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于第一格的AAA和EAE两式,因为因明没有用特称判断来推理的)。如果因明三支也像逻辑那样有四个格的话,“遍是宗法性”这条规则就不适用了。可见“遍是宗法性”完全是按因明的论式来规定的。
(2)同品定有性:因的第一相着重研究了因与宗上有法的关系(中词与小词的关系),因的第二相则着重从正面来研究因与宗中之法的关系(中词与大词的关系),以此来检查因与宗法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定不离的回转关系。
那么什么是同品呢?“同品”就是与宗法同类的事物。商羯罗主《因明入正理论》云(大正32·11b):“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这里所说的“所立法”即宗法,“均等义品”即同类事物。以宗法“无常”来说,瓶盆碗罐等都具有无常的属性,就都是无常的同品。当然同品只是指两事物在某些属性上的相同,而不是要求所有的属性都相同。
同品有两种:即宗同品和因同品。凡具有宗法之性质者,称宗同品。如瓶具有宗法无常的性质,所以是宗同品;瓶又具有因法所作的性质,故又是因同品。再如电,它只具有宗法无常的性质而不具有因法所作的性质,故电只是宗的同品而不是因的同品。由于宗法的外延比因法大,因此宗的同品不一定是因的同品,而因的同品却必定是宗的同品。
把同品明确地划分为宗同品和因同品的,是窥基。如《大疏》卷三云(大正 44·103c):“同品有二:(一)宗同品,(中略)(二)因同品。”《大疏》把同品如此明确地分为宗同品和因同品两种,有助于人们区别同品的种类和认识其相互间的联系。
那么什么是“定有性”呢?《庄严疏》卷一云(卍续86·667上):“定有性者,其遍是宗法所作性因于同品瓶中定有其性,方是因相。”这里指出,所谓“定有性”,就是“所作”因的性质一定要为宗的某些同品如瓶等所具有。也就是说,瓶不仅具有宗法的性质,而且也具有因法的性质;它不仅是宗的同品,而且也是因的同品。因此我们可以说“瓶有所作性,故瓶是无常”,以此来证明“声有所作性,故声是无常”之可成立。
第二相所说的同品,是以因同为主,兼取宗同的。为什么这么说呢?第一,这是因为,因同品的外延被宗同品包含,“犹如母牛去处,犊子必随。”(神泰《理门述记》卷三),具有因法性质的事物,也必然具有宗法的性质。第二,虽然因的同品必然是宗的同品,但宗的同品却并不都是因的同品。如宗法“无常”的同品有瓷瓶和雷电等,其中瓷瓶易碎,是无常性的(宗同品),又是人工造作出来的(因同品);而雷电虽然也是无常的(宗同品),却非人工造作的产物,因而不是因的同品。正因为宗的同品不都是因的同品,所以因的第二相只说“定有性”而不说“遍有性”;即只要求宗同品中有一部分兼有因法的性质或为因同品就行,而不需全部宗同品都是因同品。
(3)异品遍无性:因的第二相通过同品从正面来检验,当原因出现时结果是否也随之出现,因的第三相则通过“异品”从反面来进一步考察,如果结果不存在,原因是否也一定不存在,以制止“似因”(虚假的原因)的混入(因明称作“止滥”)。
那么什么是“异品”呢?“异品”就是与宗法异类的事物,就是说该类事物必须无宗法的性质。故陈那《理门论》云(大正32·2a):“若所立无,说名异品。”商羯罗主《入论》也云(大正32·11b):“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
按陈那师弟所说,异品就是异于“所立”。“所立”这个术语,在因明中本来指的是宗的整体,是相对于因喻之为能立而言的;但是在这里却不能解作宗的整体,应该看作只是指宗中之法。如《庄严疏》卷一云(卍续86·668下):“所立者,即宗中能别法也。(中略)若于是有法品处,但无所立宗中能别,即名异品。”这里明确指出,“所立”即宗的能别,也就是宗法。
什么是“遍无性”呢?“遍”者全部之意,“遍无性”是说所有的宗异品都与因法不发生关系,因为凡宗的异品应该都是因的异品。
异品也分宗异品和因异品两种,凡与宗法相异的,叫宗异品;凡与因法相异的,叫因异品。由于宗法的外延比因法大,宗法包含因法,所以凡与宗法相异的宗异品,也都是与因相异的因异品,(大正44·89c):“犹如母牛不行之处,犊子不行。”(神泰《理门述记》卷三)。但是,因的异品却不一定是宗的异品,以雷电为例,它是非所作的,因而是因的异品,却又是无常物,故而并非宗的异品。
可能有人要问,为什么同品有“定有”,而异品要言遍无呢?对此,《庄严疏》卷一作了简明的回答(卍续86·667上):“顺成立同有,但定有即顺成;止滥立异无,非遍滥不止。故同言定,异言遍也。”
