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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量論略義集》看藏傳因明(祁順來)▪P2

  ..續本文上一頁講“瓶是無常”並非講“虛空無常”,這種情況在實際辯論中是屢見不鮮的。

  2、應成推論式具有嚴格完整的答辯規則。因明推論式不同于于一般邏輯學中的判斷推理,它是以立論者跟敵論者對論的形式,一方立宗,對方答複。

  首先,立宗必須爲立論者所主張而敵論者所反對。如“有法聲音,應爲無常”爲所立宗,這是立論者的觀點,這一觀點必須是敵論者所反對的,敵論者則主張聲音不是無常,而是常住或爲不存在,所以對此所立宗,可馬上反問“何故”。如果所立宗爲立敵雙方所共許,那麼就沒有诤論,“有法”也不可稱爲“诤事”,實際這是立宗的一種過失。

  其次,當敵論者發出反問“何故”時,立論者可舉出推理的依據——因,如“所作性故”,以形成完整的應成推論式:“有法聲音,應爲無常,所作性故”。從而使因與宗之後陳形成因果關系。若敵論者反對聲音(有法)是所作(因)時,則答“因不成立”。若因(所作)與宗之後陳(無常)兩個概念處于對立關系——相違時,則答“周遍相違”。若因(所作)這一概念的外延大于宗後陳(無常)這一概念的外延時,也就是說凡是因不一定就是宗後陳時,則答“周遍不定”。經過如此推演,敵論者認爲既非不成,亦非相違或不定,則答“同意”。這種對論,一方立宗,對方盡力破其所立宗,在藏族的經院辯論中,立論者多爲答複,堅持所立宗,敵論者通過推理甚至詭辯,破其所立宗,最後由證人(上師等)作出勝負裁決。

  3、應成推論式在辯論中具有無限連續性。在雙方對論時,一個推論式往往不能說明問題,立論者所立的宗,顯然是敵論者所反對的,立論者必須拿出論據(因)予以論證,“因”是作爲宗有法主詞的判斷賓詞,“因”若立敵雙方所共許,這一論式中的宗也被敵論者所承認。一般情況下,敵論者是不能承認所立之“因”。若答“因不成立”,立論者就得組織新的推論式,將前一論式之“因”作爲後一論式的宗後陳,再立新“因”,予以論證。如“有法聲音,應爲無常,所作性故”,對此論式,敵論者答“因不成立”時,立論者需再次論證“聲音是所作”,重新組合論式“有法聲音,應爲所作,是色故”。若再答“因不成立”,立論者再去論證“聲音是色”,組合新的推論式。若答“周遍不定”或“周遍相違”時,立論者可同樣以“因”與“宗後陳”的周遍性作爲宗後陳,再立新因,組成新的推論式,或以二者之周遍性爲宗後陳,以“無周遍不定之過失”爲因,此時若答“因不成立”時,立論者可提出“周遍不定過失何在,舉例說明”時,敵論者必須舉某事物(此物必須是前式中的因,而非前式中的宗後陳),如“有法聲音,應爲無常,量識所成故”的論式,若答“周遍不定”,立論者需重新組合推論式:“有法聲音,應凡量識所成者皆爲無常,無周遍不定之過失故。”再答“因不成立”時,立論者提出舉例說明過失,答“有法虛空”,虛空是前論式之因——量識所成,而非前論式中之宗後陳——無常。這時,立論者就以“虛空”爲宗之有法,組合新的推論式。如此連續進行。所以應成推論式,不但是邏輯推理的公式,而且是雙方辯論中必須共同遵守且不可少的論證形式。

  4、複雜應成式:《略義集》“小應成式品”中列舉論式中的有法(宗前陳),所法(宗後陳)及因多次重複出現,形成複雜應成推論式,從形式上可分爲五種:

  ①具因、有法、所法分別應成式,“小應成式品”中稱爲具因、法、義分別應成式(此式與前邊所談一般應成推論式相同)。

  ②有法重疊應成式:如“有法瓶,有法柱,有法物,應爲造作,是無常故”,此論式中以瓶、柱、物叁折作爲宗前陳有法,其特點瓶、柱皆屬物,“物”這一概念與“瓶”、“柱”二者的概念之間存在著從屬關系。因爲皆爲無常,所以以內感爲造作。

