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是組成宗的材料,法是宗後陳,有法是宗前陳。“自性”就是自相。自相和差別有叁種意義的不同,一個是局通,一個是先後,一個是言許。現在是按言許說的,言就是用語言文字直接陳述出來,許就是意許,就是暗含的。所以這裏的“自相”是用語言說出來的,“差別”是指雖然沒有明白地用語言說出來,但是默許的。“此成相違因”,有法的自性與差別,法的自性與差別,兩兩配合就成了四種情況,與有法的自相相違,與有法的差別相違,與法的自相相違,與法的差別相違。這四種情況就是相違因。這個頌子就是說的這個。證明了相反的有法自相、有法差別、法自相、法差別的就是相違因。這個頌子的第四句是“若無所違害”,它是什麼意思呢?神泰法師在《述記》中說這一句主要是說明相違因與宗九過中的五相違加以區別。神泰法師的意思是說,宗九過中的五相違,是直接違害宗的成立,而因的四種相違不妨礙宗的直接成立。所以這第四句“若無所違害”的“若”就是“此”,指四種相違因,“無所違害”是對于宗體無所違害。
第叁個頌子還是說不定因和相違因。“觀宗法審察”,“宗法”就是因法,觀察立論者所立的因,對立論者所立的因進行審察。“若所樂違害”,“所樂”就是立論者所成立的宗,我們知道立宗要立不顧論宗,就是隨自意;“違害”是因不能成立宗。“成躊躇、顛倒”,“躊躇”就是猶豫不定、不定因;“顛倒”是相違因。“異此無似因”,除了這就沒有相似因了。因過中間還有四不成,這裏沒有說,爲什麼不說呢?因爲這裏主要是從同品定有性和異品遍無性來考察的,而四不成則是違背的遍是宗法性,所以這裏沒有說到。
如是已辨因及似因。
這就辨清了正因及似因。下邊兒就開始說喻。
喻及似喻,今我當說。
說因宗所隨 宗無因不有
此二名譬喻 余皆此相似
現在就說正喻和似喻。“說因宗所隨”是說同喻體的構成,要先說因法有再說宗上之法有。“宗無因不有”是說異喻體的構成,要先說宗沒有再說因沒有。“此二名譬喻,余皆此相似”是說這了這兩種情況,其余的都是似喻。
喻有二種:同法、異法。同法者,謂立“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以諸勤勇無間所發皆見無常,猶如瓶等”。異法者,謂“諸有常住,見非勤勇無間所發,如虛空等”。前是遮诠,後唯止濫;由合及離比度義故。由是雖對不立實有太虛空等,而得顯示無有宗處無因義成。
喻有同法喻和異法喻兩種。什麼是同法喻又什麼是異法喻呢?陳那論師並沒有給下定義,只是舉了例子來說明。陳那論師所舉的例子宗是“聲無常”,因是“勤勇無間所發”,同喻是“以諸勤勇無間所發皆是無常,如瓶”,異喻是“諸有常住見非勤勇無間所發,如虛空”。同法喻由同喻體“以諸勤勇無間所發皆是無常”和同喻依“如瓶”組成,異法喻由異喻體“諸有常住見非勤勇無間所發”和異喻依“如虛空”組成。陳那論師僅只是舉了例子,而在商羯羅主菩薩的《因明入正理論》中是給下了定義的,是“同法者,若于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異法是“若于是處說所立無,因遍非有”。這就是說同喻、異喻是揭示了“原因若存在,結果也就一定隨之出現;結果要是沒有,其原因也就沒有”這樣一個關系。《因明入正理論》中舉的例子與《因明正理門論》中稍有差異,這沒關系。
“前唯遮诠,後唯止濫”。“前”指同喻,“遮”是遮擋、排除、否定,“诠”是詳細解釋、肯定。就是說在排除不要的東西的同時又選擇了所要的,象“以諸勤勇無間所發皆是無常”這個同喻體中,“勤勇無間所發”就是排除那些不是勤勇無間所發的,從而在正面顯示勤勇無間所發的;“皆是無常”在排除非無常的東西的同時顯示無常的法體。“後”指異喻,“止”是防止,“濫”是泛濫。就是說異喻體只是單純的遮擋、排除,象“諸常住者見非勤勇無間所發”,就只是排除“非常住者”而已,並不顯示常住者的法體。
“由合及離比度義故”,這是說同法喻和異法喻證宗的不同方式,說同喻是合作法,異喻是離作法。“合”是順合,指同喻先說因,再說宗,宗隨因後,只要有因則宗一定成立,也就是說因是宗成立的充足條件。“離”指異喻先離宗後離因。“比度”就是類推,“義”是指宗義,就是說同喻、異喻是通過合離來幫助因支成立宗義的。
“由是雖對不立實有太虛空等,而得顯示無有宗處無因義成。”這是說異喻依可以是不存在的無體概念但同喻依不行。因爲異喻只是起止濫的作用,所以可以缺無。“不立實有太虛空等”就是不承認虛空實有,就是說,雖然你不承認虛空實有,我也可以把虛空作爲異喻依,這不影響我建立異喻體。
複以何緣,第一說因宗所隨逐,第二說宗無因不有,不說因無宗不有耶?
