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于第一格的AAA和EAE兩式,因爲因明沒有用特稱判斷來推理的)。如果因明叁支也像邏輯那樣有四個格的話,“遍是宗法性”這條規則就不適用了。可見“遍是宗法性”完全是按因明的論式來規定的。
(2)同品定有性:因的第一相著重研究了因與宗上有法的關系(中詞與小詞的關系),因的第二相則著重從正面來研究因與宗中之法的關系(中詞與大詞的關系),以此來檢查因與宗法之間是否真正存在一定不離的回轉關系。
那麼什麼是同品呢?“同品”就是與宗法同類的事物。商羯羅主《因明入正理論》雲(大正32·11b):“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這裏所說的“所立法”即宗法,“均等義品”即同類事物。以宗法“無常”來說,瓶盆碗罐等都具有無常的屬性,就都是無常的同品。當然同品只是指兩事物在某些屬性上的相同,而不是要求所有的屬性都相同。
同品有兩種:即宗同品和因同品。凡具有宗法之性質者,稱宗同品。如瓶具有宗法無常的性質,所以是宗同品;瓶又具有因法所作的性質,故又是因同品。再如電,它只具有宗法無常的性質而不具有因法所作的性質,故電只是宗的同品而不是因的同品。由于宗法的外延比因法大,因此宗的同品不一定是因的同品,而因的同品卻必定是宗的同品。
把同品明確地劃分爲宗同品和因同品的,是窺基。如《大疏》卷叁雲(大正 44·103c):“同品有二:(一)宗同品,(中略)(二)因同品。”《大疏》把同品如此明確地分爲宗同品和因同品兩種,有助于人們區別同品的種類和認識其相互間的聯系。
那麼什麼是“定有性”呢?《莊嚴疏》卷一雲(卍續86·667上):“定有性者,其遍是宗法所作性因于同品瓶中定有其性,方是因相。”這裏指出,所謂“定有性”,就是“所作”因的性質一定要爲宗的某些同品如瓶等所具有。也就是說,瓶不僅具有宗法的性質,而且也具有因法的性質;它不僅是宗的同品,而且也是因的同品。因此我們可以說“瓶有所作性,故瓶是無常”,以此來證明“聲有所作性,故聲是無常”之可成立。
第二相所說的同品,是以因同爲主,兼取宗同的。爲什麼這麼說呢?第一,這是因爲,因同品的外延被宗同品包含,“猶如母牛去處,犢子必隨。”(神泰《理門述記》卷叁),具有因法性質的事物,也必然具有宗法的性質。第二,雖然因的同品必然是宗的同品,但宗的同品卻並不都是因的同品。如宗法“無常”的同品有瓷瓶和雷電等,其中瓷瓶易碎,是無常性的(宗同品),又是人工造作出來的(因同品);而雷電雖然也是無常的(宗同品),卻非人工造作的産物,因而不是因的同品。正因爲宗的同品不都是因的同品,所以因的第二相只說“定有性”而不說“遍有性”;即只要求宗同品中有一部分兼有因法的性質或爲因同品就行,而不需全部宗同品都是因同品。
(3)異品遍無性:因的第二相通過同品從正面來檢驗,當原因出現時結果是否也隨之出現,因的第叁相則通過“異品”從反面來進一步考察,如果結果不存在,原因是否也一定不存在,以製止“似因”(虛假的原因)的混入(因明稱作“止濫”)。
那麼什麼是“異品”呢?“異品”就是與宗法異類的事物,就是說該類事物必須無宗法的性質。故陳那《理門論》雲(大正32·2a):“若所立無,說名異品。”商羯羅主《入論》也雲(大正32·11b):“異品者,謂于是處無其所立。”
按陳那師弟所說,異品就是異于“所立”。“所立”這個術語,在因明中本來指的是宗的整體,是相對于因喻之爲能立而言的;但是在這裏卻不能解作宗的整體,應該看作只是指宗中之法。如《莊嚴疏》卷一雲(卍續86·668下):“所立者,即宗中能別法也。(中略)若于是有法品處,但無所立宗中能別,即名異品。”這裏明確指出,“所立”即宗的能別,也就是宗法。
什麼是“遍無性”呢?“遍”者全部之意,“遍無性”是說所有的宗異品都與因法不發生關系,因爲凡宗的異品應該都是因的異品。
異品也分宗異品和因異品兩種,凡與宗法相異的,叫宗異品;凡與因法相異的,叫因異品。由于宗法的外延比因法大,宗法包含因法,所以凡與宗法相異的宗異品,也都是與因相異的因異品,(大正44·89c):“猶如母牛不行之處,犢子不行。”(神泰《理門述記》卷叁)。但是,因的異品卻不一定是宗的異品,以雷電爲例,它是非所作的,因而是因的異品,卻又是無常物,故而並非宗的異品。
可能有人要問,爲什麼同品有“定有”,而異品要言遍無呢?對此,《莊嚴疏》卷一作了簡明的回答(卍續86·667上):“順成立同有,但定有即順成;止濫立異無,非遍濫不止。故同言定,異言遍也。”
此話的意思是,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用來從正面成立宗的,所以只要宗的同品中有一部分(哪怕只有個別的)兼有因的性質就能證明宗因之間確實具有因果關系,因相就得以成立宗。而因的第叁相“異品遍無性”則是用來從反面製止因法之濫用的,所以要求宗的異品必須全部不具有因法的性質;如果不是全部宗異品同時都是因異品的話,那就不能製止因法的濫用。所以對同品來說,只須“定有”即可;而對異品來說,則必須“遍無”。我們還可以通過下面的例子來說明:
