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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门论》探微(姚南强)▪P4

  ..续本文上一页实际上就是把推理的范围仅限於S包含 M包含等於P。这样虽然推理的适用范围缩小了,但可以确保推理的有效性。由此可见,同、异品除宗有法一方面限制了因三相和九句因的作用范围,但另一方面也限制了三支推理的适用范围,《理门论》还通过其他规则进行弥补,因此并不形成矛盾。

  (三)排除宗有法之後,推理是否有效

  有一种观点认为 :「预先除去论题的主词部分……归纳将无法进行,而普遍的原则也无从建立起来了」,因此「印度逻辑三支推论式的特点是『从特殊到特殊』」(26)的类比推理。

  三支式是类比还是归纳与演绎的结合,前文已有阐述。焦点在於喻体是全称命题,还是「除外命题」; 是「一般」还是「最大限度」的特殊。(27)为此,首先要搞清────────────(25)陈大齐《蠢测》》中举过类似例子,但归之为「相违决定」是不妥的,而且陈把生物只分为植物、动物二类,漏了微生物,也不符合科学常识,故本文把植物和微生物并为一类。(26)《因明谕文集》p 94。(27)见《复旦学报》(社科版)1990年第二期《因明概论》一文。

  二、三相和同、异喻的关系。

  关於因三相和言三支的关系,传统的说法是「一一对应」,而实际上只是把第一相对应於因支,而把二、三相笼统地对应於喻支,未作进一步区分。其实,二、三相与同异喻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第二相应对於同喻,但第三相则直接对应於异喻又间接地作用於同喻。(28)

  关於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的理解上,学界是有分歧的。香港的霍韬晦先生认为陈那的「同品定有性」与法称的「因唯於同品有性」是不同的,前者只强调在同品中有「因」,并未明确同品包含因法,而「因於同品有规定因唯在同品中有……而不在异品中有,亦即要求每一个因的分子都在同品内」。(29)这种观点可以图示如下 :

  这里的关键,是对「同品定有性」的理解问题。陈那的同品定有,实际上是指九句因中的「同品有」和「同品有非有」二种情况。「同品有」即是 M=P这是没有争议的,问题是「同品有非有」是否兼含M包含P和M交集P二种情况,霍的理解正是这後一种情况,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对的。「同品有非有」也是肯定同品的「有」,只能是 M包含P 而不能是 M交集 P,《理门论》云:「说因宗所随」只要肯定同品上有因法,那麽一定也具有宗法。因为同品的定义已预先肯定其具有宗法属性,因此不可能有因同而宗异的情况,《大疏》进一步解释说:「母牛去处,犊子必随,因有之处,宗必随逐」。

  综上所述,可知第二相与同喻体是对应的,二者的含义是一致的。问题是同喻只要求举一个喻依,作为归纳来说,它对同喻体的证成是十分单薄的,因此要第三相通过异喻来「返成」。这种返显的依据是,同、异喻体之间具有一种「义准」关系,即吕先生所说的「依靠语言的 (义势),(意之所至,即是(义准))」。《理门论》讲到────────────(28)可见拙文《因明研究四十年述要》,刊於《哲学研究》

  1989年第11期。(29)霍韬晦《陈那以後佛家逻辑的发展》P.l4。

  202 页

  喻的省略时也指出「或由义准一能显二」是说,如果立者认为由一喻可推知另一喻,则可省说一喻,当然,省略不等於取消,就喻体而言,同、异喻体是等值的,即M包含P ←→P补集包含M补集。 第三相通过异喻的归纳,其特点是一种完全归纳,虽然在论式上,异喻依只举一、二个,但在立者思维中必是考察了全部异品。因明又允许无体异喻依( 即不存在的事物),这仅仅是以确定不存在有体异喻依的情况下。在一个比量中,如同品的外延包括一切事物时,异喻依当然只能取不存在的「虚有」了。

  在第三相和异喻中,异品和异喻依也不包括宗有法在内,但由此却又会把宗有法实际上归入同品,这是很奇特然而又是合乎逻辑的。

  这是因为,在陈那因明中,同、异和应是一种矛盾关系。《理门论》曰:「(异品)非与同品相违或异:若相违者,应唯简别;若别异者,应无有因」。这与古因明所说的异品与同品「相违」或「别异」的定义是不同的,因为如果以反对关系(相违)为异品,就不能排除中容之品,而如果以不同於论题谓词的概念为异品,那就不成为理由。同、异品矛盾关系图示如下:

