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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論譯注(宋立道)▪P12

  ..續本文上一頁同品。究竟要不要承認因同品的合法性,是因明研究中的一爭論頗大的題目。呂溦先生、熊十力先生等都不同意有“因同品”一說。呂先生還指出《大疏》中所以出現因之同品,全因窺基將《入論》的“同法者,若于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的句讀斷錯了。從《入論》梵本看,呂先生從語法結構上提出證據當然沒有錯。我覺得窺基之設“因同品”,于判斷同異法喻非常方便。另外既有與“所立法均等義”的宗同品,再有與“能立法均等義”的因同品也是合理的。我在釋文中是采用了因同品的概念的。

  “同品定有性”作爲因之第二相,主要考察因同品在宗同品上的存有情況。依據九句因(九句因放到介紹理由﹝因﹞之後二相,即“同品定有”、“異品遍無”時講。這裏不得不先提一句)歸納,其第二句與第八句之因是正當的,這兩種情況下,一是宗上法包攝因性,即從外延範圍看,因法是宗法的一部份,因同品的全部可以同宗同品的一部份彙合而成同喻;另一則是因之法與宗上法性範圍相當,所有因同品均可與宗同品彙合成喻。從而得出結論:只要有因同品是宗同品,無須所有宗同品都是因同品,便可以認爲因之第二相已獲滿足。

  事實上,依據九句因,可以注意到:有時雖有宗同品但不能滿足因之第二相的。例如九句因中之第五句“聲是常,所聞性故”,宗法“常”雖有同品“虛空”,但因法“所聞性”只能以有法“聲”爲所依轉的主體。但宗同品中又不能有“聲”,上面已說了“除宗有法”的必要性。宗同品不可有“聲”,因同品又非“聲”

  不依轉,因同品與宗同品無從彙合。此“所聞性”因仍爲似因。

  宗同品勉強可以搜尋(如上一段中“恒常”之同品有“虛空”)仍可能因爲無法彙合因同品,從而無法滿足第二相,終成過失,若宗同品根本沒有,自然更是過失了。考察缺無宗同品而無法達成“同品定有性”的過失有兩種:一、宗上有法與宗法外延範圍正相等同,一經除宗有法便無同品可舉類,如“內聲爲咽喉所發,有意義故”,宗上“咽喉所發”性質除“內聲”外,別無同品可依,故理由“有意義故”也無從同宗之同品彙合而成喻。二、宗上有法與宗法及能立因法叁者外延相等,一經除宗有法,因同品宗同品均無從搜尋。如“人爲靈長目中智商最高,有理性故。”“智商最高”者,除人類而別無同品;“有理性”者,除人類外,也無因同品。

  “同品定有性”之“有”,可釋爲“具有、存有”。能有之主體是宗同品(大詞所指一類),所有之客體是理由(中詞、能立法之所指一類)。所以“同品定有性”應依據同法喻體的結構式,說成:因之法性于宗同品上決定有性,或者說:因同品于宗同品上決定有性。兩種說法之任一都無非證明由于因法在宗法同品上有,故此同品具有宗法性質;進而再證明宗上有法也有此因性,從而順勢也就有宗上法性。

  例如“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這一論式,由于“所作性”在瓶盆上有,滿足“宗之同品定有因性”,附帶著“無常性”也到了瓶盆之上。瓶盆“無常”,立敵共許。所以,當“所作性”也在“聲”上時,“聲”之“無常”應該是無可懷疑之事,如圖六所示。

  關于圖六,可說以下幾點:

  (一)宗之同品說來有瓶盆,也有聲音。但聲音是待證的自許他不許的同品,故以虛線標出。

  (二)宗之同品有許多,但只須有一部份具“所作性”因,另一部份可以沒有。所以考察理由之正當與否的第二相才講“定有”,不講“遍有”,意思說:宗同品中一點點具有因之法性都是可以的。因而,只要在宗有法“聲”外,別尋一個宗同品具有因法性便算完成了證明。

  (叁)如何保證“聲”完全爲“所作”包攝,得靠第一相“遍是宗法性”。

  (四)如何保證“所作性”完全爲“無常”包攝,得靠第叁相“異品遍無性”。

  (五)“雷電”也是與“瓶盆”等並列而爲宗同品的,但“雷電”之上沒有“所作”因性。這說明至少有部份宗同品可能也允許沒有因性,或者說不具因同品。這也是“同品定有性”之“定”的蘊含的意義。

  (六)圖上可知,凡“所作性”一定有“無常性”,“所作”概念的外延範圍小于“無常性”,故“所作”是周延的;只要“所作”與“聲”之有法依據第一相確定關系,即“聲”是周延的概念;那麼就像“瓶盆”一樣,“瓶盆”由“所作”而“無常”,“聲”亦由“所作”而“無常”。

  圖六顯示出宗同品之一部份領有因性和因同品是正當的。

  叁、釋第叁相“異品遍無性”

  依據釋“同品定有性”的同一方法,“異品遍無性”可釋爲:宗上所立法之異品完全地不具有因之能立法屬性。第二相與第叁相結合起來,是對能立因法與所立宗法不相離關系從正反兩面進行的審察。這種不相離關系也是兩概念的屬種關系,也即是宗法完全包攝因法的關系,如圖七。

