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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量論略義集》看藏傳因明(祁順來)

  從《量論略義集》看藏傳因明

  作者:祁順來

  一、《量論略義集》簡析

  《量論略義集》是一部具有西藏特色的佛教哲學著作。它以印度小乘派“經量部”的哲學觀點爲基礎,增加大乘派“唯識宗”及“中觀宗”的部分哲學思想,形式了從“量學”向“中觀”演變的西藏佛教哲學體系。

  《量論略義集》不但從形式上、內容上與印度佛教理論家的量學著作《集量論》、《七部量論》等有所區別,而且與西藏佛學家薩迦班智達的《正理藏量論》、宗喀巴大師的《七部量論入門》、工珠元旦嘉措之《量論》等等都有所不同。首先,它將印度來年感學著作《釋量論》等所涉及的內容,分門別類,重新歸納,並自始至終以因明“應成”論式進行推理,而且以專門章節闡述“應成”論式中的周遍規律,這使初學者不但便于掌握理解量學內容,而且能更加熟練地掌握因明推理的各種規則。故而,在西藏曆史上,從恰巴

  曲桑(1109——1169)開始,將《量論略義集》作爲學習佛教理論的啓蒙讀物,尤其是學習“量論”的唯一教科書。

  《量論略義集》有人譯爲“攝類辯論”,有人譯爲“簡府”,不論怎樣翻譯,它不是指一部著作,而是一類叢書的總稱。主要有恰巴

  曲桑的《量論略義去蔽論》、《拉哇多巴量論略義集》、塞

  阿旺紮西的《量論大疏智者項飾》、贊寶

  阿旺成勒龍主的《善說量論略義寶庫》、普覺

  強巴嘉措的《量論略義理路幻鑰》等等。不論那種略義集,其形式基本相同,內容大同小異(細節上存在著分歧)。這裏擬將阿旺紮喜的量論略義集,即《智者項飾》作如下簡析:

  《略義集》由叁個部分組成,即小理路(略義小集)、中理路(略義中集)、大理路(略義詳集)。其內容由簡到繁,由易到難。

  小理路內分七品:

  ①紅白色辯;②證有證無;③否定是與否定非;④認識體相;⑤小因果;⑥一與異;⑦設周遍法。

  中理路內分六品:

  ①境與有境;②總與別;③小相違相屬;④性相與所表;⑤質與體;⑥周遍八門

  大理路內分十二品:

  ①應許規律;②第六啭聲;③遮事規律;④小應成式;⑤叁時;⑥總相與自相;⑦排入與立入;⑧所诠與能诠;⑨破立與排他;⑩大相違與相屬;⑾大應成式;⑿大因果

  上述二十五品,從內容可以分成兩大類:第一類共有十四品,主要闡述對客觀事物及思維所持的觀點、事物的各種分類等,也就是佛教“經量部”的哲學觀點。當然有人極力否認第一類各品的實際內容,被認爲是論述因明推理中的各種舉例,所以把《略義集》稱爲“因明學”,尤其把這類的“紅白色辯品”作爲推論式中的例句。對于這一說法,有堪布

  格登達哇紮巴大師在《堪欠量論略義集》中作如此批駁:“對所習各學無明確認識的人們,他們對“略義集”,尤其對“紅白色辯品”作爲對法等“因明”經典卻持不同看法,這正是他們對“略義集”的含義缺乏認識的自我暴露,“略義集”是爲初學各種經論(佛學)而從“對法”“量學”經論中取實用部分而集于一處,故稱爲“略義集”,這是曆代學者所公認的,離開佛教經論的略義集是不存在的。。。”所以首先應該明確認識“略義集”或“攝類”在集什麼、攝什麼的問題,《知識總彙》中說:“將佛祖所傳經典及大智者所釋論著的精神很好地予以歸納,可謂之略義集”。應該斷定集或攝的是佛教哲學著作“量學”、“唯識”、“中論”的基本思想,並非“總攝辯論”。

  在這一類的每一品中,基本上設有叁個部分,即駁他宗、立自宗、斷除诤論。在“立自宗”中詳細論述本派所持的基本觀點,如果他人有不正確的言論,則以自宗中所闡述的觀點予以駁斥,謂之“駁他宗”,如果他人駁斥自宗中所立觀點,則應如何反駁,解除诤論,謂之“斷除诤論”。這叁者無疑是通過不同方式來闡述自己的哲學觀點,與僅僅作爲研究推理的方式與規則的因明是有區別的。還是呂征在《西藏所傳因明》一文中說的好:“即從《量論隨聞錄》中可以見到宗喀巴一系對于因明的特別看法,他們強調因明論是希求解脫和一切智者所必須之學,所以這類論書兼備“內明”的性質,並不象常人所解只供思辯之用。”不過這裏沒有進一步講明“量論”及因明的區別,作爲希求解脫和一切智(遍智)之學的,正是指“量論”中的哲學觀點,“略義集”中第一類所涉及的內容。

