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因明正理門論》講記十四

  《因明正理門論》講記十四

  第二無異相似是似不成因過,彼以本無而生增益所立,爲作宗、因成一過故,此以本無而生極成因法證滅後無。若即立彼,可成能破。

  在說無異相似時說過,無異相似有叁種情況--宗喻無異、宗因無異、等成二宗。剛才對宗喻無異進行了評判,現在說宗因無異這種情況。這宗因無異是指辯破者把立論者所立式子的正因看成了“不成因”而産生的過失,這稱爲似不成因過。“彼以本無而生增益所立,爲作宗、因成一過故”,立論者所立的式子是“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故”,勤勇無間所發因與宗法無常的關系是什麼關系呢?是因與果的關系,雖然說因支法勤勇無間所發和宗法無常都是“不常住”的意思,但二者是有不同的,勤勇無間所發是指原本沒有現在有了,無常是指生後滅了,雖然說勤勇無間所發因法和無常宗法有共性,但畢竟兩者不完全相同,勤勇無間所發偏重于生而無常偏重于滅,是兩個概念,現在辯破者故意給無常增加上“本來沒有現在有了”的屬性,就抹煞了二者在生滅上的區別,使得“生”因和“滅”果完全沒有區別了,這樣宗因無異,就有宗義一分爲因的過失(即把宗後陳當作了因支)。本來宗法無常是不共許的,辯破者使因等同于宗法後,正因也成了不成因。“增益所立”是在宗法上增加了一些本不屬于人家的屬性。“宗、因成一過”是說宗法和因法成了同一個概念。“此以本無而生極成因法證滅後無”,立論者以“本無而生”的勤勇無間所發爲因――這個勤勇無間所發因是極成的――來證成“滅後無”的宗法無常,因法勤勇無間所發是雙方共許的,以共許的因法證明不共許的宗法,是對的。“若即立彼,可成能破”假如說真的是辯破者所說的那樣因與宗無異,當然辯破者的辯破是真能破。咱們要是拿“聲無常,所作性故”作例子來分析,也是一樣的。

  第叁無異相似成立違害所立,難故成似,由可燒等不決定故,若是決定,可成相違。

  這是評判第叁種無異相似--等成二宗。“成立違害所立”是指辯破者認爲用同一個勤勇無間所發因可以證成兩個相互矛盾的宗。“難故成似”,辯破者說立論者所立的式子的因有相違決定之過,造成相違決定的兩個因都是叁相具足的決定因。辯破者說立論者的因,一因等成二宗,其實是辯破者引進了瓶與聲可不可燒的區別,這樣呢,辯破者用不決定因來成立相違之宗並以此來爲難立論者,就是似破。“由可燒等不決定故”,瓶與聲都是勤勇無間所發的,瓶無常則聲也無常。辯破者說瓶可燒而聲不可燒,所以瓶無常則聲應該常,但是,不可燒並不是聲常的決定因,而是不決定因,因爲不可燒的還有“高興”等。“若是決定,可成相違”,假如說辯破者用來難破的因是決定因的話,就可以使立論者之因犯相違決定過。辯破就是真能破。

  可得相似所立不定,故成其似。若所立因于常亦有,可成能破。

  現在來評說可得相似。當時說可得相似有兩種情況。這是第一種情況。“所立”是宗法。“所立不定”不是指所立宗本身不定,而是說因對于所立宗來說不一定是唯一因。勤勇無間所發因在瓶上有,在閃電上沒有,而瓶和閃電都是無常的,勤勇無間所發因在宗法上有還是沒有實際上都不妨礙其爲正因,因爲因明的因只要求同品定有而不是遍有。“故成其似”,辯破者說勤勇無間所發因之外的其他因也可以成立聲無常,這樣來破立論者是不行的,並不能證明立論者的因是似因,則辯破者就成了似能破。也就是說,各施各法、各馬各紮、各廟有各廟的菩薩,不必非得統一不可。因叁相中要求同品定有而不是遍有,這不能忘記。“若所立因于常亦有,可成能破”,假如說你立論者所立論式的因支通于異品上了,則辯破者的辯破就是真能破。

  第二可得雖是不遍,余類無故,似不成過。若所立無,可名能破,非于此中欲立“一切皆是無常”。

  這是說的第二種可得相似,說第二種可得相似是有似不成因過。

  辯破者雖然以立論者所立式子的因勤勇無間所發沒有遍及于宗法來辯破,其依據就是外聲比如說風聲,就不是勤勇無間所發的,但是立論者和論對者當時爭論的是“內聲”,勤勇無間所發因遍及于內聲了,這就已經滿足遍是宗法性了,並不是不成因,所以這種可得過類好象是真能破,其實也是似能破,有似不成因過。“若所立無,可名能破”,假如說宗有法內聲不爲因法法勤勇無間所發所遍及的話,則辯破者的辯破就是真能破。“非于此中欲立“一切皆是無常””,立論者的宗是內聲無常而不是一切聲無常。當時是這麼個情形:是佛教徒與聲顯論師爭論聲常不常的,佛教徒是先立了“內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這個式子聲顯論師承認之後,佛教徒又借助內聲立了這麼一個式子,“外聲無常,外聲、內聲隨一攝故,如內聲”,這個式子的“隨一攝”就是同一類的意思。