這是外人提出的一個疑問,說,爲什麼你要先說同喻體“說因宗所隨”,後說異喻體“宗無因不有”,而不說成“因無宗不有”呢?也就是說你陳那爲什麼不把異喻體說成“因無宗不有”呢?“因無宗不有”和“宗無因不有”不都是既沒有因也沒有宗嗎?二者的次序顛倒一下有什麼不同呢?
由如是說,能顯示因同品定有、異品遍無,非顛倒說。
陳那論師說,我把同喻體弄成“說因宗所隨”,把異喻體弄成“宗無因不有”就可以顯示出同品定有性和異品遍無性,要是把次序一顛倒,就顯示不出來這二相了。“非顛倒說”,同喻體、異喻體的組成不能把次序顛倒過來,就是說同喻體必須是先說因後說宗,異喻體則必須先說宗後說因。
又說頌言
應以非作證其常 或以無常成所作
若爾應成非所說 不遍非樂等合離
這是陳那論師用頌文又說了一遍要是把同喻體、異喻體的組成顛倒一下會出現什麼樣的過失。“應以非作證其常”,在論式“聲無常,所作性故”中,異喻體是“常者皆非所作”,你要是一顛倒,就成了“非所作者皆常”。“或以無常成所作”,同喻體本是“所作者皆無常”,你要一顛倒,就成了“無常者皆所作”。“若爾”就是“要這樣的話”,會出現什麼情況呢?“應成非所說、不遍、非樂”,就是有叁種可能:第一、非所說。與自己的意思剛好反個兒。第二、不遍。本來在一個正確的論式中,謂詞的外延一般要大于主詞,你一顛倒,謂詞的外延包含不全主詞了。第叁、非樂。就是成立了自己所不樂的宗。“等合離”這叁個字兒的“等”是相等、一樣、類似,“合”指同喻,“離”指異喻,“等合離”就是按異喻的順序來組織同喻,按同喻的順序組織異喻,都會出現非所說、不遍、非樂的結果,這是一樣的。另外,在窺基法師《因明入正理論疏》中說要是這個次序一顛倒的話,還會出現一種情況――相符極成,就是說,本來雙方爭論的是“聲是無常”,同喻體一顛倒,就成爭論“聲是所作”了,而“聲是所作”是雙方共許的;異喻體一顛倒,就成了虛空是常,而虛空是常雙方共許。按窺基法師《因明入正理論疏》就有四種毛病,而《因明正理門論》中只列出來了叁種,所以用“等”來表示還有一種毛病沒有說出來。
如是已說二法合離,順反兩喻。
“二法”就是同法喻異法喻,“合”是同法喻的合作法,“離”是異法喻的離作法。“順反兩喻”,“順”是同法喻,“反”是異法喻。
余此相似是似喻義。
除了合乎這規則的,其余的都是似喻。
何謂此余?
其余是指哪些呢?
謂于是處所立、能立及不同品,雖有合、離而顛倒說。或于是處不作合離,唯現所立、能立俱有,異品俱無。如是二法,或有隨一不成、不遣;或有二俱不成、不遣。如立“聲常,無觸對故”。同法喻言:諸無觸對見彼皆常,如業;如極微;如瓶等。異法喻言:謂諸無常見有觸對,如極微;如業;如虛空等。由此已說同法喻中有法不成,謂對不許常虛空等。
這就是十種似喻。
似喻有似同法喻、似異法喻。“謂于是處所立、能立及不同品,雖有合、離而顛倒說。”“是處”,有法,注意,是泛指,有法是體,體上有義叫“法”,這裏的有法是指同喻依瓶等以及異喻依虛空等。“所立”就是宗上之法、宗後陳。“能立”指因法。“不同品”就是異品。這一句是說的倒合、倒離。同喻體的組成本來應該先因後宗,也就是先說能立法後說所立法,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弄反了,“顛倒說”,那麼就是倒合。異喻體的組成本來應該先宗後因,你一“顛倒說”,先說因離後說宗離,就是倒離。
“或于是處不作合離,唯現所立、能立俱有,異品俱無。”“不作合離”,就是沒有同喻體、異喻體,“唯現所立、能立俱有,異品俱無”就是只列出了同喻依、異喻依。這就是無合、無離。注意,這是有針對性的,不包括省略喻體的情況。比如說,“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這是省略喻體而不是過失,這種情況叫缺減。
“如是二法,或有隨一不成、不遣”。這是說的能立不成、所立不成、能立不遣、所立不遣。“如是二法”就是似同法喻、似異法喻。“隨一不成”是指同喻依于能立法或所立法中有隨一不合的過失,與能立法不合是能立不成,與所立法不合是所立不成。能立法不成是說同喻依有宗法的屬性而無因法的屬性,所立法不成是說同喻依有因法的屬性而無宗法的屬性。“(隨一)不遣”是指異喻依于所立法或能立法中有隨一不排除的過失,與所立法不排斥就是所立不遣,與能立法不排斥就是能立不遣。所立不遣是說異喻依雖然與因法相排斥而不與宗法相排斥,能立不遣是說異喻依與宗法相排斥而不與因法相排斥。
“或有二俱不成、不遣”。這是說的俱不成、俱不遣。俱不成就是同喻依與因法、宗法均不合,這樣的話,本來的同喻依變成了異喻依。俱不遣是異喻依與宗法、因法均不排斥,這樣一來,本來的異喻依變成了同喻依。
“如立“聲常,無觸對故”。…
《《因明正理門論》講記之九》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