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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论译注(宋立道)▪P12

  ..续本文上一页同品。究竟要不要承认因同品的合法性,是因明研究中的一争论颇大的题目。吕溦先生、熊十力先生等都不同意有“因同品”一说。吕先生还指出《大疏》中所以出现因之同品,全因窥基将《入论》的“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的句读断错了。从《入论》梵本看,吕先生从语法结构上提出证据当然没有错。我觉得窥基之设“因同品”,于判断同异法喻非常方便。另外既有与“所立法均等义”的宗同品,再有与“能立法均等义”的因同品也是合理的。我在释文中是采用了因同品的概念的。

  “同品定有性”作为因之第二相,主要考察因同品在宗同品上的存有情况。依据九句因(九句因放到介绍理由﹝因﹞之后二相,即“同品定有”、“异品遍无”时讲。这里不得不先提一句)归纳,其第二句与第八句之因是正当的,这两种情况下,一是宗上法包摄因性,即从外延范围看,因法是宗法的一部份,因同品的全部可以同宗同品的一部份汇合而成同喻;另一则是因之法与宗上法性范围相当,所有因同品均可与宗同品汇合成喻。从而得出结论:只要有因同品是宗同品,无须所有宗同品都是因同品,便可以认为因之第二相已获满足。

  事实上,依据九句因,可以注意到:有时虽有宗同品但不能满足因之第二相的。例如九句因中之第五句“声是常,所闻性故”,宗法“常”虽有同品“虚空”,但因法“所闻性”只能以有法“声”为所依转的主体。但宗同品中又不能有“声”,上面已说了“除宗有法”的必要性。宗同品不可有“声”,因同品又非“声”

  不依转,因同品与宗同品无从汇合。此“所闻性”因仍为似因。

  宗同品勉强可以搜寻(如上一段中“恒常”之同品有“虚空”)仍可能因为无法汇合因同品,从而无法满足第二相,终成过失,若宗同品根本没有,自然更是过失了。考察缺无宗同品而无法达成“同品定有性”的过失有两种:一、宗上有法与宗法外延范围正相等同,一经除宗有法便无同品可举类,如“内声为咽喉所发,有意义故”,宗上“咽喉所发”性质除“内声”外,别无同品可依,故理由“有意义故”也无从同宗之同品汇合而成喻。二、宗上有法与宗法及能立因法三者外延相等,一经除宗有法,因同品宗同品均无从搜寻。如“人为灵长目中智商最高,有理性故。”“智商最高”者,除人类而别无同品;“有理性”者,除人类外,也无因同品。

  “同品定有性”之“有”,可释为“具有、存有”。能有之主体是宗同品(大词所指一类),所有之客体是理由(中词、能立法之所指一类)。所以“同品定有性”应依据同法喻体的结构式,说成:因之法性于宗同品上决定有性,或者说:因同品于宗同品上决定有性。两种说法之任一都无非证明由于因法在宗法同品上有,故此同品具有宗法性质;进而再证明宗上有法也有此因性,从而顺势也就有宗上法性。

  例如“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如瓶”这一论式,由于“所作性”在瓶盆上有,满足“宗之同品定有因性”,附带着“无常性”也到了瓶盆之上。瓶盆“无常”,立敌共许。所以,当“所作性”也在“声”上时,“声”之“无常”应该是无可怀疑之事,如图六所示。

  关于图六,可说以下几点:

  (一)宗之同品说来有瓶盆,也有声音。但声音是待证的自许他不许的同品,故以虚线标出。

  (二)宗之同品有许多,但只须有一部份具“所作性”因,另一部份可以没有。所以考察理由之正当与否的第二相才讲“定有”,不讲“遍有”,意思说:宗同品中一点点具有因之法性都是可以的。因而,只要在宗有法“声”外,别寻一个宗同品具有因法性便算完成了证明。

  (三)如何保证“声”完全为“所作”包摄,得靠第一相“遍是宗法性”。

  (四)如何保证“所作性”完全为“无常”包摄,得靠第三相“异品遍无性”。

  (五)“雷电”也是与“瓶盆”等并列而为宗同品的,但“雷电”之上没有“所作”因性。这说明至少有部份宗同品可能也允许没有因性,或者说不具因同品。这也是“同品定有性”之“定”的蕴含的意义。

  (六)图上可知,凡“所作性”一定有“无常性”,“所作”概念的外延范围小于“无常性”,故“所作”是周延的;只要“所作”与“声”之有法依据第一相确定关系,即“声”是周延的概念;那么就像“瓶盆”一样,“瓶盆”由“所作”而“无常”,“声”亦由“所作”而“无常”。

  图六显示出宗同品之一部份领有因性和因同品是正当的。

  三、释第三相“异品遍无性”

  依据释“同品定有性”的同一方法,“异品遍无性”可释为:宗上所立法之异品完全地不具有因之能立法属性。第二相与第三相结合起来,是对能立因法与所立宗法不相离关系从正反两面进行的审察。这种不相离关系也是两概念的属种关系,也即是宗法完全包摄因法的关系,如图七。

