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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邏輯——因明底基本規律(虞愚)

  印度邏輯——因明底基本規律

  作者:虞愚

  一、真理的意義

  真理二字,爲世人常用的名詞,其意義亦最廣泛而難定。印度邏輯——因明——從某一種意義而言,亦屬形式邏輯的一種,它是研討思維的准則和我們衡量知識真僞的規範之學。換句話說,亦即致真之學。所以我們在未討論思維的准則之先,應先提出一個先決的問題:“真理”是什麼 What,then istrue

  這個並不是說全部真理是什麼

  更非彼拉多的譏諷式的懷疑論The skepticism of a scornful pilato不過我們要問怎樣下“真理”或“真谛”Truth or reality的界說就是了。真理有時包含忠誠及可靠的道德性而言,然邏輯對于真理之興趣,不在怎樣應用于個人的品性,而在怎樣應用于“判斷”。

  按通常所謂“真理”或“真谛”分析起來,可能有六種不同的意義:

  一、指“美”或“幸福”Beauty or happiness而言——此與“醜”或“非幸福”相對。英國詩人棄疾,John keats說:“美即是真,真即是美,這是你世上所能知道的,也是你所需要知道的”Beauty is truth,truth beauty,that is all yeknow on earth,and all ye need to know。陶靖節:“采菊東離下,悠然見南山。山氣日夕隹,飛鳥相與還。此中有“真”意,欲辨已忘言”。尼采Nietizsche說:“什麼是幸福

  幸福就是覺得權力的增加,或抵抗力之被征服”。What is happi-ness

  The feeling that power increases——That reslstahce isbeing overcome詩人畫家以嘯傲煙霞流連山水爲解脫爲真谛,這所謂“真”,其實是“美”的別名。超人哲學侵略主義所謂“強權即公理”,這所謂“真”,其實是幸福的別名。

  二、指“善”或“道德”Goodness or Virnre而言——此與“惡”或“不道德”相對。蘇格拉底Socrates說:“道德即是知識”Virtue is knowledge此謂殺身成仁之士,爲能維持真理正義于不墜。文天祥正氣歌:“是氣所磅礴,凜烈萬古存。當其貫日月,生死安足論

  地維賴以立,天柱賴以尊。叁綱實系命,道義爲之根”這所謂“真”其實是“善”的別名。

  叁、指“有”或“存在”Being or existence而言——此與“無”或“不存在”相對。我們說“龜毛”“兔角”爲無毛無角,說牛羊鹿毛角爲真毛真角,這所謂“真”,其實是“存在”的別名。

  四、指“同”或“一類”Agreemcnt of some kind 而言——此與“異”“非一類”相對,譬如說:“蘭花非蕙”,意思是說:“蘭花不同于蕙”,或“蘭花非蕙之類”(一莖一花爲蘭,一莖數花爲蕙)。這所謂“真”,實在是“同”的別名。

  五、指“對”或“合于事實”Carrespondence with facts而言——此與“不對”或“臆說”“虛詞”相對。如說:“二加二等于四”,“硫酸含有兩輕氣的原子,一個硫黃的原子,四個養氣的原子”。“剩余價值是製造品的價值,減去勞動力的價值等于利潤”。我們覺得這些命題爲真,這所謂“真”,其實是合于事實的別名。

  六、指“通”或“合于邏輯”Consistency而言——此與“不通”或“自相矛盾”相對。如說:“原因以前還有原因,結果以後還有結果”。“孔子生于周代,必不能見漢武帝”。“凡能生他物者,其體亦必從他生”。“若是所作,見彼無常”。我們覺得這些判斷爲真,這所謂“真”,其實是合于邏輯的別名。

  此六義之中“美”或“幸福”與“善”或“道德”,偏指事物而言,(有時看道理文章等爲物亦得謂爲美善)。“對”與“通”專指道理或判斷而言。(事物即字辭所诠表,道理或判斷即有所主張的語句所诠表。有時省略一句的“此是”“此非”字樣,而單稱一字,或辭,也可以加以對否通否的辨別。如有人視蕙而說蘭,意思實謂“此花是蘭”的省略。我們可以說它不對。(此間所謂不對,並不是蘭的一字不對,實在是說“此花是蘭”一命題的不對)。“有”與“同”兼指事物或道理二者而言,不容淆亂。

  複次當知,原始社會,初民思想不能綜合,知牛之爲牛,馬之爲馬,不知牛馬之俱爲獸,知雞之爲雞,鹜之爲鹜,不知雞鹜之俱爲禽,稍稍進步,而有“牛馬皆獸”“雞鹜皆禽”的聯同指定。聯同指定者,依甲乙二“指定”而並指定甲乙二指定中共含之屬性也。再進一步能依甲乙二聯同指定,而並指定甲乙二聯同指定中共含的屬性,構成一複合的聯同指定,有複合的聯同指定,則知“禽獸皆動物”了。

