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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學簡介▪P7

  ..續本文上一頁般。”這裏所說另外一種法的意思指著「神我”,雖未明說出來,卻可以一樣地當它是宗而加以討論。其次,宗具備了叁種性質,不一定就正確,還要避開各種和很明顯的現象相矛盾的錯誤。這可舉出四種來:第一、和現量相矛盾,也就是爲現量所否定的。如說:“聲音不是用耳所聽到的”,這顯然和感覺現象相違,不能成宗。第二、和比量相矛盾的,如說:“瓶是常住的”,雖然瓶現在還完好,但是它終會歸于毀滅,這可以想像得到的,所以那樣說法與比量的結果相違,不能成宗。第叁、和一般人共認的事實相矛盾的,如說:“太陽不是恒星”,這非常識所允許,不能立宗。第四、和自己的話相矛盾的,如說:“比量不是量”,這話自相沖突,更顯然不成爲宗。凡是真正的宗一定要離開這些錯誤。

  現在,再來解釋正確的說因語言要避免些什麼錯誤。最先,因所說的是叁相,假使有一相未曾說及,自然是錯誤的,這叫做“缺因過”。不過像前面所說用同法或異法的比量格式,表面好像叁支不備,而義勢已經具足,就算不得缺因。其次,雖說了叁相,而立論者或敵論者不承認或有疑義,也算是錯誤的。這又可分叁類:第一,關于因的第一相即“所比定有相”的,若立敵雙方不承認或疑惑時,都是“不成”的錯誤。如辯論“聲是無常”,提出“非耳所聞”做理由,這在立敵雙方都難承認,叫做“兩俱不成”。又如尼犍子建立“樹木有意識”的宗,舉了“剝皮就會枯死”的理由,在立論者也許依據人們有皮膚即有意識這一點而說,但人們的死亡是以一切根識消滅了爲斷,而這樣的意義,在樹木上找不出來,所以那剝皮會死的說法不成有意識的理由。又如建立“苦樂等感情都是無意識的”,提出“有生滅無常”來作理由,但說這些話的是數論學者,他們的本宗只承認一切現象有轉變而無消滅,所以那樣的理由是連他們自己也不允許的。以上的兩種錯誤合稱“隨一(即立敵任何一方)不成”。又因的本身有疑義,也屬于不成的錯誤。譬如遠遠地看到好像是煙的現象,而實際是蒸氣,是灰塵,是霧氣等,還不能決定,要是就用來證明那地方會有火,當然也是錯誤。這叫做“猶豫不成”。又如因所系屬的地方不能確定,像聽到山谷裏孔雀在叫,便指定某一處有孔雀,但某處距離既遠,是否真在那裏發出雀聲呢,無法決定,這樣理由也犯了猶豫的錯誤,可稱爲“所依不成”。又因所依靠的“有法”本身有問題,連帶地使因變爲不成,如勝論學者主張隨處有和靈魂同樣的“我”,舉了“隨處可以發現知覺、感情等屬于我的性質”做理由,現在姑不談那理由是否正確,而在敵論者裏面像佛家,首先就不承認有所謂“我”,那理由又從何處發生呢?這種錯誤由有法連帶而來,所以叫做“有法不成”。以上六種是爲一類。第二,關于因的第叁相“異品定無”,如果不成或有疑義,都屬于“不定”的錯誤。如說“聲是常住的”,舉了“可以認識得到”爲理由,這在“常住”的同品虛空上固然會有,在異品瓶等上也全部會有,究竟聲是和瓶等一樣的無常呢,還是和虛空一樣的常住,無從決定,就叫做“共不定”。又如舉出了理由,在同品異品方面都有,卻不是全部的,這些也是“共不定”。詳細分別可有“同品遍轉(即全部含有因法)、異品分(一部分)轉”“同品分轉、異品遍轉”“俱品(同異兩品)一分轉”叁類。又因的第叁相有疑義的時候,也是不定。如要證坡人不是“一切智者”,舉了他能辯爲理由,在這裏,我們對于這一論題的異品“一切智者”雖可看他作寂默的人(智者稱“牟尼”,有寂默的意義),但他是否讷于語言,並不明白,就不能用來反證非一切智者一定會辯,而成爲疑問了。所以那樣理由對于因的第叁相“異品定無”構成猶豫,依舊是“不定”的錯誤。以上五種又爲一類。第叁,顛倒了因的第二叁相,便成了“相違”的錯誤。正確的因應該在同品方面一定有,異品方面一定沒有,假使現在倒轉來變爲同品定無而異品定有,那末,恰恰可以成立和原來主張相反的宗,所以叫做“相違”。這有同品全無而異品全有的,譬如成立“聲是常住”,提出“所作性”爲理由,這在常住的同品虛空上完全沒有,而在異品瓶等上全部都有,結果反證明了和原意相違的“聲是無常”的主張。又有同品全無而異品分有的,譬如主張“聲是常住”,舉“由努力而發生”做理由,這在同品的虛空上完全沒有,在異品電等自然現象上雖也沒有,但在異品瓶等人爲現象上便有,依舊證成了相違的主張“聲是無常”。以上兩種又爲一類。