此话的意思是,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用来从正面成立宗的,所以只要宗的同品中有一部分(哪怕只有个别的)兼有因的性质就能证明宗因之间确实具有因果关系,因相就得以成立宗。而因的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则是用来从反面制止因法之滥用的,所以要求宗的异品必须全部不具有因法的性质;如果不是全部宗异品同时都是因异品的话,那就不能制止因法的滥用。所以对同品来说,只须“定有”即可;而对异品来说,则必须“遍无”。我们还可以通过下面的例子来说明:
铜是固体;(宗)
系金属故;(因)
凡金属均系固体,如铁;(同喻)
凡非固体均非金属,如水,……水银。(
异喻)
“铜是固体”,这是一个真实的命题,但“金属故”因却是似因。为什么说它是似因呢?这是通过第三相检查出来的。因为从第一相来看,“金属”因大于宗上有法“铜”,是做到遍及的;从第二相来看“金属”因于宗法“固体”,也是符合“定有性”规定的(如宗同品中的“铁”,就兼有因法的性质);但如果用第三相从反面再来检查的话,就会发现,在宗的异品里居然存在具有因法性质的事物,如水银。水银和水虽然都是非固体(宗异品),但水银却是金属的一种(因同品),这就不符合第三相“异品遍无性”的规定。第三相就是这样从反面指出“金属”因原来只是一个虚假的“因”。
说到这里,可能会产生这样的问题,新因明讲的是宗、因、喻三支论式,而因三相又关涉到宗及同、异二喻,这三支与三相究竟有何区别?是的,研究因三相,必须弄清它与三支的区别。从语言表述形式上来看,因只是三支中的一支,它必须连同宗和喻才能组成论式;因此所谓三支,又称“言三支”,就是用语言表达出来的三支论式。而因三相则是从内在的联系上来考察因是如何贯穿宗及同、异二喻的,故又称为“义三相”,它揭示的是推理的公理和规则。可见,言三支讲的是形式结构,而义三相讲的则是内在的法则,二者是划然有别的。
[引喻] 喻也是推理的依据。喻的梵语本义是“见边”,就是以喻这个所见之边,去推断宗这个未见之边。故《杂集论》卷十六云(大正 31·771b):“立喻者,谓以所见边与未所见边和会正说。”
如以瓶喻声,瓶就是“所见边”,声就是“未所见边”。从瓶有所作性因此是无常的,比知声有所作性因此也是无常的,这就是以“所见边”比知“未所见边”。这种比知的方法,在汉语中叫做譬喻,因此“见边”一词按汉语习惯意译为“喻”。
不过因明学上的喻与修辞学所讲的喻并非一回事。如我们形容一个人力气很大,就说某人力大如牛,这并不是说某人的力气真的像牛那样大,可见修辞学上的比喻只是从形象生动出发而并不讲究严密。因明学上的比喻则不要求形象生动而要求严密,如以瓶喻声就是。从表面上看,瓷瓶与声音并无可以比喻的地方,但在这两个事物的内部,却存在“所作”和“无常”这样一些共同的属性,因明的喻正是取两事物属性上的某些共同点来作比的。
但是把喻解释作“见边”也罢,“譬况”也罢,都仍然是古因明中的喻的涵义,用来说明喻这个名称的由来是可以的,但用来说明新因明中喻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够的。在古因明,喻只是宗、因、喻、合、结五支中的一支,它只起例证的作用;而在新因明,喻却是宗、因、喻三支中的一支,它已不仅仅是例证的援引,还有因果关系的表述,它实在是喻、合、结三部分的综合体,是因果关系的带例说明,相当于逻辑三段论的大前提。
由于新古因明中喻的地位和作用之不同,因而在喻的组成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古因明把例证当作喻体,如立声是无常,所作性故,犹如瓶等,这瓶就是喻体。新因姑把瓶仅仅看作是喻依(喻体之所依的意思),而把瓶所具有的“所作”因而“无常”之义抽出来作为喻体。玆将新古因明的喻对照如下:
┌────────┬──────────────┐
│古因明 │新因明 │
├────────┼──────────────┤
│声是无常(宗),│声是无常(宗), │
│所作性故(因),│所作性故(因), │
│譬如瓶等(喻)。│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喻体),│
│ │譬如瓶等(喻依)。 │
└────────┴──────────────┘
把喻分为喻体和喻依两部分,这是新因明的一大创造,这样,喻就不仅是提供例证(喻依),而且还揭示了蕴藏在例证内部的因果性,从而得出普遍性的命题,使喻具有较大的概括能力。
喻大体相当于大前提,但其地位却不及大前提。三段论的大、小前提是不分主次的,但因明中的喻却只是因的辅助成分。因此喻在三支中常可省略不说,而宗、因是不能省略的。不过,从喻的功能来看,却又胜于大前提。三段论的大前提在于指明普遍的原则,至于这普遍的原则是如何获得的,一般不加以说明。这样,大前提如果虚假,就不易发觉。因明的喻就不同了,它不仅…
《因明学简介》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