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量,言陳但一色字,意許乃指相分,此意許相分色,起碼俟辯因之後,方被小乘所推,今于立宗中,尚本推也。”
奘師實際上要立的宗是“相分不離于眼識”。這是沒有用語言文字表現出來的意許,即所謂差別。相分色只爲已方所承認,所以實際上是自比量。不過,奘師這樣立量也還有爲因明通則所允所的。玄奘之後的法稱在《正理滴論》中說:“何者名宗。謂唯由自相、隨自、意許、無能違害,是名爲宗。……”“言意許者,若于一義,由違诤故,安布能立,暗示其義,欲其成立;雖未借言陳顯其義,亦爲所立。彼乃立敵正所诤故。如說眼等必爲他用,積聚性故,如諸床座之支分等。此論式中雖未明言“爲神我用”爲其所立。是故非唯之所陳名爲所立。”法稱闡明了當論主的真正意圖不便公開提出來的時候,也可以意許的方式成爲宗義。例如《因明入正理論》中提到的法差別相違過的例子,宗的法自相是“爲他用”,意許是“爲神我用”。宗支無有過失。這說明“唯識比量”在言陳上以極成色爲有法,意許爲不極成相分色,是爲因明通則所允許的。雖然它實是自比量,但從形式上看,仍是共比量,不能責怪奘師是用自比量冒充共比量。這是由因明學不同于形式邏輯的特點決定的。
3、簡別因
在因支“自許初叁攝,眼所不攝故”中,“自許”是簡別辭。由于小乘正量部不贊成“色”有不被“眼”所攝取的關系,“色爲眼所不攝”自許他不許,如不加簡別,就有過失,因此因支屬于自比量。因明論式有個規則:因支必須是宗前陳的共許法,就是說,比量論式的因支必須是前陳宗依所具備的性質。我們根據這個規則,可以把因支後半段寫成“極成色眼所不攝”,這是唯識家與正量部共許極成的,沒有爭論。我們還可以根據這個“比量論式的因支必須是前陳宗依所具備的性質”的規則,把因支的前半段寫成“自許極成色初叁所攝”,本來極成色比如柱子等爲初叁所攝這就是雙方共許的,沒有爭論,玄奘法師加上“自許”簡別語就是擴大了色的範圍,表示在唯識家的理念裏,不但共許的極成色柱子之類是初叁所攝,而且你正量部不承認的那些色也是初叁所攝。
3 喻簡別
既然宗在言前陳上是以共比量出現,意許上卻是自比量,因支也是自比量,也影響到喻支爲自比量。喻支未加簡別語,比量裏只列了同喻的喻依(如眼識)。能夠作爲
“不離于眼識”的同品的只有色與眼識。由于同品除宗有法,色不能再做同品,這樣就剩了眼識可以充當同喻依。但是,說“眼識不離于眼識”,會不會成爲同語反複?不會,文同義別故。永明延壽在《宗鏡錄》卷五十一中解釋說,宗中的眼識是自證分,喻中的眼識是見分,宗中的色則是相分。由于相分、見分都不離于自證分,因此眼識(見分)可以作爲色(相分)的同品而充當同喻依。此是大乘唯識所獨許,可以自圓其說。且用見分不離自證分來證前陳意許的相分色不離自證分,也符合護法所立比量的先例。不直接立:“相分色不離眼識自證分”,是因爲小乘不承認護法的四分(見分、相分、自證分,證自證分)學說,恐犯隨一等過,故但言
“眼識”。
四 破斥惡聲
沈劍英先生對于真唯識量的批判不遺余力,可算是反對真唯識量的代表。他的說法有些是時代問題,用語令人極爲不爽,比如說,“玄奘故作高深”(以井蛙之淺智,測于巨海之深廣,無望洋之歎,反撥巨海爲無);“(真唯識量的宗)集中表現了大乘佛教對現實世界的否定及其主觀唯心主義的猖獗”(執“現實世界”爲實有,故常處輪回而不覺知,若有人彈指令之醒,反惱其打擾迷夢,其愚真不可及也。當今世上,唯心主義與唯物主義究竟誰猖獗?而且,將佛教唯識學與西學語境中的唯心主義混爲一談,也充分反映了沈某人基于機械唯物主義的誤判與無知);“用“真故”二字自我標榜,以逃避過失”(沈某人于從未理解大乘勝義,故說此言);
“將唯心主義冒充真理”(唯物主義就是真理?);“玄奘很善于玩弄概念”(解有不及,則迷生焉);“玄奘組成了這麼一個別扭的命題,來掩飾其主觀唯心主義論題的脆弱及其論據的空虛”(如果辯破非真能破,卻說立論空虛,反證于自己空虛);“此量在大疏的吹捧下越傳越神”等等(見《“真唯識量”略論》,一九八零年七月的《哲學史論叢》)。這些紅衛兵式的攻擊語言,鸱鸮之聲,或可付之一笑,或應發大雷音,作獅子吼,以裂其膽。
