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宗体是一厢情愿的东西,是自己乐于完成的东西,故说“随自乐为”;至于第二点“所成立性”与前面“随自乐为”有内在联系,宗既“违他顺自”,便是立论人“所尊所主所崇”。任何立论,总有理由与例证。先申主张,后出示因喻,前者为所成立,后者便是能成立。因喻之为能立也有分别,因是真正的主要理由,喻是协助的补充的理由。虽然都称“能立”,但前为正因,后为辅因。综前所述,宗体有“随自乐为所成立”的性质。
“是名为宗”,指宗支若具有上述诸种特征,就算圆满无碍,可以称得上正当的论题。
“如有成立声是无常”,关于声之是否永恒存在的争论,是印度哲学中具有代表性的题目。究其原委,源于那些以吠陀经典为本据的婆罗门学者将吠陀视作天启的圣典。他们眼中,天启的必然是永恒常存的。
但吠陀经典从古及今,凭一代代学者口口相传,这口口相传的声音是可靠的吗?如果声音转瞬即逝,如何传达吠陀的真理?因此传达吠陀的声音应当是可靠的永恒的。婆罗门哲学中有一个声论宗,也称弥曼差派,主张声音是恒常的。
但在佛教方面看来,任何永恒性观念都是虚妄不经的东西。释迦牟尼凭其坚韧不拔的意志和勘破一切的大智慧,对婆罗门教进行了批判。从众生面临的无穷尽生死轮回中寻出了解脱契机,这便是四正谛传达的信息。为使众生摆脱因种种偏执而生出的烦恼障碍,佛陀证悟了宇宙的无常本质,由缘起而得出诸行无常、诸法无我这样两个不可分割的命题。
佛陀揭示了现存世间,因种种迷妄造成的无尽错觉和对永恒性的无望追求。佛陀指出:永恒境界——常乐我净——是有的,但并不在我们凡夫经历的因因相袭的此世间,只有证得菩提,破除烦恼,才能在超越性的境界中体会永恒。这种永恒性也不是我们不完全的不稳定的受诸多限制的语言所能描绘。这是佛家反对“声常”这一命题的历史的与认识论的思想背景。
此处“声是无常”的命师则是佛弟子对声生论所立的论题。单就宗依“声”与“无常”而言,两家都可以形成共识,对于“声”,立敌双方共认其实有其体;对于“无常”,双方也以为实有其义。前者满足两俱有体、后者满足两俱有义的条件。前面已经提到我们将领有属性的主辞规定为“体”;而将以其属性限定该主辞的谓辞所指规定为“义”。“两俱”之“两”指立论人与敌证者双方。
声生论者并不同意宗体之整个命题含义“声是无常”,他们仅仅是就“声”与“无常”而分别与佛弟子有基本共识。故此命题“声是无常”有违他顺自的特点。
以上为释真宗(正当论题)的特征。
译文
理由有三个特征。那三个特征呢?是说:理由之属性完全存于论题主辞上;此属性一定存于同品事物上;此属性完全不存于异品事物上。
什么叫同品异品呢?与待证明的论题谓辞所指意义相同的事物称为同品。如要成立“(声是)无常”(的命题意义),瓶、罐等等便是同品。至于异品,则指任何不具有论题所欲成立的属性的事物。如果有具备恒常性的事物,可知它是非造作而生成的,如虚空等,便是异品。这当中的“所作性”与“意志当下发动性”,(作为理由)完全是论题(中主辞“声”的)属性,在同品事物上一定存有,在异品事物上完全没有,所以是证明“无常”的理由。
原典
因有三相,何等为三?谓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
云何名为同品异品?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此中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遍是宗法性,于同品定有性,于异品遍无性,是无常等因。
解说
此处先对一个正当论式所须的理由加以说明,并探究其逻辑本质。一般说来,一个可以证成让人心悦诚服的道理的立论理由,应该具有“三相”,也即三种特征。何谓“三相”?《大疏》说“相者,向也……又此相者,面也,边也。……一因所依贯三别处。”因明论著的英译者一般将“相”译为Mark,意为“特征”、“征象”。今译者便取此义。
按照《大疏》的解释,因明中的因支应通过其与宗中有法,与所立法(论题谓词)的同品和异品三者发生关涉,并满足这三方面规定的逻辑要求。仍以“声无常,所作性故”为例,此三方面图示如下:
上面两图对于理由的三相逻辑规定作了说明。这三相是“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一一分释如下。
一、释第一相“遍是宗法性”
“遍是宗法性”者,指因(理由)完全地成为宗上有法的性质。如图二所示,此因应在外延上完全包含有法,实现“因法的性质完全地充满宗上有法”,即“一切有法均领有因法”。
