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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那量论因明学略论(张俊祥)▪P2

  ..续本文上一页两点:一是由性到因,这是由因三相的第一相来作为规范的,既是说因的性质是必然包含自性的性质的,这就是“遍是宗法性”。而这一点在三支论式中是“共许极成”的,如“声具有所作性”,这是大家共同承认的。二,由差别到同喻。即是通过差别求得经验的同品,而同品在喻中是喻依出现的,如差别性――“无常”的同品是瓶。前两个起点最终归于同喻的喻体得到统一,而这一通一最终形成一个普遍性判断。这一普遍性判断的形成是陈那所开创的新因明对古因明的根本性的超越,在古因明中无此普遍性判断的“喻体”。关于一普遍性判断的“喻体”的来源陈那并没有提出说明,但是通过法称“三种正因”的学说可以作出解答。

  “三种正因”既是指“果性因”、“自性因”和“未缘到因”。“果性因”是指事物前后相即的不离关系,通过此不离关系可又果推因之存在,如“火是烟的因,烟是火的果”,有烟处必有火,故可由烟推知火的存在。“自性因”是指事物的自相与共相的存在有不离关系。可由事物的自相推知共相的存在。如柳树是自相,树是共相。树作为共相寓于柳树之自相中,可由柳树推知树的存在。“未缘到因”是法称对因概括的最高次第,关于“未缘到因”汉传因明研究者多从逻辑肯定和否定的角度来看待。大家认为“未缘到因”是法称的一种否定因。这“未缘到因”是指具备了认识某种事物的能力,而却未发现此事物,故可推知此事物不存在。我认为对法称“未缘到因”的理解不能简单的从逻辑否定的角度来看待。法称“未缘到因”要说明的是认识能力的问题,所谓“未缘到因”是指对因的认识缘未到。这个缘未到是指人的认识能力不能揭示事物之实相。人的认识能力与事物的实相并不具有必然的对应关系。并非人的认识能力一旦发动便可揭示事物的实相。很多时候可以“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前文曾讨论过现量的四个次第,在“五根现量”、“意现量”、“自证现量”,甚至“瑜伽现量”的前三个次第“事部瑜伽”、“行部瑜伽”、“瑜伽”中于事物实相的揭示,仍有缘未到的情况,即是说于此现量中还是不能最终揭示事物之实相.只有到了“瑜伽现量”的第四个次第“无上瑜伽”才能与事物之实相完全契合,这是认识的最高境界,即是佛的境界.所以法称立“未缘到因”有一个潜含的意思,那就是惟有佛的认识能力方是无遮蔽的认识。法称在《释量论·定量品》中依未缘到因而对印度顺世论展开批评,从而确立中阴是有,故轮回可断,故佛可成之理,即是“未缘到因”之妙用。未缘到因有遮有表,遮其不可知论,表其正智论.至未缘到因,佛家量论因明学已由认识论而达于本体论。综“三种正因”以观之,前两种因是对事物不离关系的揭示而第三种因是对认识能力的考察。在三支论式中“喻体”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因法,二是宗上之法。因法和宗上之法构成一个普遍性判断,这就是“喻体”。那么因法和宗上之法是以何种关系构成这一普遍性判断的?法称的三种正因正是对这一疑问的解答。事物间的性质所具有的关系就是法称所揭示的三种正因,如“若是所作,见彼无常”,“所作性”与“无常性”即是因果关系,“所作”是因“无常”是果,而这一因果关系在经验中有对瓶的认识,故声具有“所作性”,那么声亦具有“无常性”。所以构成“喻体”的这一普遍性判断是新因明对古因明的巨大超越。关于整个“喻”,有现代因明学者认为三支论式没有去掉“喻依”,使得三支论式摆脱不了类比的性质从而达不到演绎的水平,实则大错谬,殊不知此三支论式是三支论式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三支论式比量推理的直观来源。若三支论式无此“喻依”,则三支论式所提供的仅仅是毫无新意的语词,其作用也仅仅是服人之口而无法令人心中生起关于事物新的表像(心中当下的认识),即是说无法令人进入对该事物现量境的体验。所以三支论式的“喻依”引生敌论者(辩论的对方)当下的体验。如:

  宗:他山有火

  因:因有烟故

  同喻:有烟处必有火 如厨

  异喻:无火处必无烟 如池塘

  在此论式中厨中有火是经验直观之认识,而通过此“喻依”可与心灵中相应生起“他山有火”,亦如厨。唯此认识,方是心灵直观之领悟。故可见“喻依”并不如现代因明学者所言是“狗尾续貂”。此“喻依” 在三支 论式中最终是要为三支比量推理提供一个直观的来源。唯有此,最终三支论式所立之宗义才能让他人在心灵中生起事物存在之表像。故不可将陈那量论因明学削足适履以与西方形式逻辑相比较,西方形式逻辑仅是一演绎之工具,其结论之真伪仅由推演规则所决定,而这结论之真伪与事实之存在并不完全同一,以不真之前提可得出“真”的结论,而这一真的结论只是符合推演规则的真,实则与事实之存在相去甚远。故可见形式逻辑并不能保证最终的结果就是符合于事实存在的判断。陈那之量论因明学不但是一个推演的逻辑体系,而其本身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对事物存在的根本性认识,就这一点而言,陈那的量论因明学是一个探求事物存在之真理的知识论体系。故形式逻辑与陈那之量论因明学不可同日而语。因此,陈那的量论因明学最终的归宿并不是对事物构成一个思维的判断,而是要在心理中呈现出事物存在的表象。从这点看来,所有的比量推理都只是一个智慧之方便法门,其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即是“顿悟”——了悟宇宙之实相,这一结果是超越一切思维之推理的。

  参考书目

  陈 那:《集量论略解》法尊 编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2年3月第一版

  【唐】窥基《因明入正理论疏》 大正藏卷四十七

  吕 澄:《吕 澄集》,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年12月第一版

  吕 澄:《因明入正理门论讲解》 中华书局 1983年12月第一版

  霍韬晦:《佛家逻辑研究》 香港佛教法住学会出版 1988年12月第一版

  剧中林:《藏传佛教因明史略》 民族出版社 1994年12月第一版

  郑伟宏:《因明正理门论直解》 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9年7月第一版

  郑伟宏:《佛家逻辑通论》 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6年8月第一版

  顺 真:《经验与超验》 贵州人民出版社 2003年9月第一版

  石村:《因明述要》 中华书局 1981年3月第一版

  沈剑英:《因明学研究》 中国大百科出版社 1985年5月第一版

  李润生:《正理滴论释义》 香港密乘佛学会 1999年版

  [1][1] [唐]玄奘:《大唐西域记》。

  [2][2] [印度]法称造:《正理滴论》,王森译,《世界宗教研究》,1982年第1期,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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