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藏傳因明他比量式(祁順來)▪P3

  ..續本文上一頁其中之一被陳述時,另一即令未說也是暗合的。”⒅有學者認爲:對一些智力較高、思維敏銳的敵論者,同法和異法兩種推論語中陳述一種即可,但對智力低下、思維遲鈍者,必須同時陳述同法和異法兩種論式。這種說法曲解了《釋量論》精神,違背了法稱思想,實不可取。

  四、推論語的形式結構與過失

  (1)論語的推理形式結構

  一個正確的推論語,它具有兩種推理形式,一種是先陳述宗法,後陳述後遍,

  另一種是先陳述後遍,後陳述宗法。如果我們以S表示論式之有法,以P表示論

  式之所立法,以M表示論式之因事,其推理形式結構:

  第一種 S——M

  M——P

  第二種 S——M

  M——P

  這兩種形式結構,主要是調換了宗法判斷(小前提)和後遍判斷(大前提)之位置,其推理的功能沒有區別。但其小前提S是M的判斷中,S是所表示事物的自體,也就是說,小前提S是M是一個單稱判斷,是只表示判斷主項S的自體是M,不包含S的個別成分。這是因明推理中一個不可忽略的問題,但研究漢傳因明的學者們從未涉及這一問題,認爲單稱判斷可以以全稱判斷對待,如果以因明推論式辯論,就會發現宗法判斷的主項必須指它的自體,如果以全稱判斷對待,就會成爲一個假判斷,如說“所量是常住”這一判斷,其主項“所量”是一個單獨概念,它反映的是一個個別的特定對象,不反映它的個體成分,它不與構成它的個體直接對應,這一判斷中“所量”僅僅指它本身,它的自體,所以“所量是常住”是一個真判斷,它絲毫不表示一切所量是常住的意思。如果我們將這一判斷理解爲“一切所量皆是常住”,這一判斷就是一個假判斷,如“瓶”是所量,但不是常住。在一個推論語中,表示後遍和遣遍的判斷都冠以“凡是”、“所有”等詞表示是一全稱判斷,就是表示中詞在大前提中周延。論式的立宗和宗法判斷是一個單稱判斷,判斷主項僅指它的自體。在上述兩種推理格式中,爲什麼沒有推理的結論,按直言叁段論說,沒有結論的推理是不成立的,以法稱因明思想解釋,在一個真推論語中,不能出現宗支。《釋量論》言:“由宣說所立,傳亦無功能。”⒆意思是說,因叁相成立宗義,宣說所立(宗言)沒有成立自義的功能。若在推論語中出現宗支,這便是一個有“多余”過失的推論語。那麼一個推論式沒有宗支,推理沒有結論,如何去開悟他人,使敵論者明了立論者的用意,法稱作了如此解釋:“先遍雖無彼,然說聲

  所作,如此皆無常,義生彼懷覺。”⒇是說在二支推論語中,雖然先列出周遍(凡是所作皆爲無常)和宗法(聲是所作),沒有說出彼(論式宗支),然而論式中說出“聲是所作”,如此所作皆是無常,從中間接生起聲是壞滅(無常)的認識(覺)。故說:“顯未顯示宗、成立無障故。”①論式雖未顯示宗義,但不防害成立宗言。藏族因明家根據《釋量論》精神,主張一切顯示宗支的推論語都不是一個真推論語,真推論語必須是一個省略宗支,只陳述因叁相的論式。曆史上有人未能全面理解法稱所言“說所立爲宗,彼說也非過”的本義,認爲在一個真推論語中具體顯示宗支,不可作爲論式之過失。實際上此頌是說敵論者認爲論式之因、喻不能成立時,論式之因、喻可作爲下一步進行論證的宗言,此時的因、喻是能立,下一步可作爲所立,這不可作爲論式之過失。並不是說推論語中顯示宗支不可爲過。

