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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藏傳因明之術語▪P3

  ..續本文上一頁理由和不射理由

  亦稱“射自體和不射自體”。藏傳因明用語。藏傳因明中用于反駁的兩種應成論式。射理由的應成論式是指本身叁支具足,所列舉的因,亦爲敵方認可。如:“聲非所作,因爲是常。”其中又分爲射自體種類和他體種類兩類。前者又爲四種,後者有十六種之多。不射理由的應成論式是指駁義不具足叁支,如:“聲無常,所作性故。”

  因理論和心理論

  藏傳因明中對因明內容所作的區分。前者主要是指推理和論證是理論,也稱之爲“因理”;後者是指知識論的內容。心理論也稱之爲“心明”。

  是

  與“非是”、“否定是”、“否定非是”構成一組藏傳因明用語。“是”就是邏輯中的正概念,“非是”就是負概念。“否定是”是對“是”的否定,等值于“非是”。“否定非是”則是一種雙重否定,等值于“是”

  總和別

  藏傳因明用語。總體與個別之稱,即一般與特殊之分。總,總攝全體;別,部分。佛家認爲諸法皆有二性。一爲總性,一爲別性。總性如無常、苦、無入、無出等,別性如心之識性、水之熱性、水之濕性等。在因明中總又指屬概念,別指種概念。根據屬種包含關系,可以進行推理:“別望總決定,總望別不定。如桦樹必是樹,樹必屬大地,地必屬實攝,實必是有。有法不定是實,如德、業等……樹亦不定是桦樹,如榆、柳等。”(陳那《集量論》)。藏傳因明中又分爲總類、總義、總聚、總聲。總類是指事物的某一類別,如包括著金瓶的瓶類。總義是指一類事物中所包含的共性,又分爲物(如鼓腹縮腳的外形屬性)、無物(無虛空),依據于物與無物的聲義(如“所知”),佛家又稱總義爲共相,總聚是指由極微或支分組合而成的集合體,如瓶或森林。總聲是指對總類、總義的語言表達,如聽到“瓶”之語。

  其他異品

  與“相違異品”、“本無異品”一起,爲藏傳因明中對異品種類的叁種區分。本無異品也叫實無異品,其提法是承續了因明》古師和法稱。法稱《正理滴論》雲:“言同品者,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若非同品,說名異品。謂此與彼,相異、相違,或于此中,無彼同義。”但法稱未舉具體實例。藏傳因明中又進一步作了明確,如總喀巴把異品分爲:“(1)其他異品,比如:成立聲是無常總,以所知爲異品。(2)相違異品,比如:成立聲是無常總,以常住爲異品。(3)本無異品,比如:成立聲是無常宗,以兔角爲異品。”普覺•強巴的《因明學啓蒙》也分爲上述叁種:“實無異品,其他異品,相違異品。其中一如兔角,二如所知,叁如常住。”因明中的“相違”關系實際上包括了反對關系和矛盾關系,而作爲與同品反對關系的概念是不能作爲異品的。因爲在二者之間還有“中容之品”,如在“冷”“熱”之間還有非冷非熱的狀態。異喻不能返顯到因上去。故陳那《理門論》指出:“若品與所立法鄰近均等,說名同品……若所立無,說名異品,非與同品相違或異。”“若相違者,應唯簡別。”“實無異品”從所舉實例上看即是因明中的“無體”喻依,邏輯中的虛概念,那世界上本不存在的事物(兔角)作異喻依,這在因明上是允許的。所謂“其他異品”實際上是把一切與宗法外延全異的概念作異品,如“所知”對“無常”,也就是古師們講的“別異”。

  比量的四種執式

  藏傳因明學者對比量所作的四種區分。薩迦班欽在《正理藏論》中提出。比量所緣的共相境,不是實在的,而只是主觀的“分別增益”。具體又分爲四種執式:“一執爲異”、“異執爲一”、“一執爲一”、“異執爲異”。後二種較易理解,故側重釋前二種。(1)異增益爲一。旃檀、沈香是兩種不同的樹,花白色、肉峰是牛的兩種不同屬性,火燒和水漫是兩種不同的事物,但在遮譴中都視爲同一。這損失比量遮譴某物是非樹,這是把各種不同的樹看作是一類而進行遮譴。其實這種“類”本身只是心識的分別假立,是一種主觀“增益”,對事物的歸類只是一種世俗之見,從佛家勝義而觀“類”是“無事”。(2)一增益爲異。如“所作”與“無常”共屬于同一體性,但在比量推理中是從所作性而“漸次通達”到無常之上的,這也是一種主觀假立的差別。

  根意現量生法四見 藏傳因明學者對無根現量和意識現量生成相狀的四種不同見解。詳見“現量”。

  桑浦寺夏學

  藏傳佛教的一種法會。因在桑浦寺舉行故名。北宋熙甯六年(1073年)譯師鄂•勒巴喜饒創建。其侄譯師俄•洛丹喜饒在此講授般若學和因明學時聽衆數以千計。其第六任座主恰巴•法獅子在此創立“都紮”攝義學,曆代傳承不衰。格魯派在拉薩附近的大部分寺院和山南地區部分寺院,每年夏季(藏曆四月)都選派學僧會聚于此,辯論因明學,交流所學。

  饒尕寺冬學

  藏傳佛教的一種法會。饒尕寺全名“聶塘饒尕極樂寺”,在拉薩西郊曲水縣境內。爲嘉欽如巴于南宋開禧元年(1205年)創建。後成爲著名的講習辯論量學(因明)的場所。每年冬季拉薩叁大寺都選派學僧共一兩千人會集于此,辯論量學,互相交流,曆時一個半月。只有通過這個辯論會的學僧才能在個大寺考取高級的格西學位,故很受重視。

  立論者

  與“敵論者”、“證者”一起構成一組因明用語。立論者指因明論辯中提出某一論證者,又分爲真立論者和似(不正確的)立論者二種。敵論者指因明論辯的對立方,即論敵,也分爲真敵論者及似敵論者。證者指論辯中的裁判,此分叁種:(1)判證者:持公正態度對辯論者雙方,判別其優劣者;(2)隨言證者:持公正態度,雖不裁判其優劣,但能無謬轉述個方言論者;(3)懲罰證者:對論辯雙方中的優勝者給予贊揚;對劣敗者,以輕蔑態度,令棄其所宗,如執其所宗不棄者,則給予驅逐等懲罰者。

  

《中國藏傳因明之術語》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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