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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那量論因明學略論(張俊祥)▪P2

  ..續本文上一頁兩點:一是由性到因,這是由因叁相的第一相來作爲規範的,既是說因的性質是必然包含自性的性質的,這就是“遍是宗法性”。而這一點在叁支論式中是“共許極成”的,如“聲具有所作性”,這是大家共同承認的。二,由差別到同喻。即是通過差別求得經驗的同品,而同品在喻中是喻依出現的,如差別性――“無常”的同品是瓶。前兩個起點最終歸于同喻的喻體得到統一,而這一通一最終形成一個普遍性判斷。這一普遍性判斷的形成是陳那所開創的新因明對古因明的根本性的超越,在古因明中無此普遍性判斷的“喻體”。關于一普遍性判斷的“喻體”的來源陳那並沒有提出說明,但是通過法稱“叁種正因”的學說可以作出解答。

  “叁種正因”既是指“果性因”、“自性因”和“未緣到因”。“果性因”是指事物前後相即的不離關系,通過此不離關系可又果推因之存在,如“火是煙的因,煙是火的果”,有煙處必有火,故可由煙推知火的存在。“自性因”是指事物的自相與共相的存在有不離關系。可由事物的自相推知共相的存在。如柳樹是自相,樹是共相。樹作爲共相寓于柳樹之自相中,可由柳樹推知樹的存在。“未緣到因”是法稱對因概括的最高次第,關于“未緣到因”漢傳因明研究者多從邏輯肯定和否定的角度來看待。大家認爲“未緣到因”是法稱的一種否定因。這“未緣到因”是指具備了認識某種事物的能力,而卻未發現此事物,故可推知此事物不存在。我認爲對法稱“未緣到因”的理解不能簡單的從邏輯否定的角度來看待。法稱“未緣到因”要說明的是認識能力的問題,所謂“未緣到因”是指對因的認識緣未到。這個緣未到是指人的認識能力不能揭示事物之實相。人的認識能力與事物的實相並不具有必然的對應關系。並非人的認識能力一旦發動便可揭示事物的實相。很多時候可以“視而不見”、“聽而不聞”。前文曾討論過現量的四個次第,在“五根現量”、“意現量”、“自證現量”,甚至“瑜伽現量”的前叁個次第“事部瑜伽”、“行部瑜伽”、“瑜伽”中于事物實相的揭示,仍有緣未到的情況,即是說于此現量中還是不能最終揭示事物之實相.只有到了“瑜伽現量”的第四個次第“無上瑜伽”才能與事物之實相完全契合,這是認識的最高境界,即是佛的境界.所以法稱立“未緣到因”有一個潛含的意思,那就是惟有佛的認識能力方是無遮蔽的認識。法稱在《釋量論·定量品》中依未緣到因而對印度順世論展開批評,從而確立中陰是有,故輪回可斷,故佛可成之理,即是“未緣到因”之妙用。未緣到因有遮有表,遮其不可知論,表其正智論.至未緣到因,佛家量論因明學已由認識論而達于本體論。綜“叁種正因”以觀之,前兩種因是對事物不離關系的揭示而第叁種因是對認識能力的考察。在叁支論式中“喻體”由兩個部分組成,一是因法,二是宗上之法。因法和宗上之法構成一個普遍性判斷,這就是“喻體”。那麼因法和宗上之法是以何種關系構成這一普遍性判斷的?法稱的叁種正因正是對這一疑問的解答。事物間的性質所具有的關系就是法稱所揭示的叁種正因,如“若是所作,見彼無常”,“所作性”與“無常性”即是因果關系,“所作”是因“無常”是果,而這一因果關系在經驗中有對瓶的認識,故聲具有“所作性”,那麼聲亦具有“無常性”。所以構成“喻體”的這一普遍性判斷是新因明對古因明的巨大超越。關于整個“喻”,有現代因明學者認爲叁支論式沒有去掉“喻依”,使得叁支論式擺脫不了類比的性質從而達不到演繹的水平,實則大錯謬,殊不知此叁支論式是叁支論式的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是叁支論式比量推理的直觀來源。若叁支論式無此“喻依”,則叁支論式所提供的僅僅是毫無新意的語詞,其作用也僅僅是服人之口而無法令人心中生起關于事物新的表像(心中當下的認識),即是說無法令人進入對該事物現量境的體驗。所以叁支論式的“喻依”引生敵論者(辯論的對方)當下的體驗。如:

  宗:他山有火

  因:因有煙故

  同喻:有煙處必有火 如廚

  異喻:無火處必無煙 如池塘

  在此論式中廚中有火是經驗直觀之認識,而通過此“喻依”可與心靈中相應生起“他山有火”,亦如廚。唯此認識,方是心靈直觀之領悟。故可見“喻依”並不如現代因明學者所言是“狗尾續貂”。此“喻依” 在叁支 論式中最終是要爲叁支比量推理提供一個直觀的來源。唯有此,最終叁支論式所立之宗義才能讓他人在心靈中生起事物存在之表像。故不可將陳那量論因明學削足適履以與西方形式邏輯相比較,西方形式邏輯僅是一演繹之工具,其結論之真僞僅由推演規則所決定,而這結論之真僞與事實之存在並不完全同一,以不真之前提可得出“真”的結論,而這一真的結論只是符合推演規則的真,實則與事實之存在相去甚遠。故可見形式邏輯並不能保證最終的結果就是符合于事實存在的判斷。陳那之量論因明學不但是一個推演的邏輯體系,而其本身所要達到的目的是對事物存在的根本性認識,就這一點而言,陳那的量論因明學是一個探求事物存在之真理的知識論體系。故形式邏輯與陳那之量論因明學不可同日而語。因此,陳那的量論因明學最終的歸宿並不是對事物構成一個思維的判斷,而是要在心理中呈現出事物存在的表象。從這點看來,所有的比量推理都只是一個智慧之方便法門,其所要達到的最終目的即是“頓悟”——了悟宇宙之實相,這一結果是超越一切思維之推理的。

  參考書目

  陳 那:《集量論略解》法尊 編譯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82年3月第一版

  【唐】窺基《因明入正理論疏》 大正藏卷四十七

  呂 澄:《呂 澄集》,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5年12月第一版

  呂 澄:《因明入正理門論講解》 中華書局 1983年12月第一版

  霍韬晦:《佛家邏輯研究》 香港佛教法住學會出版 1988年12月第一版

  劇中林:《藏傳佛教因明史略》 民族出版社 1994年12月第一版

  鄭偉宏:《因明正理門論直解》 複旦大學出版社 1999年7月第一版

  鄭偉宏:《佛家邏輯通論》 複旦大學出版社 1996年8月第一版

  順 真:《經驗與超驗》 貴州人民出版社 2003年9月第一版

  石村:《因明述要》 中華書局 1981年3月第一版

  沈劍英:《因明學研究》 中國大百科出版社 1985年5月第一版

  李潤生:《正理滴論釋義》 香港密乘佛學會 1999年版

  [1][1] [唐]玄奘:《大唐西域記》。

  [2][2] [印度]法稱造:《正理滴論》,王森譯,《世界宗教研究》,1982年第1期,第1頁。

  

  

《陳那量論因明學略論(張俊祥)》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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