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實際上就是把推理的範圍僅限於S包含 M包含等於P。這樣雖然推理的適用範圍縮小了,但可以確保推理的有效性。由此可見,同、異品除宗有法一方面限製了因叁相和九句因的作用範圍,但另一方面也限製了叁支推理的適用範圍,《理門論》還通過其他規則進行彌補,因此並不形成矛盾。
(叁)排除宗有法之後,推理是否有效
有一種觀點認爲 :「預先除去論題的主詞部分……歸納將無法進行,而普遍的原則也無從建立起來了」,因此「印度邏輯叁支推論式的特點是『從特殊到特殊』」(26)的類比推理。
叁支式是類比還是歸納與演繹的結合,前文已有闡述。焦點在於喻體是全稱命題,還是「除外命題」; 是「一般」還是「最大限度」的特殊。(27)爲此,首先要搞清────────────(25)陳大齊《蠢測》》中舉過類似例子,但歸之爲「相違決定」是不妥的,而且陳把生物只分爲植物、動物二類,漏了微生物,也不符合科學常識,故本文把植物和微生物並爲一類。(26)《因明谕文集》p 94。(27)見《複旦學報》(社科版)1990年第二期《因明概論》一文。
二、叁相和同、異喻的關系。
關於因叁相和言叁支的關系,傳統的說法是「一一對應」,而實際上只是把第一相對應於因支,而把二、叁相籠統地對應於喻支,未作進一步區分。其實,二、叁相與同異喻的關系是比較複雜的,第二相應對於同喻,但第叁相則直接對應於異喻又間接地作用於同喻。(28)
關於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的理解上,學界是有分歧的。香港的霍韬晦先生認爲陳那的「同品定有性」與法稱的「因唯於同品有性」是不同的,前者只強調在同品中有「因」,並未明確同品包含因法,而「因於同品有規定因唯在同品中有……而不在異品中有,亦即要求每一個因的分子都在同品內」。(29)這種觀點可以圖示如下 :
這裏的關鍵,是對「同品定有性」的理解問題。陳那的同品定有,實際上是指九句因中的「同品有」和「同品有非有」二種情況。「同品有」即是 M=P這是沒有爭議的,問題是「同品有非有」是否兼含M包含P和M交集P二種情況,霍的理解正是這後一種情況,其實這種理解是不對的。「同品有非有」也是肯定同品的「有」,只能是 M包含P 而不能是 M交集 P,《理門論》雲:「說因宗所隨」只要肯定同品上有因法,那麽一定也具有宗法。因爲同品的定義已預先肯定其具有宗法屬性,因此不可能有因同而宗異的情況,《大疏》進一步解釋說:「母牛去處,犢子必隨,因有之處,宗必隨逐」。
綜上所述,可知第二相與同喻體是對應的,二者的含義是一致的。問題是同喻只要求舉一個喻依,作爲歸納來說,它對同喻體的證成是十分單薄的,因此要第叁相通過異喻來「返成」。這種返顯的依據是,同、異喻體之間具有一種「義准」關系,即呂先生所說的「依靠語言的 (義勢),(意之所至,即是(義准))」。《理門論》講到────────────(28)可見拙文《因明研究四十年述要》,刊於《哲學研究》
1989年第11期。(29)霍韬晦《陳那以後佛家邏輯的發展》P.l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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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的省略時也指出「或由義准一能顯二」是說,如果立者認爲由一喻可推知另一喻,則可省說一喻,當然,省略不等於取消,就喻體而言,同、異喻體是等值的,即M包含P ←→P補集包含M補集。 第叁相通過異喻的歸納,其特點是一種完全歸納,雖然在論式上,異喻依只舉一、二個,但在立者思維中必是考察了全部異品。因明又允許無體異喻依( 即不存在的事物),這僅僅是以確定不存在有體異喻依的情況下。在一個比量中,如同品的外延包括一切事物時,異喻依當然只能取不存在的「虛有」了。
在第叁相和異喻中,異品和異喻依也不包括宗有法在內,但由此卻又會把宗有法實際上歸入同品,這是很奇特然而又是合乎邏輯的。
