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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论译注(宋立道)▪P13

  ..续本文上一页此属性(“同分异无”)。

  (九)宗同品之部份有能立因法的属性,宗异品之部份也有此属性(“同分异分”)。

  考察宗同品与能立因法对望关系的上述九条称为九句因。九句因是古因明的重要内容。陈那大师曾依它列有因轮表,详尽地剖析了对正因或似因的判别标准。下面将按照九句因顺序分别举例,例句都取自《正理门论》,该论将九例句汇入两个颂,即“常无常勤勇,恒住坚牢性,非勤迁不变,由所量等九。所量作无常,作性闻勇发,无常勇无触,依常性等九。”

  上面所引颂的前一半四句隐去了宗(论题)上的主辞“声”,而分别以常、无常、勤勇所发、恒常、常住、坚牢、非勤勇所发、迁流(“无常”的另一说法)、不变(“恒常”的另一说法)九者为谓辞(即宗法);后半四句分别针对前面的九个论题(宗)出示理由,即所量、所作、无常、(所)作性、所闻性、勤勇所发、无常、勤勇所发、无质碍九者。试组织九句因之第一例句则为“声常,所量性故。”《入正理论》释九句因,仍沿用此九个例子。于此不再赘述。

  归纳九句因,可以知道其中第二句和第八句是正当的。其所以正当,也就是因为能够满足“同品定有”、“异品遍无”。“定有”说明能立因法在宗同品上或完全有或部份有;“遍无”则完全从宗异品中排除了任何含有能立因法的可能。

  顺便说一句,九句因未经申明的前提是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其第一相先已得到满足,然后才来考虑因与宗法的关系。

  译文

  喻证有两种:一种是肯定性的喻证,另一则是否定性的喻证。肯定性的喻证显示出(论题中谓辞上存有)理由(因法、中词)之同品的确定性联系。如说到“所作性”就可以在上面看到“无常性”,像瓶罐等便是。否定性的喻证呢,如果某处显示出没有所欲成立的属性,又完全没有能成立理由的属性(这便是否定性喻证了)。比如说到任何恒常者,都不会是所造作者,“虚空”便是这样的例子。

  这里说及“恒常”,仅意味著「非无常”;说及“非所作”,则意味著「并非造作而生出”。如果说“非有”也仅仅是否定“有”而已。

  原典

  喻有二种:一者同法,二者异法。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

  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如有非有说名非有。

  解说

  这一段是针对第三支即喻证部份作的说明,具体地辩明了同法喻和异法喻。此处“同法喻”、“异法喻”之“法”可视为虚衍,“同法喻”就是“同喻”,“异法喻”亦即“异喻”。不过,依窥基的说法“宗之同品名为同品,宗相似故;因之同品名为同法,宗之法故。”(见《大疏》卷三)揣摹窥基意旨,是说肯定性的同喻之上是宗同品和能立因法的联系。同法者,同于宗因二法的意思。所以,“同品”,指宗同品;“同法”,指同于因之法性。这种说法也无不可,只是嫌麻烦了些。我们取“同法喻”为“同喻”。

  喻证可以分为肯定性的与否定性的两种。《大疏》解释“喻”:“喻者,譬也,况也,晓也。由此譬况,晓明所宗,故名为喻。”通俗地说,譬喻,是通过立敌双方有所共识的例证类推出去,使敌证一边了解或接受立论人的主张。

  无著菩萨在《阿毗达磨集论》卷七说:“立喻者,谓以所见边与未所见边和合正说。”具体而言,在“声无常,所作性故,如瓶”的比量中,“声无常”是自许他不许的“宗”,现在立宗人为加强说服力,以“瓶”为譬喻,瓶上有“所作性”因和“无常”属性,那么,“声”上已有共许之“所作性”因,理当也有“无常”属性的。这“瓶”便是“所见边”,而“声”则是“未所见边”。借助譬喻,宗因喻三方符顺,正当合理,也便达到了“和合正说”。

  喻证含有喻体和喻依两部份。喻体是一般性原理,喻依则是体现此原理的实例。古因明中,没有原理性的喻体,仅有喻依,它即是喻体。比如,此处所举例的量式中,“瓶”即作为喻体。陈那大师改造因明后,才将喻依与喻体分开。

  古因明的喻体是能立因与所立宗法结合的实例。窥基《大疏》(卷四)上说:“古因明师因外有喻,如胜论云:声无常宗,所作性因,同喻如瓶,异喻如空。不举诸所作者皆无常等贯于二处,故因非喻。瓶为同喻体,空为异喻体。陈那以后说因三相即摄二喻,二喻即因,俱显宗故;所作性等贯于二处故。”依据陈那的观点,二喻也是因,所不同者,因支所申所明是因之第一相,而二喻则将对因之后二相的审察结果,以明确的语言形式显明出来。

  喻体的陈述,明确地显示了所立宗法(大词)对能立因法(中词)的包含关系,也就是宗法为能遍充,因法为所遍充的包含关系或属种关系。

  喻体是借喻依而立的法则,它正好相当于亚氏逻辑的大前提,是论证的逻辑基础。喻体反映了宗法与因法的必然性联系,因明家称此为“不相离性”,即因法一定被包含在宗法的外延范围内。

