民思想不能综合,知牛之为牛,马之为马,不知牛马之俱为兽,知鸡之为鸡,鹜之为鹜,不知鸡鹜之俱为禽,稍稍进步,而有“牛马皆兽”“鸡鹜皆禽”的联同指定。联同指定者,依甲乙二“指定”而并指定甲乙二指定中共含之属性也。再进一步能依甲乙二联同指定,而并指定甲乙二联同指定中共含的属性,构成一复合的联同指定,有复合的联同指定,则知“禽兽皆动物”了。

  凡此指定有真有伪,譬如说“人”,这是指定之真的。曰鬼,指定之伪了。曰牛角,曰羊毛,联同指定之真的。曰兔角,曰龟毛,联同指定之伪了。曰“人皆有死,以有生故”,复合联同指定之真。曰“声是无常,眼所见故”,复合联同指定之伪定了。各种指定皆随客观事物的反映,谓如“人皆有死”这是一联同指定,“孔子人故”二联同指定,故“孔子必死”是复合的联同指定。然此复合联同指定起于反映二联同指定而有,二联同指定又依反映“孔子”与“人”及“死”三单纯之指定而有,“孔子”与“人”及“死”三单纯指定,又依于认识反映其所指定的对象而有,各种指定虽有真有伪,而其依于认识被反映于客观事物则一。惟与客观事物有符合或歪曲之不同。此间“有”“同”及“对”三者兼指“指定”及“联同指定”,“通”专指“复合联同指定”,此其不同耳。欲定真的狭义,自宜限于“对”与“通”二者而言。凡真的判断必然是客观的反映,且一定完满地反映客观的全部内容。一般人每喜以真、善、美三者并列,其实美与善,乃对事物而言,真对道理而言,截然不同。或知区别美善于狭义的真之外,而不知“同”与“有”的不同,知道美善并不是真,但又不知其所以不可与真并列之故,正名析辞,是何等扼要的工作。

  我们不妨采用真的狭义,(对与通)进一步来研究命题本身的结构及命题与命题间涵蕴的关系。

  二、命题之构成

  逻辑是以命题为单位,判断结果之表现于言语文字者统称曰“词”或命题,因明则谓之“宗”Thesis。命题可分为两种:一为事实命题。一为价值命题。价值命题与事实命题最重要的分别,就在前者乃估量事实之价值,而后者仅描写事物之真相。譬如一个人倘若说:“花或虹的颜色是美丽的”。或“某种行为是仁爱的”,这便是占量事物的价值。至于事实的命题则不然。它并不较量价值,而止于叙述一定的环境的状况便完事。例如:“虹为光波之曲折所形成”及“海棠色红”,——这便是纯粹的事实命题。价值命题在衡量事物之价值,事实命题在呈述事实之实况,这种区别是很显然的。

  普通人总以为价值这种东西纯粹是主观的,完全是凭个人之见解,这种看法由来已久,而且是很普遍的。我们时常听说:“世间无好坏之分,都不过是人的思想的作用,还有个人兴趣不同,各有是非的看法”,这些话都是这种见解具体的表现。这些见解也未尝不具有一部分的真,然唯其如此,却使它的错误更大。它的一部分的真,就在价值之为物,在某一种重要的意义上,确是与认识有关,但是这个见解所犯的错误,我们切不能忽视。我们判断某一事物为有价值的时候,譬如说:天上虹或园中花是美丽的,或某种行为是仁爱的,我们总觉得这些命题决不是虚构的、武断的,而是事物之中确有一种特质,使我们不得不为这样的判断。我们觉得在一个重要的特质里,虹与花这些东西非判断其为美丽不可。总之,价值这种东西,潜在于事物本身,恰如事实命题所牵涉的颜色和温度以及其他属性皆为事实本身所有一样。价值确实存在于个人武断欲望之外,固然个人选择,也是它一个重要的因子。但它毕竟有一个重要的部分与个人选择无关。必有一种客观的特质之唤醒,然后才可以发生个人的选择。由此看来,价值命题,在某一种意义中,也未尝不是说明的或描写的,因为价值也就是一种事实,价值命题,就在说明事物之中所具有的可以唤起人的鉴赏的反应之某种特质。所以如将价值命题和事实命题,绝对的分开便错了。在客观决定主观的意义来说:一切命题都是事实命题,只要是一个真实的命题,便没有不是关乎事实的,这两种命题的区别根本只在着重点的不同。价值命题,注重鉴赏,而事实命题,则着重于说明耳。

  一切命题,虽可分为价值的命题及事实的命题,然都可以归纳到“A为B”的公式,例如说:“海棠色红”的事实命题中,或“海棠是美丽的”价值命题中,其真正主辞乃客观的现实,而所谓“海棠”,所谓“红”,所谓“美丽”,都是概念,都是用来形容客观的现实。“海棠”是从这客观的现实的“这”分割而得,“红”或“美丽”也是从客观的现实的“这”分割而得,当其用为“主辞”或“宾辞”时,是和原的客体分了家的,因为不是这样,就不能有“命题”,逻辑上的一切命题,都是把分割而得的部份与部份,或“彼”与“何”加以联络,命题从根本上说,是把暂时分割的“彼”与“何”重新结合。这“彼”与“何”的分割,就是破坏了纯一的客体,客体的纯一破坏了,才有“命题”。

  复次,我们要晓得,海棠与红或美丽,是从客观的现实的“这”的分割而得,然客体决不止“海棠”与“红”或“美丽”而已。海棠在各个不同的民族,有各个不同的称呼,就是宾辞,也可以无限的扩充。但扩充的结果,无数不同的宾辞,仍然无法与客观的现实相等。换句话说,就是宾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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