  所谓“异品遍无性”,是说一切与宗法相异者(如与“无常”相异之“非无常”品)都遍无因法(如遍无“所作性”)。本来,宗法是因法的属概念,因法完全地被包摄在宗法的外延范围内,因此,因法不可能与宗异品发生任何关系。

  从图七可见,“所作”性质完全落在“无常”之范围内,与宗法相异者(即“非无常”)完全没有关系。《正理门论》上说的“宗无因不有”便是对能立因法与所立宗法的反面陈述。玄奘大师门下的神泰说,对正当的因法说来,凡宗法不有之处必不会有因法,就像母牛不到之处,牛犊也不会到一样,如果没有“无常”宗法的地方,如“虚空”这种东西上,作为宗异品,它绝不会有“所作性”因法的(见《理门述记》支那内学院刊本)。

  前释“同品定有性”时已经说明,因法之于宗同品,无须遍有,但有即可。但“同品定有”之第二相无法管到宗异品上有无因法。而宗异品若不能排除因法,理由仍然是虚假的似因。例如,若立此一量:

  宗:狗应通人性,因:以有感官故,喻:如猫。如果仅从第二相考察,“有感官”之因在“通人性”之同品“猫”上是有,“同品定有性”得以完成。“狗应通人性”之宗似可成立。但若从反面来看,即检讨“异品遍无性”是否满足,即可发现“有感官”之因甚成问题,“豺狼”等是不通人性的,是宗异品,但它们不妨有感官。既然宗异品也因之法性,那敌证一方完全可以将就此因立一个破驳的量式(称“能违量”):宗:狗应不通人性,因:以有感官故,喻:如豺狼。故窥基说,“异品止滥,必显遍无,方成止滥”(参《大疏》卷三)。所谓“止滥”,是防止因法泛滥,溢到它不应出现的地方去,即防止宗异品上也有能立因法。

  历来研究因明的人都强调,第二相是顺成立宗,而第三相旨在止滥。“止滥”非强调异品遍无不可,只有证实所有宗异品都不具因的性质,才能防止因被滥用。其实,正当的因既然在外延上被宗法包摄,不会溢出到宗法范围外,那它就不会落在宗法异品的范围内。可以说任何宗法异品范围内的事物必定是因法异品。若不如此,该因必然是不定似因。

  “同品定有性”旨在考察同品上是否多少有点因法,其第一要求是寻出宗同品来。若无宗同品,因法无所依附,“定有性”无由完成;那么,“异品便无性”是否也非得寻出宗异品来呢?寻出宗异品只是为了远离能立因法与所立宗法的联系。如为了否认“非无常”的品类中有任何东西具有“所作性”,便以“虚空”为宗异品。

  但如果真的无宗异品可寻,自然能立因法也不会同没有的宗异品发生关涉,从而“异品遍无性”至少在形式上是可以满足的。不过这里,是因为全无异品而导致遍无因性,而非有异品而其上无因。如有立量“声为所量,是常故”。此量中同品为“所量”之一切对象,其外延甚大,无所不包摄,连莫须有的镜花水月、兔角龟毛也可以为所量对象,结果异品范围只好为零,无从举类。

  因此“所量”之宗法是没有宗异的,形式上看“恒常”之因法不会与宗异品相关,故第三相仍得满足。这里因法有其他不定过失,但这是另一回事,此处可不讨论。当然缺无宗异品的情形是罕见的,除非宗法外延大到无所不包,否则总能寻出宗异品来。

  结论是:宗同品不可缺无,宗异品则可以没有。缺无宗异品仍可满足因之第三相“异品遍无性”。

  因之第二、三两相所考察的,是所立宗法与能立因法的属种关系,也可以说是因同品与宗同品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不外六种:

  (一)从宗同品角度看,因之法性对于宗法可以是:

  以上三种情况,可以分别表述为:

  凡是宗同品,一定有能立因法之属性。(如图甲)

  凡是宗同品,其上全无能立因法之属性。(如图乙)

  凡是宗同品,其上只有部份有能立因法之属性。(如图丙)

  (二)相应,因之法性对宗异品的关系也可以有三种:

  三者可以分别表述如下:

  凡是宗异品,一定有能立因法。(如图丁)

  凡是宗异品,其上全无能立因法。(如图戊)

  凡是宗异品,其上只有部份有能立因法。(如图已)

  将前面两大组结合起来,同时考察宗之同品异品与因法的关系,可以有九种情况(分别图示如次):

  (一)宗同品宗异品都有能立因法的属性(简称“同有异有”)。

  (二)宗同品有能立因法之属性,宗异品则无此属性(简称“同有异无”)。

  (三)宗同品有能立因法之属性,宗异品仅部份有此属性(“同有异分”,“分”者,意谓部份有此属性)。

  (四)宗同品全无能立因法之属性,而宗异品则全部有此属性(“同无异有”)。

  (五)宗同品与宗异品上都完全没有能立因法的属性(“同无异无”)。

  (六)宗同品上全然无能立因法之属性,宗异品之一部份却有此属性(“同无异分”)。

  (七)宗同品之一部份有能立因法之属性,宗异品则全部有此属性(“同分异有”)。

  (八)宗同品之部份有能立因法之属性,宗异品则完全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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