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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因明學中關于現量與比量問題(虞愚)▪P3

  ..續本文上一頁量,就只有比量。現量以純感覺爲主(有時亦稱知覺知識),範圍狹隘,假使僅僅靠現量而舍其他,那麼,人們知識的領域就非常縮小了。比量範圍較廣,通于槪念、判斷、推理各部分。什麼叫做比量呢

  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說:

  言比量者謂借衆相而覌于義。相有叁種,如前已說。由彼爲因,于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是名比量。

  比量是依靠中詞或理由的叁個特微(因之叁相)使敵論者對所立論題,(宗義)有決定智生,了解“隔岸有火”或者“聲是無常”等,叫做比量。但是因有知覺(現)推理(比)不同,所以果也有火與無常的區別。例如,過去在廚房等處,見火有煙,而在滄海潏洋等處就不會看到,明確了煙與火有因果必然的聯系,後來看到隔岸煙起,審此宗智,憶念到前知,合爲比度,決定隔岸也是有火,這個決定智之果,就是知覺,由于了解煙與火的聯系是從知覺因而起的。又如:我們曾經知道“産物”和“不是永恒”(無常)有必然的聯系,後來聽到含有“不是永恒”動物等聲、風鈴等聲、擊鼓吹貝等聲,憶念前知根據它來推論,決定聲音也不是永恒,這個決定智,則是推理。由于了解“不是永恒”是被決定于“産物”,是從推理而得不是從知覺而得。我們要知道無論從知覺或從推理來審了宗智,都是遠因,因爲它們不親生智的緣故。憶因之念,才是近因,由回憶才知道中詞與大詞有必然聯系,正面了解“有煙”應“有火”、“産物”應“不是永恒”,反面也明確無火就無煙,永恒就不是産物。可見決定智(果)實合審宗智和憶因念遠近二因而生。現在把比量成立過程,試表解如下:

  可見比量是從因立名,關鍵在乎因。因是真比量,果也是真比量;因是似比量,果也是似比量。

  比量析有兩類:一、爲自比量(自身推理),自己了解事物邏輯上關聯的作用;二、爲他比量(爲人推理),就是把這邏輯上關聯的作用傳授給別人,這是指運用論據與論證證明某一論題的正確性使人信服。這兩種推理的性質,基本是一致的;不過爲自比量偏重在自己運用獨立思維,而爲他比量則是依據獨立思維用語言文字來表達而已。

  法稱、在“邏輯一滴論”第二章,對“爲自比量”講得比較具體,現在譯述如下:

  法稱對爲自比量被定義爲經由、裏由或中詞帶有叁個形式或特征而得到的推理知識。例如此山有火,因爲它有煙,此山有火知識得來是通過有煙,而煙就是理由或中詞。

  法稱認爲理由或中詞帶有叁個形式特征,就是:中詞必須寓于小詞;二、中詞必須只寓于與大詞同類的事物;叁、中詞必不寓于與大詞異類的事物。這種看法和尼耶也派、佛家陳那等是一致的。不過,中詞對大詞的關系,法稱分析有叁類:

  一、同一性Identity,例如:

  這是一棵樹,因爲它是醒沙巴(樹名)。

  二、結果Effect,例如:

  這裏有火,因爲有煙。

  叁、非知覺(非現量)Non-perception,分析有十一種:

  1.未見其同一性,例如:

  這裏沒有煙,因爲沒有見到。

  (固然煙是具有這種性質,如果它是存在,它就可被覺知)

  2.未見其果,例如:

  這裏不存在煙的性能不受阻礙的原因,因爲這裏沒有煙。

  3.未見其遍或總,例如:

  這裏沒有醒沙巴,因爲根本沒有樹。

  4.已見的與同一性相反,例如:

  這裏沒有冷的感覺,因爲有火。

  5.已見異果,例如:

  這裏沒有冷的感覺,因爲有煙。

  6.已見的與聯系相反,例如:

  即使過去實體的毀滅並不確定,因爲它依存于其他原因。

  7.已見的與結果相反,例如:

  這裏不存在冷的性能不受阻礙的原因,因爲有火。

  8.已見的與總的相反,例如:

  這裏沒有寒冷的感覺,因爲有火。

  9.未見其因,例如:

  沒有煙,因爲沒有火。

  10.已見的與因相反,例如:

  他身上毛發並沒有竦然。因爲也坐在火旁。

  11.已見的果與因相反,例如:

  這裏沒有任何人身上毛發竦然,因爲這裏有煙。

  法稱認爲自身推理(爲目比量)應具備中詞或理由的叁個特征,而中詞視其與大詞有必然的聯系,又分爲叁類:就是以上所說的同一性、結果和非知覺。第一類、同一性應用于肯定判斷(肯定判斷中所指明的是對象有一定的屬性,即指明對象是什麼)。但它是使用槪念的“外延”Extenvion關系(所分的種類)來判斷。如說“這是一棵樹,因爲它是醒沙巴”。這就是說:醒沙已屬于樹的一類,就含有樹的意義。第二類、結果,也是應用于肯定判斷。但它是依據經驗從果推因來作判斷,如說:“這裏有火,因爲有煙”。這就是從經驗上認識煙是有火的結果,從而由煙就推出它的原因火來。第叁類,全部應用于否定判斷。否定判斷中所指明的是對象沒有一定的屬性。換句話說:就是指明對象不是什麼。吾師呂秋逸先生說:“人們思維作否定判斷的時候,對于所否定的事物必須有過經驗,這樣從清晰的記憶意識到現在不能再發現它,才決定說它沒有。否則,象時間、地點乃至它本身都很遙遠的境界,即使未曾發現也不能判斷它的有無,作了判斷也沒有意義,因爲無法作檢驗的緣故。”法稱的非知覺,就是指這種情況依之而分析了十一種,使否定判斷愈加明確起來。總之,法稱把中詞視其與大詞有必然的聯系分爲叁類,對我們理解“爲自比量”這一方面,是有很大啓發的作用。

  最後談一談能量、所量、量果問題。佛家因明學者認爲現量、比量的智體就是量果。旣不同于尼耶也派以有覺之實(自我)爲能量,以所知的對象爲所量,由上面二者結合爲量果;也不同于小乘以根爲能量,境爲所量,依據所起之心及心所爲量果。因爲佛家因明學者認爲智爲能量,境爲所量,由能量智能證能覌——事的自相和——理的共相,這能量智本身就是量果。理由是:因爲能量的作用,假使它能符合境界得到正確的了解,就算有了結果,象用尺(能)量絹布(所)時,量完絹布就知道尺寸(果),所以能量指過程言,量果指結束言。

  “因明入正理論”說:“如有作用而顯現故,亦名爲量。”這裏所謂作用,就是能量。佛家主張“一切法無我”,以有作用,便有主宰,所以只說“如有作用”。所謂顯現,就是能量。如有作用,指見分而說,名爲能量;影象顯現,指相分而說,名爲所量。能量所量都是依智體而得名,所以說“亦名爲量。”試表解如下:

  作用(能量)————見分

  顯現(所量)————相分

  五 簡短的結論

  過去印度把獲得知識的手段,知識的過程以及知識的本身,統稱爲量。尼耶也派認爲知識的構成條件有四:即量者、所量、量果、量。知識的來源也有四:即現量、比量、比喻量、與聲量。佛家彌勒,認爲一個論題是由一個理由兩個譬喻來證明,而理由與譬喻非根據現量比量,即根據正教量。不僅他所說的正教量、就是現量比量的一部分,也不盡是因明學範圍。因爲因明現量比量是作爲立破的依據,必須立敵極成而後可,涉及立敵不同的教義,就無法得到共許。陳那直探知識的本源,唯存現比二量。因爲所量之境不外自相(特殊)和共相(一般)兩種,所以知識的來源也不可能增加或減少。法稱循著這樣分類,不過他對于“爲人推理”(爲他比量)過類有所廢,也有所立(可能是受西紀第六世紀中葉耆那教Jaina邏輯學者悉檀犀那提婆迦羅siddhasena Divapara入正理論的影響);對于“自身推理”(爲自比量)在中詞與大詞的關系上有進一步的發揮而已。

  總之,人類認識外界事物的最初階段,是先通過感官而來——赤白、圓方、冷熱、硬軟,等等的感覺。在重複這些感覺的知識以後,我們把感覺到的東西利用思維的力量,加以比較、分析與綜合,抽象與概括,然後才可以摘發出周圍世界的規律性。如果只停留在純感覺或知覺階段,我們的認識,顯然不夠全面,不夠深化了。所以必須從純感覺或知覺提高到推理。法稱“邏輯一滴”說,“推理之所以有力量,就在于超感官的對象”,這句話的意義是很深永的。但是要從純感覺或知覺進而爲推理,要從別個的知識進而爲一般的知識那是要實踐來引導的。實踐是引導認識的線索。假若不與實踐的問題結合起來,我們要認識周圍的世界是無法解決的;而認識周圍的世界之主體的人,決不是離開社會的個人,必然是社會的人和階級的人,這些問題,過去因明學者受了一定的曆史條件和一定的事情所限製,就有待我們進一步批判和鑽研了。

  現代佛學 1958年12期

  

《試論因明學中關于現量與比量問題(虞愚)》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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