  第二類共有十一品,主要論述邏輯的概念、邏輯推理,以及推論式中的周遍規律,這便是“略義集”中的因明成分。

  關于邏輯的概念,在中理路“總與別品”、“相違相屬品”、“性相與所表品”中作了明確的闡述。“總與別”就是指概念的內涵及外延。概念的內涵指概念所反映對象的屬性:如“量識”,這一概念的內涵就有如下的屬性,“是正確而新的認識”、“由現量、比量組成”等。概念的外延是概念所反映對象的總和,邏輯學中稱爲“集”或“類”,就是說任何一種概念都與構成該概念外延的對象——“集”相適應,如“金瓶”這個概念,與“瓶”這一概念的集相適應。“總與別品”中,把“集”稱爲“總”,金瓶、銀瓶、大瓶、小瓶都是“別”,“總”與“別”是相對而言的,一事物若無“總”,也就無所謂“別”。爲辨別一種個體事物(別)是否與其外延“集”相適應,“略義集”中舉“瓶”是金瓶的集(總),則金瓶爲瓶的個體(別),因爲,“金瓶是瓶,金瓶與瓶有同性聯系,除金瓶尚有其它多種瓶存在。”這樣一貫公式性的定義,用于任何事物的“總”與“別”的辨別上。

  “相屬相違”是指概念之間的各種關系,歸納起來可分爲叁種:

  1、同一關系:如果一個概念的外延和另一個概念的外延完全相符合,這兩個概念之間就存在著同一關系。“相違相屬品”中稱爲“不相違”,如“物”與“無常”,這兩個概念的外延完全相同,就是指除了常住以外的一切存在,一切“物”都是“無常”,所有“無常”都是“物”,二者互相周遍。

  2、對立關系:如果一些概念的外延互相排斥,或者說這些概念相應的“集”沒有共同因素,那麼它們之間就存在著對立關系。“相屬相違品”中稱爲“相違”,如“常住”與“無常”這兩個概念,在這個場合是完全對立的,沒有一種“法”,即是常住又是“無常”,所以給“相違”的定義是“緣爾即是異、又不會是爾之相符者。”又如屋柱與瓶子,是相違的,是“不可成爲是”的“所知”,世間沒有一個屋柱是瓶子,也沒有一個瓶子是屋柱。

  3、從屬關系;如果一個概念的外延是另一個概念外延的一個部分時,則這兩個概念存在著從屬關系,也就是說,當一個概念集的所有因素是另一個概念集的部分因素時,這兩個概念就是從屬關系。“相屬相違品”中稱爲“相屬”,其定義“具同性關系的相異物,若無此,則也無爾。”如瓶與物兩個概念,瓶的概念之外延只有物之概念外延的一個部分,它們有同性聯系,即皆爲“所表功能者”,但又是相異物,若世間無物則也無瓶。這種關系可以判斷:所有的瓶都是物,但不是所有的物都是瓶。

  “性相與所表”是指概念的定義及定義的對象,“略義集”中上所談的“性相之性相”就是指“定義之定義”。“謂彼具足叁種實有法,則爲性相之性相”也就是說“具足叁種實有法”者便是定義之定義。何謂“叁種實有法”,其一,總之爲一性相;其二,成立于自性之相依(事)之上;其叁,唯作自身所表之性相。舉例說:“能表鼓腹、縮底,能盛水之功能者”爲瓶之性相(定義),這個一定義,本身是一性相(定義),不是所表(定義的對象),而且這一定義必須建立在本身表依(金瓶、銀瓶等個別具體的瓶)之上,並使之作爲自身所表(該定義的對象——這一鼓腹、縮底、盛水用的瓶)之定義。這樣就揭示出瓶之特征,使之能跟與瓶相似之物區別開來,這就是概念定義的作用。“性相與所表”作爲兩改良個概念的“集”,它們是相違的,在某一個具體事物上,“性相”與“所表”兩個概念之外延又是相等的,相互周遍的。

  “略義集”中的“周遍設法-品”,就是講概念之間的包含關系或從屬關系,兩個概念有無周遍關系,首先看兩個概念外延的大小,其次看這兩個概念是否具有周遍格式。如:凡是“有爲法”,皆是“存在”這一句話,首先看“存在”的外延大于“有爲法”的外延,“有爲法”屬于“存在”。其次看這句話有無周遍格式,凡是此者皆爲爾,此句話有周遍格式,如果將此句話說成“有爲法”是“存在”,這就無周遍格式,也就無周遍關系,只能作爲“所立宗”。

  周遍關系具體體現在推論式中,藏傳因明的推論式有兩種,即“連因”推論式及“應成”推論式進行論證講述,這便是《量論略義集》從形式上不同于其它量論著作的一大特點,這一特點使“量論”能夠在藏區廣泛傳播,並成爲學習佛教理論及量學的唯一教程。

  二、應成推論式

  遍及《略義論》每一章節的應成推論式,以辯論的形式,將每品的內容,通過推理論證,予以表明。並設有“小應成”、“大應成”二品,專門論述應成推論式的規則。應成推論式不僅是《量論略義集》所特有的形式,也是藏傳因明中一種具有獨特風格的推論式。

  1、省去因明叁支論式中的“喻”,保留“宗”和“因”,以形成二支論式。如論式“有法聲音,應爲無常,所作性故”中,“有法聲音,應爲無常”是所立宗,“聲音”是有法或诤事,爲宗的前陳,“無常”是所法或所立,爲宗的後陳,“所作性”是理由,爲整個論式之因。這種論式雖然省去喻,但它的推理判斷作用並未減弱。這種論式將所立宗中的前陳與後陳,用兩句話來陳述,使之宗前測繪內産生靈活性,宗前陳本來是所立宗中的主詞,如果在宗後陳中出現主詞,前陳中的主詞便失去作用。如論式“有法虛空,瓶應爲無常,是有爲法故”中,“虛空”乃失去主詞作用,立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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