  话虽如此说,因明中之喻体并不一定要明说出来,不像亚氏三段论,形式上若不列出大前提,当然也就引不出结论来的。何以会有这种差异呢?因明重因,它从因的角度去看待与宗法(大词)和宗有法(小词)的关系,考察三者在外延上的包容关系,因只要可以贯通宗与喻便属合法正当。喻体所表达的普遍性原理是仗著因在宗法的同品之上有,异品之上无而归纳出来的。

  只要因三相的原则在,只要后二相可以验证,总是可以引出喻体的原理来的。这点倒不似亚氏三段论,离开大前提,小前提与结论便无所依靠,成了无根的命题。唯其如此,因明论式在实际的应用当中,例如在西藏的寺庙教学实践中,是无需出示喻体的。当然,无需出示并不意味根本列不出来,更不是说此逻辑原则不存在。

  “肯定性的喻证”便是玄奘所译的“同法喻”,接下来是此“同法喻”的定义——“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这个“因同品决定有性”历来注释家有不同的说法,争论点之一便是“因”与“同品”之间是断开读呢,还是直接读作“因同品”?究竟有没有“因同品”呢?我们觉得:既然所有同于宗中之法的可以列为一类,如说“声无常”,一切有所坏灭的瓶罐之属都归于“无常”同品,那么,从因法角度看,凡因“造作”而生的当然都是“所作”因法的同类了。“因, 同品”的说法应该是允许成立。

  奘译的“同法喻”之“同”,应该指喻证本身既同于宗法(大词),又同于因法(中词)两者的属性。具体说,同法喻应如何表达它所联结的宗法(所立法)与因法(能立法)的外延关系呢?同法喻的喻体作为一般原则,应该以因法为主辞,宗法为谓辞。

  因法在外延上小于宗法的范围。结合奘译之“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可以释为:肯定性的喻证是指这样的某处,其上因法明确无误地存有于宗同品的范围内;或者,亦可释为:肯定性喻证指如是的某处,其中因之同品明确无误地领有宗同品。

  具体举例也就是《入论》所说的“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这也就是陈那大师在《正理门论》上讲的“说因宗所随”——在有因法的地方,就有宗法。在一切“所作”法存有处,必然有“无常”法性。

  至于否定性的喻证,也即是奘译之“异法喻”,其定义为“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肯定性的喻证从正面考察因法与宗法的结合,否定性的喻证则从反面观察因法与宗法的否定性联系,亦即:如于某处不见所立法(宗法),例如不见“无常”法性,则必不见因法(能立法),例如必不会见“所作”因性。其所以从负面看待这两者的联系,正是为了检验因之第三个特征“异品遍无性”,以落实宗异品中绝不含有因同品。

  值得注意的是,同法喻陈述的是:凡有因法者,即可见宗法;而异法喻则倒过来说:凡无宗法者,即不见因法。《正理门论》上说,即: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为什么需要这两方面的表述?道理是明显的。喻证有喻体与喻依的分别。我们说喻体所蕴含的是相当于亚氏逻辑大前提那样的一般原理,此原理表达为全称的肯定性命题。任何一个肯定性命题都可以转换为它的逆否命题。两个命题完全是等值的。它们是对同一内涵从正反两面所作的表达,因此:

  A→P=P→A

  逆否命题对于原来的全称肯定命题说来,完全是同义反覆。但必须指出,这是针以亚氏形式逻辑而言的。在因明论式中,异法喻决不只是可有可无的对于同法喻的否定性重覆。其理由就在于:因明当中对三支比量的考察,牢牢地以因为出发点。

  喻是为了帮助检验因法在宗同品上的分布情况,因法可能充满也可能部份地分布在宗同品上,但也有可能逾出宗同品,渗入宗异品中去。在没有大前提的情况下,只有分别从宗同品和宗异品上去看因法的存有状况,以证实因三相之后二相可以满足。就此而言,异法喻就不可能仅仅是单纯重复而负有检因的责任与功能。例如:

  宗:人是智慧生物,

  因:有情感故。

  此量式中,若不考虑其他过失,仅通过同法喻看“有情感”之因法在宗同品“智慧生物”上有,这是满足“说因宗所随”一条的;但此“有情感”之因法也可能存有于宗异品“非智慧生物”如狗猫等之上。猫狗之属不是“智慧生物”,但却可以“有情感”,会有依恋主人等的表现。若非藉异法喻来检验,如何中会晓得此量中的因有此欠缺呢?

  再以陈那九句因之第三句举例看,可以清楚了解异法喻之“宗无因不有”的特性旨在防止因法泛滥到宗异品上去。如果宗异品上被发现也有因法,当然此因有毛病,因为它过于宽泛了。连带著论式本身也就是有纰漏的,站立不住的。

  宗:声音是凭意志发动的,

  因:因为它是非永恒的,

  喻:如像瓶罐之类;也如像虚空和闪电等。 

  就同法喻言,瓶罐之上当然有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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