  (2)是否有一支推論語的討論

  一個正常的推論語是由二支組成,也就是由宗法判斷和周遍判斷(後遍判斷或遣遍判斷)組成。它們是推理的兩個前提,這兩個前提又是依賴一個合因式的因叁相原理而産生,所以說推論語是立論者爲敵論者了知合因式之立宗,將因之叁相具體表述出來,使敵論者生起叁相憶念,從而得出結論,了悟合因式的立宗命題。根據推論語組成原理和及其功能,印度論師閻摩梨和藏族一些學者解釋《釋量論》“若對諸智者,但說因即足”一頌時,認爲敵論者已了知因與所立法之間的周遍關系,且完全肯定後遍判斷和遣遍判斷都是一個真判斷,心中熟記,沒有忘卻,而對宗法判斷雖未了知但可了知的情況下,立論者只表述宗法判斷,敵論者從中可生起所認識宗言的比量。不少後學者反對這一觀點,認爲這種推論語缺少周遍判斷,有支分不全的過失,因爲《釋量論》說:“叁中隨一相,未說即不全。”說叁相之中不顯示其中任何一相,說明叁相不全。如對一個以“所作”成立“聲音無常”的敵論者,直接或間接表述此論式之因叁相,且無短缺和多余過失的二支論式,對這一敵論者來說是一個真推論語。如果說只有一支的推論語是一個真推論語,那麼,就應該存在只有一相的真因。但是陳那、法稱都主張一個真因必須具足叁相,缺一不可。我們仔細分析,上述兩種觀點都有欠周密。第一種說法,承認只有一支的真推論語的觀點,對一個不知宗法相“聲是所作”的敵論者,只表述“聲音是所作”,這只是一個對此語義存有疑惑的立宗命題,它不能作爲因叁相中之宗法相,對不知“聲是所作”敵論者來說只是一個所立宗言,並不是論式的能立因。如果說它是能立因,這就違背了宗法性相中“由量識認定”這一限定語。因爲此敵論者不知“聲是所作”,假若將敵論者未知之“聲是所作”可作爲能立因,那麼其未知的“聲是無常”也可作爲以“所作”成立“聲音無常”的能立因。這樣所有宗言都可成爲成立自己的能立因。所以說一個真推論語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是只講宗法相一支推論語。第二種觀點,雖反駁了許有一支推論語的說法,認爲只示宗法的一支推論語,缺少周遍判斷,有分支不全過失。實際上承認了只示宗法的一支推論語是一個缺少周遍判斷的推論語,沒有考慮此推論語的宗法是否成立,當敵論者沒有認定宗法相時,說“聲是所作”,這只是一個存有疑惑的宗言,所以說對沒有認定“聲是所作”的敵論者,說“聲是所作”並不是一個推論語,也就無所謂是有過失之推論語。《诤正理論》說:“只述宗,不生正智,未述周遍,只能生疑。”②對不知道以“所作”成立“聲音無常”的因叁相的敵論者,說“聲是所作”或“凡是所作皆爲無常”的語言,都是一個立宗命題,絕對不是一個推論語。對一個不知以“所作”成立“聲音無常”因叁相的敵論者,“所作”不是正因,而是一個“不成因”。對一個沒有認定論式因叁相之敵論者,是不會有正因的。所以對一個未認定論式因叁相之敵論者,陳述此論式之宗法或後遍的語言也就不可能是一個真推論語。推論語是講究表述形式的,對宗法不成立的因,不論如何表述,都不成推論語。因叁相不成立者,是立論者認識上的過失,閻摩梨將“但說因即足”運用于爲他比量推論語是否合理值得探討。一個真推論語,是由二支組成。這樣一個二支推論語並沒有將因之叁相全部陳述出來,在同法論式中陳述了宗法和後遍,異法論式中陳述了宗法和遣遍,這是否違背法稱“叁相隨一相,來說即不全”的精神。藏傳因明對此作了詳細分析,認爲一個二支推論語是將論式之因叁相全部顯示出來,同法論式中直接顯示宗法和後遍、間接顯示遣遍,異法論式中直接顯示宗法和遣遍,間接顯示後遍。所以克珠傑在《七論莊嚴》中強調說:“在同法式推論語中直接陳述論式之後遍,間接陳述遣遍,在異法式推論語中直接陳述遣遍,間接陳述後遍,二者都直接說出論式之宗法上不存在差別。”③在一個真推論語中,沒有必要將後遍和遣遍同時顯示出來,只要顯示一個,另一個的意思也就在其中了,它同樣可以引生比量,這就是《釋量論》所說的“故知系屬者,說二隨一相,義了余一相,能引生正念。”的真實意思。

  五、似推論語

  似推論語指具有某種過失的非真實推論語。《量理藏論》說:“說非真能立,

  謂似推論語。”④《因正理論》把有過失之推論語分爲叁種,即義過失、識過失、

  語過失叁種似推論語。

  義過失推論語:指推論語在所表意思方面存在過失。如數論師立論式:

  凡是聲與常住二者之一是常住,譬如虛空,

  聲亦是此二者之一。

  數論師依此推論語究竟想表示什麼,當然是爲成立“聲是常住”,數論師爲什麼要以“聲與常住二者之一”作爲論式之因事,因爲數論師若立“聲是常住,是聲故”時,佛弟子會答“周遍相違”。若立“聲是常住,常住故”時,佛弟子要答“因不成立”,爲避免佛弟子之答駁,才選擇“聲是常住,是聲與常住二者之一故”這樣一個論式,錯誤地認爲此論式因叁相成立,其宗法相“聲是聲與常住二者之一”成立,其周遍“凡是聲與常住二者之一者是常住”亦能成立(實際上周遍不成立),數論師立此虛假論式,使論式在所表意思上出過失,所以是一種義過失推論語。