  ③所法堆砌應成式:如“有法所知,應爲非作性,應是常住,應爲非物,不能表功能故”這一論式中,以“非作性”、“常住”、“非物”作爲宗後陳所法。

  ④因堆砌應成式:如:“有法遍智,應是物,是有爲法故,是能表功能故,是刹那性故”這一論式中以“有爲法”、“能表功能”、“刹那性“作爲因。

  ⑤內含應成式:內分二種。

  A、有法內含應成式:如:“有法瓶,有法色,有法所知,應爲存在,是存在故,如此應成式之因已成立,是量識所緣故”這一應成推論式就很複雜,叁個有法,各自組成叁個應成推論式,每個論式不是按先後順序,而是一個包含一個,最中的論式作爲第二層論式的宗後陳,第二層論式是最外層論式的宗後陳,第一有法與最後的因乃是外層應成式的宗前陳及因了。

  B、所法內含應成式:如“有法柱子,應是無常性,應是刹那性,應是物,是有爲法故,如此應成論式有周遍故。”這一複雜應成式內同樣有叁個小應成式,以柱子作爲叁個論式之有法,層層外剝,就比較明顯了。

  總之,複雜應成論式,作爲邏輯判斷推理方式看,它並沒有什麼特殊作用,論式的成分還是沒有突破“宗因”兩項,“宗因”兩項的功能,與普通應成式又無差異,只有利于鍛煉智力而已。

  一個應成論式的正確與否,是相對而言的。在“大應成式品”中雖然分有“真應成式”與“似應成式”兩種,這是帶有宗派觀點的分法,所謂“真應成式”,一般是指具有因的叁相者,“因的叁相”是指宗法、隨因後遍、隨因譴遍(漢傳因明中稱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第一相宗法是指宗前陳有法與因之間的關系,就是“因”必須周遍“宗有法”。“因”是形式邏輯叁段論式中的中詞,“宗有法”是小詞,中詞的外延大于小詞,所以“因”的外延必須遍及于“有法”。“後遍”與“譴遍”二者,都是談“因”與宗後陳“所法”之間的周遍關系。關于“因”與“宗後陳”的各種周遍關系,在《略義集》“周遍八門品”中作了詳細論述。

  叁、周遍八門

  在一個應成推論式中,“因”與“宗後陳”有無周遍關系,是決定此“因”能否證得所立宗之關鍵。故在《略義集》中十分重視這一關系,其之間的種種關系,在“周遍八門品”中有偈語作如下論述:

  彼以皆後陳,唯許爲後遍

  後陳皆彼因,爲往下周遍

  凡非是後陳,非彼因譴遍

  彼因非後陳,許之爲違遍

  此等即名爲,正確四周遍

  彼因非後陳,乃許爲顛倒

  之隨因後遍,後陳皆非因

  爲顛倒下遍,凡是非後陳

  皆非非彼因,許爲倒譴遍

  凡論式之因,非非彼後陳

  爲顛倒違遍。

  這裏將一應成論式的周遍關系分爲八種:

  1、後遍:指凡是彼因(能立),皆爲彼之宗所法(宗後陳)者,如論式“有法聲音,應爲無常,是有爲法故”中,則爲凡是有爲法皆爲無常,這種周遍關系稱之爲後遍,這就是“因之叁相”中所談的隨因後遍,立敵雙方對論時,通稱爲周遍或遍有。

  2、下遍:凡是彼之宗所法皆爲彼因者,如論式“有法聲音,應爲無常,是有爲法故”中,則爲凡是無常皆爲有爲法,這種關系謂之下遍,具下遍關系者,“宗所法”概念之外延必須小于或者等于“因”概念之外延,否則,就無下遍關系。

  3、譴遍:凡不是宗所法者,皆非彼因。如論式“有法聲音,應爲無常,是有爲法故”中則爲凡不是無常者皆非有爲法。這種關系謂之譴遍,亦是“因之叁相”中的隨因譴遍,在一般情況下,應成論式只要有後遍關系者,皆有譴遍關系,實際上對論式之後陳及因加否定詞,將此概念之外延加以否定,就成爲“不是無常者,皆非有爲法”,“後遍”與“譴遍”是求證此論式正確與否的主要周遍方式。

  4、違遍:凡是彼因者,皆非宗所法,如論式“有法聲音,應爲無常,是有爲法故”中則爲凡是有爲法者,皆爲無常,這種關系謂之違遍。在立敵雙方對論時,違遍則稱爲周遍相違,是推論中的一種過失。

