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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论略义集》看藏传因明(祁顺来)▪P2

  ..续本文上一页讲“瓶是无常”并非讲“虚空无常”,这种情况在实际辩论中是屡见不鲜的。

  2、应成推论式具有严格完整的答辩规则。因明推论式不同于于一般逻辑学中的判断推理,它是以立论者跟敌论者对论的形式,一方立宗,对方答复。

  首先,立宗必须为立论者所主张而敌论者所反对。如“有法声音,应为无常”为所立宗,这是立论者的观点,这一观点必须是敌论者所反对的,敌论者则主张声音不是无常,而是常住或为不存在,所以对此所立宗,可马上反问“何故”。如果所立宗为立敌双方所共许,那么就没有诤论,“有法”也不可称为“诤事”,实际这是立宗的一种过失。

  其次,当敌论者发出反问“何故”时,立论者可举出推理的依据——因,如“所作性故”,以形成完整的应成推论式:“有法声音,应为无常,所作性故”。从而使因与宗之后陈形成因果关系。若敌论者反对声音(有法)是所作(因)时,则答“因不成立”。若因(所作)与宗之后陈(无常)两个概念处于对立关系——相违时,则答“周遍相违”。若因(所作)这一概念的外延大于宗后陈(无常)这一概念的外延时,也就是说凡是因不一定就是宗后陈时,则答“周遍不定”。经过如此推演,敌论者认为既非不成,亦非相违或不定,则答“同意”。这种对论,一方立宗,对方尽力破其所立宗,在藏族的经院辩论中,立论者多为答复,坚持所立宗,敌论者通过推理甚至诡辩,破其所立宗,最后由证人(上师等)作出胜负裁决。

  3、应成推论式在辩论中具有无限连续性。在双方对论时,一个推论式往往不能说明问题,立论者所立的宗,显然是敌论者所反对的,立论者必须拿出论据(因)予以论证,“因”是作为宗有法主词的判断宾词,“因”若立敌双方所共许,这一论式中的宗也被敌论者所承认。一般情况下,敌论者是不能承认所立之“因”。若答“因不成立”,立论者就得组织新的推论式,将前一论式之“因”作为后一论式的宗后陈,再立新“因”,予以论证。如“有法声音,应为无常,所作性故”,对此论式,敌论者答“因不成立”时,立论者需再次论证“声音是所作”,重新组合论式“有法声音,应为所作,是色故”。若再答“因不成立”,立论者再去论证“声音是色”,组合新的推论式。若答“周遍不定”或“周遍相违”时,立论者可同样以“因”与“宗后陈”的周遍性作为宗后陈,再立新因,组成新的推论式,或以二者之周遍性为宗后陈,以“无周遍不定之过失”为因,此时若答“因不成立”时,立论者可提出“周遍不定过失何在,举例说明”时,敌论者必须举某事物(此物必须是前式中的因,而非前式中的宗后陈),如“有法声音,应为无常,量识所成故”的论式,若答“周遍不定”,立论者需重新组合推论式:“有法声音,应凡量识所成者皆为无常,无周遍不定之过失故。”再答“因不成立”时,立论者提出举例说明过失,答“有法虚空”,虚空是前论式之因——量识所成,而非前论式中之宗后陈——无常。这时,立论者就以“虚空”为宗之有法,组合新的推论式。如此连续进行。所以应成推论式,不但是逻辑推理的公式,而且是双方辩论中必须共同遵守且不可少的论证形式。

  4、复杂应成式:《略义集》“小应成式品”中列举论式中的有法(宗前陈),所法(宗后陈)及因多次重复出现,形成复杂应成推论式,从形式上可分为五种:

  ①具因、有法、所法分别应成式,“小应成式品”中称为具因、法、义分别应成式(此式与前边所谈一般应成推论式相同)。

  ②有法重叠应成式:如“有法瓶,有法柱,有法物,应为造作,是无常故”,此论式中以瓶、柱、物三折作为宗前陈有法,其特点瓶、柱皆属物,“物”这一概念与“瓶”、“柱”二者的概念之间存在着从属关系。因为皆为无常,所以以内感为造作。

