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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講記之四▪P2

  ..續本文上一頁義人,就是裁判、公證人,未必能明了或接受,因而必須來進行論證,叁支就是論證自己的論題,以使論對者和評判人能夠了解,由于宗言、因言、喻言能使論對者和評判人了解自己的論題,所以叫做能立。

  這兒呢,我再說些兒東西,大家知道就行了,不必多費心思。

  說,在因明學中間,關于這個能立,有不同的說法,有的人把宗、因、喻叁支總稱爲能立,而有的人說宗不是能立,是所立,只有因、喻兩支是能立。因爲因、喻有可以立宗的作用。窺基法師說,古因明師,古因明師是指世親菩薩以前的因明師,他們說宗、因、喻叁支總稱能立;而新因明師,新因明師是指陳那論師以後的因明師,這些新因明師們說宗是所立,只有因、喻是能立。我們現在不做評判,把兩種說法都保留下來,稱之爲廣義、狹義。廣義的能立是整個論式,就是宗、因、喻叁支,狹義的能立不包括宗。我們現在這個《因明入正理論》,是新因明師的,所以,對于新因明的觀點兒下邊兒說的較詳細,故爾,我們這兒把古因明師的說法稍微多說幾句。

  在古因明師看來,宗、因、喻叁支是能立,但所立是指宗支中的主詞及謂詞。我們來舉個例子。

  在因明中常舉這麼一個叁支論式——

  宗:聲是無常

  因:所作性故

  喻:如瓶

  在這個叁支論式中,宗、因、喻叁支合起來是能立,但所立卻是“聲”及“無常”。但單“聲”及“無常”這兩個語詞,實際上是構不成判斷的,所以,陳那論師說這是“非所乖诤”。而能引起爭論的,其實是兩個語詞合在一起,所構成的宗義。

  按陳那論師以後的新因明師的說法,宗支“聲是無常”是所立,而因支“所作性故”及喻支“如瓶”是能立。

  那麼,這第一句話就是介紹了什麼是能立,構成能立的成分兒是什麼,以及能立得名的由來。

  我們往下看,下邊兒是具體分析叁支的內部結構,先說宗。

  “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差別性故,隨自樂爲所成立性,是名爲宗。如有所立,聲是無常。”

  句中的“差別性故”,在《大正藏》中是“差別爲性”,關系不大,我們就按“差別性故”來說。

  這是解說了宗的構成,宗的性質,宗的類別。

  宗呢,是由宗依構成的。什麼叫宗依呢?就是組成宗的材料、成分兒。宗依又叫別宗。比如“聲是無常”,這是一個判斷、論題。其中的“聲”、“無常”就是宗依,這個“聲”叫前陳宗依,因爲它處在宗的前端(陳就是陳述),“無常”叫後陳宗依,因爲它處在宗的後端。我們一般把前陳宗依叫做宗前陳,把後陳宗依叫做宗後陳,這是習慣說法,能省則省,省一個字兒也好。

  根據兩個宗依之間的關系以及兩個宗依所起的作用,把宗前陳叫做體,因爲它是雙方論爭的焦點、主體。把宗後陳叫做義,因爲宗後陳是雙方所爭關于主體的義理。體呢,有時候叫做自性,有時候叫做有法,有時候叫做所別,有時候叫自相。義,與體相對應,有時候叫做差別,有時候叫做法,有時候叫做能別,有時候叫共相。

  當稱體爲自性時,對應的,義就應該叫差別。爲什麼呢?因爲,比如,我們說“菊花很美”,菊花就是體、自性、宗前陳,而美就是義、差別、宗後陳。這個菊花,僅只是局限于菊花本身,很狹隘,而美呢,就很寬廣了,它不但是宗前陳菊花的屬性,而且可以貫通到其它事物上,牡丹也很美,甚至這幅畫也很美等,稱得上美的東西很多很多。美就是對菊花所起的一種差別性的認識。這個呢,在《因明大疏》中叫做局通。局就是部分,通就是貫通。還有先後、言許就不說了。

  當體稱爲有法時,義就該叫做法。法呢,實在來說,任何東西、任何事物都可以叫法,那麼,法既然這麼寬泛,是不是該給一個標准呢?佛教說,一個是任持自性(能持自體),一個是軌生物解(軌範生他)。任持自性是說,我剛曉有一定的自由,但自由是有限度的。“任”是任運,就是自由,我想喝水就喝點兒,我想走路那就走走,想唱歌就唱一個等等;“持”是保持,我能否讓我的血液不流動?不能!能否讓我的臉變成京戲裏的包拯的臉一樣?不行!也就是說,任持自性就是指我剛曉任持剛曉,而使之成爲剛曉,不是別的什麼的性質。換一種說法就是,使剛曉能獨立存在的性質。軌生物解是說,剛曉除了依自體而存在之外,還得有其它的種種法則以完成自己。高級點兒說,我剛曉除了這個自然人剛曉外,還得有我自己的不可替代性,自然人很多了,全世界五十多億,但剛曉有剛曉的不可替代性,剛曉所起的作用是別人代替不了的。這個就叫“軌生物解”。我這說法不大嚴謹,大家別記的。

  這樣來看,宗前陳軌生物解的意思不明顯,但宗後陳兩義都很明顯,從整個宗體上說,從宗前陳所表的體能夠引生宗後陳所表的“法”——先有體後有義,當然,這幷無時間上的先後——所以,前陳就是能有後法,簡稱有法。