  上述四種稱爲四正確周遍,另外四種是將上述四種,加否定詞,將原意予以顛倒,謂之顛倒周遍。

  1、顛倒後遍:凡是彼因皆非彼之宗所法者。這種關系實際上與違遍相同,也就是立敵雙方對論中的周遍相違。

  2、顛倒下遍:凡是彼之宗所法皆非彼因者。

  3、顛倒譴遍:凡不是彼之宗所法皆非不是因,意思是凡不是彼之宗後陳者,皆不會不是彼之因,後一句否定再否定,實際予以肯定。

  4、顛倒違遍:凡彼之因,皆非不是彼之宗所法,後一句否定之否定,皆是彼之宗所法之意。

  上述周遍關系雖分爲八門,但仔細推敲,只有六種,其中後遍與顛倒違遍是一種,違遍和顛倒後遍是一種。這六種關系在推論式中的作用有主次之分。首先是後遍,是論式中的主要周遍關系,一論式“因”法的外延必須小于“宗後陳”的外延,“宗後陳”就周遍于“因”法。這樣的“因”(理由)就可論證此宗可以成立。如果“因”法的外延大于“宗後陳”,此“因”就不一定能論證此宗是否可以成立,所以在辯論時,則答“周遍不定”。其次是譴遍,在判斷一應成論式之正確與否,譴遍有與後編同等之功能。因爲一個正確的應成論式,其“後陳”之外延一定大于“因”法之外延,凡不是“宗後陳”者,就一定不是彼式之“因”法。譴遍在漢傳因明中稱爲“異品遍無性”,“異品”是指宗上“有法”與後陳“所法”是異類事物,如果“有法”與“後陳”相異,則“因”法一定與“有法”相異,如此進一步考察此“因”是否虛假(藏傳因明中稱似因)。再次是違遍,論式中違遍是講“因”法與“宗後陳”是相異物,兩種相異物的概念是互相排斥、互相對立的。所以此物就不能作爲此宗之“因”法(論據)。在辯論時則答“周遍相違”,作爲推論式中的一種過失對待。另外叁種在立敵雙方對論中,卻不能說明宗因之間的周遍關系,反被敵論者作爲否定立論者所立宗之依據,比如下遍,正說明此論式之弊病——周遍不定,因爲論式中的下遍關系,是指“因”法的外延大于“宗後陳”之外延,故是此“因”者,不一定就是此宗所法(後陳),所以說一個應成推論式,不一定就得具備、也不可能具備上述八種周遍關系,相反,有的推論式都全無上述八種周遍關系。由此說明,周遍八門及八門翻疊爲十六門,多爲鍛煉智力而設,在因明中卻顯得繁文缛節了。

  四、簡短的結論

  通過《量論略義集》去探討藏傳因明時,可以看出:

  (一)“量論”與“因明”是不同的兩個學科,“量論”所涉及的內容主要是佛家的哲學思想——印度小乘佛教“經量部”的哲學觀點(“經量部”內分兩種流派,即以《俱舍論》爲依據的“經論經量部”和以“七部量論”爲依據的“正理經量部”)。而因明是探索人類思維規律形式的科學,是古印度的邏輯學,所以它在探索人類思維形式方面有普遍意義,不論是哪個階段、哪個派別都無所謂自己的邏輯學。所以把因明稱作“佛教因明”,或把佛教哲學“量論”稱爲因明,都是欠妥的。在一般的藏文“量論”著作中,因明成分雖占有相當比重,《量論略義集》更是如此,但是它在哲學上的意義不能否認,它還是一部闡述本宗派觀點的哲學著作。通過“量論”著作去研究因明,就得從中予以區別。有些因明著作,如《因正理論》、尕桑拉旺所著的《明論因明如意寶木林》等是絲毫不牽扯“量論”內容的,這些是藏族因明學家研究因明的成果,也是我們探討藏傳因明的最好資料。

  (二)《量論略義集》中的應成論式,是立敵雙方對論時的推論式,它以“悟他”的精神,連續論證,所以省去因明叁支論式中的喻體,這就使其缺乏大前提,而作爲“因”是小前提也往往出現在連續論證的中間或後邊,因爲有的“因”不是立敵雙方所共許,敵論者所不能承認的“因”就不是小前提。從這一點看,應成推論式既不同于古印度因明學中的叁支論式(包括漢傳因明),更不同于形式邏輯的叁段論式。但需要說明的是《因正理論》卻原原本本地接受了印度因明的全部內容,其推論式保持著古因明叁支論式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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