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五支论式更切合人类思维的实际。因此因明学自演进为三支作法以来,它的论式就定型了。甚至连长期坚持五支作法的正理派到后来也接受了三支作法。下面我们就三支作法中的宗、因、喻三部分分别加以论述。
[立宗]
大体说来,宗相当于逻辑推理的结论。如上述推理中的“声是无常”,就是宗。
在“声是无常”这个宗中,“声”和“无常”是组成宗的材料,因明术语称为宗依,宗依又称为别宗。由宗依(别宗)组成的宗的整体,称为总宗,总宗就是别宗有机的结合。
宗依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必须“两宗至极,共许成就”(《大疏》卷二)。所谓两宗,就是立敌双方;所谓共许,就是共同许可,术语上称为“至极成就”,一般简称“极成”。如数论派对声论派立“声是无常”宗,这“声”和“无常”的宗依就是为两派所共同认可的。如果用来组成宗的材料──宗依,不是立敌双方一致认为实有其事的话,在因明学上就陷于过失,宗就建立不起来。
但是,由立敌双方“极成”的宗依组成的宗的整体,却又必须为立者所主张而为敌者所反对的。如“声是无常”宗,就是为数论派所主张而为声论派所反对的。这在因明学上称为“违他顺自”,并把按照违他顺自的要求所建立起来的宗,叫作“不顾论宗”。“不顾论宗”是立宗的正格。
这一点是值得注意的。从逻辑推理来说,它的任务在于推出新判断;而作为结论的新判断,与前提中的命题一样,只要对事物作出断定就行,并不须问敌论者是否同意。但是因明却很讲究“违他顺自”这一点,把这看作是立宗的准则,如果有那一个宗竟是立敌双方共同认可的,那就要犯“相符极成”的过失,整个三支推论就不能成立。因明立宗的这一特点,是由论辩的需要决定的;因为三支推论的目的在开悟论敌及证义者(相当于公证人),如果立宗不是“违他顺自”,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由此我们可以说,宗和结论,从它们的地位来看是相同的,因为它们都是从已知的判断推寻出来的;但从它们的任务来看,却又并不完全一样,因为宗的任务在引起辩论以开悟论敌及第三者,而逻辑结论的任务并不专在于此,它有时在于“自悟”。
宗是由前后两个宗依加上联系词组成的,这与逻辑判断的结构没有什么两样。只是逻辑判断把指称事物的那个概念叫作主词,把揭示事物属性的那个概念叫作宾词,而因明则有自己的称谓。它称主词为自性,称宾词为差别。自性又有两个别名:一为有法,二为所别。差别也有两个别名:一为法,一为能别。自性是用来指称事物的,因此是“体”(自体);差别是揭示事物属性的,因此是“义”。至于联系词“是”,在因明学上没有专门的名称,这是因为按照梵文语法,在主词和宾词间并无联系词,而是以啭声来表示两个宗依之间的联系,只要二者啭声相同,就能构成命题。如“声”为第一啭,“无常”也是第一啭,就构成了“声是无常”的命题。所以在因明中,我们当然就看不到关于联系词的名称了。
说到这里人们不禁要问,既然自性、有法、所别都指的是“体”,而差别、法、能别都指的是“义”,何不省去两对名称,径用一对名称来表示呢?是的,因明术语确有许多不必要的重复,所以商羯罗主在《因明入正理论》一书中提出,以有法这个名称来代表主词,以能别这个名称来代表宾词(此中宗者,谓极成有法,极成能别)。
宗有表诠与遮诠之别。何谓表诠、遮诠?宋·延寿《宗镜录》卷三十四云(大正48·616b):“遮谓遣其所非,表谓显其所是。”这就是说,遮的性质在于排除它所不同意的事情,相当于逻辑学所说的否定;表的性质在于显示它所肯定的事,相当于逻辑学所说的肯定。“如说盐,云不淡是遮,云碱是表。说水,云不干是遮,云湿是表”(唐·宗密《禅源诸诠集都序》)。
因明的表诠、遮诠虽然与逻辑的肯定、否定在性质上相当,但其作用并不完全相同。在逻辑学上,一般来说,肯定判断的作用就是肯定事物具有某种属性,否定判断的作用就是否定事物具有某种属性。在因明学上,遮诠虽然只具有否定的作用(与否定判断无异),但表诠的情况就不同了,它除了主要表示肯定外,还兼具否定的作用;即在肯定“声”具有“无常”属性的同时,也就排除了“声”具有“常”的属性。从这一点上来说,因明的表诠与肯定的区别判断相似,因为凡肯定的区别判断都是肯定和否定的综合。不过因明立宗其主词和宾词总是包含关系,即宾词的外延一定要大于主词,而不能相等;而单称和全称肯定的区别判断其主词和宾词的外延则必须完全同一。
表诠和遮诠涉及判断的质,至于判断的量,传统逻辑和我国的名学都作了具体的研究,但在因明学却很少涉及,因为因明立宗习惯上都是单称或全称,而没有用特称的。
过去有的学者把因明学所说的全分、一分看作就是全称、特称,这实在是一大误解!