首先,他說真唯識量的宗支其實是個似宗,他的理由是:用“真故極成”其實避不開“所別不極成”,因爲玄奘法師說的“不離眼識”的是相分色而不是本質色,色有相分色、本質色的區別,“小乘只同意有本質色,而不承認有相分色”。這個說法是不妥當的,因爲雙方爭論的只是柱子等這些色,柱子等才是極成的,在大乘唯識教法裏,柱子等這些色是假有的相分色,阿賴耶識裏的種子是産生相分色的淵源,叫本質色(或稱本質相分)。這只是概念上的事兒,正量部根本就不承認阿賴耶識,怎麼會承認你大乘唯識教法裏說的“阿賴耶識裏的種子是産生相分色的淵源”的這個“本質色”?所以,說人家承認本質色不承認相分色的說法是錯誤的。沈劍英先生說“小乘同意有離于眼識的本質色,但不同意有不離眼識的相分色”,其實不是的,在《宗鏡錄》中是說,“大乘宗有兩般色,有離眼識本質色,有不離眼識相分色,若離眼識色小乘即許,若不離眼識色小乘不許。”在這一句話中,在說大乘時用了本質色、相分色,而在說小乘時沒有相分色、本質色,只說了離眼識色、不離眼識色。在蕅益法師的《玄奘大師真唯識量》中說,“離眼識本質色”是“第八識的相分”,“不離眼識相分色”是“眼識自所變起”,這就很清楚了,小乘只說有“離眼識色”,而沒有說“離眼識本質色”,小乘的“離眼識色”就是柱子等,小乘說柱子等就是離眼識色,小乘所說的“離眼識色”絕不是大乘說的“本質色”,而是大乘說的相分色。沈劍英先生把大乘說的“本質色”說成了小乘說的“離眼識色”,恰恰是弄反了,小乘的“離眼識色”是大乘的“相分色”才對。沈劍英先生混淆了小乘的“離眼識色”與大乘的“本質色”,所以才說玄奘法師的真唯識量是“所別不成”。沈劍英先生的這個錯誤到了1985年,在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出版《因明學研究》時仍然保持,是在這個版本《因明學研究》的第164頁中,錯誤是一模一樣。在這個《因明學研究》于1996年重印時,保持了原書的錯誤。在1997年河南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玄奘研究》(馬佩主編)中,沈劍英先生的錯誤觀點還是沒有改變。其2002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修訂版(東方出版中心出版)中,沈劍英先生還是說“小乘同意有離于眼識的本質色,但不同意有不離眼識的相分色”,其堅持謬種流傳之精神,可謂一以貫之。
沈先生又說真唯識量的因支是個似因,犯有“有法差別相違”過,他的理由是“色爲初叁攝是立敵共許的,但說色是眼所不攝的,則爲論敵所不許”。沈劍英先生的這個錯誤還是因爲他把真唯識量宗上有法“極成色”當作了唯識教法的本質色。其實極成色根本不是大乘所說的本質色,而是大乘說的相分色,也就是小乘所說的離眼識色,這樣呢,恰恰“色是眼所不攝”是共許的而不是不共許的。
沈先生還說真唯識量的喻支也是似喻,理由是:同喻依不符合“同喻依必須在宗、因二法所表述的屬性上與有法相同”這個規則。這個規則的一般說法就是“必須既是因同品又宗同品”。真唯識量的因支是“自許初叁攝,眼所不攝”,眼識是符合的,真唯識量的宗後陳是“不離于眼識”,也就是說符合“不離于眼識”的就是宗同品,眼識怎麼能離開眼識自己呢?當然是宗同品。在因明中,宗同品是要求除宗有法而不是除宗法。如果除宗法,由于宗依無故,宗體也就不存在了。爭論的主題消失了,你還爭論個什麼?沈先生的誤解還在于如前喻簡別中所說,把宗法的“眼識”與同喻的“眼識”錯當成同一概念,不知宗中所指爲相分,喻中所指爲見分。
再說,自己證明自己的方法在玄奘法師以前就有。如勝軍論師的比量:
諸大乘經皆是佛說,(宗)
兩俱極成非諸佛語所不攝故,(因)
如增一等阿笈摩。(喻)
據說這是勝軍四十多年深思熟慮的産物,“時久流行,無敢征诘”。這個比量是說,大乘的經典都是佛說,因爲它也是由佛語所統攝,如同小乘的增一等阿含經爲佛語所統攝一樣。由于小乘根本不承認大乘經爲佛語所攝,勝軍在因支上加“兩俱極成”共比簡別語,這是一廂情願,強加于人,犯他隨一不成過。玄奘遊學印度從師勝軍後,發現這個比量的致命傷,將“兩俱極成”改爲“自許極成”:
諸大乘經皆佛說,
自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
如增一等阿笈摩。
這是把共比量改成了自比量。意即:諸大乘經典都是佛所說,我們大乘自宗承認它不是佛語所不統攝,正如你們小乘人認爲增一阿含經爲佛語所統攝一樣。這個論式開展起來會有很多的辯論,在此從略。若欲詳知,可參閱寂天論師的《入菩薩行論·智慧品》如下偈頌:“大乘若不成,汝教雲何成?二皆許此故。汝初亦不許。何緣信彼典,大乘亦複然,二許若成真,吠陀亦成真。小诤大乘故。外道于阿含,自教于他教,有诤悉應舍。若語入經藏,即許爲佛語,叁藏大乘教,雲何汝不許?若因一不攝,一切皆有過,則當以一同,一切成佛語。”麥彭仁波切在《澄清寶珠釋》,益西彭措堪布在《入行論·智慧品講義》中都有精彩的辯析與破斥。《入菩薩行論》雖是中觀派的論典,但對于諸大乘佛語所攝上,可以說與唯識宗別無二致。
可見,沈劍英先生不但搞錯了唯識教義,而且也不能從因明發展的曆史來辯證地看問題,豈不是違反了他一貫堅持的曆史唯物主義和辯證唯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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