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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门论》探微(姚南强)▪P3

  ..续本文上一页用,作为中介的「一般」,必定要被明确提出和证明,这正是三支推理的特点。当然,关於类比方法的逻辑本质还有待於深入地研究。

  也有学者不以为然 :「三段论是思维的法则,因明是论辩的规定」,「三段论法是演绎断案,三支作法是在证明断案」。(19)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因为 :

  第一、证明和推理本来是相通的,证明是推理的运用。论证式除去论题,论据相当於推理的前提。推理式和论证式只不过是前提和结论的位置颠倒而已。古因明的五支式,除了论题(宗)之外,因、喻、合、结构成一个完整的推理式。陈那三支式,只不过是省略了合、结而已。

  第二、通过言语表达,论证式用於论辩,但首先要在思维中进行推理。《集量论》把这二者区分为「为他比量」和「为自比量」,并把後者(逻辑推理)作为更基本的内容。《理门论》则不作此区分,只讲能立,能破,不提为他比量,这说明陈那也认识到推理( 为自比量 )与论证( 为他比量 )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总之,这二者的区别是非本质的,二者的一致才是本质的。

  值得注意的是,陈那三支式的推理,无论是归纳和演绎都是严格地以事物(在唯识宗看来是概念)的类属关系为基础的,这就是因三组所规定的S包含M包含等於P,如图:

  ────────────(18)《中国哲学年鉴》1984年第226页。(19)见村上专精(日)《佛教论理学》和陈望道《因明学纲要》。

  推理主要依据於类属关系,这是世界三大逻辑起源的共同特点,也是人类早期思维的特点之一。从认识进程来看,人类思维正是从个别上升到一般,从现象深入到本质。也就是从个体达到类的过程。「类推理」正是早期逻辑思想的基本内容。

  我国古代,以《墨经》为代表的名辨学说十分重视事物和概念间的外延关系,提出了「重、体、合、类」的「二、不体、不合、不类」等范畴,强调推理要「以类予」「以类取」「以类行」。(20)

  亚里士多德的逻辑也是以类属关系为基础的。在《前分析篇》中,亚氏指出:三段论中的三个名词(三种事物)「最後一个名辞象被包括於整体一样包括於中间的一个,而中间的那个又像被包括於或排除出整体那样,被包括於或排除出头一个名辞,则两个端词必定借它完善的三段论发生关系」。(21)

  因明的「遍转」实际上相当於亚氏三段论中的「包含」关系。但陈那与亚氏亦有不同之处,亚氏把一切判断都归之为性质判断,并把一切推理归之为三段论式。因此,在亚氏那里不仅仅是S 包含M包含 P,也可以 =S=M=P,这後者是同一关系,属於关系推理。近代,直到德摩根才明确区分开来。在陈那三支式中,为了防止举不出同喻依,不许可 S=M,但却允许 M=P,应该说三支因明的推理范围略小於亚氏,但大於现代逻辑的三段论( S包含M包含P)。当然,在陈那三支推理中,除了要遵循因三相之外,还要遵守因明的其他一些特殊规则,如宗依、因法、喻依的「立敌共许」,立宗的「违他顺自」等,由此,在这方面,它的推理范围又小於现代的三段论。

  三大逻辑的这种「类推理」特徵,正是体现了人类思维具有共同的规律。三支推理中的同、异品是否包括宗有法在内?如果要排除宗有法是否会影响推理的有效性?这是一个争议的因明难题。

  (一)陈那是否要求同品、异品除宗有法?

  有学者认为陈那并不要求同品、异品除宗有法。理由是,在《理门论》、《集量论》等著作中。同品和异品的定义都没有明确要除宗有法。如《理门论》曰:「此中若品与所立法邻近均等,说名同品,以一切义皆名品故,若所立无,说名异品」。

  异品不包括宗有法在内这是不言而喻的。同品也要除宗有法,理由有四:第一、虽然在同、异品的定义中没有指明要除宗有法。作为论辨因明来说,是一定要排除的。论辨是以「共许法」

  ( 双方承认的因、喻 )来证成「不共许法」( 宗 )。

  在未证明前,宗有法属於同品还是异品,是一个未决

  的问题。因此作────────────(20)见沈有鼎《墨辨逻辑学》P.29、41、45。(21)见李匡武译《工具论》P.96,30-35。

  为例证的同喻依是不能包括宗有法在内,异喻依更是如此。《理门论》在给同、异品定义之前,已预先规定 :「此中宗法唯取立论与故论者决定共许,於同品中有非有等亦复如是」。

  第二、可以从因明的某些规则中间接推知。《理门论》九句因中列为过失的第五句因「因品非有,异品非有」,六不定因中的「不共不定」都是指缺少第二相的过失。一事物(概念)既不具有宗法的属性( 同品非有),又不是不具有宗法的属性(异品非有),这在逻辑上是违反排中律的。这种情况的产生,实际上仅指宗有法与因法外延同一的特殊情况(也包括S=M=P )。如立「声无常,所闻性故」,所闻性与声在外延上全同,在排除了宗有法声之後,必然举不出同品来。又如立 :「人能思维,会劳动故」,这里有法。法,因法三者外延全同。除了异品无之外,同品亦无,从而成为不共不定。陈那把这种情况列为一种可能的过失,正是以同、异品不包含宗有法为前提的。

