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用,作爲中介的「一般」,必定要被明確提出和證明,這正是叁支推理的特點。當然,關於類比方法的邏輯本質還有待於深入地研究。
也有學者不以爲然 :「叁段論是思維的法則,因明是論辯的規定」,「叁段論法是演繹斷案,叁支作法是在證明斷案」。(19)這種看法是片面的。因爲 :
第一、證明和推理本來是相通的,證明是推理的運用。論證式除去論題,論據相當於推理的前提。推理式和論證式只不過是前提和結論的位置顛倒而已。古因明的五支式,除了論題(宗)之外,因、喻、合、結構成一個完整的推理式。陳那叁支式,只不過是省略了合、結而已。
第二、通過言語表達,論證式用於論辯,但首先要在思維中進行推理。《集量論》把這二者區分爲「爲他比量」和「爲自比量」,並把後者(邏輯推理)作爲更基本的內容。《理門論》則不作此區分,只講能立,能破,不提爲他比量,這說明陳那也認識到推理( 爲自比量 )與論證( 爲他比量 )在本質上是一致的。總之,這二者的區別是非本質的,二者的一致才是本質的。
值得注意的是,陳那叁支式的推理,無論是歸納和演繹都是嚴格地以事物(在唯識宗看來是概念)的類屬關系爲基礎的,這就是因叁組所規定的S包含M包含等於P,如圖:
────────────(18)《中國哲學年鑒》1984年第226頁。(19)見村上專精(日)《佛教論理學》和陳望道《因明學綱要》。
推理主要依據於類屬關系,這是世界叁大邏輯起源的共同特點,也是人類早期思維的特點之一。從認識進程來看,人類思維正是從個別上升到一般,從現象深入到本質。也就是從個體達到類的過程。「類推理」正是早期邏輯思想的基本內容。
我國古代,以《墨經》爲代表的名辨學說十分重視事物和概念間的外延關系,提出了「重、體、合、類」的「二、不體、不合、不類」等範疇,強調推理要「以類予」「以類取」「以類行」。(20)
亞裏士多德的邏輯也是以類屬關系爲基礎的。在《前分析篇》中,亞氏指出:叁段論中的叁個名詞(叁種事物)「最後一個名辭象被包括於整體一樣包括於中間的一個,而中間的那個又像被包括於或排除出整體那樣,被包括於或排除出頭一個名辭,則兩個端詞必定借它完善的叁段論發生關系」。(21)
因明的「遍轉」實際上相當於亞氏叁段論中的「包含」關系。但陳那與亞氏亦有不同之處,亞氏把一切判斷都歸之爲性質判斷,並把一切推理歸之爲叁段論式。因此,在亞氏那裏不僅僅是S 包含M包含 P,也可以 =S=M=P,這後者是同一關系,屬於關系推理。近代,直到德摩根才明確區分開來。在陳那叁支式中,爲了防止舉不出同喻依,不許可 S=M,但卻允許 M=P,應該說叁支因明的推理範圍略小於亞氏,但大於現代邏輯的叁段論( S包含M包含P)。當然,在陳那叁支推理中,除了要遵循因叁相之外,還要遵守因明的其他一些特殊規則,如宗依、因法、喻依的「立敵共許」,立宗的「違他順自」等,由此,在這方面,它的推理範圍又小於現代的叁段論。
叁大邏輯的這種「類推理」特徵,正是體現了人類思維具有共同的規律。叁支推理中的同、異品是否包括宗有法在內?如果要排除宗有法是否會影響推理的有效性?這是一個爭議的因明難題。
(一)陳那是否要求同品、異品除宗有法?