  在这一点上,法称的认识是模糊的。《正理滴论》中有时说:「若非同品,说名异品,谓此与彼,相异、相违,或於此中,无彼定义。」这又倒退到了古因明。但有时又说:「有我无我,此二名类,摄一切故」。这里又是一种矛盾关系,其外延之和穷尽了论域。

  陈那在《集量论》中乾脆定义异品为「非同品」。宗有法如前所述不包括在异品之内,那麽只能归属於同品,再无第三种可能。如立:

  声无常,

  所作性故,

  凡所作皆无常,如瓶,

  凡非无常皆非所作,如虚空。

  宗有法「声」不是异品,即声不是「非无常」,那麽只能是属於和「非无常」矛盾的「无常」了。

  203 页

  陈那之所以通过第三相又悄悄地把宗有法列入同品,这是因为,作为论辩中的证明,所举的同喻依一定要「立敌共许」,所以不能把尚未共许的宗有法列为同品; 而相反,作为立者的逻辑思维中,却一定是本来就把宗有法看作同品的,否则也就不必再立此量(非自乐) 。

  在逻辑史上存在看归纳与演绎的悖论 :归纳从特殊推出一般,演绎又从一般再推出特殊。如果这两个「特殊」是指同一对象,那麽就形成了循环论证。而如果这二者不同,那麽,在结论的「一般」中又何以再去推演出其所不包含的那个「特殊」呢

   在西方传统逻辑中,归纳与演绎一般并不处於同一论式中,所以这种悖论尚不明显,而因明三支式集归纳与演绎於一式,矛盾就突出了。这一悖论的根本解决是要在逻辑之外,要由「实践」来证实归纳前提( 特殊) 的真实性,作为佛教逻辑学家,陈那不可能达到这一点,我们也不应苛求於古人。陈那的办法是,先暂时地在同喻依中除宗有法而避免了正面论证中的循环论证,再通过对异品中除宗有法,使其再归入同品之列,从而通过「返显」确保同喻体的普遍、必然性,也使立者的推理和立论保持 一贯性和有效性,这正是一种机巧。总之,除宗有法并不影响那三支式推理的有效性。这就是我们的结论。

  三、结束语

  在《理门论》中还有许多丰富的逻辑内容,例如,对概念「共许」的要求,对言陈和意许要求一致等实际上反映了同一律的逻辑要求,对「相违决定」的排斥,对同、异品的定义则反映了矛盾律的要求。设立「不共不定」过,可以说是运用了排中律。而关於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必然联系要通过有法、因法、宗法的「遍转」关系来保证,这正是充足理由律思想的体现。

  另外,《理门论》除了讲似能立的二十九过之外,又从似能破角度列出了十四过类。这对於我们研究逻辑过失论是很有借鉴作用的。

  综上所述,在《理门论》中,陈那第一次使因明成为一门独立的逻辑学科,与古师相比,《理门论》的贡献主要有以下四点 :

  第一、提出了九句因,完善了因三相,并使其与三支作法对应,辅之以一整套严密的规则,建立了古印度第一个类推理的逻辑体系。

  第二、把喻改造成带有归纳的全称命题,把古因明的五支式删略为三支式,从而使因明从原始的类比上

  升为归纳与演绎的结合。

  第三、已初步形成了相当於基本逻辑规律的一些思想。

  第四、在因明过失论方面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阐发,是「集大成」者。

  《理门论》实际上又是藏汉因明的一个共同发源地。即 :

  《理门论》 ─→ 《集量论》

  ↓↓

  天主《入论》 法称七论

  ↓↓

  唐代诸疏《正理藏论》等

  ↓↓

  形成了以逻辑学 形成了以知识论为

  为中心的汉传因明中心的藏传量论

  深入研究《理门论》与藏传因明 (量论) 在理论上的渊源关系,即可以清本正源,又有助於因明学在更高层次上的现代综合。这是当代因明研究的一个新领域,有待於我们去进一步挖掘和开拓。(30)────────────(30)在藏传量论中至今无《理门论》译本,而是以《入论》

  「冒名顶替」。

  关 键 词:1.《正理门论》 2.逻辑 3.陈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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