  當體叫做所別時,義就該叫做能別。所別就是所差別,能別就是能差別。《因明大疏》中講的詳細。

  我們從整個宗來說,前後兩個宗依,就是宗前陳、宗後陳,它們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命題形式,宗前陳有法就是主詞,宗後陳能別就是謂詞。

  說,宗的前後兩個宗依,不管是立者,還是論對者,必須都承認,承認有這回事兒才行,這個叫做雙方共許極成,簡稱爲“極成”。也就是說,比如“聲是無常”,這是個宗,“聲”“無常”立敵雙方都承認有,叫做共許極成,但是,雖然“聲”“無常”立敵雙方共許極成了,但也只是分開時共許,當這“聲”“無常”合在一起成爲一個完整的宗時,立敵雙方的意思就不一致了,若一致就引不起辯論了。

  這就是,有法是極成的有法,能別是極成的能別,有法是宗前陳,能別是宗後陳,那麼,可以把有法是極成的有法,能別是極成的能別,換成宗前陳是極成的宗前陳,宗後陳是極成的宗後陳,有法也就是主詞,能別也就是謂詞,有法也是極成的有法,也可以換成主詞是極成的主詞,謂詞是極成的謂詞。

  我們用白話來說,好懂一些兒,其實就是說,立敵雙方對于這個宗的前陳、後陳,其定義必須一致,若不一致的話,雙方就不可能對這個宗進行辯論。在二十頌中,外人用現量來向世親菩薩發難,可雙方對于現量的界定根本就不一致,所以,外人根本違背了雙方共許極成的因明原則,這就辯不成,你外人就輸了。

  這裏的雙方都承認一般包括兩個方面:質上有體無體,量上全分一分。這兩方面一致了,才行,不然的話,立論者和論對者雙方就沒法子辯論。

  注意,假如說立論者和論對者對于一個東西的定義不一致,而又要辯論,這時候有一個方法,就是加簡別語。比如關于神我這個問題,佛教徒是不承認的,這時候外人立了這麼一個宗,“神我永恒”,那麼佛教徒就可以這麼說,“汝之神我非常”,佛教徒給加上這個“汝”作簡別就可以了。

  前邊兒說的是“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可能同學們會說了,說,你剛才說,當體稱做有法時,義該叫法;義叫能別時,與它對應的,體該叫做所別,這裏爲什麼交叉呢?剛才我們說了好幾個相互對應的名字,現在提一個,你就應該想到與它對應的名字,這樣呢,文中一交叉,可以用較少的文字。古人寫文章可不象現在人,只往長處抻,古人是能用一個字就不用兩個字,越短越好。因爲古人寫文章,紙張不方便,印刷也不方便等,省一個字就是一個字,能省就省,現在人呢,寫文章是按字數掙稿費的,多一個字兒就是一個字兒,能多就多。

  我們再看“差別性故”。

  所謂差別,剛才說,體叫自性,義叫差別。這裏是說宗中的主詞與謂詞互相差別,我看這個“差別”理解成“界定”、“說明”大概會好一些兒。比如說“聲是無常”這個宗,可以理解爲:“聲”是指“無常”之聲,因爲聲有很多種,人的說話聲,鳥的叫聲,汽車的喇叭聲,還有天籁,什麼叫天籁,就是,比如我們到大海邊兒,夜深人靜的時候,人都回旅館休息了,就你一個坐在海邊兒沙灘上,這時候只有海濤聲,這時候的海濤,靜寂的轟鳴,你得用心地去聽,這聽不是讓你用耳朵聽,而是用心去聽,或者說在深山老林中,有一年我到長白山,老林之中,那裏邊兒一片寂靜,有幾聲鳥鳴,顯得森林更加幽靜,那就是天籁。這些聲,都是無常的。這就是“無常”來差別“聲”。

  還有就是“聲”來差別“無常”。我們知道,不光聲是無常的,其實,色也是無常的,香,也是無常的,味,同樣是無常的,等等,都是無常的,那麼,這兒說的是聲的無常,沒有說色、香、味等的無常,這就是用“聲”來差別“無常”。

  有一位鄭偉宏先生,是複旦大學的教授吧,他有一本《佛家邏輯通論》,中間說,“體是差別的對象,義是用來差別對象的屬性。在同一個宗體中,只能用義來差別體,而沒有倒過來用體差別義的道理。”按他的說法,就是只能用“無常”來差別“聲”,而不能用“聲”來差別“無常”,他的這個說法是他自己研究因明的指導思想所決定的,他就說“邏輯是因明研究的指南”,按邏輯規律來說,“A是B”並不等于“B是A”,因爲B概念在直陳判斷中的全部外延並未得到斷定。在“聲是無常”這個例子中,用“無常”差別“聲”,它斷定了“聲”的全部外延,但若用“聲”來差別“無常”,可“無常”的外延只得到部分斷定,所以鄭偉宏先生說只能以法差別有法、以後陳差別前陳,不可以互相差別。還有宋立道先生等也都是這觀點。這個我們不管他。鄭偉宏先生說這互相差別是玄奘法師順口說的,不足爲訓。

  還有霍韬晦先生也有類似的說法,他說,如說“聲是無常”,其底子就是“聲”與“無常”的關系,大家懂“底子”吧?好,知道就好,霍先生說,底子呢,是“聲”與“無常”的關系,聲是體,無常是聲的屬性,以主從關系構成命題,即以共相論謂殊相,也就是以謂詞差別主詞,所以,互相差別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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