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測其原因是:其一、因的第一相是正因相;第二、第叁相是助因相。在這裏即使是重點闡述後二相,也應首先冠以第一相,表明助因相的作用在于加強、支持正因相的能立功能,從而具體地體現“說因宗所隨”的原理。其二、這段原文是對因叁相理論的總結,應該叁相並提;這樣做,又可以和原文初頁中最先提出的因叁相次序相應、一致。其叁、基于如上的考慮,替原文補寫“宗法性”,並非在與論敵辯論時,否定“同、異品除宗有法”的作法。
Ⅳ、關于“若于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的讀法。
梵語原文:yatra hetoh sapaksa ev
stitva
khy
pyate
漢語直譯:“在這裏因于同品中的肯定有性能揭示出來。”
奘師譯文:“若于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
原文是喻支中同法喻的定義,句型是一個主謂結構、被動態的直言判斷句。同樣,漢語直譯的句型也是一個主謂結構、被動態的直言判斷句。柯利賢論師對這句原文有准確的解說。他說:
所指之因,即所說之相,在同品中的肯定性被揭示出來。在同品中,即所說之相在同品之中;有性,即存,在被揭示出來,即用語言表述出來[gx3] 。
柯利賢論師這個解釋完全契合原文含義。
奘法師的譯文是主從蘊涵的假言判斷句。我國學者很可能據此而誤讀成兩個句子,把“因于同品中”誤作一個“因同品”的術語。按原文的句型和句義,這個被動態句子是在于強調因(所作性)在同品中肯定存在,並非在構築一個“因同品”的術語。基于此,奘法師的譯文“顯因同品,決定有性”,應讀作“因于同品中,決定有性。”這句話裏的“同品”實質上是“同法”的異名,根據論主天主對因支的“品”和喻支的“法”所下的定義,如果說這裏的“同品”可以理解爲“因同品”的話,那麼其內涵顯然比宗同品豐富得多;前者既同延于宗有法(所作性),又同時聯系著宗法(無常);後者僅與宗法(無常)發生關系。有些學者把這個定義理解爲“顯因及同品(宗同品)俱決定有”,這就不無牽強之嫌。
Ⅴ、關于宗支譯文的刪節。
梵語原文:tatra paksah prasiddho dharmi prasiddhavisesena visistaya svayam sadhyatvenepsitah / pratyaksadyaviruddha iti vakyasesah / tadyatha / nityah sabdo ”nityo veti//
漢語直譯:“在這裏,宗是極成有法,以有極成能別及差別性故;按照自己意願,所成立性。還應補充:不違現量等。例如,立聲是常或是無常。”
奘師譯文:“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差別性故。隨自樂爲,所成立性,是名爲宗。如有成立聲是無常。”
核對原文,奘法師在譯文中作了兩處刪節。一處是pratyaksadyaviruddha iti vakyasesah(余言應說:不違現量等),按原文,這個句子是在“……是名爲宗”與“如有成立聲是無常”之間。句中的“余言”意即“補充說明”。天主在給“宗”定義後,再補充一句“不違現量等。”在天主看來,這句話是成立一個極成的宗的前提。天主提醒立論者,盡管立宗可以“隨自樂爲”,但不要忘記“不違現量等”這個重要前提,否則,所立宗便成“似宗”。事實上,這句話也是爲下文所論的似宗而作規定——之所以成爲似宗,就是因爲所立的宗與現量等相違。奘法師在譯文中刪去這個句子,似乎是因爲他認爲在宗支的定義中,只講成立極成的所立;即僅僅闡明正宗,不涉及似宗。因此在論述正宗時,“不違現量等”這個前提,是不言而喻,毋須明言。
關于第二處的刪節是“聲常”二字。按原文,tadyatha / nityah sabdo”nityo veti//(例如,成立聲常或無常)。這個例句是一個選言句型,用以說明“隨自樂爲,所成立性”,誰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樂成立所立:“聲是常”,或者“聲是無常”。原著作者的用意是顯然的:執聲常者(尤其是吠陀語法學家或聲論師)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樂成立“聲常”宗;持聲無常論者(特別是佛教徙)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樂成立“聲無常”宗。奘法師的譯文中,把原文的選言句型改爲直言句型;刪去“聲常”,留下“聲無常”作例子。從邏輯和語言角度看,刪去“聲常”無關宏旨。但從佛教徙的立場說,把“聲常”刪去,似有特殊意義。在印度,無論是波羅門教傳統的正理論派或是佛教的因明學派,他們首先是宗教家和哲學家,其次才是邏輯學家。對他們說來,邏輯僅僅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哲學才是目的。在任何一個辯論場合,他們總是利用各自的邏輯手段來達到宣傳本宗或本派的主張的目的。不難理解,在所有重要的正理和因明論著中,開宗明義就有作者表明自己寫作目的的卷首獻詞(歸敬頌的形式)。天主在《入論》的開章頌中就說得很清楚:他撰寫《入論》在于“悟他parasamvide”(啓發他人的正智)和“自悟atmasamvide”(提高自己的覺悟)。柯利賢論師的《入論疏》有兩個開章頌(歸敬頌);一個表示爲了把“入論”的因明原理表述清楚;一個表示爲了憐憫衆生而寫。不消說,玄奘法師作爲一位偉大的佛教徙和梵漢佛典權威,在譯述叁藏聖典中自然懷有同樣自利利他的崇高願望。這裏,他把“聲常”二字刪去,突出地反映他如何高度地熱愛佛教教義,如何堅定地維護佛教正統;因明正理的首要任務在于宣傳自宗的哲學。“聲常”是外道邪見,“聲無常”是佛教的正見。一個真正的佛家因明論師不能單純地爲講因明而講因明,應該借助因明這個科學的推理工具來傳播自宗的佛教哲學。就以《入論》而言,它應該重點地宣傳佛教正確觀點:一切有爲法(包括聲在內)皆是無常。基于這一看法,在譯文中列舉正面的例子“聲是無常”就足以說明問題,不必再引反面觀點“聲常”。奘法師之所以把原文“tadyatha / nityah sabdo”nityo veti//(例如成立聲常或無常)”譯作“如有成立聲是無常”,而刪去“聲常”的例子,其理由很可能就在于此。
如上討論,是我自己提出的,自己解釋的問題。我的解釋是否恰當,暫且不論。但是本文的目的在于力圖論證奘師《入論》的譯文的准確性和藝術性這一點,則是它的作者的本意。
[gx1]《入論疏》,《入論》梵文精校本,Gaewad”s oriental Series 卷38,正文頁16,第17~20行
[gx2]此則梵語原文,見同上書卷第18頁,第1~3行。
[gx3]此節梵語釋文,見同上書卷,正文18頁,第14、15行。
《因明入正理論(入論)漢譯問題試解》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