所谓全分、一分,从字面上来看,虽然是全部和一部的意思,但它是从立论者或敌论者同宗、因的关系来说的,而不是判断本身所反映的事物的量。这就是说,如果某甲与某乙论辩,某甲立“上帝创世”宗,某乙根本不信神,不承认有上帝,这宗上的有法(主词)对某乙来说,就是全分(全部)不能予以同意(不极成)的。再如,某甲对某乙立“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宗,他的根据(因)是“冥冥中有神主宰着”。某乙对善、恶,善报、恶报这些宗依没有异议,但对“冥冥中有神主宰着”这个因却不予“极成”,这就是对因全分不极成。由此可见,所谓全分并非指判断反映事物的量,而是指立敌双方是否在全体上同意宗依或因法。“一分”的问题也是这样。如果主词或宾词是由几个并列的成分构成的(相当于逻辑所说的联言判断),立者或敌者如果只承认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承认另一部分,这就是在多分之中有一分不“极成”了。这“一分”也是指立敌双方对宗依或因法的态度,而并非指宗因本身的量。
我们还可以从逻辑判断中“量”的位置来看。判断中的量,是指主词具有怎样的外延,因此量的标志是与主词相联系的。而因明的全分、一分则不同,它并不是用来指示主词外延有多大的,所以它不限于在所别(主词)里有,在能别(宾词)里也有“全分”、“一分”的问题。如《大疏》卷五在释“能别不成”过时也分“全分”、“一分”两大类来举例的。
[说因]
因即推理的依据。在因明中,宗为所立,因和喻为能立。在能立中,因是正能立,喻是助能立。作为正能立,因担负着证成宗的主要职能。这是因为,宗中的法与因之间存在着不相离的因果关系,术语上称作“回转”(日本直译为“遍通”)。如我们可以从“有烟”推知有火,这烟与火就存在不相离的回转关系。
拿因明三支与逻辑三段作比较,因相当于小前提,说得更确切些,相当于中词;喻相当于大前提。不过逻辑的大小前提没有主次之分,而在因明中,因却独占正能立的地位,作为大前提的喻,却处于助能立的地位。由是以观,因在因明中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因明学是极其讲究推论中的因果关系的,它从因与宗及同喻、异喻内在的联系上,概括出了因三相的理论。
因三相说当是从“九句因”脱胎而来的。在陈那以前,因三相说还只是一个雏形而已,至陈那改革古因明、创立新因明以后,因三相说才完善起来,有了详备的解释。
那么新因明所说的因三相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商羯罗主《因明入正理论》云(大正32·11b):“因有三相,(中略)谓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
这段话概括了因的三相,玆分别予以论释。
(1)遍是宗法性:遍,即遍有,即以一外延较大的概念去包含一外延较小的概念;宗,这里专指宗上的有法(主词);法,即因法,因为因也是宗上有法(主词)的一种法(宾词);性,即属性。把这些意思连贯起来,所谓“遍是宗法性”就是:因必须在外延上包含宗上的有法,指出宗上有法具有因的属性。
为什么因的外延必须包含宗上的有法呢?《庄严疏》卷一云(卍续86·666上):“有法“声”上有两种法:(一)不成法,谓“无常”;(二)极成法,谓“所作”。以极成法在“声”上,故证其“声”上不成“无常”亦令极成。”
这就是说,以“声”作为主词的话,它有两个宾词:一是“无常”,二是“所作”。根据因明的规定,立宗必须“违他顺自”,即立论者主张“声”有“无常”的属性,而敌论者却不同意如此;所以这宗上的“无常”法就叫“不成法”。因明学虽然规定立宗必须立许敌不许,但对因喻的规定却相反,必须共许极成。如“所作性”因,就是为立论者和敌论者共同认可的,故叫做“极成法”。极成法与不成法之间有着因果关系,这就是所谓“回转”。因此可以用“所作”这个极成法来证“无常”这个不成法。
其实,这作为“极成法”的因就是中词。中词在小前提里与小词构成主宾关系,因此它的外延一般要大于小词(当然偶或也有主宾词是同一关系的)。因此因明中的因(中词)在外延上必然要遍及于有法(小词)。
但是这里要注意:在直言三段论中,中词的媒介作用是通过自身的周延(至少周延一次)来完成的;而在因明学上,因的媒介作用则是通过包含(遍)宗的有法来完成的。它们所强调的角度是很有些不同的,试以下面二图作比较说明:
形式逻辑强调的是中词应被大词包含,这样,中词就周延了(见图一);而因明强调的是因必须周遍(包含)于有法(见图二)。由此可见,中词与因在媒介的职能上虽然是一致的,但形式逻辑与因明在关于中词与因如何起媒介作用的说明上,却表现了不同的风格。
但是因明学所概括的“遍是宗法性”的规则是有其局限性的,它只适用于三段论的第一格。这是因为因明三支只乖一格的形式(甚至只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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