銅是固體;(宗)
系金屬故;(因)
凡金屬均系固體,如鐵;(同喻)
凡非固體均非金屬,如水,……水銀。(
異喻)
“銅是固體”,這是一個真實的命題,但“金屬故”因卻是似因。爲什麼說它是似因呢?這是通過第叁相檢查出來的。因爲從第一相來看,“金屬”因大于宗上有法“銅”,是做到遍及的;從第二相來看“金屬”因于宗法“固體”,也是符合“定有性”規定的(如宗同品中的“鐵”,就兼有因法的性質);但如果用第叁相從反面再來檢查的話,就會發現,在宗的異品裏居然存在具有因法性質的事物,如水銀。水銀和水雖然都是非固體(宗異品),但水銀卻是金屬的一種(因同品),這就不符合第叁相“異品遍無性”的規定。第叁相就是這樣從反面指出“金屬”因原來只是一個虛假的“因”。
說到這裏,可能會産生這樣的問題,新因明講的是宗、因、喻叁支論式,而因叁相又關涉到宗及同、異二喻,這叁支與叁相究竟有何區別?是的,研究因叁相,必須弄清它與叁支的區別。從語言表述形式上來看,因只是叁支中的一支,它必須連同宗和喻才能組成論式;因此所謂叁支,又稱“言叁支”,就是用語言表達出來的叁支論式。而因叁相則是從內在的聯系上來考察因是如何貫穿宗及同、異二喻的,故又稱爲“義叁相”,它揭示的是推理的公理和規則。可見,言叁支講的是形式結構,而義叁相講的則是內在的法則,二者是劃然有別的。
[引喻] 喻也是推理的依據。喻的梵語本義是“見邊”,就是以喻這個所見之邊,去推斷宗這個未見之邊。故《雜集論》卷十六雲(大正 31·771b):“立喻者,謂以所見邊與未所見邊和會正說。”
如以瓶喻聲,瓶就是“所見邊”,聲就是“未所見邊”。從瓶有所作性因此是無常的,比知聲有所作性因此也是無常的,這就是以“所見邊”比知“未所見邊”。這種比知的方法,在漢語中叫做譬喻,因此“見邊”一詞按漢語習慣意譯爲“喻”。
不過因明學上的喻與修辭學所講的喻並非一回事。如我們形容一個人力氣很大,就說某人力大如牛,這並不是說某人的力氣真的像牛那樣大,可見修辭學上的比喻只是從形象生動出發而並不講究嚴密。因明學上的比喻則不要求形象生動而要求嚴密,如以瓶喻聲就是。從表面上看,瓷瓶與聲音並無可以比喻的地方,但在這兩個事物的內部,卻存在“所作”和“無常”這樣一些共同的屬性,因明的喻正是取兩事物屬性上的某些共同點來作比的。
但是把喻解釋作“見邊”也罷,“譬況”也罷,都仍然是古因明中的喻的涵義,用來說明喻這個名稱的由來是可以的,但用來說明新因明中喻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夠的。在古因明,喻只是宗、因、喻、合、結五支中的一支,它只起例證的作用;而在新因明,喻卻是宗、因、喻叁支中的一支,它已不僅僅是例證的援引,還有因果關系的表述,它實在是喻、合、結叁部分的綜合體,是因果關系的帶例說明,相當于邏輯叁段論的大前提。
由于新古因明中喻的地位和作用之不同,因而在喻的組成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古因明把例證當作喻體,如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猶如瓶等,這瓶就是喻體。新因姑把瓶僅僅看作是喻依(喻體之所依的意思),而把瓶所具有的“所作”因而“無常”之義抽出來作爲喻體。玆將新古因明的喻對照如下:
┌────────┬──────────────┐
│古因明 │新因明 │
├────────┼──────────────┤
│聲是無常(宗),│聲是無常(宗), │
│所作性故(因),│所作性故(因), │
│譬如瓶等(喻)。│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喻體),│
│ │譬如瓶等(喻依)。 │
└────────┴──────────────┘
把喻分爲喻體和喻依兩部分,這是新因明的一大創造,這樣,喻就不僅是提供例證(喻依),而且還揭示了蘊藏在例證內部的因果性,從而得出普遍性的命題,使喻具有較大的概括能力。
喻大體相當于大前提,但其地位卻不及大前提。叁段論的大、小前提是不分主次的,但因明中的喻卻只是因的輔助成分。因此喻在叁支中常可省略不說,而宗、因是不能省略的。不過,從喻的功能來看,卻又勝于大前提。叁段論的大前提在于指明普遍的原則,至于這普遍的原則是如何獲得的,一般不加以說明。這樣,大前提如果虛假,就不易發覺。因明的喻就不同了,它不僅…
《因明學簡介》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