  猶豫相似,謂以勤勇無間所發得成立滅壞,若以生起增益所立作不定過,此似不定。若于所立不起分別,但簡別因生起爲難,此似不成。由于此中不欲唯生成立滅壞,若生、若顯悉皆滅壞,非不定故。

  這是評判猶豫相似。“以勤勇無間所發得成立滅壞”,立論者用勤勇無間所發因來證明聲無常宗,這個無常是滅壞無常。“若以生起增益所立作不定過,此似不定”,本來宗義無常只是滅壞之義,而無生起之義,辯破者卻把生起之義強加在無常上,使無常上有了生起、滅壞兩種情況的不同。辯破者這樣來辯破立論者,問立論者到底是用勤勇無間所發來證明生起無常還是來證明滅壞無常,這樣妄圖使立論者陷于猶豫不定因過之中,但這種不定因過是不成立的,所以辯破者有似不定因過。“若于所立不起分別,但簡別因生起爲難,此似不成”,上一句是在宗義上分別,這一句是在因義上分別。說,“于所立不起分別”,“所立”是宗,就是在宗義上不分別,“但簡別因”,在因上簡別。立論者用勤勇無間所發因來證明內聲無常,這本來是不問其因是顯發還是生起的,辯破者卻這樣簡別出生起義來辯破,妄圖使立論者陷入不成因過之中,但立論者所立的式子是沒有不成因過的,所以,辯破者的辯破是似不成因過破。“由于此中不欲唯生成立滅壞,若生、若顯悉皆滅壞,非不定故”,“此中”指勤勇無間所發因。立論者並不想在勤勇無間所發因上只取生起義來成立滅壞無常,無論勤勇無間所發因的生起之義還是顯發之義都可以證成滅壞無常,而不會出現常,所以是決定義而不是不定義。

  義准相似,謂以顛倒不定爲難,故似不定。若非勤勇無間所發立常、無常,或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非余,可成能破。

  現在評說義准相似。“義准相似謂以顛倒不定爲難,故似不定”,辯破者說,用“勤勇無間所發”因證明聲無常,反過來就可以推出不是勤勇無間所發的閃電是常的,這是很荒唐的,誰都知道閃電不是常的,辯破者的式子有倒離的過失,立論者的式子沒有不定因過,則辯破者就是似不定因過。“若非勤勇無間所發立常、無常”,假如說立論者不是以勤勇無間所發因來證明聲常或聲無常,“或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非余”或者假如說立論者說只有勤勇無間所發因才能證聲無常,其余因都不能證聲無常。“可成能破”,在這個情況下,辯破者的辯破才是真能破。

  若因至不至  叁時非愛言

  至非至無因  是名似因阙

  這是要說第八過類至非至相似和第九過類無因相似了,先用頌子概括一下。注意頌子的讀法。要讀成“若因至不至、叁時,非愛言,至非至、無因,是名似因阙”。“至”是指因與宗有法相通,“不至”是因與宗有法不相通,也就是因與宗沒有關系。“叁時”是因的提出在立宗之前、在立宗之後、在立宗的同時。就是說,無論你立論者的所立論式之因至不至都有過失,要是叁時無因也是過失。“非愛言”就是說的話不喜歡聽,什麼話呢?就是至不至相似、叁時無因相似,這兩種辯破是立論者不喜歡聽的。當然了,你說我不對我自然不喜歡聽,你說對了我還不喜歡聽,何況你說錯了。下邊兒就開始說第八過類--至非至相似。

  “若因至不至、叁時,非愛言,至非至、無因”者,于至不至作非愛言,“若能立因至所立宗而成立者,無差別故,應非所立。如池、海水相合無異。又若不成,應非相至,所立若成,此是誰因?若能立因不至所立,不至、非因無差別故,應不成因。”是名爲至非至相似。

  先是解說前叁句頌子。“于至不至作非愛言”,這是先說至非至相似。辯破者用因通于宗、不通于宗都有過失來辯破立論者,使立論者不樂。“若能立因至所立宗而成立者,無差別故,應非所立。如池、海水相合無異”,辯破者說,如果立論者所立式子的因能與所立法--即宗後陳--相通,比如說勤勇無間所發因與無常宗法相通而使“聲無常”宗成立,那麼,能立因“聲是勤勇無間所發”就和所立宗“聲是無常”沒有區別了,既沒有區別,那就是相同啰~~能立因既然與所立宗相同,則此因就不成爲能立了,就象池水流入大海以後,池水與海水就沒法子區別了。這一句的“應非所立”,呂澄在《證文》中說疑爲能立之誤,因爲此處是難因的。“又若不成,應非相至,所立若成,此是誰因?”上一句說相至,這一句說不相至。“又若不成”的“不成”是指因法與宗上之法不是相合無異,就是不相至。辯破者說,既然不相至,如果所立宗成立了,成立也不是你說的這個因的功勞,你說的這個因也就沒有什麼用。“若能立因不至所立,不至、非因無差別故,應不成因”,辯破者說如果能立因法不與宗法相通,而人家宗又成立了,那麼你有這個因也等于沒有這個因,你這個因只是個擺設,實際上還是無因,即“非因”,也就是說,“不至”與“非因”實際上是一回事兒,沒什麼差別,所以,這不至因也就不成其爲正因。比如,“聲無常,眼所見故”就是因法…

《《因明正理門論》講記十四》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