“宗法性”之“宗”,指宗支上的有法,也即论题之主辞。“法”在这里指理由。以“声是无常,所作性故”为例子,“声”是宗教中有法,“无常”是宗之法,也称宗法。这里的“宗”应指论题上之主辞。论题是宗,为什么论题主辞也是宗呢?《入论》这里是依据陈那《正理门论》来的,那上面开头第二颂之后就讨论“云何此中乃言宗者唯取有法?”有人问,为什么“宗法性”之“宗”仅指宗上之有法呢?陈那答道:“以其总声于别亦转,如言“烧衣”或有宗声唯诠于法。”意思是说,作为总体名称的“宗”也可以分别指两宗依,即“法”与“有法”。好比说,衣服上烧了一个洞,并非整个衣服也给烧掉,但此衣仍然称“烧衣”。
同样的道理,有法这一宗也可以使用整体的名称“宗”。结果,“声”是宗法,而“无常”也是宗法,前后两宗依都称“宗法”,极易混淆。为便于理解,习惯上称“无常”为所立法,因为有法“声”是否领有“无常”法性是尚待成立证明的,仅为立宗人所欲成立而已;“所作性”因则相应称为能立法。因为立宗人希望借“所作性”去证明声之“无常”性的缘故。这里说“遍是宗法”指作为理由之“所作性”周遍地完全地为宗上之有法领有。
何以对因(理由)要作如此要求呢?因明中的因支实际只有一个概念,即如此例的“无常性”,它的潜在形式是一判断“(声是)无常性故”,这相当于三段论形式中的小前提,小前提是对小词(论题主词、有法)和中词(理由、能立法)的关系作出断定。
“遍是宗法性”实际规定了这种判断关系。理由之遍布于宗有法应该立敌双方共许共识,因此,理由是宗上有法的“极成法”;与此相当,宗上有法领有另一“不成法”,谓“声”之“无常”是立方许敌不许的“不顾论宗”。
我们再看宗之有法“声”与作为理由的能立因法“所作性”的外延关系。依据“遍是宗法性”的原则,也就是因法完全包含宗有法,从而宗有法在同因法组成的判断中是周延的,从而因法是不周延的。仍以“声无常,所作性故”为例,图示如下:
从图三可见,“所作性”之因法就外延看,完全包含有法“声”;“所作性”是能遍充,“声”是所遍充;“声”与“所作性”的概念间关系是种属的关系。
这里附带说,因法的外延在因明中永远要求大于宗上有法的外延,而不能相等或小于它,仅管在外延相等的情况下,“遍是宗法性”也得以满足,即可以满足“所有宗上有法均领有能立因法的性质”这第一相,但仍不能成立真宗。后面将会推进一步说明这点。(参见后面图五处文字说明)
下面以“声无常,所作性故”为例,列出亚里士多德三段论推理式与因明论式,请读者比较:
三段论式
大前提:凡诸所作,见彼无常。
小前提:(声为)所作,
结 论:故声闻为无常。
三支论式
宗:声无常,
因:所作性故,
喻: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
这里的三段论式就格式言,属于第一格中的AAA式(自然它也可以转为EAE式,仅须将大前提和结论中的系词换成否定式并相应对大前提和结论中谓词改性即可)。三段论的规则之一要求:中词——它相当于因明三支作法中的能立因法——在整个推理过程的三个环节中至少要周延一次。三段论诸格式中相当于因明作法的仅为第一格之AAA和EAE式。
就AAA式言,上面的两种形式进行比较时,我们知道中词“所作性”已获一次周延。在大前提“凡诸所作,见彼无常”中,从外延关系看,“无常”包含了“所作性”,“无常”普遍地充满于“所作性”,故中词“所作性”是周延的,即全部外延得以断定。图示为:
图四告诉我们,大前提上中词得以周延,小前提上小词又得以周延,故而,在结论中的小词与大词外延关系上,小词有理由也是周延的。
若就因明论式言,其逻辑的重心全在因上(而不是像三段论式中将大小前提视为同样重要)。因(理由)具有特别的功能,它必须以立敌之间的“共许法”身份去达成有法(论题主辞)与宗法(谓辞)的“不共许”关系,证明有法在宗上是周延的。这就要求有法与因法的断判关系中,有法是周延的。这就意谓因法在外延范围上包含有法,有部份因法可以不是宗上有法,而所有宗有法一定有因法的性持质,如图:
如图五说明,因明论式是要借立敌共许的有法皆具有因法(即如“凡声都有所作性”之共许极成)去达到“凡声皆为无常性”的立论前尚不共许判断。因法同宗法的关系留待后面讨论,这里先审察因与宗上有法的关系。如图五所示,因法范围大于且完全包含有法,才能保证“声”必是“所作”,这样在因法范围内和有法范围外才有空隙,如图五上的“瓶盆”等,“瓶盆”是归纳材料,至少是譬喻的材料,它们与有法“声”有极多类同之处,只要“瓶盆”也具因法并自身周延,而它们与宗法之间的被包含关系是得到共许的;那么“声”之有法与“无常”宗法的关系便相应得以成立了。
这里所要强调的是:因法范围必须大于有法,决不能相等,只有大于,才会在缝隙(图五之阴影部份)中…
《因明入正理论译注(宋立道)》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