這是因爲,在陳那因明中,同、異和應是一種矛盾關系。《理門論》曰:「(異品)非與同品相違或異:若相違者,應唯簡別;若別異者,應無有因」。這與古因明所說的異品與同品「相違」或「別異」的定義是不同的,因爲如果以反對關系(相違)爲異品,就不能排除中容之品,而如果以不同於論題謂詞的概念爲異品,那就不成爲理由。同、異品矛盾關系圖示如下:
在這一點上,法稱的認識是模糊的。《正理滴論》中有時說:「若非同品,說名異品,謂此與彼,相異、相違,或於此中,無彼定義。」這又倒退到了古因明。但有時又說:「有我無我,此二名類,攝一切故」。這裏又是一種矛盾關系,其外延之和窮盡了論域。
陳那在《集量論》中乾脆定義異品爲「非同品」。宗有法如前所述不包括在異品之內,那麽只能歸屬於同品,再無第叁種可能。如立:
聲無常,
所作性故,
凡所作皆無常,如瓶,
凡非無常皆非所作,如虛空。
宗有法「聲」不是異品,即聲不是「非無常」,那麽只能是屬於和「非無常」矛盾的「無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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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那之所以通過第叁相又悄悄地把宗有法列入同品,這是因爲,作爲論辯中的證明,所舉的同喻依一定要「立敵共許」,所以不能把尚未共許的宗有法列爲同品; 而相反,作爲立者的邏輯思維中,卻一定是本來就把宗有法看作同品的,否則也就不必再立此量(非自樂) 。
在邏輯史上存在看歸納與演繹的悖論 :歸納從特殊推出一般,演繹又從一般再推出特殊。如果這兩個「特殊」是指同一對象,那麽就形成了循環論證。而如果這二者不同,那麽,在結論的「一般」中又何以再去推演出其所不包含的那個「特殊」呢
在西方傳統邏輯中,歸納與演繹一般並不處於同一論式中,所以這種悖論尚不明顯,而因明叁支式集歸納與演繹於一式,矛盾就突出了。這一悖論的根本解決是要在邏輯之外,要由「實踐」來證實歸納前提( 特殊) 的真實性,作爲佛教邏輯學家,陳那不可能達到這一點,我們也不應苛求於古人。陳那的辦法是,先暫時地在同喻依中除宗有法而避免了正面論證中的循環論證,再通過對異品中除宗有法,使其再歸入同品之列,從而通過「返顯」確保同喻體的普遍、必然性,也使立者的推理和立論保持 一貫性和有效性,這正是一種機巧。總之,除宗有法並不影響那叁支式推理的有效性。這就是我們的結論。
叁、結束語
在《理門論》中還有許多豐富的邏輯內容,例如,對概念「共許」的要求,對言陳和意許要求一致等實際上反映了同一律的邏輯要求,對「相違決定」的排斥,對同、異品的定義則反映了矛盾律的要求。設立「不共不定」過,可以說是運用了排中律。而關於前提和結論之間的必然聯系要通過有法、因法、宗法的「遍轉」關系來保證,這正是充足理由律思想的體現。
另外,《理門論》除了講似能立的二十九過之外,又從似能破角度列出了十四過類。這對於我們研究邏輯過失論是很有借鑒作用的。
綜上所述,在《理門論》中,陳那第一次使因明成爲一門獨立的邏輯學科,與古師相比,《理門論》的貢獻主要有以下四點 :
第一、提出了九句因,完善了因叁相,並使其與叁支作法對應,輔之以一整套嚴密的規則,建立了古印度第一個類推理的邏輯體系。
第二、把喻改造成帶有歸納的全稱命題,把古因明的五支式刪略爲叁支式,從而使因明從原始的類比上
升爲歸納與演繹的結合。
第叁、已初步形成了相當於基本邏輯規律的一些思想。
第四、在因明過失論方面進行了系統的整理和闡發,是「集大成」者。
《理門論》實際上又是藏漢因明的一個共同發源地。即 :
《理門論》 ─→ 《集量論》
↓↓
天主《入論》 法稱七論
↓↓
唐代諸疏《正理藏論》等
↓↓
形成了以邏輯學 形成了以知識論爲
爲中心的漢傳因明中心的藏傳量論
深入研究《理門論》與藏傳因明 (量論) 在理論上的淵源關系,即可以清本正源,又有助於因明學在更高層次上的現代綜合。這是當代因明研究的一個新領域,有待於我們去進一步挖掘和開拓。(30)────────────(30)在藏傳量論中至今無《理門論》譯本,而是以《入論》
「冒名頂替」。
關 鍵 詞:1.《正理門論》 2.邏輯 3.陳那
《《正理門論》探微(姚南強)》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