  所謂“異品遍無性”,是說一切與宗法相異者(如與“無常”相異之“非無常”品)都遍無因法(如遍無“所作性”)。本來,宗法是因法的屬概念,因法完全地被包攝在宗法的外延範圍內,因此,因法不可能與宗異品發生任何關系。

  從圖七可見,“所作”性質完全落在“無常”之範圍內,與宗法相異者(即“非無常”)完全沒有關系。《正理門論》上說的“宗無因不有”便是對能立因法與所立宗法的反面陳述。玄奘大師門下的神泰說,對正當的因法說來,凡宗法不有之處必不會有因法,就像母牛不到之處,牛犢也不會到一樣,如果沒有“無常”宗法的地方,如“虛空”這種東西上,作爲宗異品,它絕不會有“所作性”因法的(見《理門述記》支那內學院刊本)。

  前釋“同品定有性”時已經說明,因法之于宗同品,無須遍有,但有即可。但“同品定有”之第二相無法管到宗異品上有無因法。而宗異品若不能排除因法,理由仍然是虛假的似因。例如,若立此一量:

  宗:狗應通人性,因:以有感官故,喻:如貓。如果僅從第二相考察,“有感官”之因在“通人性”之同品“貓”上是有,“同品定有性”得以完成。“狗應通人性”之宗似可成立。但若從反面來看,即檢討“異品遍無性”是否滿足,即可發現“有感官”之因甚成問題,“豺狼”等是不通人性的,是宗異品,但它們不妨有感官。既然宗異品也因之法性,那敵證一方完全可以將就此因立一個破駁的量式(稱“能違量”):宗:狗應不通人性,因:以有感官故,喻:如豺狼。故窺基說,“異品止濫,必顯遍無,方成止濫”(參《大疏》卷叁)。所謂“止濫”,是防止因法泛濫,溢到它不應出現的地方去,即防止宗異品上也有能立因法。

  曆來研究因明的人都強調,第二相是順成立宗,而第叁相旨在止濫。“止濫”非強調異品遍無不可,只有證實所有宗異品都不具因的性質,才能防止因被濫用。其實,正當的因既然在外延上被宗法包攝,不會溢出到宗法範圍外,那它就不會落在宗法異品的範圍內。可以說任何宗法異品範圍內的事物必定是因法異品。若不如此,該因必然是不定似因。

  “同品定有性”旨在考察同品上是否多少有點因法,其第一要求是尋出宗同品來。若無宗同品,因法無所依附,“定有性”無由完成;那麼,“異品便無性”是否也非得尋出宗異品來呢?尋出宗異品只是爲了遠離能立因法與所立宗法的聯系。如爲了否認“非無常”的品類中有任何東西具有“所作性”,便以“虛空”爲宗異品。

  但如果真的無宗異品可尋,自然能立因法也不會同沒有的宗異品發生關涉,從而“異品遍無性”至少在形式上是可以滿足的。不過這裏,是因爲全無異品而導致遍無因性,而非有異品而其上無因。如有立量“聲爲所量,是常故”。此量中同品爲“所量”之一切對象,其外延甚大,無所不包攝,連莫須有的鏡花水月、兔角龜毛也可以爲所量對象,結果異品範圍只好爲零,無從舉類。

  因此“所量”之宗法是沒有宗異的,形式上看“恒常”之因法不會與宗異品相關,故第叁相仍得滿足。這裏因法有其他不定過失,但這是另一回事,此處可不討論。當然缺無宗異品的情形是罕見的,除非宗法外延大到無所不包,否則總能尋出宗異品來。

  結論是:宗同品不可缺無,宗異品則可以沒有。缺無宗異品仍可滿足因之第叁相“異品遍無性”。

  因之第二、叁兩相所考察的,是所立宗法與能立因法的屬種關系,也可以說是因同品與宗同品的相互關系。這些關系不外六種:

  (一)從宗同品角度看,因之法性對于宗法可以是:

  以上叁種情況,可以分別表述爲:

  凡是宗同品,一定有能立因法之屬性。(如圖甲)

  凡是宗同品,其上全無能立因法之屬性。(如圖乙)

  凡是宗同品,其上只有部份有能立因法之屬性。(如圖丙)

  (二)相應,因之法性對宗異品的關系也可以有叁種:

  叁者可以分別表述如下:

  凡是宗異品,一定有能立因法。(如圖丁)

  凡是宗異品,其上全無能立因法。(如圖戊)

  凡是宗異品,其上只有部份有能立因法。(如圖已)

  將前面兩大組結合起來,同時考察宗之同品異品與因法的關系,可以有九種情況(分別圖示如次):

  (一)宗同品宗異品都有能立因法的屬性(簡稱“同有異有”)。

  (二)宗同品有能立因法之屬性,宗異品則無此屬性(簡稱“同有異無”)。

  (叁)宗同品有能立因法之屬性,宗異品僅部份有此屬性(“同有異分”,“分”者,意謂部份有此屬性)。

  (四)宗同品全無能立因法之屬性,而宗異品則全部有此屬性(“同無異有”)。

  (五)宗同品與宗異品上都完全沒有能立因法的屬性(“同無異無”)。

  (六)宗同品上全然無能立因法之屬性,宗異品之一部份卻有此屬性(“同無異分”)。

  (七)宗同品之一部份有能立因法之屬性,宗異品則全部有此屬性(“同分異有”)。

  (八)宗同品之部份有能立因法之屬性,宗異品則完全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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