  識過失推論語:指一種在認識方面存在過失的推論語。如數論師立論:

  凡壞滅者皆非心法,譬如瓶,

  意樂亦是壞滅者。

  數論師以“壞滅者”爲因成立“意樂非心法”,此論式之宗法相不成。數論派主張在25谛中其24谛是非心法的無生物,只有意明士夫之神我是心法。爲成立上述24種無生物無心識(非心法),便說“凡壞滅者皆非心法”的推論語,其論式之宗法相“意樂是壞滅者”,雖敵論者佛弟子所承許,但與數論派所主張心法是永恒常住的觀點相違背。所以說這種推論語與自教相違,有認識方面的錯誤,故稱爲識過失推論語。

  爲他比量推論語雖然指一種語言表達格式,但是語言是思維的外殼,是思維的表達,認識思維出現錯誤,其所表達的語言也一定錯誤,這種錯誤當然不是語言表達方式的錯誤(如語法錯誤),而是一種所表意思違反思維規律的邏輯錯誤,所以上述義過失和識過失推論語都是一種語言邏輯錯誤

  語過失推論語:指語言表述形式上有過失的推論語。如正理派所說:

  聲音無常,

  所作性故,

  譬如瓶,

  瓶是所作聲亦所作,

  故聲音無常。

  這是陳那以前的五支論式,它有多余、短缺和重複叁方面的過失。首先,此推論語中出現所立宗“聲音無常”,故是有“多余”過失之似推論語。其次此推論語中沒有具體表述顯示周遍關系的周遍判斷,故是一個有“短缺”過失之似推論語。再次,此推論語中之“聲音無常,所作性故”中所表宗言與結論“聲音無常”二者重複。“聲音是所作”與“瓶是所作,聲亦是所作”中的“聲是所作”重複。所以說,陳那以前的五支論式是一個在語言表述形式方面有過失的推論語,故稱爲語過失推論語。真正的似推論語重點指語言表述方面有誤之推論語,《決定量論》說:“爲他比量式重點探究表述形式之功過,而非深究所表意思,所言不實,屬言者之過失。”⑤所以我們探討爲他比量,應從推論語的語言表達方式和推理格式上去分析,這樣才能真正理解因明論式在邏輯推理和認證方面的特征和意義。

  ——————————————

  ⑴陳那著,載《古印度因明學選編》(一)藏文,民族出版1989年版,第11頁。

  ⑵《集量論自釋》,載《古印度因明學選編》(一)藏文,民族出版1989年版,第86頁。

  ⑶法稱著《正理滴論》,王森譯,載《因明研究》吉林教育出版1994年版,第360頁。

  ⑷《因明七論除意暗莊嚴疏》,藏文,民族出版1984年版,第245頁。

  ⑸法稱著,法尊譯《釋量論》,中國佛教協會印,第49頁。

  ⑹同上

  ⑺根敦珠巴著,藏文,甘肅民族出版社1996年版,第299頁

  ⑻法稱著,法尊譯《釋量論》,中國佛教協會印,第49頁。

  ⑼同上,第50頁

  ⑽根敦珠巴著,甘肅民族出版社1996年版,第299頁

  ⑾王森譯《正理滴論》,載《因明研究》吉林教育出版1994年版,第358頁。

  ⑿《古印因明學選編》藏文,民族出版1988年版,第201頁。

  ⒀克珠檔傑著《因明七論除意暗莊嚴疏》,藏文,民族出版1984年版,第264頁。

  ⒁法尊譯《釋量論》,中國佛教協會印,第49頁。

  ⒂克珠檔傑著《因明七論除意暗莊嚴疏》,藏文,民族出版1984年版,第258頁。

  ⒃同上,第259頁

  ⒄法尊譯《釋量論》,中國佛教協會印,第2頁。

  ⒅《佛教邏輯》,宋立道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353頁。

  ⒆法尊譯《釋量論》,中國佛教協會印,第49頁。

  ⒇同上,第50頁。

  ①同上。

  ②《古印度因明學選編》(一)藏文,民族出版1988年版,第603頁。

  ③克珠檔傑著《因明七論除意暗莊嚴疏》,藏文,民族出版1984年版,第251頁。

  ④薩迦班智達著《量理藏論》,藏文,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38頁。

  ⑤《古印度因明學選編》藏文,民族出版1988年版,第439頁。

  

  

《藏傳因明他比量式(祁順來)》全文閱讀結束。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