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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論譯注(宋立道)▪P10

  ..續本文上一頁宗體是一廂情願的東西,是自己樂于完成的東西,故說“隨自樂爲”;至于第二點“所成立性”與前面“隨自樂爲”有內在聯系,宗既“違他順自”,便是立論人“所尊所主所崇”。任何立論,總有理由與例證。先申主張,後出示因喻,前者爲所成立,後者便是能成立。因喻之爲能立也有分別,因是真正的主要理由,喻是協助的補充的理由。雖然都稱“能立”,但前爲正因,後爲輔因。綜前所述,宗體有“隨自樂爲所成立”的性質。

  “是名爲宗”,指宗支若具有上述諸種特征,就算圓滿無礙,可以稱得上正當的論題。

  “如有成立聲是無常”,關于聲之是否永恒存在的爭論,是印度哲學中具有代表性的題目。究其原委,源于那些以吠陀經典爲本據的婆羅門學者將吠陀視作天啓的聖典。他們眼中,天啓的必然是永恒常存的。

  但吠陀經典從古及今,憑一代代學者口口相傳,這口口相傳的聲音是可靠的嗎?如果聲音轉瞬即逝,如何傳達吠陀的真理?因此傳達吠陀的聲音應當是可靠的永恒的。婆羅門哲學中有一個聲論宗,也稱彌曼差派,主張聲音是恒常的。

  但在佛教方面看來,任何永恒性觀念都是虛妄不經的東西。釋迦牟尼憑其堅韌不拔的意志和勘破一切的大智慧,對婆羅門教進行了批判。從衆生面臨的無窮盡生死輪回中尋出了解脫契機,這便是四正谛傳達的信息。爲使衆生擺脫因種種偏執而生出的煩惱障礙,佛陀證悟了宇宙的無常本質,由緣起而得出諸行無常、諸法無我這樣兩個不可分割的命題。  

  佛陀揭示了現存世間,因種種迷妄造成的無盡錯覺和對永恒性的無望追求。佛陀指出:永恒境界——常樂我淨——是有的,但並不在我們凡夫經曆的因因相襲的此世間,只有證得菩提,破除煩惱,才能在超越性的境界中體會永恒。這種永恒性也不是我們不完全的不穩定的受諸多限製的語言所能描繪。這是佛家反對“聲常”這一命題的曆史的與認識論的思想背景。

  此處“聲是無常”的命師則是佛弟子對聲生論所立的論題。單就宗依“聲”與“無常”而言,兩家都可以形成共識,對于“聲”,立敵雙方共認其實有其體;對于“無常”,雙方也以爲實有其義。前者滿足兩俱有體、後者滿足兩俱有義的條件。前面已經提到我們將領有屬性的主辭規定爲“體”;而將以其屬性限定該主辭的謂辭所指規定爲“義”。“兩俱”之“兩”指立論人與敵證者雙方。

  聲生論者並不同意宗體之整個命題含義“聲是無常”,他們僅僅是就“聲”與“無常”而分別與佛弟子有基本共識。故此命題“聲是無常”有違他順自的特點。

  以上爲釋真宗(正當論題)的特征。

  譯文

  理由有叁個特征。那叁個特征呢?是說:理由之屬性完全存于論題主辭上;此屬性一定存于同品事物上;此屬性完全不存于異品事物上。

  什麼叫同品異品呢?與待證明的論題謂辭所指意義相同的事物稱爲同品。如要成立“(聲是)無常”(的命題意義),瓶、罐等等便是同品。至于異品,則指任何不具有論題所欲成立的屬性的事物。如果有具備恒常性的事物,可知它是非造作而生成的,如虛空等,便是異品。這當中的“所作性”與“意志當下發動性”,(作爲理由)完全是論題(中主辭“聲”的)屬性,在同品事物上一定存有,在異品事物上完全沒有,所以是證明“無常”的理由。

  原典

  因有叁相,何等爲叁?謂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

  雲何名爲同品異品?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異品者,謂于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遍是宗法性,于同品定有性,于異品遍無性,是無常等因。

  解說

  此處先對一個正當論式所須的理由加以說明,並探究其邏輯本質。一般說來,一個可以證成讓人心悅誠服的道理的立論理由,應該具有“叁相”,也即叁種特征。何謂“叁相”?《大疏》說“相者,向也……又此相者,面也,邊也。……一因所依貫叁別處。”因明論著的英譯者一般將“相”譯爲Mark,意爲“特征”、“征象”。今譯者便取此義。

  按照《大疏》的解釋,因明中的因支應通過其與宗中有法,與所立法(論題謂詞)的同品和異品叁者發生關涉,並滿足這叁方面規定的邏輯要求。仍以“聲無常,所作性故”爲例,此叁方面圖示如下:

  上面兩圖對于理由的叁相邏輯規定作了說明。這叁相是“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一一分釋如下。

  一、釋第一相“遍是宗法性”