  叁類犯錯誤的因裏,第一、第二都附帶有猶豫性的而言,第叁類似乎只限于決定的,但事實上會遇著有猶豫的情形,這也算錯誤,不過屬于“不定”,卻非“相違”。譬如聲論學者要證明某人是“一切智者”,舉了“能說話”爲理由。這就異品說,非一切智者也會說話,不成問題,但同品的一切智者呢,是否即以會說爲特征,無從決定,所以那樣的理由在兩可之間,不能判斷宗的是非,就成爲“不定”的錯誤。這是因在異品定有而在同品有無猶豫的例子,另外還有在同異品雙方都是有無猶豫的。譬如勝論學者要成立“人們活著的身體裏一定有我”,舉了“具備呼吸、瞬目等生命現象”爲理由,這理由正確與否,自該看它和同異品的關系如何而定,但此處的同異品就有問題。像敵論者佛家根本不承認有“我”,由此立論者所舉同品在敵論者都視爲異品,而敵論認爲異品的在立論者又成了同品,這樣同異品上有因無因便很難說了。並且同異兩品同時是猶豫的,更沒有方法互相推論。如是暧昧不明的理由,判斷不了主張的是非,所以歸于“不定”的錯誤一類。

  像前面一再說到的正確比量語言,能將因的叁相完全表白出來,就盡夠建立自己的主張,完成爲他比量的效用,所以不須像往日采用叁支的習慣,另舉所謂“喻”的來作因以外的一支。不過在那些比量語言裏還未能完全排除了舊的成分,從前常用的“如瓶”“如空”等個別事例,也可說爲狹義的“喻”,仍然被保留下來。它們自也有一些作用,就是關于因和所立法不相離的性質,雖已有了概括說明,可以引起人們的記憶,來對照當前的事實,承認那比量的判斷不錯,但是再舉些個別例子,使人記憶的印象更顯明而具體,這對論證或辯難是不無意義的。因此,爲著比量語言的徹底正確,就須兼顧到這些殘余部分,不令犯一點錯誤,以免贻累于全體。像以前叁支比量裏所有各種喻過,都應該了解而注意避免。另外,從前喻過裏的“不成”“不遣”,只說決定性的,其實帶著猶豫的同樣是錯誤,這可以增加種種“猶豫不成”“猶豫不遣”等過失名目。還有從前喻過裏“無合”“無離”,應該區別不能構成“合”“離”和沒有說出“合”“離”的兩類。這樣一推衍,正當的喻過就該有十八種了。

  最後,比量的語言犯了錯誤,經他人指摘出來,不管用什麼形式說,只要能妨礙立論者主張的成立,都叫做“能破”。有時候,原來的主張並無過失,而舉錯了,這是“出過”的一類,或類似過失,從前就稱做“過類”,因明裏叫它做“似能破”。正理學派的經典對于“過類”有很詳細的分析,陳那加以簡別,只承認十四種比較合理,但這些仍可對照因喻的錯誤辨別出來,用不著另立名目,所以無需講說。還有“負處”一類,在立敵辯論的時候,雙方都應注意避免,舊說很繁瑣,這可另行料簡,此處也就從略了。

  (六)結論

  佛家因明原是在和他宗學說爭論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法稱的論議發揮這種精神,尤其積極。此外,他還憑借陳那的業績,用犀利的批判方法,使因明學說更邁進了一大步。這可舉幾點略加說明。

  第一,法稱重行改革了爲他比量叁支格式的意義。在他以前,陳那刊定了叁支,雖已變更了舊式五分的實質,但形式上、名目上還保留一些舊物,特別是同喻異喻,性質變了,仍然稱之爲“喻”,這在名實之間就顯明的存在矛盾。陳那的《理門論》對于這一點,也曾很費氣力地加以解釋,但始終不能令人釋然。到了法稱,便堅決主張合因喻爲一體,不必再沿用“喻”的名目(見上節)。這樣消除了實際的矛盾,而爲他比量語言之爲整個“因”的表白,其意義也就極端明確了。並且,法稱統一了因喻,又還顛倒了它們的次序,將相當于“喻體”的一部分提到最前面,應用上便另有其意義。從這樣的格式裏,可以見出每一個“因”都是成功普遍定理的性質,才用來作判斷的依據,而比量思維是從一般認識應用到個別事例上面的演繹方式,也隨著明明白白地表示出來。由此,很容易令人想及西洋邏輯的叁段論式以“大前提”“小前提”“斷案”爲次序,法稱的改革叁支,很和它相近,是不是有意參酌采用的呢?這在現今還不能論斷,毌甯說,他是隨順“爲自比量”的性質,要做到語言和思維的一致,自然而然地創造了那樣格式。不過,由此新途徑打開以後,思辨活動在語言中的表現,相隨著擴充很大的範圍。因爲叁支改成因宗銜接的次序,證成了宗,就可用作新的因去作進一層的推論,輾轉相續,可以開展無窮。在印度佛學界實際運用,像月稱等,都有很好的成績,而他宗如聲論學者也跟著主張改動五分的次序,可見法稱改革叁支的影響是很大的。

  第二,法稱掌握到語言應與思維一致的原則,因而解決了爲他比量裏一些糾紛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廢除“不共不定”、“相違決定”的兩種因的錯誤上。原來陳那用“九句因”的圖式分析因的正確與否,到了第五句“同品無、異品也無”,便發現一種特殊情形。在這一句裏的因,只限于當時成問題的事物(即有法)上才有,它是獨一無偶的性質,對于同品異品都無法結合,也就與成宗無關,這自然是錯誤的。可是只注視作“不定”一類,叫它爲“不共不定”,其實和一般“不定”以同品異品都有因而成錯誤的原理完全不符。法稱從根本上推翻這一“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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