有學者認爲陳那並不要求同品、異品除宗有法。理由是,在《理門論》、《集量論》等著作中。同品和異品的定義都沒有明確要除宗有法。如《理門論》曰:「此中若品與所立法鄰近均等,說名同品,以一切義皆名品故,若所立無,說名異品」。
異品不包括宗有法在內這是不言而喻的。同品也要除宗有法,理由有四:第一、雖然在同、異品的定義中沒有指明要除宗有法。作爲論辨因明來說,是一定要排除的。論辨是以「共許法」
( 雙方承認的因、喻 )來證成「不共許法」( 宗 )。
在未證明前,宗有法屬於同品還是異品,是一個未決
的問題。因此作────────────(20)見沈有鼎《墨辨邏輯學》P.29、41、45。(21)見李匡武譯《工具論》P.96,30-35。
爲例證的同喻依是不能包括宗有法在內,異喻依更是如此。《理門論》在給同、異品定義之前,已預先規定 :「此中宗法唯取立論與故論者決定共許,於同品中有非有等亦複如是」。
第二、可以從因明的某些規則中間接推知。《理門論》九句因中列爲過失的第五句因「因品非有,異品非有」,六不定因中的「不共不定」都是指缺少第二相的過失。一事物(概念)既不具有宗法的屬性( 同品非有),又不是不具有宗法的屬性(異品非有),這在邏輯上是違反排中律的。這種情況的産生,實際上僅指宗有法與因法外延同一的特殊情況(也包括S=M=P )。如立「聲無常,所聞性故」,所聞性與聲在外延上全同,在排除了宗有法聲之後,必然舉不出同品來。又如立 :「人能思維,會勞動故」,這裏有法。法,因法叁者外延全同。除了異品無之外,同品亦無,從而成爲不共不定。陳那把這種情況列爲一種可能的過失,正是以同、異品不包含宗有法爲前提的。
第叁、在《理門論》中亦有明確的規定。如前所述,《理門論》在講第二相時,已明確「於余同類念此定有」,即只有在排除了宗有法之後,才能說「同品定有性」。對此,唐代諸師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如《莊嚴疏》定義同品爲 :「除宗(有法) 以外一切有法俱名義品。得名同,名彼義品有所立法,與宗所立法均等者,如此義品方得名同」。在對異品定義時也強調除宗有法。玄應法師《理門疏》中所錄的唐代四家疏,對同、異品都明確除宗有法 :
一、莊嚴軌公意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義品…… ;
二、汴周璧公意謂除宗以外一切差別義…… ;
叁、有解雲除宗以外有法能別與宗所立均等義品雙爲同品 ;
四、基法師等意謂除宗以外法與有法不相離性爲宗同品」。(22)
唐代諸疏的衆囗一言,說明我們對《理門論》中的「于余」的理解是正確的。
第四、如何理解《理門論》定義中未明確除宗有法。如前所述,從立敵共許的角度而言,宗有法是所立,不是能立,因此在同,異品中除宗有法是題中應有之義。
其次,作爲印度的古典邏輯,其推理主要依據於屬種包含關系進行,因此更多地屬於「內涵」邏輯,這樣在給同,異品下定義中只使用了內涵定義,而未作外延劃分,這正體現了叁支推理的樸素性。────────────(22)《瑞源記》卷叁,頁二右。
199 頁
(二)排除宗有法會産生矛盾嗎
有人提出,同、異品除宗有法「使九句因和因叁相都失去了意義」。「提出因叁相,是爲了保證論證的正確性」,這樣和《理門論》的基本理論矛盾。(23)
首先,要明確 :《理門論》的基本理論並不只限於九句因和因叁相。九句因和因叁相只是推理正確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理門論》還提出了以下的一些要求 :第一、全部概念都要達到「立敵共許」,不但在言陳上而且在意許上也要共許,否則就成爲過失。
第二、叁支必須圓滿,不能隨意省略,否則會形成「缺減過」。
第叁、在立宗中提出了「現量相違」等過失,對論題的正確性作了規定,並可間接地彌補因叁相與九句因的不足
之處(下文另述) 。
第四、把「相違決定」列爲過失,從而要求論辨中論域應保持同一,每二方的理論體系內也要首尾一致,這也反
映了同一律的要求。
第五、在立宗中還提出了「自樂」原則,立者不可以立自己所不贊同的論題,這是論辨學方面的規定。
上述五條都已超出九句因和因叁相的作用範圍,但它們在陳那因明中都是不可缺少的。明確了這一點,下面的問題,也就較容易搞清楚了。
同、異品除宗有法,確會引生一些問題,前人對此已有闡述。(24)本文僅在此基礎上作一些修正和補充說明。
首先,異品中不含有宗有法,會遇到下列二種特例 :第一、在處理宗有法是一類事物中唯一例外這樣的命題時,因叁相與九句因會失去作用。
如 :汞是固體,
金屬故,
凡金屬皆固體,如銅 ;
凡非固體皆非金屬,如水等。
在這個比量中,汞是金屬中唯一屬於非固體的一個例外。如果異品不除宗有法「汞」,那麽這個比量明顯違反第叁相「異品遍無性」,産生第叁句因「同品有,異品有非有」的過失。但一經除宗有法,則叁相具足。對此,因明是用宗過「現量相違」來進行判別的。汞是液體而不是固體,這是「世間」常識,立汞爲固體,在宗上────────────(23)巫壽康《因明正理門論研究》P 8~10。(24)陳大齊《因明大疏蠢測》「宗同、異品除宗有法」一節
。
與「 自、共現量」相違,所以不能成立。
第二、當一類事物僅分爲二個子類,而宗有法恰是其中之二,並且宗有法的屬性也只有它才具有,那麽在判別中
因叁相與九句因也會失去作用。(25)如 :
微生物和植物應有眠覺 :
是生物故,
凡生物皆有眠覺,如動物 ;
凡無眠覺皆不是生物,如礦石等。
這個比量叁相俱足,但並不正確,這與人們的常識「微生物和植物沒有眠覺」相違,屬於「比量相違」的宗過。
其次,同品不包含宗有法,也有二種情況不能列入因明的推理範圍內 :
第一、當宗有法與宗法的外延相等時,一經在同品中除宗有法,則再也舉不出其他同品來。
第二、當宗有法與因法的外延相等時,也舉不出同品來。
這二個例子,如前所舉的「聲無常,所聞性故」以及「人能思維」等,這都是缺少了第二相,屬於第五句因「同品無,異品無」的過失。《理門論》把這種情況列爲過失,…
《《正理門論》探微(姚南強)》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