  ③所法堆砌应成式:如“有法所知,应为非作性,应是常住,应为非物,不能表功能故”这一论式中,以“非作性”、“常住”、“非物”作为宗后陈所法。

  ④因堆砌应成式:如:“有法遍智,应是物,是有为法故,是能表功能故,是刹那性故”这一论式中以“有为法”、“能表功能”、“刹那性“作为因。

  ⑤内含应成式:内分二种。

  A、有法内含应成式:如:“有法瓶,有法色,有法所知,应为存在,是存在故,如此应成式之因已成立,是量识所缘故”这一应成推论式就很复杂,三个有法,各自组成三个应成推论式,每个论式不是按先后顺序,而是一个包含一个,最中的论式作为第二层论式的宗后陈,第二层论式是最外层论式的宗后陈,第一有法与最后的因乃是外层应成式的宗前陈及因了。

  B、所法内含应成式:如“有法柱子,应是无常性,应是刹那性,应是物,是有为法故,如此应成论式有周遍故。”这一复杂应成式内同样有三个小应成式,以柱子作为三个论式之有法,层层外剥,就比较明显了。

  总之,复杂应成论式,作为逻辑判断推理方式看,它并没有什么特殊作用,论式的成分还是没有突破“宗因”两项,“宗因”两项的功能,与普通应成式又无差异,只有利于锻炼智力而已。

  一个应成论式的正确与否,是相对而言的。在“大应成式品”中虽然分有“真应成式”与“似应成式”两种,这是带有宗派观点的分法,所谓“真应成式”,一般是指具有因的三相者,“因的三相”是指宗法、随因后遍、随因谴遍(汉传因明中称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第一相宗法是指宗前陈有法与因之间的关系,就是“因”必须周遍“宗有法”。“因”是形式逻辑三段论式中的中词,“宗有法”是小词,中词的外延大于小词,所以“因”的外延必须遍及于“有法”。“后遍”与“谴遍”二者,都是谈“因”与宗后陈“所法”之间的周遍关系。关于“因”与“宗后陈”的各种周遍关系,在《略义集》“周遍八门品”中作了详细论述。

  三、周遍八门

  在一个应成推论式中,“因”与“宗后陈”有无周遍关系,是决定此“因”能否证得所立宗之关键。故在《略义集》中十分重视这一关系,其之间的种种关系,在“周遍八门品”中有偈语作如下论述:

  彼以皆后陈,唯许为后遍

  后陈皆彼因,为往下周遍

  凡非是后陈,非彼因谴遍

  彼因非后陈,许之为违遍

  此等即名为,正确四周遍

  彼因非后陈,乃许为颠倒

  之随因后遍,后陈皆非因

  为颠倒下遍,凡是非后陈

  皆非非彼因,许为倒谴遍

  凡论式之因,非非彼后陈

  为颠倒违遍。

  这里将一应成论式的周遍关系分为八种:

  1、后遍:指凡是彼因(能立),皆为彼之宗所法(宗后陈)者,如论式“有法声音,应为无常,是有为法故”中,则为凡是有为法皆为无常,这种周遍关系称之为后遍,这就是“因之三相”中所谈的随因后遍,立敌双方对论时,通称为周遍或遍有。

  2、下遍:凡是彼之宗所法皆为彼因者,如论式“有法声音,应为无常,是有为法故”中,则为凡是无常皆为有为法,这种关系谓之下遍,具下遍关系者,“宗所法”概念之外延必须小于或者等于“因”概念之外延,否则,就无下遍关系。

  3、谴遍:凡不是宗所法者,皆非彼因。如论式“有法声音,应为无常,是有为法故”中则为凡不是无常者皆非有为法。这种关系谓之谴遍,亦是“因之三相”中的随因谴遍,在一般情况下,应成论式只要有后遍关系者,皆有谴遍关系,实际上对论式之后陈及因加否定词,将此概念之外延加以否定,就成为“不是无常者,皆非有为法”,“后遍”与“谴遍”是求证此论式正确与否的主要周遍方式。

  4、违遍:凡是彼因者,皆非宗所法,如论式“有法声音,应为无常,是有为法故”中则为凡是有为法者,皆为无常,这种关系谓之违遍。在立敌双方对论时,违遍则称为周遍相违,是推论中的一种过失。