  凡此指定有真有僞,譬如說“人”,這是指定之真的。曰鬼,指定之僞了。曰牛角,曰羊毛,聯同指定之真的。曰兔角,曰龜毛,聯同指定之僞了。曰“人皆有死,以有生故”,複合聯同指定之真。曰“聲是無常,眼所見故”,複合聯同指定之僞定了。各種指定皆隨客觀事物的反映,謂如“人皆有死”這是一聯同指定,“孔子人故”二聯同指定,故“孔子必死”是複合的聯同指定。然此複合聯同指定起于反映二聯同指定而有,二聯同指定又依反映“孔子”與“人”及“死”叁單純之指定而有,“孔子”與“人”及“死”叁單純指定,又依于認識反映其所指定的對象而有,各種指定雖有真有僞,而其依于認識被反映于客觀事物則一。惟與客觀事物有符合或歪曲之不同。此間“有”“同”及“對”叁者兼指“指定”及“聯同指定”,“通”專指“複合聯同指定”,此其不同耳。欲定真的狹義,自宜限于“對”與“通”二者而言。凡真的判斷必然是客觀的反映,且一定完滿地反映客觀的全部內容。一般人每喜以真、善、美叁者並列,其實美與善,乃對事物而言,真對道理而言,截然不同。或知區別美善于狹義的真之外,而不知“同”與“有”的不同,知道美善並不是真,但又不知其所以不可與真並列之故,正名析辭,是何等扼要的工作。

  我們不妨采用真的狹義,(對與通)進一步來研究命題本身的結構及命題與命題間涵蘊的關系。

  二、命題之構成

  邏輯是以命題爲單位,判斷結果之表現于言語文字者統稱曰“詞”或命題,因明則謂之“宗”Thesis。命題可分爲兩種:一爲事實命題。一爲價值命題。價值命題與事實命題最重要的分別,就在前者乃估量事實之價值,而後者僅描寫事物之真相。譬如一個人倘若說:“花或虹的顔色是美麗的”。或“某種行爲是仁愛的”,這便是占量事物的價值。至于事實的命題則不然。它並不較量價值,而止于敘述一定的環境的狀況便完事。例如:“虹爲光波之曲折所形成”及“海棠色紅”,——這便是純粹的事實命題。價值命題在衡量事物之價值,事實命題在呈述事實之實況,這種區別是很顯然的。

  普通人總以爲價值這種東西純粹是主觀的,完全是憑個人之見解,這種看法由來已久,而且是很普遍的。我們時常聽說:“世間無好壞之分,都不過是人的思想的作用,還有個人興趣不同,各有是非的看法”,這些話都是這種見解具體的表現。這些見解也未嘗不具有一部分的真,然唯其如此,卻使它的錯誤更大。它的一部分的真,就在價值之爲物,在某一種重要的意義上,確是與認識有關,但是這個見解所犯的錯誤,我們切不能忽視。我們判斷某一事物爲有價值的時候,譬如說:天上虹或園中花是美麗的,或某種行爲是仁愛的,我們總覺得這些命題決不是虛構的、武斷的,而是事物之中確有一種特質,使我們不得不爲這樣的判斷。我們覺得在一個重要的特質裏,虹與花這些東西非判斷其爲美麗不可。總之,價值這種東西,潛在于事物本身,恰如事實命題所牽涉的顔色和溫度以及其他屬性皆爲事實本身所有一樣。價值確實存在于個人武斷欲望之外,固然個人選擇,也是它一個重要的因子。但它畢竟有一個重要的部分與個人選擇無關。必有一種客觀的特質之喚醒,然後才可以發生個人的選擇。由此看來,價值命題,在某一種意義中,也未嘗不是說明的或描寫的,因爲價值也就是一種事實,價值命題,就在說明事物之中所具有的可以喚起人的鑒賞的反應之某種特質。所以如將價值命題和事實命題,絕對的分開便錯了。在客觀決定主觀的意義來說:一切命題都是事實命題,只要是一個真實的命題,便沒有不是關乎事實的,這兩種命題的區別根本只在著重點的不同。價值命題,注重鑒賞,而事實命題,則著重于說明耳。

  一切命題,雖可分爲價值的命題及事實的命題,然都可以歸納到“A爲B”的公式,例如說:“海棠色紅”的事實命題中,或“海棠是美麗的”價值命題中,其真正主辭乃客觀的現實,而所謂“海棠”,所謂“紅”,所謂“美麗”,都是概念,都是用來形容客觀的現實。“海棠”是從這客觀的現實的“這”分割而得,“紅”或“美麗”也是從客觀的現實的“這”分割而得,當其用爲“主辭”或“賓辭”時,是和原的客體分了家的,因爲不是這樣,就不能有“命題”,邏輯上的一切命題,都是把分割而得的部份與部份,或“彼”與“何”加以聯絡,命題從根本上說,是把暫時分割的“彼”與“何”重新結合。這“彼”與“何”的分割,就是破壞了純一的客體,客體的純一破壞了,才有“命題”。

  複次,我們要曉得,海棠與紅或美麗,是從客觀的現實的“這”的分割而得,然客體決不止“海棠”與“紅”或“美麗”而已。海棠在各個不同的民族,有各個不同的稱呼,就是賓辭,也可以無限的擴充。但擴充的結果,無數不同的賓辭,仍然無法與客觀的現實相等。換句話說,就是賓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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