  第三、在《理门论》中亦有明确的规定。如前所述,《理门论》在讲第二相时,已明确「於余同类念此定有」,即只有在排除了宗有法之後,才能说「同品定有性」。对此,唐代诸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如《庄严疏》定义同品为 :「除宗(有法) 以外一切有法俱名义品。得名同,名彼义品有所立法,与宗所立法均等者,如此义品方得名同」。在对异品定义时也强调除宗有法。玄应法师《理门疏》中所录的唐代四家疏,对同、异品都明确除宗有法 :

  一、庄严轨公意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义品…… ;

  二、汴周璧公意谓除宗以外一切差别义…… ;

  三、有解云除宗以外有法能别与宗所立均等义品双为同品 ;

  四、基法师等意谓除宗以外法与有法不相离性为宗同品」。(22)

  唐代诸疏的众囗一言,说明我们对《理门论》中的「于余」的理解是正确的。

  第四、如何理解《理门论》定义中未明确除宗有法。如前所述,从立敌共许的角度而言,宗有法是所立,不是能立,因此在同,异品中除宗有法是题中应有之义。

  其次,作为印度的古典逻辑,其推理主要依据於属种包含关系进行,因此更多地属於「内涵」逻辑,这样在给同,异品下定义中只使用了内涵定义,而未作外延划分,这正体现了三支推理的朴素性。────────────(22)《瑞源记》卷三,页二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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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排除宗有法会产生矛盾吗

  有人提出,同、异品除宗有法「使九句因和因三相都失去了意义」。「提出因三相,是为了保证论证的正确性」,这样和《理门论》的基本理论矛盾。(23)

  首先,要明确 :《理门论》的基本理论并不只限於九句因和因三相。九句因和因三相只是推理正确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理门论》还提出了以下的一些要求 :第一、全部概念都要达到「立敌共许」,不但在言陈上而且在意许上也要共许,否则就成为过失。

  第二、三支必须圆满,不能随意省略,否则会形成「缺减过」。

  第三、在立宗中提出了「现量相违」等过失,对论题的正确性作了规定,并可间接地弥补因三相与九句因的不足

  之处(下文另述) 。

  第四、把「相违决定」列为过失,从而要求论辨中论域应保持同一,每二方的理论体系内也要首尾一致,这也反

  映了同一律的要求。

  第五、在立宗中还提出了「自乐」原则,立者不可以立自己所不赞同的论题,这是论辨学方面的规定。

  上述五条都已超出九句因和因三相的作用范围,但它们在陈那因明中都是不可缺少的。明确了这一点,下面的问题,也就较容易搞清楚了。

  同、异品除宗有法,确会引生一些问题,前人对此已有阐述。(24)本文仅在此基础上作一些修正和补充说明。

  首先,异品中不含有宗有法,会遇到下列二种特例 :第一、在处理宗有法是一类事物中唯一例外这样的命题时,因三相与九句因会失去作用。

  如 :汞是固体,

  金属故,

  凡金属皆固体,如铜 ;

  凡非固体皆非金属,如水等。

  在这个比量中,汞是金属中唯一属於非固体的一个例外。如果异品不除宗有法「汞」,那麽这个比量明显违反第三相「异品遍无性」,产生第三句因「同品有,异品有非有」的过失。但一经除宗有法,则三相具足。对此,因明是用宗过「现量相违」来进行判别的。汞是液体而不是固体,这是「世间」常识,立汞为固体,在宗上────────────(23)巫寿康《因明正理门论研究》P 8~10。(24)陈大齐《因明大疏蠢测》「宗同、异品除宗有法」一节

  。

  与「 自、共现量」相违,所以不能成立。

  第二、当一类事物仅分为二个子类,而宗有法恰是其中之二,并且宗有法的属性也只有它才具有,那麽在判别中

  因三相与九句因也会失去作用。(25)如 :

  微生物和植物应有眠觉 :

  是生物故,

  凡生物皆有眠觉,如动物 ;

  凡无眠觉皆不是生物,如矿石等。

  这个比量三相俱足,但并不正确,这与人们的常识「微生物和植物没有眠觉」相违,属於「比量相违」的宗过。

  其次,同品不包含宗有法,也有二种情况不能列入因明的推理范围内 :

  第一、当宗有法与宗法的外延相等时,一经在同品中除宗有法,则再也举不出其他同品来。

  第二、当宗有法与因法的外延相等时,也举不出同品来。

  这二个例子,如前所举的「声无常,所闻性故」以及「人能思维」等,这都是缺少了第二相,属於第五句因「同品无,异品无」的过失。《理门论》把这种情况列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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