  “遍是宗法性”者,指因(理由)完全地成爲宗上有法的性質。如圖二所示,此因應在外延上完全包含有法,實現“因法的性質完全地充滿宗上有法”,即“一切有法均領有因法”。

  “宗法性”之“宗”,指宗支上的有法,也即論題之主辭。“法”在這裏指理由。以“聲是無常,所作性故”爲例子,“聲”是宗教中有法,“無常”是宗之法,也稱宗法。這裏的“宗”應指論題上之主辭。論題是宗,爲什麼論題主辭也是宗呢?《入論》這裏是依據陳那《正理門論》來的,那上面開頭第二頌之後就討論“雲何此中乃言宗者唯取有法?”有人問,爲什麼“宗法性”之“宗”僅指宗上之有法呢?陳那答道:“以其總聲于別亦轉,如言“燒衣”或有宗聲唯诠于法。”意思是說,作爲總體名稱的“宗”也可以分別指兩宗依,即“法”與“有法”。好比說,衣服上燒了一個洞,並非整個衣服也給燒掉,但此衣仍然稱“燒衣”。

  同樣的道理,有法這一宗也可以使用整體的名稱“宗”。結果,“聲”是宗法,而“無常”也是宗法,前後兩宗依都稱“宗法”,極易混淆。爲便于理解,習慣上稱“無常”爲所立法,因爲有法“聲”是否領有“無常”法性是尚待成立證明的,僅爲立宗人所欲成立而已;“所作性”因則相應稱爲能立法。因爲立宗人希望借“所作性”去證明聲之“無常”性的緣故。這裏說“遍是宗法”指作爲理由之“所作性”周遍地完全地爲宗上之有法領有。

  何以對因(理由)要作如此要求呢?因明中的因支實際只有一個概念,即如此例的“無常性”,它的潛在形式是一判斷“(聲是)無常性故”,這相當于叁段論形式中的小前提,小前提是對小詞(論題主詞、有法)和中詞(理由、能立法)的關系作出斷定。

  “遍是宗法性”實際規定了這種判斷關系。理由之遍布于宗有法應該立敵雙方共許共識,因此,理由是宗上有法的“極成法”;與此相當,宗上有法領有另一“不成法”,謂“聲”之“無常”是立方許敵不許的“不顧論宗”。

  我們再看宗之有法“聲”與作爲理由的能立因法“所作性”的外延關系。依據“遍是宗法性”的原則,也就是因法完全包含宗有法,從而宗有法在同因法組成的判斷中是周延的,從而因法是不周延的。仍以“聲無常,所作性故”爲例,圖示如下:

  從圖叁可見,“所作性”之因法就外延看,完全包含有法“聲”;“所作性”是能遍充,“聲”是所遍充;“聲”與“所作性”的概念間關系是種屬的關系。

  這裏附帶說,因法的外延在因明中永遠要求大于宗上有法的外延,而不能相等或小于它,僅管在外延相等的情況下,“遍是宗法性”也得以滿足,即可以滿足“所有宗上有法均領有能立因法的性質”這第一相,但仍不能成立真宗。後面將會推進一步說明這點。(參見後面圖五處文字說明)

  下面以“聲無常,所作性故”爲例,列出亞裏士多德叁段論推理式與因明論式,請讀者比較:

  叁段論式

  大前提:凡諸所作,見彼無常。

  小前提:(聲爲)所作,

  結 論:故聲聞爲無常。

  叁支論式

  宗:聲無常,

  因:所作性故,

  喻: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如瓶。

  這裏的叁段論式就格式言,屬于第一格中的AAA式(自然它也可以轉爲EAE式,僅須將大前提和結論中的系詞換成否定式並相應對大前提和結論中謂詞改性即可)。叁段論的規則之一要求:中詞——它相當于因明叁支作法中的能立因法——在整個推理過程的叁個環節中至少要周延一次。叁段論諸格式中相當于因明作法的僅爲第一格之AAA和EAE式。

  就AAA式言,上面的兩種形式進行比較時,我們知道中詞“所作性”已獲一次周延。在大前提“凡諸所作,見彼無常”中,從外延關系看,“無常”包含了“所作性”,“無常”普遍地充滿于“所作性”,故中詞“所作性”是周延的,即全部外延得以斷定。圖示爲:

  圖四告訴我們,大前提上中詞得以周延,小前提上小詞又得以周延,故而,在結論中的小詞與大詞外延關系上,小詞有理由也是周延的。

  若就因明論式言,其邏輯的重心全在因上(而不是像叁段論式中將大小前提視爲同樣重要)。因(理由)具有特別的功能,它必須以立敵之間的“共許法”身份去達成有法(論題主辭)與宗法(謂辭)的“不共許”關系,證明有法在宗上是周延的。這就要求有法與因法的斷判關系中,有法是周延的。這就意謂因法在外延範圍上包含有法,有部份因法可以不是宗上有法,而所有宗有法一定有因法的性持質,如圖:

  如圖五說明,因明論式是要借立敵共許的有法皆具有因法(即如“凡聲都有所作性”之共許極成)去達到“凡聲皆爲無常性”的立論前尚不共許判斷。因法同宗法的關系留待後面討論,這裏先審察因與宗上有法的關系。如圖五所示,因法範圍大于且完全包含有法,才能保證“聲”必是“所作”,這樣在因法範圍內和有法範圍外才有空隙,如圖五上的“瓶盆”等,“瓶盆”是歸納材料,至少是譬喻的材料,它們與有法“聲”有極多類同之處,只要“瓶盆”也具因法並自身周延,而它們與宗法之間的被包含關系是得到共許的;那麼“聲”之有法與“無常”宗法的關系便相應得以成立了。

  這裏所要強調的是:因法範圍必須大于有法,決不能相等,只有大于,才會在縫隙(圖五之陰影部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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