  上述四种称为四正确周遍,另外四种是将上述四种,加否定词,将原意予以颠倒,谓之颠倒周遍。

  1、颠倒后遍:凡是彼因皆非彼之宗所法者。这种关系实际上与违遍相同,也就是立敌双方对论中的周遍相违。

  2、颠倒下遍:凡是彼之宗所法皆非彼因者。

  3、颠倒谴遍:凡不是彼之宗所法皆非不是因,意思是凡不是彼之宗后陈者,皆不会不是彼之因,后一句否定再否定,实际予以肯定。

  4、颠倒违遍:凡彼之因,皆非不是彼之宗所法,后一句否定之否定,皆是彼之宗所法之意。

  上述周遍关系虽分为八门,但仔细推敲,只有六种,其中后遍与颠倒违遍是一种,违遍和颠倒后遍是一种。这六种关系在推论式中的作用有主次之分。首先是后遍,是论式中的主要周遍关系,一论式“因”法的外延必须小于“宗后陈”的外延,“宗后陈”就周遍于“因”法。这样的“因”(理由)就可论证此宗可以成立。如果“因”法的外延大于“宗后陈”,此“因”就不一定能论证此宗是否可以成立,所以在辩论时,则答“周遍不定”。其次是谴遍,在判断一应成论式之正确与否,谴遍有与后编同等之功能。因为一个正确的应成论式,其“后陈”之外延一定大于“因”法之外延,凡不是“宗后陈”者,就一定不是彼式之“因”法。谴遍在汉传因明中称为“异品遍无性”,“异品”是指宗上“有法”与后陈“所法”是异类事物,如果“有法”与“后陈”相异,则“因”法一定与“有法”相异,如此进一步考察此“因”是否虚假(藏传因明中称似因)。再次是违遍,论式中违遍是讲“因”法与“宗后陈”是相异物,两种相异物的概念是互相排斥、互相对立的。所以此物就不能作为此宗之“因”法(论据)。在辩论时则答“周遍相违”,作为推论式中的一种过失对待。另外三种在立敌双方对论中,却不能说明宗因之间的周遍关系,反被敌论者作为否定立论者所立宗之依据,比如下遍,正说明此论式之弊病——周遍不定,因为论式中的下遍关系,是指“因”法的外延大于“宗后陈”之外延,故是此“因”者,不一定就是此宗所法(后陈),所以说一个应成推论式,不一定就得具备、也不可能具备上述八种周遍关系,相反,有的推论式都全无上述八种周遍关系。由此说明,周遍八门及八门翻迭为十六门,多为锻炼智力而设,在因明中却显得繁文缛节了。

  四、简短的结论

  通过《量论略义集》去探讨藏传因明时,可以看出:

  (一)“量论”与“因明”是不同的两个学科,“量论”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佛家的哲学思想——印度小乘佛教“经量部”的哲学观点(“经量部”内分两种流派,即以《俱舍论》为依据的“经论经量部”和以“七部量论”为依据的“正理经量部”)。而因明是探索人类思维规律形式的科学,是古印度的逻辑学,所以它在探索人类思维形式方面有普遍意义,不论是哪个阶段、哪个派别都无所谓自己的逻辑学。所以把因明称作“佛教因明”,或把佛教哲学“量论”称为因明,都是欠妥的。在一般的藏文“量论”著作中,因明成分虽占有相当比重,《量论略义集》更是如此,但是它在哲学上的意义不能否认,它还是一部阐述本宗派观点的哲学著作。通过“量论”著作去研究因明,就得从中予以区别。有些因明著作,如《因正理论》、尕桑拉旺所著的《明论因明如意宝木林》等是丝毫不牵扯“量论”内容的,这些是藏族因明学家研究因明的成果,也是我们探讨藏传因明的最好资料。

  (二)《量论略义集》中的应成论式,是立敌双方对论时的推论式,它以“悟他”的精神,连续论证,所以省去因明三支论式中的喻体,这就使其缺乏大前提,而作为“因”是小前提也往往出现在连续论证的中间或后边,因为有的“因”不是立敌双方所共许,敌论者所不能承认的“因”就不是小前提。从这一点看,应成推论式既不同于古印度因明学中的三支论式(包括汉传因明),更不同于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式。但需要说明的是《因正理论》却原原本本地接受了印度因明的全部内容,其推论式保持着古因明三支论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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